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考点】“三同时”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必须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2.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B.每年6月I日为环境日C.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D.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答案:A,C,D解析:A、C、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环境保护讲解:《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据此,A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据此,B项错误。《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据此,C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著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据此,D项正确。3.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终止审理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判决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41条第(4)项、第(6)项。4.下列哪一种情形成立累犯:()A.甲(30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缓刑期满后的第2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B.乙(35岁)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严重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C.丙犯(35岁)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2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D.丁(40岁)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1年后被假释,假释期满后的第6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B解析:考点: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其认定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因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因此不构成累犯。但如果缓刑被撤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因此A项不构成累犯,B项构成累犯,当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因不满足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因此也不构成累犯,C项不当选。(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期限,而不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D项中,丁犯后罪的时间不在5年内,故不构成累犯。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5.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所产生的拘束力。关于基本权利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基本权利规范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B.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和公务员的行为产生拘束力C.基本权利规范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才产生拘束力D.一些国家的宪法一定程度上承认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保障与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选项B正确。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受到基本权利效力拘束的行政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务员的活动、公法上的法人及其各种管理行为。选项C错误。基本权利直接拘束一切司法权活动,由于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堡垒,人们自然对司法权的行使寄予期望,要求司法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选项D正确。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由此可知,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过程中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了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6.甲向乙借2万元人民币用于购货,甲资金周转后很快还给乙,但忘了向乙要回借据。后甲与乙因生意往来发生纷争,乙借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其借款2万元。经人民法院调查,甲虽曾向乙借2万元,但早已还钱并有多人在场见证,此后甲再未向其借钱。据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终结诉讼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起诉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解析】D。裁定终结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情形,本题显然不符合;B、C项都是对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区别在于是立案前发现还是立案后发现,两者都属于程序性处理;D项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诉讼请求缺乏根据和理由的情况,属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故选D项。7.犯罪特殊主体是指:()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主体B:必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C: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D: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即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答案:C解析:【考点】犯罪主体。详解: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为特殊犯罪主体,是指我国刑法要求在自然人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包括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因此,本题应当选C项。8.A国与B国是邻国。多年来,AB两国和睦相处,在多个领域展开互利合作,签署了大量双边条约。后A国分裂为CD两个新国家,下列AB两国间的条约,CD两国无需继承的有A.陆地边界条约B.大陆架划界条约C.界河水资源分配协定D.安保同盟协定答案:D解析: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9.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②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③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当然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话都正确答案:A,B,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否则就侵犯了国民的自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第①句话是正确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是就扩大解释的方法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大解释方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②句话是错误的。类推解释方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其解释结论也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③句话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然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和理由。当然解释中蕴涵在出罪解释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当然解释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的需要所做的一种目的性推论。由于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用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危害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因此,第④句话是错误的。10.甲乙两人因为合伙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开庭审理B: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调解C:如果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法院不予准许D:如果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另行制作了调解书,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应该重新起诉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11.《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关于此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是:()A: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B: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C:属于不变期间D: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答案:B,C,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本题所列期间系典型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12.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河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河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D本案原告是林河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未成年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同时,未成年人因其年龄的缘故,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以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允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李霞不符合此定义,而应仅是证人。13.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表述可以成立?()A.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B.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C.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1条。14.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B.由于该电脑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法》笫26条、第37条、第20条的规定为依据。15.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B.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C.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D.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9条,《行诉解释》第10条、第26条第2款、第30条第2款。16.下列选项中,属于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的是( )。A.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其他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D.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申请。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17.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B.《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C.《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D.《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WTO相关规定以及对中国的特殊规定。A项,WTO成员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WTO成员。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如我国港澳台地区。所以A正确,不当选。B项,诸边贸易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后两个协议于1997年失效)、信息技术产品协议。诸边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的成员有约束力。所以B错误,当选。C项,《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门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所以C正确,不当选。D项,作为世贸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是WTO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所以D正确,不当选。18.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是对法条进行解释的参照事项,又称解释理由。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是对条文进行解释的技巧。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采用何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的参照事项,而解释的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所以第①②句是正确的。类推解释作为解释技巧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扩大解释则被允许,但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③句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一种解释。在适用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否则也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④句正确。由于①②③④句话的内容都是正确的,所以ABCD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19.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乙储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丙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仓储费20万元一事,下列关于A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储运公司另行起诉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D.直接告知储运公司另行起诉答案:A,C,D解析:本题中,乙储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丙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仓储费20万元属于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与D是不正确的。20.下列不属于起诉停止执行的条件的是:()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必须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C.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D.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6条。21.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家族成员A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的继承权。后A诉至人民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两点、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这个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习惯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选择适用习惯B.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只有法的正式渊源才是法律推理的前提,非正式渊源(如习惯)不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C.非正式渊源没有法律意义,本案中的家族习惯不应当成为剥夺家族成员继承权的理由D.在具体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官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在没有正式渊源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2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B.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发现在决定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D.对于可以指定的居所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监视居住。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一般监视居住不可以折抵刑期,故A项错误。23.关于法的规范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道德虽然也是规范,但不具有社会规范性B.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C.《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人D.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反复适用的答案:B解析:。道德虽然也是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性,故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故选项C错误;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只能针对该特定案件适用一次,故选项D错误。