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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汪辉祖窥视中国古代法官一二——读《古代法官面面观》有感许彤彤政府管理学院121060083摘要:著名历史学家郭建教授所著的《古代法官面面观》通过引用大量文献史料详细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官各个方面的内容,大到起源、性质、发展变化、职权,小至各种侦破术等,全景展现了古代法官的方方面面。笔者针对书中提及次数较多的清代名幕汪辉祖,通过剖析其为官经历向大众展现古代法官具有代表性的来源,侦破技术以及裁判术主要这三方面内容。在此基础上反思当下。关键词:汪辉祖古代法官侦破技术裁判术汪辉祖,字焕曾,号龙庄居士。浙江萧山人,清中期名幕。出生于县史典家庭的他早年科举不中,后跟随舅父习幕,4年后正式入幕。因为人刚正不阿,善于断案,一举声名鹊起成为江南名幕。后为官期间勤政爱民,政绩斐然,实为清官良吏。被革职后潜心著书,著有《佐治药言》、《学治臆说》、《元史本证》等有关幕友、司法审判及史学巨著,对后世影响深远。郭建教授所著《古代法官面面观》以生动的笔调,全景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官的起源、演变、职责、断案方法和著名案例,寓教于乐。书中多次提及汪辉祖其人,从不同方面展现了他传奇的经历和深厚的学识。与此同时,相对应的,汪辉祖的经历同样丰富了作者的写作内容,丰富了中国古代法官这个特殊群体的历史。一、“绍兴师爷”所谓“绍兴师爷”即泛指一切幕友,因明清时期幕友籍贯大多出自教育最发达的江浙地区,尤其以绍兴人居多,因此得名。而说到师爷的由来,不得不说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制度的演变趋势。自历史上第一位法官皋陶以来,“我国历代基层法官也即基层行政官,都是‘政法合一’的。”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第四章15页第一行“与其说他们是以行政兼司法,还不如说是以司法兼行政。”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第四章15页第九行可见,古代地方行政长官身兼数职,公务繁忙。并且一般而言,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间的诉求随着经济社会的日趋繁盛和完善而与日俱增,势必导致法官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却是随着时代的推移,基层法官的助手愈来愈少,从汉、唐时期两级制到元、明的三级制,最后到达清代是变成了四级制。更为雪上加霜的是,“法官在职责上却强调事必躬亲,勘验要亲临现场,验尸要亲自填表,审案要亲自审问,裁判要自行起草、宣判等。”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第四章18页第十页上有逐渐增多的监察官,更加严格的监察制度,下有各项民生事务,真是苦不堪言。此为其一。其二,胥吏猖獗。一方面胥吏掌控着各种律例故事、公文格式、成案惯例,全无办案实际经验的法官不得不受制于他;一面在地方上为非作歹,鱼肉百姓肆意搜刮各种陋规外快。在此情势下,法官们就需要一些有实际能力的亲信,师爷及幕友由此产生。名幕汪辉祖佐幕期间,“赋质本优,加之以攻苦阅历,其佐治也,以忠恕为本,所谓兼才学识者。”张廷骧《赘言十则》作为刑名师爷的他不仅精通律例成案和勘案验骨等专业知识,还熟练掌握公 文规格与办案技术,又有勤学好问的品质,终成一代名幕。事实上,大多数幕友从幕之后就不再入仕了,主要是受衙门胥吏的影响,不思进取。而汪辉祖却以幕养学,孜孜不倦,最终高中进士却因得罪同僚而被弹劾。总的说来,幕友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古代法官史上产生深远影响,产生出一大批优秀幕友以及思想精粹。但可惜的是,汪辉祖晚年回忆佐治生涯时感叹道“幕学幕品均非昔比”。乾嘉时期,清朝国运盛极而衰,随着官僚政治日益腐败,幕友的道德水准也江河日下,贪图享乐,缺乏水平的庸幕、劣幕越来越多。鲍永军《汪辉祖研究》2004年5月“幕道不修”也就不足为奇了。二、多样的侦破术侦破案件,还原事实真相,为百姓伸冤是法官的天职也是衡量一个法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历史的发展,断案历史不断丰富,古代法官也在实际案件中逐渐摸索出种类繁多的各项侦破术,为后者断案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笔者根据汪辉祖的从幕从仕经历主要介绍三种侦破术——祈神助鞫、五听鞫情、查验踏勘。所谓“祈神助鞫”就是祈求神灵的帮助破案。虽然听上去与法律的事实取向和严谨态度大相径庭,但这却在历史上广为使用。当然“很多法官只是把求诸神意作为一种谲诈之术,用来诱使罪犯自露形迹,可是也有很多法官却对之深信不疑。”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第二十四章108页第十三行这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侦破术。无论是祈祷神明助一臂之力或是用占卜、解梦等方案破案,都带有浓厚的古代神判习惯的痕迹。