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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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财务报销无现金结算,减少现金流量与支付风险,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为职工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结算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公务卡制度是一种无现金结算制度,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后,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保持不变。第二章公务卡管理第四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工商银行兰州天水路支行。

2、第五条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为2万元,确因工作需要最高可调高至5万元。调增信用额度需报学校财务处审批同意。第六条公务卡的透支免息期为26-56天。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当月消费次月还款,最迟还款日为透支刷卡日以后的次月25日。第七条为避免公务卡消费后不及时还款造成罚息、滞纳金等费用,学校统一将职工公务卡与其本人的工资卡相关联。职工公务消费超过免息期仍未报销的,银行可以从其工资卡中划款向公务卡还款。3第八条公务卡免收年费,免收挂失、补办、换卡手续费,免收异地存款手续费。第九条发卡行每月向持卡人免费提供消费支出明细、资金还款情况、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

3、卡人调离、退休,应及时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第十一条因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新增、补办、停用公务卡,均应报告学校财务处,以便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一章公务卡结算报销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等16类经费支出,均需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预借现金。第十三条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县以下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可用现金支付。第十四条原使用转账

4、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结算的业务,仍可采用转账方式结算。第十五条持卡人公务消费应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持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学校将报销资金还入职工公务卡。3第十六条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以及个人工资卡余额不足等原因划款失败导致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七条职工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由职工个人承担。第十八条持卡人应按结算方式不同,分别将使用公务卡、现金、支票等方式结算的原始票据分类粘贴。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

5、S单)和发票要配对粘贴,金额不一致时,以金额小的为准报销。第十九条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信息查询公务卡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处以便及时处理。第一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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