24.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1)航空公器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3)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4)嫌疑人所在国;(5)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6)犯罪行为发生地国;(7)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他安全的国家;(8)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选项D错误。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对各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补充,其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25.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261、263条,《执行规定》第102条。26.犯罪嫌疑人李军,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干部。1998年6月,李军被派去R国进修学习半年,在R国学习期间,李军禁不住金钱、美女的诱惑,被该国情报部门拉下水。回国后,李军曾多次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李军在去本省某县考察确定外贸加工定点厂家过程中,收受一工厂通过该县外贸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另外,李军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妻、女均在老家的机会,骗取结婚证明,2000年2月在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刘燕登记结婚。对于李军案的审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人民法院审判李军案应当公开进行B.如果李军重婚案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C.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D.如果李军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涉及商业秘密,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可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答案:C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因而应当不公开审理本案,故C项正确,A项错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故B项错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法院才会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法院不能不经当事人提出申请而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故D项错误。27.★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它是有着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机关B.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箅,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防上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都属于政治协商的内容C.政协全国委员会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D.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答案:A,B解析:。28.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A项,甲知道需要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故A项错误。B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故B项正确。C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没有超出紧急避险的限度。故C项错误。D项,甲保护了2万元的商品,同时保护了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的仓库,二者相加大于所损害的2万元的财产,退一步,就算在法益相当的情况下,甲也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因而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错误。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共用题干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B、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C、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D、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答案:A,B,C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题中8月1日起已经用人超过1个月,法律要求必须是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正确,该规定限制了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C、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点】失业保险【详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故A、B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故D项说法错误。30.关于妨害司法罪的正确说法是: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F教唆H毁灭F涉嫌犯罪的证据,F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B:刘某将自己被法院扣押于法院车库的汽车偷偷开回变卖,同时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和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C:甲男与乙女网聊约会时将其强奸,在起诉阶段,丙以5万元收买乙女改称“愿意”,并形成书面材料递送检察机关起诉部门,起诉部门审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丙构成妨害作证罪D:赵某在李某抢劫杀人后帮助其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A,B,C解析:31.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二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职业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第四间房门撬开,见里面无人,又将第六间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将其致昏后企图实施强奸,却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使窒息而死。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B: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C: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D: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D解析:【考点】强奸罪及结果加重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B选项说法错误。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32.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抵销的是(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B.甲欠乙货款,甲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冲抵C.甲欠乙一批苹果尚未交付,乙欠甲一批香梨也尚未交付,甲主张将两批货物的价值相抵D.甲租用乙的房屋,尚未支付租金,甲.乙之间又签订买卖合同,甲已支付了货款,但乙尚未向甲交付货物,乙主张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租金冲抵答案:A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抵销制度。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只有选项A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所以可以抵销。33.某县政府发布决定,外地啤酒企业不得在本地销售的啤酒,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文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该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B.该决定抽象行政行为C.对该决定某一外地企业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该决定是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行为性质及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本题中县政府发布的决定,不是无强制力的意见、建议,内含有行政处罚内容,不是行政指导。同时,该决定针对外地不特定企业,可以反复适用,当属抽象行政行为。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随带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为选非题。3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均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故不真正不作为犯不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B.即使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也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C.由于对生命的保护是绝对的,所以当生命法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无关的第三人也具有作为的救助义务D.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自己的先前行为”,而不作为本身也可以成为“自己的先前行为”答案:D解析: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一定全部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比如行为人实施的先前行为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防止更严重结果出现的义务,故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A选项错误。②要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要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B选项错误。③无论什么情况下,无关的第三人偶然经过或者出现在法益侵害现场的,都不具有作为的义务。C选项错误。④不作为可以成为“自己的先前行为”。D选项正确。35.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之间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优先于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B.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公安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C.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与其他书证效力相同D.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E.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所以选项A、B、D、E正确。36.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答案:A,C解析:选项A、C正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可知,劫持航空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轻伤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李某在8年后报案的,已过追诉时效。选项B错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7月10日起算。选项D错误。本案中,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并非二人共同犯罪,丁对此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对王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而对丁直接从犯合同诈骗罪时起算。37.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2010年)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A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正确。B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据此,镇政府的答复与法律规定的顺序相反。故C项错误。D项:《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据此,一定条件下土地规划也可以进行变更。故D项错误。38.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39.王某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死亡。而此时法院已经在庭审过程中得出王某无罪的结论。试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宣告无罪B.驳回起诉C.撤销案件D.终止审理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故A正确。40.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股东利润的分配【详解】《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该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80万元,故甲、乙、丙都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出资占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分红。选项B正确。41.★提出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编纂民法典的学派不是、()A.日耳曼法学派B.罗马法学派C.萨维尼法学派D.潘德克顿法学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潘德克顿法学派。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巳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D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42.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条约中属于统一实体规范的是哪几项?()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C.《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国际私法的规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属于统一实体规范。43.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3款规定,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女医师”,而是“医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第2款规定,D项不正确。44.共用题干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该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下列哪些行为与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符合?A:未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B: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于受理案件后,10个月后的第5日作出宣判D: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45.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能通过下个月的驾照考试,则向乙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这一民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已成立并已生效D.既未成立也未生效答案:A解析:知识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甲能否通过驾照考试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作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46.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答案:B,C,D解析:【考点】管制的适用规定。详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38条中原第2款作为第3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故B选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非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法》第39条和第41条规定,CD选项错误。47.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A:未成年人案件B:共同犯罪案件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A、B、D选项涉及的案件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C选项为《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明确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48.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忽视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中只有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49.下列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陈某是某央企的总经理,其好友找到他声称自己的妻子需要做手术尚缺10万元,让其帮忙从企业中挪点钱救急。陈心想救人要紧,于是将单位公款挪给其使用。其友将该款用于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因营利其好友将款项如数归还,并谎称其已经得到其他的资助,陈某构成挪用公款罪B.某国有单位领导谢某指使会计郭某将本单位购买的15万元国库券借给他人用于在银行质押贷款,担保期为5个月,质押期满,国库券被收回单位,谢某构成挪用公款罪C.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杨某见其弟被逼债无法偿还而四处躲藏,遂从自己所保管的银行库款中取出5万元帮弟弟将赌债还上。为应付10日后的检查,杨某从其朋友处将款项筹来还上,杨某构成挪用公款罪D.