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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1
《湖北省咸宁市年产4万立方米加工板材项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年产4万立方米加工板材项目建设单位:湖北佳鑫木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
2、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9.目录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8环境质量状况12评价适用标准1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7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23环境影响分析24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34结论与建议35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外环境关系及现状示意
3、图附图3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4项目噪声监测点位图附件附件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附件2项目备案证附件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附件4项目情况说明附件5项目土地使用证明附件6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登记表39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年产4万立方米加工板材项目建设单位湖北佳鑫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钢联系人王钢通讯地址咸宁汀泗桥镇赤岗村6组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建设地点咸宁汀泗桥镇赤岗村6组立项审批部门咸宁市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C2011锯材加工占地面积(平方米)20000绿化面积(平方米)2000总投资(万元)800其中:环保投资(万
4、元)10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2.5%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7年12月工程内容及规模:1、1、项目由来湖北佳鑫木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板材加工、制造、销售等。湖北佳鑫木业有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在湖北省咸宁市汀泗桥镇赤岗村6组建设年产4万立方米加工板材项目,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占地面积20000m2,建筑面积2836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1F生产车间、1栋1F办公楼、1栋1F宿舍楼、1个堆场及其配套设施等,达到年产4万立方米加工板材的规模。截止项目委托时,厂区现状为空地,尚未开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国务院第253号
5、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项目工程顺利进行,本项目必须进行环评申报审批手续。该项目属于加工板材生产39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中“N轻工”类别中的第109条“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规定,“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应编制环评报告书,其他应编制环评报告表,本项目没有电镀或喷漆工艺,因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湖北佳鑫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委托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年产4万立方米加工板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见附件1),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公司接受委托后
6、,随即组织人员到项目建设场地及其周围进行了实地勘查与调研,收集了项目实际运行资料,经认真整理、分析,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结合该项目的建设特点,编制了《年产4万立方米加工板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交由湖北佳鑫木业有限公司呈报咸安区环保局审批。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正,2008年6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
7、3月1日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并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2012年7月1日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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