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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小?br>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小?br>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
2、月十八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小?br>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小?br> 总
3、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小?br>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小?br>
4、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小?br>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小?
5、br>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
6、、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
7、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8、(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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