国有公司总经理张某见其弟弟失业在家,甚为失落,于是给其30万元让其做点小生意,其弟问钱从哪来,张某说公家的,你放心用吧,赚了钱还给我就行,其弟与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答案:B,C解析:B、C考点:挪用公款罪讲解:关于A项。陈某不知其好友款项的具体用途,因此属于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款行为,因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能成立该罪。故A项错误。关于B项。国库券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且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时间,应成立挪用公款罪。故B项正确。关于C项。杨某明知款项用于归还赌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构成挪用公款罪。故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张某的弟弟并不构成共犯。故D项错误。50.投保人甲勾结鉴定人乙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捏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从而获得了巨额保险金。对于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按合同诈骗罪定性处罚C.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D.乙的行为不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和共犯。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甲、乙二人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乙提供虚假文件是诈骗行为的手段。也应单独成罪。51.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答案:B,D解析:【考点】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详解】《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三)……”本题中,A项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故不当选。C项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当选;而B、D项不是方法,可授予专利。52.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故D项正确。53.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答案:C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大华商场作为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其负有管理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鉴于该损害是由于飞达公司安装质量问题所致,因此该损害赔偿责任由大华商场承担后,有权向有过错的飞达公司追偿。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C。54.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答案:B解析: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加入的免责声明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条款中免除提供条款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A项错误,B项正确。飞跃公司在提供软件的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件,C项错误。黄某只能就自己的损害选择违约或侵权诉因提起诉讼,D项错误。55.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A:甲市法院B:乙市法院C:丙市法院D:丁市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特殊情况的管辖【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犯罪发生地为公海,应由犯罪发生后首泊港口地法院即丙市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56.共用题干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答案:B,C,D解析:【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57.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7年)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答案: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民诉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因此,只要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成立的,都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所以,C项说法正确,AB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58.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述说法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行为规范的哪一项要求?()A.忠诚B.诚信C.法治D.正义答案:D解析:考查律师职业道德中“正义”要求的具体内容。59.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详解】《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错误,律师事务所可以是合伙形式或个人律师事务所。C项说法错误,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满足一般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60.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A项不能算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正确表述,可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法条表述并非“应当”,B项错误。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因此,C项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D选项,因本题没有明确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题目中的“同时”就代表了也是一年半之前发生),所以无法判断正误。本题如果理解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后,则没有撤销权的适用余地。但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前,则完全可能满足撤销权要件。公布答案为ABCD,值得商榷。61.关于诉的分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三和李四申请法院确认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系确认之诉B.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系确认之诉,且为消极的确认之诉C.张三代理儿子起诉前妻,要求将婚生子的抚养费从1000元增加到2000元,是给付之诉D.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解散公司是形成之诉答案:A,B,C解析:(1)A选项考查一个基本问题,即诉的分类是对诉讼案件进行分类,考生需要正确区分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概念。部分考生可能忽略这一前提,看见“确认”二字就盲目地认为是确认之诉,类似的考查方式还有诸如“张三起诉请求确认妻子李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五请求确认某财产无主”等,均因其并非诉讼案件,不能认定为确认之诉。(2)B选项有部分考生错误的分析思路认为,“原告请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所以法院应当首先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所以是确认之诉。”而我们进行诉的分类的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需要考虑被告的答辩意见,选项用被告的答辩意见作为干扰信息,把考生引向陷阱。同时,请同学们注意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在于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有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如给付之诉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确认合同有效,形成之诉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是确认婚姻关系有效,但由于其中出现了给付的请求(履行)和变更的请求(解除),故其只能是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因为确认之诉中只能有确认的请求,而不能有给付或者变更的主张。(3)C选项中张三的儿子与前妻已经存在抚养权法律关系,根据这个抚养权法律关系前妻的义务是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现在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实质上是将既存的抚养权法律关系在内容(数额)上予以变更,因此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考生可能认为该诉有具体的给付金额而将此案作为给付之诉处理,而忽略了原被告之间本已存在有效的抚养权法律关系,起诉的目的只是将该关系的内容(数额)进行变更而已,这正是题目的干扰性所在。当然如果本案改成“前妻起诉要求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减为500元”,性质一样,我想考生肯定不会认为其是给付之诉了吧。(4)D选项实际非常简单,仅仅是用解散公司之诉这一考生比较陌生的内容考查考生是否能够对诉的分类进行灵活掌握以及分析。进行诉的分类关键要注意分析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解散公司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消灭自己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如思考“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什么诉”我们应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该第三人是原告,原生效判决确定了原审原告、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其实质在于消灭或者变更原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变更之诉(或形成之诉)。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一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63.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A:起草部门B:国务院办公厅C:国务院法制办D:国务院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详解】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故答案为D选项。A、B、C均为干扰项。A选项的起草部门通常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B选项的国务院办公厅是向上将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机构。C选项的国务院法制办是接受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备案的机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64.郑某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啤酒后仍坚持驾车离去,途中撞上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对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65.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答案:B,C,D解析: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小女儿之女(李某外孙女)不包括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之内,A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B项正确。所谓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C项正确。养子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其有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而不扶养,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D项正确。66.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_于主导地位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答案:A,B,C解析:。《宪法》第3条。67.童童系一名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童童父亲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办理出国事项,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童童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林某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68.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乡级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A.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B.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C.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D.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答案:A,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故本题应选ACD。B选项,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选。69.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选项B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项C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选项D错误,《澳门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反映的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70.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本题中,甲方交货,乙方验货,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乙方因市场销售受困而主张质量不符合要求,主张合同无效,均为托词。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71.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答案:A,B,C解析:本案中的司机作为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为该运输公司,而不是该司机。所以,C说法正确。72.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答案:A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继承权的取得【详解】《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本题中甲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要优于养子乙享有的法定继承和其侄子丙享有的遗嘱继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73.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答案:A解析:【考点】物权的转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详解】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对于交付的理解是,首先交付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如果权利人没有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物权的意思,而受让人自行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现实交付。选项B中,乙虽付款,但是甲并未交付名画于他。因此乙并未获得名画所有权。选项C中,虽然甲和丙对名画的买卖已经达成一致,但是由于没有交付从而导致丙无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选项D中,虽然丁实际占有了该画,但是并非基于甲的交付,丁也无法获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74.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且在被复议机关告知后,拒绝变更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A.决定维持行政行为B.确认行政行为违法C.驳回行政复议申请D.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答案: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75.下列情形中不适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有:()A.被告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但甲要求法院重新解决该民事争议B.被告行政机关对殴打乙的公民甲处以200元的罚款,乙认为处罚较轻,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甲对其的侵权赔偿问题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告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房屋权属争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审理认为违法,乙同时要求法院重新解决该民事争议D.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甲进行刑讯逼供,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答案:A,B,D解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其特点是:(1)原告是经行政机关裁决权属纠纷或民亊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2)原告既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也可以提出重新解决民事纠纷的要求;(3)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A项错在行政诉讼已经结束,而且确认合法,所以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B项错在被告行政机关对甲的罚款不属于行政栽决。D项错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被告不应该是行政机关,本项是行政赔偿诉讼。76.以下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中国公民刘某去英国留学,在英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因探亲去美国,在美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我国某军校教官张某因公务出国去菲律宾,囚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D.