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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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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完善冯婷婷李佳新疆财经大学德州学院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概述(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分期付款买卖是消费信用的形式之一,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给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Ill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特性在于,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批分次支付价款,如果某个买卖合同是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进行付款的,那么其就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二)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涵义。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
2、,如果买受人不按期支付分期价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买受人将丧失他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享有的期限利益,使债务的清偿期提前到来的条款。I2li前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一般都对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条款加以适当的限制,其中我国《合同法》第167条就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该条提出了“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标准,即只有当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全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j可以耍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期限利益丧失的条
3、件。位1所以说,在我国,如果分期付款买卖中如果买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此吋买受人构成违约,要对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的合同依然有效,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发生丫变化,买受人就会丧失了期限利益,使得履行期提前到来,这时候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三)对期限利益丧失条款进行适当限制的必要性。1.避免出卖人单方加重买受人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在缔结条约的吋候,对以后可能产生的的例如价金不给付等其他的纷争,预先把它互相定下来,达成周详的合意。但事实上,这种合意并不是双方在商谈后所确定的,而是由出卖方单方面先所准备周详的
4、约款上,由买受人签名盖章之“契约式”方式所提供的。U1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预先草拟好的格式合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出卖人往往总是在合同中设立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所以说,从实践中,一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责任等方面的“约定”都会加重丫买方的责任。《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m根据此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金额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就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规定
5、显然对于买受人较为严格,从而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其违反了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因此必须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进行规范,使其更加公正,合理。m2.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在分期付款买卖屮双方的经济实力悬殊,出卖方往往在缔约屮占据主导地位,经济上占优势的出卖人理应在经济方面承担较大的风险,而买受人往往缺少专门的知识和理论来为自己提出相应的条约,所以在现实中,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十分少见。m正因如
6、此,期限利益丧失特约的缔结就很难真正的做到自愿平等,充分协调协商,甚至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所以法律对条约进行冇效的规制的必要性就显现出来。这样冇才更冇利于平衡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利益。3.促进立法更加完善、严谨。买受人利用它的价款分期偿付性达到融资的目的是分期付款买卖的价值,如果买受人不能按期偿付分期价款,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所剩价款来保护其利益,这必然会使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丧失。期限利益丧失条款,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出卖人能够收冋全部价款而设立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这种措施如果被滥用,不仅会违反丫当时立法目的的初衷,更会损害买受
7、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加以一定的限制。因为对分期付款买卖的期限利益丧失进行法律规制,可以避免出卖人单方加重买受人的责任,从而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并促进立法更加完善、严谨,所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二、我国《合同法》对于期限利益丧失条款规定存在的不足(一)条款过于死板缺乏灵活性。在前提上,我国对期限利益丧失的条款是法定的,法律对于期限利益丧失的规制,目的在于避免出卖人轻易剥夺买受人的期限利益。而一旦将“当事人实现约定”这个前提取消,就会造成原本规范当事人的不公平约定的规范目的无法实现。而台湾地区的立法中,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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