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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 4.1一般规定 4.1.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的,层高2.20m以上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c)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d)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
2、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e)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f)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g)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h)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i)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j)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作为房屋外
3、墙的玻璃幕墙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属永久性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建筑物,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依山(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4.1.2计算1/2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b)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
4、护结构的檐廊)。 c)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d)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e)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f)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1.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
5、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和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 4.2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4.2.1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6、4.2.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套内房屋内墙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2.3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
7、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2.4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以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按封闭、不封闭类型及上盖要求分别计算。 4.3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4.3.1阳台 a)主体结构外设有支撑柱不封闭的阳台,按未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b)作为消防通道(连廊)的多户相连且有固定分隔界标的阳台,计入涉及到的各户的套内建筑面积。 c)无顶盖、顶盖与阳台非同期建造、顶盖为非永久性结构、顶盖为镂空、顶盖与房屋主墙体不相连
8、、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的敞开式阳台,均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d)阳台的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时,按上口外围水平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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