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576995
大小:39.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4-02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0年5月7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
2、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3、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
4、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体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应当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
5、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除前款所列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外,其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无权进行澄清的,应当报请有权机关予以澄清,或者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
6、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须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7、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并相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确定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理由。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内部负责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为主的行政机关
8、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