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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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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工程建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市建市[2002]43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
2、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应采用保证方式。第四条9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担保合
3、同是工程建设合同的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建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证人应取得市建委认可(或通过招标等形式来确定)。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0%。第七条保证担保应采用保函形式,参照建设部颁布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详见附件。第八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九条业主的担保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承包商
4、担保费用应计入投标价格。第十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县(市)、区)建设局(除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对本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及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9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专业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活动的保证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投标担保第十二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5、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活动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或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十三条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第十四条采用保证担保的,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保函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招标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向保证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并附有说明
6、投标人违约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采用直接提交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投标人应将该笔款项解缴入市招标办或县(市)、区建设局指定的专门帐户,招标人不得挪作他用。9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按照约定对该笔款项进行处置。第十六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约定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后的28天,一般不超过60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应经双方书面认可。第十七条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其提交履约担保后
7、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第三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保函形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商应提交。第二十条业主在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同时,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抄报合同备案机构。9第二十一条
8、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额的3%-5%。第二十二条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业主未按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商可依据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要求保证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有关条款,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承包商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向保证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以及业主未按工程建设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若出现承包商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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