日本公民罗布一郎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答案:A,B,C解析:A项中,采用我国的属人管辖原则,一般公民的犯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实施管辖;B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C项中,我国军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故D项不适用77.在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对于“‘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样的说法,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B、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C、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D、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答案: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纸上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句话谈的是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指法律以社会为母体,国家的制定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选项D的表述与题目没有关系。78.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17岁)故意伤害戴某(16岁)案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下列哪种行为是合法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不仅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戴某、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还应当听取戴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如果冯某在押,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冯某C、戴某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冯某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按照《检察规则》第49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A表述正确。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6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院,可见,D表述错误。79.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关于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本案应立即执行,无须报请复核B.本案应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执行C.本案应经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执行D.本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说法正确。80.以下选项中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某省政府本着“为老百姓做实事”的原则,也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B、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某省政府为发展本省汽车经济,制定了标准略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某省政府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制定了地方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某省政府制定了严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某驻该省的国务院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9、10条的规定:(1)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不能再制定地方标准;(2)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3)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4)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A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第10条第3款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选项不正确。81.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人民法庭、法官处分、海事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B.人民法庭可以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C.法官李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法院给予其开除处分。法院开除决定违法,因李某的违规生育的行为,与其法官职务无关D.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设立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答案:A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故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据此,行政案件不能由人民法庭审理,B项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项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D项错误。82.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是有关国家机关而不是任何国家机关。83.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B.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C.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3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D.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答案:C解析:考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C选项错误,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84.村民甲为看家护院,养了1条凶猛的大狗,并将其关在自家的院中。村民乙为逗该狗,将该狗放出,该狗将村民乙和村民丙咬伤。对于村民乙和村民丙的损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村民乙的损害,村民甲可不承担责任B.村民丙的损害,可由村民甲承担责任C.村民丙的损害,可由村民乙承担责任D.村民乙、丙的损害,均由村民甲承担责任答案:A,B,C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83条的规定,ABC选项正确。85.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1)该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而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0万元。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本次拟配股6000万股。(3)甲公司拟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为120日。(4)代销期限届满,若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为78%,因未达到法定拟配售数量的80%,甲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以现金分配利润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配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及代销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甲公司以现金分配利润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之一为: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本题中,100万元/300万元×100%>30%,符合法律规定。(2)甲公司的配股数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本题中,6000/20000×100%=30%,符合规定。(3)甲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符合规定,但是代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应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本题中,甲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符合规定,但是代销期限为120日,不符合规定。(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在本题中,甲公司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为78%,不需要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86.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说法正确的有:()A:“起诉不停止执行”只适用于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B: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执行C: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答案:A,B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87.广东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仲裁裁决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仲裁裁决D.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甲公司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A正确。B正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所有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首先提交给其中级法院认可。根据该安排第3条第1款,甲公司为获得其裁决的执行,可以选择分别向内地与澳门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C正确,D错。88.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B.我国属于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C.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是1975年宪法确立的D.1982年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答案:A,B,D解析:考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我国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因此C选项错误。89.A空调生产厂与B科研所技术合同纠纷案A空调生产厂与B科研所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B科研所将研制成功的空调制冷技术提供给A空调厂,A空调厂先支付价款10万元,其余价款每年从制造空调的获利中提取20%予以支付,从获利年度起5年后不再提取,5年后该技术归A空调厂所有,B科研所为空调厂使用该项技术提供必要的人员指导。A空调厂使用B科研所的技术后,因为空调质量上乘,销路好,当年就实现了赢利。第二年,另一地的C空调厂找到B科研所,也想利用该技术。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同样的技术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到期双方合同终止,B科研所收回该项技术。A空调厂得知后,与B科研所交涉,要求B科研所解除与C空调厂的合同,因为该项技术已归其所有。B科研所说该项技术4年后才归A空调厂所有,在此之前其有权与他人订立合同,况且该合同在3年后就终止了。A空调厂交涉没有结果,不再交纳提成费。B科研所遂以A空调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赔偿损失。【问题】1.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技术服务合同?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中采用了哪种使用费计算方法?3.B科研所是否可与C空调厂签订一份与A空调厂相同的期限为3年的合同?4.若A空调厂在经营中将该技术泄露给他人,B科研所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5.若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A空调厂不得在B科研所的技术上发展新技术,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A空调厂在B科研所技术的基础上,获得了后续改进的新技术,则该新技术成果归谁所有?为什么?7.若有关部门裁定A空调厂使用的技术侵犯了D公司的专利权,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案:解析:1.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不是技术服务合同,附期限的是技术转让合同。2.B科研所与A空调厂的合同采用的是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使用费计算方法。3.可以。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普通专利技术合同转让人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人。4.B科研所可要求A空调厂承担违约责任。5.不合法。因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得限制技术发展。6.应先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如果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新技术成果归A空调厂所有。因为A空调厂是技术改进方。7.应当由B科研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受让人按约定使用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双方约定外,应由让与人承担责任。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区分不同的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合同中较重要的是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核心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转让合同的核心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B,D91.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那些选项?()A.法院判决书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作权法,当选。A项:法院判决书属于司法性质的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应予排除,当选。B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属于法律文件的官方译文,不适用著C项: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严格含义指,凡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作者除了在起源国之外,可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后者的法律目前授予或今后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予以保护,C项不当选。此题可进一步理解为: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起自动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其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只不过,将来审查通不过的作品不能进行传播。D项:《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属于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当选。92.在下列关于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关于条约的法律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对于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我国如果想加入该条约,需要履行加入手续还是接受手续取决于条约的规定而与我国的国内法无关。B.国际条约中的规则对没有签署和批准它的国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C.国家如果对条约进行了保留,在撤回保留时,该撤回是否能够生效需取决于该条约其他缔约国的态度。D.对于接受一个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需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而对于加入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则只可能由国务院最终决定。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生效与批准的规则。A不当选,因为,对于一个已然生效的条约,究竟是履行加入手续还是接受手续,不是我国国内的规定,而是要看条约本身的要求,因此A正确。B错误当选,注意区分,条约本身只对加入他的国家产生拘束力,但是条约中的原则和规则是完全可能转化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产生约束力。C错误当选,撤回保留不需要其他国家同意,只需要单方面撤回就可以。D错误当选,根据我国《条约缔结程序法》第11条的规定: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选项正好弄反了。9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C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94.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许可人( )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的要求。A.随时B.自变更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C.自变更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D.自变更事由出现之日起5日内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变更是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95.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适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下列哪些条件:A.只要是公司股东,都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B.股东一旦发现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C.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D.