诸多方法中最为有名也是汪辉祖非常推崇的判案方式是利用城隍神的神力判案。城隍神是地域神,代表了正义、正气。汪辉祖每到一地任官总是要敬祷城隍神,祈求帮助。碰到“不畏官法,而畏神诛”的犯人是,他变将人带到城隍庙审理。相传他任湖南宁远县知县时果然受城隍神帮助,破获了一起杀人诬陷案件。事实上,“古代缺乏科学手段,法律也不允许被告进行辩解,从而在辩论中搞清事实真相。奇案、疑案求助神灵就是件很自然的事了。”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第二十四章112页第十行当然,靠神明指示,占卜算卦等判案方法也只是古代法官所用方式之凤毛麟角,案件最终结案还是要靠审讯才能查实。在科技落后的古代,审问疑犯,盘问证人才是最重要,也是唯一的侦查手段。在审问方面,《周礼》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审讯方法,即“五听”。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概括而言其实就是要法官学会察言观色,分析供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五听”类似于现在刑侦学的内容,要求法官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观察出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微动作,判断出供词的真伪。而《病榻梦痕录》卷下曾记载汪辉祖通过“五听”解决了宁远县当地两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令人折服。除此之外,为获取破案线索,古代法官还很重视现场勘查,秦代起便有了严格的现场勘查制度。遗憾的是,由于地方法官助手越来越少,本身事务缠身,若现场查勘则更加疲于奔命,所以实际上这些制度很少真正贯彻。“只是当需要弹劾罢免一个法官时,就可以以此为借口。”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第三十章140页第十行汪辉祖就是个很好的例证。他莅任宁远县知县后,曾有一次翻阅山岭90余里勘查现场,揭穿了当地地痞恶棍的把戏。“查实后予以严惩。自此油火之风尽息矣。”然而却因为在勘查邻县命案时因疾耽误了而被弹劾,最终革职。古代官宦黑暗程度可见一斑。总体说来,古代法官侦破手段层出不穷,或天马行空,或严谨踏实,无不带有当时特有的思想观念,社会风气。现代人去理解时也应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视角审视过去。 三、“经义决狱”笔者看来,以上所有侦破方式只是古代中国法律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的表象,而“经义决狱”则是核心,它贯穿古代法律,甚至对近现代立法司法都产生一定影响。“经义决狱”即广泛引用儒家各种经典的经义作为裁判依据。起源于西汉时法官的“春秋决狱”,随着历史的发展,引用的经典已不再局限于《春秋》,故总称为“经义决狱”。缘何“经义决狱”在历代法官心中根深蒂固?首先,自秦朝开始,法官大都是刀笔起家,而刀笔大多是儒生,从小就受儒家思想渐染;且明清以来,士大夫“所考非所学,所考非所用”任官前几乎不接触法律,判案时自然而然会使用儒家思想作为裁判依据。其次,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整个政治指导思想已经被转变为以儒家思想为主,而法律是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制定的,在两者冲突之时,自然会选择儒家思想作为最终解释。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儒家“明刑弼教”的推行。虽说此观点在西汉是遭到抨击,但进入东汉以后儒家“德主刑辅”的观念深入每个法官心中,法官纷纷将教化作为主要任务,自然会在“决狱”时考虑“经义”。汪辉祖在《双节堂庸训》中强调强调读书治学的重要,认为“文字之传可千古,而藏镪不过数世;文字之行可天下,而藏镪不过省、郡;文字之声价,公卿至为折节,而藏镪虽多,止能雄于乡里;文字之感孚,子孙且蒙余荫,而藏镪既尽,无以庇其后人。故君子之泽,以业儒为尚”]汪辉祖《双节堂庸训》这同样适用于他在为官期间,多读经书,多读史书,以史为鉴。由此观之,可以说,经义一直是法官执法时的主要规范体系。纵观中国古代法官方方面面,由于受到封建帝制的压迫以及科技的欠缺,他们的工作似在“带着镣铐跳舞”,有人舞出了风姿舞出了特色为后世传颂,如汪辉祖;有人则为之所束缚,终身成了它的奴隶。无论怎样,历史终将是历史,或美或丑,都将为后世带来警醒。我们应以史为鉴,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制体系,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参考文献[1]鲍永军《汪辉祖研究》2004年5月[2]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3]张廷骧《赘言十则》[4]汪辉祖《双节堂庸训》[5]汪辉祖《病榻梦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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