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数额”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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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数额”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与对策 摘要:"犯罪数额"定位不清导致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遇到困境。数额犯的未遂问题是这个困境的集中表现。司法实务中将"犯罪数额"定性为客观的处罚要素的倾向并不合适,司法解释通过扩大实行行为的范围以及将犯罪数额作为评价未遂唯一标准的做法同样不值得提倡。"犯罪数额"作为违法性要素该为行为人主观所认识。刑法中的"犯罪数额"有为行为增加违法性和作为危害结果两种情形,其中,仅前者存在未遂的情形。数额犯未遂的判断需要对"犯罪数额"的量和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做一并的考虑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

2、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 关键词:犯罪数额构成要件要素未遂行为违法  刑事犯罪由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可谓是世界通例,但我国刑法却旗帜鲜明的采取的立法定性兼定量的模式。这种立法范式虽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但也给我们的刑法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的挑战。以"天价葡萄案"为契机,学界开始反思"犯罪数额"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然而,学界对"犯罪数额"性质的探讨仅仅停留在主观认识与客观要素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上,而并未具体展开。事实上,对"犯罪数额"性质的认识

3、兹事体大,其中直接影响到对数额犯未遂形态的把握,尤其是关于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未遂的范围以及未遂与既遂竞合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这些疑点,为"犯罪数额"在司法中的困境寻找一条合适的出路。  一、"犯罪数额"是表征违法性的要素且必须为行为人所认识  关于数额犯的数额的性质,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刑法理论中曾经存在构成要件说与处罚条件说之争。构成要件说的基本观点在于,"数额"是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量化表现,其直接体现了行为的违法性大小,因此,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并必须为行为人的主观所认识;处罚条件说的基本观点在于,"数额"本身不

4、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刑法发动事由,缺乏"数额较大"这一条件,犯罪仍然成立,只是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已。这种观点,大体上是将"数额"当做刑事诉讼条件,即启动刑罚权的条件而已,据此,这类要素无需行为人主观的认识。  本文认为,犯罪的内涵不仅包括行为的不法,而且无法忽视结果的不法,行为反价值与结果反价值相结合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都从一定的角度上表现行为的违法性,毫无疑问都应该是故意认识的内容。客观处罚条件无法解决的是,责任主义如何贯彻?为什么作为刑事诉讼法内容的启动刑罚权的条件会出现在刑法规则中?事实上,责任主义是在客观处罚条件理论被接

5、受以后才逐渐为学者所重视。[1]此后,结果责任得到了彻底的肃清,客观处罚条件理论也愈发丧失其在学术市场中的影响力。因此,数额犯中的"数额"应该定性为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客观处罚条件。这意味着,"数额"本身就能为犯罪的成立提供违法性"量"上的支持,并且规制故意的认识范围。如果将"数额"视为启动刑罚权的条件,那么,像"天价葡萄案"这种案件将得不到公平的处理,同时,数额犯未遂的情形也会遭受质疑。客观处罚条件是结果责任的遗毒,是对责任原则的公然挑战,刑罚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行为人不要将"恶"的思想付诸实践,甚至不要产生"恶"的思想,而结果归责则往往将偶然或意外的结果也

6、归责于行为人,此时,刑罚欠缺事实上的有效性。总而言之,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必须要抛弃,"数额"是表征违法性程度的要素,且必须被行为人所认识。  二、"犯罪数额"表征行为的违法性--兼论数额犯的未遂具有可罚性  我国刑事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直接后果便是将罪量要素引进至构成要件之内,存在疑问的是,在犯罪进程中罪量要素不充分时该如何处理。无罪论认为,首先,在基本犯中,数额的功能在于出罪,如果将不具备数额标准的行为作为未遂犯处理违背立法宗旨;其次,承认数额基本犯处罚未遂行为,与我国刑法改革的方向也存在矛盾;再次,仅从犯罪未遂的规定模式,不能得出我国刑法不分轻重一概处罚未

7、遂行为的结论,最后,作为结果犯的数额基本犯也不应当处罚未遂行为。[2]有罪论则认为,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都是以既遂罪为标准的,齐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的未完成。就数额犯而言,只有发生了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结果,才是犯罪既遂;如果未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则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因而属于犯罪的未完成。[3]除此以外,学界还提出了折中论,其观点认为,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不能一概而论。数额犯有结果的数额犯与行为的数额犯之分,结果的数额犯不存在未遂的情况,行为的数额犯则存在未遂的余地。[4]  事实上,我们对这些观点的理解不

8、能简单地满足于其表现结论上的不同,"如果不对假定的前提进行检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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