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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5
《援外志愿者生活待遇内部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2:援外志愿者生活待遇内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援外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援外志愿者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志愿服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援外志愿服务是指利用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选派志愿人员到发展中国家从事语言培训、技术培训、文化传播、医疗卫生等公益性的服务。第三条援外志愿者在从事援外志愿服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保险费、往返国际旅费由援外资金列支。第四条援外志愿者基本生活费是指在从事援外志愿服务期间的伙食费、公杂零用费。伙食费及公杂零用费按每人每月300美元,计发给个人。住宿费由受援方负责承担,如受援方承担确有困难需由我方在援外资金中支付的,住宿费标准另
2、行核定。第五条援外志愿者保险指援外志愿者在从事援外志愿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保费总额以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人民币为限。第六条援外志愿者往返国际旅费是指往返机票、机场费、中转费以及从所在城市到国际航班出发地的交通费,根据派往国家的不同,按有关规定据实开支。第七条如有必要在派出前集中对援外志愿者进行培训,时间以一个星期为限,标准按每人2000元人民币以内据实核定。第八条援外志愿服务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援外志愿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本办法第四、五、七条规定的志愿者基本生活费、保险费和培训费总额的10%提取,在援外资金项下支付。第
3、九条商务部和实施单位根据上述费用标准确定内部承包合同总价,实施单位按合同规定使用援外资金,与商务部进行结算。第十条实施单位应遵守援外财务规章制度,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审计部门可对实施单位援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江苏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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