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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21
《实施集中供热和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实施集中供热和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委办发〔201x〕xx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印染企业“煤改气”暨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xx政办发〔201x〕xx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宜居滨海”和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和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和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形成“政府统领、企业
2、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根据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和“五气合治”的任务要求,明确在2015年11月前完成沥海镇工业园区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2015年年底前完成淘汰10台燃煤小锅炉的目标,2016年年底前淘汰滨海新城江滨区范围内的全部燃煤小锅炉。 三、实施方式 (一)推进集中供热。积极推进滨海新城集中供热工作,建设一条从江滨热力公司的水煤浆锅炉到沥海镇工业园区的供热管道,要求在2015年11月前完成建设目标。具体由建交局负责实施,经发局、财政局、沥海镇、统征办、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做好配合工作。 (二)划定供热区域
3、。明确沥海镇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区域的四至范围为:东到绍兴百通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厂址、西到海华路、南到百红公路两侧、北到南滨东路。 (三)淘汰燃煤锅炉。沥海镇要积极摸排企业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加大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协助供热企业与用热企业签订供热合同,组织开展燃煤锅炉的集中整治和拆迁工作,经发局、安监局、财政局、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质监分局等根据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四)明确补助政策。参照《绍兴市环保局关于的通知》(绍市环发〔2012〕26号),对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的企业给予2万元/蒸吨的财政补助;对企业新投资的天然气锅炉、液化气锅炉、电热锅炉等燃煤锅炉改造项目
4、的(不包含生物质锅炉),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后,按照设备投资额(经专业机构审计)的5%给予奖励。实施集中供热的企业只给予燃煤锅炉淘汰补助款,不补助设备投资款。 (五)落实倒逼举措。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企业,由环保分局按照《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调整排污许可内容,削减企业20%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和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对未按期完成改造的企业,要实行环保、安全重点监管,强制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对多次督促仍无故拒绝改造的,由供电分局、水务公司依法予以停电停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滨海新城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淘汰
5、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发局、安监局、建交局、财政局、统征办、沥海镇、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质监分局、供电分局、水务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具体负责部署和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局(办)、沥海镇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负责做好各项工作,监察分局要加大对工作任务和进展情况的监督考核力度。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对燃煤锅炉改造工作的思想认识,有效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燃煤锅
6、炉淘汰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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