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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退休年龄员工合同终止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老张一直在某汽修公司工作,在最后一次续订合同时与该汽修厂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老张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老张的养老保险缴费期未足15年,因此不能够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厂方终止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并为老张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老张认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他还没有拿到养老保险,厂方没有权利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必须等合同期满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否则,厂方属违约行为,应赔偿他损失。厂方坚持按照规定,为老张办理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停止老张的工作,并停发工资。老张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2、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厂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受案后经调查,对老张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定老张应按该厂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这是一个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能否终止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但
3、是,实践中个别劳动者可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满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还不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此时,用人单位可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中,汽修厂与老张终止劳动合同,为老张办理退休手续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指的是1978年5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1999年3月9日劳
4、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够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即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
5、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手机1590180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