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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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11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输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3、,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设计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

4、)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设计申请]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计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

5、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

6、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十一条[设计批准延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三)设计依据标准如有变化,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

7、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特殊形式批准] 为了控制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殊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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