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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年09月26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你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及相关规定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 附件: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
2、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 为规范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一、再注册定义 保健食品再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条件和要求,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审批过程。 二、技术审评原则 (一)保健食品原料种类、数量不得更改; (二)产品技术要求符合现行规定的内容,不得更改; (三)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予以调整,但需要补充提交有关试验资料等申报资料; (四)经过再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现行保健食品注册规定。 三、配方技术审评要点
3、 主要从配方组成及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原辅料名称是否规范,食用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审评。 (一)配方书写应规范 配方应分别列出全部原料、辅料,并按现行规定提供规范的配方书写格式,原辅料名称应依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等予以规范。 (二)配方、原辅料质量及其用量应符合现行规定 1.配方组成应符合现行规定。 2.原辅料品种、原料个数及使用的新原料个数应符合现行规定。 3.原辅料等级、质量要求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应更换符合现行规定的原辅料,并提供所更换原辅料的质量标准、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 4.对于配方用量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应按现行规定调整其用量。申请人应当提供调整后用量的食用安全性依据,
4、并按照现行规定重做毒理、功能、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稳定性试验;降低原料用量的,可免做毒理试验。 5.配方含蒽醌、大豆异黄酮、红曲等有特殊规定原料成分的,应按现行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6.营养素补充剂 (1)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用量、化合物种类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应按现行规定调整原料及其用量,原则上应选择理化性质或生物利用度相近的原料替换,调整后的原料应符合现行规定。 (2)配方调整后的产品,应重做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并应对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不得变更所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不得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 四、名称技术审评要点
5、(一)产品名称原则上应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二)产品名称与现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不符的,应重新确定产品名称。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对于产品名称不符合现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但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且不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允许申请原产品中文名称,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五、标签、说明书技术审评要点 (一)产品标签、说明书应符合现行规定。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应予以规范。 (二)配方含蒽醌、大豆异黄酮、红曲等有特殊规定原料成分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修改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相应内容。 (三)再注册
6、过程中,修改内容涉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应对标签、说明书予以相应修改。 (四)不得扩大适宜人群、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按现行规定应缩小适宜人群范围及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的,应提供相关理由,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修改。 六、功能学技术审评要点 (一)保健功能名称 功能名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现行规定予以规范。功能名称按照如下要求规范:原功能名称规范的功能名称免疫调节增强免疫力调节血脂辅助降血脂调节血糖辅助降血糖延缓衰老抗氧化改善记忆辅助改善记忆改善视力缓解视疲劳清咽润喉清咽调节血压辅助降血压抗疲劳缓解体力疲劳耐缺氧提高缺氧耐受力抗辐射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促进生长发育改善生长发育改善
7、骨质疏松增加骨密度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美容(祛痤疮)美容(祛黄褐斑)美容(改善皮肤水份)美容(改善皮肤油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改善胃肠道功能(促进消化)改善胃肠道功能(润肠通便)改善胃肠道功能(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二)功能学试验 1.功能学试验方法、评价指标、判定标准等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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