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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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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元: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亲亲相隐或者同居相隐(注:在学界,同居相隐与亲亲相隐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的,二者可以互换,虽然它们之间仍有细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相隐匿的范围上)。本文从众议,一般不对二者作严格区分。)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自汉以降,直至明清,终封建之世,亲亲相隐制度一直伴随封建社会,历经荣辱兴衰,走过沧桑的两千年,终成历史遗迹。(注:其实,中国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也肯定了亲亲相隐的合理内核,有相类的规定。只不过,这是师法大陆法的结果,注入了较多的民主精神,非封建的亲亲相隐可比,不能认作亲亲相隐的延续,而是对亲亲相隐的大改造。即便是清末的《大清新刑律》
2、中的相关规定,也多属资本主义性质,与封建的亲亲相隐有别。)但回顾绵亘数千年辉煌璀璨的封建文明,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作为落后文化与封建流毒而遭唾弃、被肃清的亲亲相隐,为何于封建社会有着如斯强盛的生命力?莫非只有封建社会才是适合它孕育与生长的土壤?带着这一问题,笔者开始了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试图发现其法律价值,并希冀对当今法制有所裨益,而不致令先贤的心血付诸东流。一、亲亲相隐的历史嬗变1.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实际上,并非对所有的犯罪都免除告发与作证的义务,而是有范围
3、限制。后文将论及于此。笔者注)”。(注:见《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亲亲相隐是一项义务,容隐义务人如不隐匿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亲亲相隐观念的缘起,学界均认为源自孔子的儒家思想中的“礼”。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注:见《论语·子路》)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间,历经与其他各派(尤其是法家)学说的论战,才争取到其统治地位。对此,有学者作了较为充分的考证: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具有漫长的历史。在家族中,各成员之间相互照顾,共同御敌,是天经地义的权利和义务。复仇和亲属相隐就是这种宗法伦理观念的产
4、物。春秋时,宗法家族制度伴随着“周礼”的崩坏而日趋衰落,一些与传统的“亲亲”观念相对立的新兴观念开始萌发。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出于维护“礼治”的目的,孔子首先提出亲属相隐的主张,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但这不是绝对的。针对晋国大夫叔向杀其有罪者徇私枉法之弟叔鱼的做法,孔子又称赞道:“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在这里,孔子提出了这样的原则:小罪当隐,隐小罪以重亲亲;大罪不可隐,刑大罪以行国法。这样,亲亲相隐的基本内容便被固定下来,后世代代相因,并基于此加以增益、发展。对此,法家予以了批判,认为民应以国事为重,
5、对亲人犯罪亦应告发,“民人不能相为隐”。法家主张“任法去私”、“信赏必罚”,“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注:见《商君书·禁使》。)人们不能互相隐匿罪行,否则将施行连坐。秦统一六国之后,因一直重用法家之故,终秦之世,亲亲相隐观念始终未能在《秦律》中谋得一席之地;及至汉初,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大行其道,因此,律典之中仍无亲亲相隐的容身之所。如《秦律》以“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为“家罪”,而非“公罪”。故在上述情况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都是“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在汉初,则有禁止亲属相隐的“首匿相坐之法”。(注:以上有关亲亲相隐的考证,请参见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
6、法律文化辞典》第25、135页。)一直等到汉武帝之时,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则是当然的结果。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化的步伐。儒家把父为子隐称作“仁”,子为父隐称作“孝”,汉统治者标榜以“仁孝治天下”,因而宣帝时就把儒家的屈法伸礼的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而赋予法律效力。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令天下:“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
7、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注:见《汉书·宣帝纪》。)自此,亲亲相隐法律制度诞生了,并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注:认为亲亲相隐的法律化始于汉宣帝之时是学界通说。但范中信先生认为,始自《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的规定(参见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此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此规定只能说是该制度的萌芽。因为,对于非公室告,官府并不受理,无受理即无诉讼,无刑事追究,自然也无从谈及相为隐罪。只是在官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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