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082893
大小:3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4-16
《离婚的效力示范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离婚的效力示范案例一、案情介绍于某(男)与林某(女)于1987年登记结婚,两人都是知识分子,思想观念比较前卫,所以结婚时订立了书面协议,约定两人的所有收入均归个人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由两人平均负担。1989年林某生育一子,取名于浩。1997年于某遇车祸身亡,当时于某有个人存款10万元,于某的父母也已死亡。2000年3月,林某与赵某再婚,赵某有一女赵亚娟,17岁。于浩和赵亚娟都是独生子女,个性都很强。赵某担心他们相处不好,会影响到夫妻感情,不同意于浩同他们一起生活。而于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林某无奈之下,把于浩送给他人收
2、养。并与收养人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赵亚娟已在某公司担任会计,因不同意其父再婚,在赵某与林某再婚后,便在外租房自住,很少回其父处。赵某与林某结婚时对财产问题未做任何约定。2001年5月,林某发明某项专利技术,该项技术转让后,得费用6万元,另因发明得奖牌(金牌)一块。2002年4月,林某因公受伤,经鉴定为5级伤残,为此,林某获得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共计15万元,其所在单位职工为林某捐款7万元,各捐款人均称是捐给林某本人的。2000年6月,赵某父亲病危,由于赵某与林某结婚时间不长,在赵父病重期间,林某亦未给予应有的关心,赵父对林某的翁媳之情很淡,故赵父临终前当着众人的面立下一口头
3、遗嘱:自己所有的两室一厅住房一套由赵某一人继承,另外赵父死亡后,赵某依照法定继承分得其父遗产1万元。赵某与林某的婚后感情本来就一般,自林某伤残后,赵某经常向单位一女同事丁某诉说心中的苦闷,丁某非常同情赵某的遭遇,时常在生活上、精神上关心赵某,后二人的关系渐渐密切,超出了一般同事关系,赵某经常夜不归宿,后林某知道了此事,夫妻由此便经常吵架,矛盾越来越大,经双方所在单位调解,丁某自愿付给林某精神损失费2万元。尽管如此,矛盾并没有真正解决。林某于200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此时林某再婚时带来的10万元一直未用。赵某亦同意离婚,但对上述财产的分割发生争执,赵某提出,林某
4、再婚时带来的10万元、林某的发明转让费以及所得奖牌、林某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职工给林某的捐款、丁某自愿付给林某精神损失费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分,而自己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应作为其个人财产对待,归其本人所有;林某则认为赵某所述的上述财产是自己的个人所得,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赵某继承其父的遗产,因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问题1、林某与赵亚娟、赵某与于浩之间是什么关系?于浩与其母林某是否还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林某与赵某的个人财产分别有哪些?林某与赵某的共同财产有哪些?3、于某的个人财产10万元应怎样处理?二、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
5、析(一)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大体有两种情况:(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过继父母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彼此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尚未独立生活,该子女受到继父
6、或继母的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赵某与林某结婚时,于浩被送给他人收养,从未与赵某共同生活,赵某未对其进行抚养;赵亚娟虽未成年,但已参加工作,依靠自己的收入能够维持日常生活所需,不需要林某对其抚养,亦未与林某共同生活。所以林某与赵亚娟、赵某与于浩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不是拟制血亲,只是姻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于浩与其母林某之间已不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夫妻财产制,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有两种,
7、即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1、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法律直接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夫妻财产制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种。(1)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以下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以下几种: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