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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人民币借款应纳入外债管理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李长宝律师我国长期实行对外债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公布并施行)第18条以及2013年颁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及全口径管理。那么,何为外债?特别是对境外人民币借款是否属于外债登记范围呢?问题一、纳入我国外债登记管理的“外债”的范围根据我国《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纳入统计、登记管理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
2、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四)买方信货; (五)外国企业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 (八)延期付款;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根据上述定义,发现构成“外债”有如下特征:1.“外债”系契约性偿还义务,但企业间的应付帐款除外;2.“外债”的债务人,系中国境内的机
3、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排除了境内个人。3.“外债”的债权人系境外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4.“外债”系指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债务。但根据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21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因此,理论上说,境内个人借用外债的,也应纳入外债登记管理。问题二、境外人民币借款是否应纳入外债管理尽管如问题一所阐述的,我国《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4、所定义的“外债”限定于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债务,但是否意味着中资企业境外的人民币债务就不属于“外债”登记范围了呢?实践中,可能会发生此种情况,即中资企业向外国企业借款,该外国企业使用在中国境内自筹的人民币资金向该中资企业贷款,对此种性质的借款,现实中也是纳入外债管理范围的。笔者查询到《关于上海辖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1]4号(见附件),该《通知》明确规定,境内机构的人民币外债业务(指外债的签约、提款与还本付息中至少有一环节直接使用人民币,下同),应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因此,可以明确,实践操作中,所
5、谓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外债”只有一个判别标准,即主体标准,而排除了“币种”标准,具体而言,只要债权人是境外主体,债务人系境内机构,无论债权、债务标的是否为外国货币,均属于应进行登记管理的“外债”。附件关于上海辖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1]4号2011年1月14日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人民币外债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上海辖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所涉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的人民币外债业务(指外债的签约、提款与还本付息中至少有一环节直接使用人民币,下同),应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
6、办理。(一)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应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还本付息手续和统计申报等手续;(二)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人民币、外币外债发生额与短期人民币、外币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三)中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借用人民币外债时,应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事先向外债管理部门申请外债指标;(四)外资房地产企业借用人民币外债应严格遵守现行限制性规定。二、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且以人民币形式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但人民币外债资金应由境内、外非居民服户划入,并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的用途进行使
7、用。执行中如遇闰题,请与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膏良丁倩兰联系电话:5884535058845331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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