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和公司作为共同原告答案:C解析:本题要注意题干没有区分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因此两种公司类型均需要考虑。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它赋予了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选项错误。没有考虑股份公司的情况,在股份公司中,要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B选项错误。忽视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D选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即“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6.小明失业,如果他要领取失业保险,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A.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C.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D.与原所在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半年答案:D解析: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小明失业在家后,若其希望领取失业保险金,就必须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要求。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下列不属于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方案应包括的事项是:()A.机构的名称和职能B.与其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C.与其业务相近或相关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转移情况D.机构的编制答案:C,D解析:。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故CD不属于应包括的事项,符合题干要求,应选。98.下列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委托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B.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C.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并经特别授权,可以不亲自出庭D.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并非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答案:A,B,C解析:①A错,如果经特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放代为弃承认诉讼请求;②B错,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③C错,离婚案件中,原告即使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也应出庭,不能表达意思的除外;④D正确,法定代理人的授权来自法定。99.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査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选项B、C错误。对于毁损界标并偷渡到乙国的肇事者,甲国享有属人管辖权,乙国享有属地管辖权。选项D正确。边界邻国对于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的责任。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年)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答案:A,B,C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即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家法”是与“民间法”相对的概念。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而民间法则长期扎根于民间,在人们的长期生活、劳作中通过不断的交往和利益冲突显现出来,并且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民间法经过国家认可程序可上升为“国法”。据此,“国法”包括国家法,也包括经国家认可的民间法。故A项错误。“国法”除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外,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等,故B项错误。除“国法”具有强制性外,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故C项错误。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观点不一致,前者认为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后者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但二者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即实际存在的法,故D项正确。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批准?A:本院院长B:本院审判委员会C:上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再审审理期限。详解:《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3.★刘某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刘某之父为刘某对其扶养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也属于扶养关系B.如美国法对刘某之父更有利,则适用美国法律C.只能适用刘某之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D.只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答案:A,B解析:。依《民通意见》第189条的规定,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该解释表明扶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正确,CD都限定“只能”适用某法律不正确。4.甲带着自己饲养的藏獒在城市居民小区散步,乙和幼子丙在路上遇到甲,丙拿手中的香肠喂藏獒,结果被咬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应该承担责任B.乙没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免甲的责任C.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责任D.甲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不能认为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要求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此处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5.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答案:D解析:【考点】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婚姻继承法律);秋冬行刑;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法国宪法和美国宪法【详解】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的纲领性文件。《独立宣言》是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的,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D错。其余表述正确。6.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气流炸伤眼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丙只能向乙索赔B.丙只能向甲索赔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答案:D解析:考查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选择D选项。7.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解析:【考点】失火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的对象是财物与人身;客观要件是过失引起火灾;主观要件是过失;主体是一般主体。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确切一点说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引起的火灾,因此构成失火罪。答案B是正确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A错误,不当选;放火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由此C错误,不当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D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8.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B.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C.产品大部分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D.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6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答案:A解析:(1)选项B: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2)选项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选项D: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9.一天晚上某村召开村干部会议,因还未通电,就用煤油灯照明开会。会议中间灯没油了,村干部张某便找来新买来的煤油往灯里加油,当煤油刚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炸,将身边的另一乡干部王某炸死。经化验鉴定,当天新买的煤油里,被油脂公司掺杂进了汽油。关于张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答案: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犯罪行为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张某对当天新买的煤油里在油脂公司被掺杂进汽油的事实无法预见,也不应预见,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同样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因此是意外事件。10.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该“八项公示”具体包括( )。A.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B.行政许可的数量、程序、期限C.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D.行政许可的申请书示范文本E.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即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1.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B: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据此,下级法院上报有关材料应当采取层报形式,而不得越级上报,选项A不正确。最高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结果只有两种,即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选项B正确。第42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据此,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而不得自行调查核实,选项C不正确,下级法院上报调查结果应当采取层报形式,不得越级上报,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选B。12.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申请人的联系方式B.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D.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答案: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得信息的方式、途径。故D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13.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应当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题考查书面审理的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三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应当仅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③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⑦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⑧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不能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因为只有被告人张某上诉,此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14.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票据丧失与补救【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选项ABC正确。至于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条件,除通知挂失止付外,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立即申请,挂失止付并不是必要条件。故选项D错误。本题应选D。【陷阱】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然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挂失止付并不是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15.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区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退回原公诉检察院。故选A。16.下列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的做法,正确的是:()A.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勘验B.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家属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D.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勘验、检查的种类及方式。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选项B正确,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错误,第131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选项D错误,第13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17.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C.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D.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主席的职权。18.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长。乡长的下列哪一答复意见是错误的?A、“这件事,乡政府可以出面召集你们双方协商解决。”B、“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我们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C、“你们可以去县政府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县法院起诉。”D、“在纠纷解决之前,你们双方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答案:C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只有当事人双方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C错误。19.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因扩建需要购买大型设备一台,遂向专门从事大型设备出租的乙公司提出要求租赁丙公司生产的最新型号,乙公司依靠自己多年的经验指出另一型号性能更好,并向甲公司提出建议,待甲公司同意后即从丙公司购买该设备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设备存在质量瑕疵,甲公司也不能直接向丙公司索赔B.乙公司需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租赁期间维修设备的义务属于甲公司D.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答案:B,C,D解析:B、C、D考点:融资租赁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可见,承租人甲公司可以直接向出卖人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甲公司选定设备型号依靠的是乙公司的经验和技能,因此乙公司需对甲公司承担责任,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情形下,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属于甲公司,C选项正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故D项正确。20.下列关于平等、平等权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仅约束执法和司法,不约束立法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原因不应成为受到差别对待的理由C、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合理的差别对待具有合宪性D、如果差别对待符合人的尊严、公共利益,并且该差别对待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则该差别对待不违反平等原则答案:A解析:平等不仅仅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宪法原则,而且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其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基本权利价值的实现是法治国家的首要的任务,而立法是建立法治的基础。维护和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若不直接约束立法者的立法活动,则不足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故选项A称不约束立法的说法错误。2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法官接受受委托从事审计的单位请吃,因为不是接受当事人的请吃,所以并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B.姚法官在一次执行工作中将执行工作的秘密泄露给被执行人,因为不是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所以并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C.