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指南针民刑先修班刑法-于越讲义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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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先修讲义(于越编讲)【前言】刑法新理论在司法考试命题中的反映每逢司考结束之后,总是有考生说出“做完刑法题我真的醉了”之类的话,可见刑法已然成为司考中难度最大的学科之一。近年来主导刑法命题的张明楷教授等一批学者,正在不遗余力地将德日刑法理论引入中国大陆,新刑法理论与“师法苏俄”的传统理论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中国的刑法理论正在经历着一场变革。新派学者主导下的命题必然渗透着新刑法理论的观点和立场,但是国内大部分考生所学的一直是传统理论,导致考生做题时总是出现种种不适应感,觉得刑法题和自己的思维不在一个“频道”上,会产生“这道题是不是出错了?”这样的疑问。笔者不敢妄议哪一刑法学派

2、的立场更科学,仅从应对考试的角度,结合自己数年来的司考教学经验,谈一谈新理论在刑法命题中是如何体现的。一、基础犯罪构成理论的选择:司考命题的立场是“三阶层”而非“四要件”张明楷教授提倡的“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包括表明法益侵犯性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责任要件,其实质与“三阶层”体系并无太大差异。在“三阶层”体系中,先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一阶层),然后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第二阶层),最后判断责任。在“两阶层”体系中,第一阶层仍然是先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然后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第二阶层则是责任判断,包括责任要件和责任阻却事由。新旧刑法理论的主要争论点在于犯罪构成上“三阶层

3、”体系和“四要件”体系哪一个更科学,司考不会直接考察这一问题,从近年来命题的情况看,涉及犯罪论的试题当中无不体现着“三阶层”的理论立场。虽然2015年的刑法试题中出现了犯罪客体一词,但并不意味着命题的理论立场是“四要件”体系,例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四要件”中没有的概念,2008年已经考查过,2015年又一次考到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问题。考生若能站在“三阶层”的立场解题,可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用“四要件”解题不免会走弯路。“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一)“三阶层”体系区分了违法和责任,便于解决某些特殊问题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在认定犯罪成立时,需同时

4、考虑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只有各个要件一应俱全时,犯罪才成立。这意味着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只能综合起来发挥作用,所以,“四要件”体系没有区分违法与责任。换言之,传统刑法否认没有责任的违法。这便产生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不能说明对精神病患者或者13周岁人的杀人行为能否制止或者防卫的问题。“三阶层”体系区分了违法和责任,坚持客观违法性论,先判断行为的违法性,然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换言之,行为的违法性不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在处理某些问题时更有优势。【实例】(2014卷二52)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

5、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答案:ACD 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

6、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分析】“四要件”体系没有区分违法与责任,否认没有责任的违法,我国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四要件”体系导致不法侵害只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或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不法侵害。然而,如果说被侵害人在面临客观侵害时,只能退避不能防卫,则违反正当防卫的本旨;”三阶层“体系区分了违法和责任,客观上是不是“不法”侵害,和行为人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无关,所以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法益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应当允许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二)从违法到责任的阶层判断,“三阶层”体系可避免定罪主观化的错误张明楷教授指出,

7、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虽然要求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但难以理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不能保障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事实上也出现了由主观到客观的“四要件”体系。例如,有的教科书主张“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排列: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但这样的体系不符合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路径。“四要件”体系理论的常见说法是“故意、过失支配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这种观念导致由故意、过失的内容决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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