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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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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4.0.4部分双面布房单面布房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2.101.801.501.801.501.20 第4.0.5条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
2、、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m2 中游艺室45m2 小游艺室25m2第3.2.4条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3、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m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第3.2.5条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2。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
4、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第3.2.6条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3.3学习辅导部分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
5、安静区。第3.3.2条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m2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第3.3.3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m2。
6、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第3.3.4条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m2,每室不宜超过30人。 3.4专业工作部分第3.4.1条专业工作
7、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第3.4.2条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第3.4.3条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第3.4.4条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m2。第
8、3.4.5条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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