邱法官经常向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借用私家车,因为是“借用”,所以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D.黄律师受朋友尚某之托,向正在审理尚某案件的法官说情,因为不是插手过问,所以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答案:A,B,C,D解析:。A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故A项说法不正确。第6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故B项说法不正确。第3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故C项说法不正确。第4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故D项说法不正确。22.下列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A.审判期间,合议庭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审判期间,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C.第一审程序在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应当进入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程序不能回调至法庭调查D.法庭经过审理发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事实没有问题,但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并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答案: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高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可见,AB的处理整个写反了,都错误。《高法解释》第234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C错误。《高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根据上述“(七)”,D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六)”和“(七)”都是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而非判决有罪或者无罪。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23.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丁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丁对丙无救助的义务B.丁对丙有救助的义务C.丁构成不作为犯罪D.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解析:动物园的保安是动物园的监管者,对动物园内人员具有救助义务,因此,丁对丙具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24.李某对国家民政部作出的取缔某社会团体的决定不服,应向( )提起复议A.国务院B.国家民政部C.国务院法制局D.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B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对国务院各部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25.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占罪?A.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B.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C.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D.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答案:A,B解析:《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因此,A、B当选。《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是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C项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不选。《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拒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构成贪污罪,不选。26.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2010年)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答案:A,C解析:在清代,“谋杀”,是指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斗殴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致死;“戏杀”指“以力共戏”而致人死亡。“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可能是“故杀”或“斗殴杀”。故A、C应选。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不是有预谋的,故排除B;唐、宋并不存在“以力共戏”情节,故排除D项。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6年)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再审不加刑的例外情形。上诉不加刑和再审不加刑主要是着眼于被追诉人的利益,但是为再审不加刑设置例外,允许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加刑,实际上是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一个平衡,故A、B正确,另外,由于再审程序针对的是生效裁判,因此与上诉审程序强调救济不同的是,再审程序强调的是纠错功能,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应有例外,以防止造成被告人上诉的顾虑,但再审程序不完全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置的,因此允许有一定的例外,故C错误,D正确。本题选ABD。28.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D.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答案:A29.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下列选项中符合《选举法》规定妁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妁选民通过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2/3的连民通过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杇数的代表通过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3的多数代表通过答案:A,C解析:。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辆外地面包车因违章行驶被A市交警拦下。驾驶员张某解释自己第一次来到A市,不熟悉路况。张某还诚恳地说、“这里有些交通标志和信号在我们县城都没有见过。”交警考虑到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作出免予处罚、教育后放行的决定。对于这一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驾驶员张某不认识交通标志和信号导致违章,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B.教育后放行的做法,是交警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对法律进行了扩大解释D.此事件反映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答案:A,B解析:。交警在执行交通法规时合理运用了自由栽量权,并没有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因此C项错误。此事件交警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D项错误。3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哪些说法错误?()A.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无效B.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C.国家铁路局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D.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只要被处罚人提出申请,该行政拘留即应暂缓执行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违反法定程序的效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处罚管辖、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讲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A项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是正确的。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是可撤销的行政许可,而非无效,故A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无效表述错误,应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说法正确。但是,《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据此,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无直接决定权,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说法错误。B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但书”规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定,中央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规定,故C项错误,应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根据该条,D项显然错误,应选。32.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33.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C.公用征收合同D.办公设备订购合同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并非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行政合同,否则为民事合同。比如本题中的办公设备订购合同,与行政管理或者管理公共事务无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就是民事合同。34.根据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原则,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对人大代表实行监督,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人大代表,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将其罢免。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为、()A、对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B、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C、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3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罢免人大代表,须经其所在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答案:B解析:根据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原则,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对人大代表实行监督,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人大代表,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将其罢免。根据《选举法》第47条、第48条、第50条规定,(一)对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A项论述错误。(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故B项论述正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故C项论述错误。(三)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人大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论述错误。35.下列属于形成诉权行使的有:()A.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拖欠租金许久,甲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支付租金B.甲乙签订设备维修合同,合同约定乙为甲的设备提供维修服务,后甲因为自身工作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该合同C.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甲发现合同签订过程中乙存在欺诈行为,甲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D.甲对乙有到期债权,乙将仅有的房产低价卖给丙,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间的买卖行为答案:C,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对民事权利性质的认定问题。形成诉权是只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才能生效的形成权。选项A中,甲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属于请求权;选项B中,甲请求解除维修合同的权利属于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是单纯的形成权,可通过自力实现;选项C中,甲的权利属于合同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属于形成诉权:选项D中,甲的权利属于保全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属于形成诉权。36.甲公司将某项专利成果的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专利部门申请时被驳回,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甲公司不同意,引起纠纷。经查,双方就合同解除条件未有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尚未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B.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已经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C.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已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变更合同D.如因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导致乙公司专利申请被驳回,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合同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技术合同纠纷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A、B、D正确。37.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丁D:乙、丙、丁答案:A解析: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第二、第三份遗嘱均未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本题选A。38.下列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某大桥桥头有一块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B.某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大桥的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劳动局规定,本辖区内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本局鉴证D.某劳动局对辖区内某企业与员工问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答案:A,C解析:考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3)调整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4)能够反复适用;(5)表现为规范,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来实现目的和作用;(6)接近于立法程序。39.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D.乙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答案:D40.对于当事人的下列上诉请求,法院应当受理的是A.吴某申请执行刘某财产一案,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刘某异议后,刘某提出上诉B.邓某诉林某离婚诉讼一案,法院审查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关系无效,邓某提出上诉C.张某向某中院起诉朱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000元,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D.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王某与高某借款纠纷一案,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其异议,高某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A选项中对执行管辖异议裁定的救济方式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上诉,所以刘某对执行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法院不应受理,故A表述错误;B选项中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所以对邓某的上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故B表述错误;C选项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法院应当受理,故C表述正确;D选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所作的实体判决,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驳回起诉与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一审终审,不能上诉,故对高某的上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故D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常会涉及各种运输单证,依相关法律,下列涉及各类运输单证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提单、海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均具有流通的作用C.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D.