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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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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和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小博士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
2、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180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候梅女士。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者:候梅,金额:20万。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 (1)本园占地面积350平方米 (2)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 (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
3、550平方米。 (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4个班,120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
4、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5、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6、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7、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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