当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则可以用来作为保险证书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提单。A正确,依《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错,海运单、铁路运单及航空运单一般均不可转让。C正确,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D正确,航空运单的作用主要在于: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取得的货物收据;是运费记载的账单;是进出口申报海关的单证;是承运人或托运人投保的依据,当承运人承办保险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即可作为保险证书。42.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经过乙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丁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丙也未向丁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可以追加乙为第三人D.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可以追究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责任答案:A,B解析:A、B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题中,乙公司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丁公司,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是,甲大学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则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相关事由,故A、B两项错误。《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故C项正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D项正确。注意,在此司法解释出于保障建设工程款与工程质量的需要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原理让位于解决问题的实用主义思维。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故选项A说法正确,不选。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于明律确立。故选项B说法正确,不选。《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故选项C“仿《元六典》”说法错误,应选。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朝审,始于1459年,明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大审,始于1481年,明宪宗命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不选。44.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需质证答案:A解析: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仍然属于当事人的证据,和一般证据没有本质区别,仍然需要由当事人,即原被告之间进行质证,答案选A。45.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打。甲某以为乙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甲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下列哪种情况?A:正当防卫B:过失伤害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意外事件D:故意伤害答案:C解析:《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甲某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乙某未表明民警的身份,且身穿便衣。甲某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辨认其身份、行为目的,因此甲某将乙某砸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46.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答案:B,C,D解析:【考点】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详解】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本案中,高某是在欣欣已经选购项链之后,趁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时候进行“调包”,根据商业惯例和民法相关理论,此时正品项链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欣欣。高某包装项链之时欣欣就在旁边,由此可见该正品项链并非高某代顾客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顾客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故不构成侵占罪。C项错误。本案中高某以劣等品调换正品项链后交给欣欣,即隐瞒了所递交项链为劣等品的真相,而欣欣也误以为该项链系自己挑选的正品项链,即已经陷入错误认识,但欣欣并未在该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任何交付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B项错误。本案中高某得以用劣等品替换正品项链,是趁欣欣接电话之机,由此可见其行为方式的实质属于“秘密窃取”。另外,两条项链价值相差3,000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满足盗窃罪的数额要求。由此可见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A项正确,D项错误。【陷阱】本题的难点在于盗窃罪、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三种财产性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并致使被害人或第三人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财物;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埋藏物、遗忘物据为己有。行为当时财物由谁占有、行为之后有无交付行为、行为是否属于“代为保管”等问题的判断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本案中的“选购”二字至关重要,由于顾客已经选购完毕,按照日常的交易习惯即已经支付过相应的价款,因此在售货员调包之后顾客就不会再有交付行为,故不成立诈骗罪。若本案是在选购过程中发生,则售货员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了。47.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加强市容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个用燃料的个体户每年都要交纳环境保护费。个体户王某没有交纳环境保护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违法经营为由,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王某罚款500元,并暂扣王某的营业执照。王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王某遂到市工商局评理,被工商局根据市公安局制定的《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处理决定》关押了一天。请问下列选项中,对本案分析不正确的是:A:市人大制定的《办法》是违法的,因为它没有规定暂扣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权力B:作为省会市公安局,有权设定一定的人身自由罚C:王某妨碍执行公务,工商管理局对其采取一定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正确的D:该市人大制定的《办法》是合法的答案:A,B,C解析:该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加强市容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本题中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设定暂扣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的。故D项正确,A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B项是错误的。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48.下列投保无效的是:A:张某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投保B:陈某为自己可能购买的房屋投保C:王某为自己儿子考上北京大学投保D:孙某自行为朋友赵某的健康投保答案:A,B,C,D解析: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A选项中婚姻关系不是经济利益,所以不能投保;B选项中可能购买的房屋不是可以确定的利益;C选项中高考成功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ABC选项均正确。D选项中孙某与朋友之间没有保险利益,所以D选项正确。49.货车司机赵某出车外地,因登记住店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公安人员接到报案赶到现场,赵某因为害怕,出门便跑。公安人员鸣枪警告,赵某仍不站住,小宋遂一枪将赵某右腿击伤。之后,赵某提出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公安人员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B.赵某应当获得赔偿,因为公安人员行为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C.赵某只能获得补偿,因为公安人员行为合法D.赵某只能获得民事赔偿,因为是公安人员的个人行为答案:B解析:。本案中的公安人员属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损害,赵某应获得国家赔偿。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A项,2015年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A项正确。B项,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B项错误。C项,(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故司法部答案中,B项正确。但该规定已经被2015年7月1目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该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对较晚,出题人可能未注意到此情形,仍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出题并给予答案。)该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错误。D项,该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D项正确。51.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答案: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因此B正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是侵犯人格权利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因此C正确。景某某作为明星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妇科医院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必然导致其肖像权中的经济性利益受到损失,因而也应当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因此D错误。52.高某因涉嫌贪污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高某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A:自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之日起B:自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答案:B解析:【考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可见,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53.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处分【详解】行政处分是针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55条之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选项A中,行政决定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说明公务员的行为违法或违纪,因此张某并不必然受到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因此,李某的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一情节,并不必然减轻李某的行政处分。故B项错误。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相关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暂停公务员的职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C选项中,王某虽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但并不必然被暂停履行职务。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根据上述第38条规定,田某已被立案调查,这期间就不允许其挂职锻炼。因此,D选项为正确答案。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答案:C解析:。考查政府应对突发污染事件时的合法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55.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项C、D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下列哪种情况下不适用任何回避,可以同时任职A.王某夫妻在同一人民法院同时担任院长、副庭长B.车某父子在同一人民法院同时担任副院长、助理审判员C.周某及其女婿在同一审判厅均是审判员D.武某在省高院担任审判员,其女儿在该省某中院担任院长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是担任的职务:(1)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D项不属于任职回避情形,可以同时担任。57.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启动反倾销调查B.商务部可强迫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C.如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甲国出口商应当补足D.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A项,《反倾销条例》第17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调查。”所以A错误。B项,根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向甲国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能强迫其作出价格承诺,所以B错误。C项,根据《条例》第43条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所以C错误。D项,根据《条例》第42条的规定,反倾销税不得超过终局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所以D正确。58.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明“担保人”,李某在“担保人”下签名。借款期限届至,王某未还款。刘某于2010年8月11日分别向王某要求还款,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无力还款,李某以自己并非保证人为由予以拒绝。2012年8月7日,刘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示还款和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C: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间已过D: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答案:B,C,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在借条背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刘某在法定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不免责。因刘某在2010年8月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现刘某于2012年8月7日主张保证责任,未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D选项错误,当选。59.共用题干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答案:A,B,C,D解析:【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详解】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选项A、B、D正确。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询问被害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故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第124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询问被害人,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查封、扣押【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据此,在侦查活动均可视情形实施查封、扣押,而不仅限于勘验、搜查中,A选项错误;侦查人员须经批准方可扣押邮件、电报,C选项错误。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故选项B中“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表述错误,应为“查询、冻结”。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60.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答案:A,B,C解析:【考点】司法公正【详解】虽然很多国家的法律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并作为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但是我国并没有明确根据形势及效率的需要,可以在有关司法过程中适用“自由心证”,故D项说法错误。61.关于工伤保险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劳动能力鉴定是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B.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C.在工作中,因犯罪而导致的伤残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D.工伤发生后,如果拒绝接受治疗的,则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案:D解析:《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A项错误。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B项错误。第37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C项错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D项正确。62.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答案:C解析:A错,公平正义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B错,法治实践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合理均衡。D错,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从现实出发,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C正确。6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指下列哪些行为?()A.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B.此种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C.冒充高干子弟D.冒充党、团员、烈士子弟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对招摇撞骗罪的理解。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字样。64.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B.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D.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选项B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选项C错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65.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能按撤诉处理:()A.刘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B.王某是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C.李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D.原告吴某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答案:A,B解析:考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CD项可按撤诉处理,答案为AB。66.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得逞,应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在本案中,“首付100万元给甲”,对这部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因为“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对这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67.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答案:A解析:【考点】审查起诉的内容【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选项A正确。该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选项B不正确。该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选项C不正确。对于D项,刑诉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68.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B.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C.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D.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籍。A项,现役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A正确;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B正确;B项,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子女出生在国外,也可享有中国国籍,除非中国籍父母CD项,双方或一方定居外国,子女在外国出生时即取得了外国国籍,本案李某并未定居俄罗斯,所以李莎可以获得中国国籍,C错误,D正确。69.下列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在二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B: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原告同意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C: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D: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答案:A解析:《行诉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因而A项表述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B项中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经原告同意申请撤诉,故B项是错误的;C项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而非予以撤销,故C项是错误的;D项中法院应当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而非裁定终止审理,故D项是错误的。70.(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人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对于第一问,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可能有些考生认为构成该行为构成计算机犯罪。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犯罪行为都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犯罪目的为“入侵”或者“破坏”,而不是为获取具体的财物。在本题中,赵某利用计算机技术秘密地把被害人账户的钱款转移到自己账户上,造成了自己账户上存款的增加和被害人存款的减损,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在考试中,出题人经常把一件简单的事物包裹上一层迷惑性的“外衣”,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看透问题的本质,不要被题目表面的现象所迷惑,本题属于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盗窃罪,“利用计算机技术”只是盗窃罪的新犯罪方法。对于第二问,考核的知识点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出现。这部分内容属于刑法理论范畴,在教材上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因此,只要考生在复习时阅读教材,并通过练习题加强记忆,本题可以很轻松地作答。对于第三问,一些考生可能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作为威胁,向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这里的人质应当是被犯罪人实际控制的“活人”,而在本题中,行为人是在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赵某在实施完杀人行为之后,向被害人家属“谎称钱某被绑架”进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通过威胁使被害人的家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同时,行为人虚构绑架钱某的事实,向被害人家属骗取钱财,构成诈骗。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即可。关于被害人妻子孙某的行为,材料中提示其具有特殊的身份(国有企业的出纳),看到这个条件时,考生应当立刻联想到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孙某“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这里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进一步分析材料,并对照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判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孙某挪用公款不是为了从事违法或营利活动。也不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孙某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其在3个月归还了钱款,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上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71.关于法与政策的关系,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与政策是完全对立的关系B.政策可能转化为法律C.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严格的修改程序D.党的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法与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72.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B.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C.罚款优先于税款D.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税款征收。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据此,因该企业所欠税款在其以办公楼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之前,税款应优先于银行贷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据此,企业所欠税款应当优先于罚款受偿。故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和生态环境部门罚款,三种欠款并非同等受偿。故D项错误。73.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74.上级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首先应:()A:告知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立即作出中止原判决或裁定执行的裁定C: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审查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再审答案:D解析:【考点】再审申请的审查处理。详解:上级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首先应当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以决定是否再审,即D项正确。75.甲企业于1996年10月就一项组合家具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试问下列选项中哪些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A:乙企业于1996年6月7日在北京国际博览会上展出了相同的产品B:参与研制该项技术的甲企业的工程师在该专利申请提出之前调到了其他单位C:甲企业在申请日之前已委托某厂加工样品,并签订保密协议D:甲企业于1996年4月5日在上海地区博览会上展出了相同的产品答案:A,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时间是以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为准。凡是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发明创作已经公开的,不论是什么人公开的,就因为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而丧失了新颖性,不能取得专利权。选项A,乙企业在甲企业申请日前展出相同的产品,因此破坏了甲企业产品的新颖性。选项B显然不破坏新颖性。选项C因为只是加工样品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没有公开,因此不破坏新颖性。选项D是甲企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在上海地区的博览会展出了相同产品,不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因此没有宽限期,破坏了其新颖性。所以正确的选项为AD。76.在下列选项中能适用假释的选项是:()A.甲因投放传染病病原体被判无期徒刑B.乙因抢劫被判12年有期徒刑C.丙因集资诈骗被判死缓,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D.丁因强奸妇女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答案:C77.共用题干下列选项能够体现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有哪些?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D、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答案:A,B,C,D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7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一倍B.二倍C.三倍D.四倍答案:C解析:考查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9.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自申请日起( )年。A.10B.15C.30D.20答案:D解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关于宪法宣誓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宣誓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B.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C.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握拳,右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答案:A,B,D解析: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握拳,因此C选项错误。81.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市民法。其渊源不包括、()A.元老院的决议B.皇帝敕令C.裁判官的告示D.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共和国前期罗马市民法。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____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82.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答案:B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王某在一晚上携带钢锯、管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盗窃路名牌4个、十字路口标志牌2个、限速标志牌2个,限重标志牌1个,危害公共安全。对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破坏交通设施罪B.盗窃罪C.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盗窃交通标识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王某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交通标识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关键看该交通标识是否给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危险。王某窃取的交通标识对车辆的安全行驶起着重要的指示作用,已经危及到公共交通安全,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8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 )。A.公司董事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B.公司1/3以上监事辞职C.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D.公司经理被撤换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项均属于重大事件的范围。85.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隋唐时期C.秦代后期D.汉代前期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答案:C解析:。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时,选择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一般来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的废止”。87.中国宝石进出口公司与英国阿森纳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五洋航运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宝石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阿森纳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UCP600,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不向阿森纳公司议付,因为该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B.宝石公司可以向五洋航运公司索赔C.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宝石公司可以向阿森纳公司索赔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错,依UCP600第17条的规定,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银行即应付款。B错,C公司是承运人,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与承运人无关,不是运输的原因。C对,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A公司可以向本题的卖方B公司提出质量不符的索赔。本题正确答案为CD。88.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非法持有毒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必须是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够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A选项认为不论多少都构成的说法是错误的;持有毒品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当介入第三者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B选项认为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的说法是正确的;持有毒品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行为人不知道“所有者”、“占有者”是谁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C选项认为非所有者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这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的,只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选项认为因为贩卖而持有的,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是错误的。89.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答案:D解析:《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D。90.彭某是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其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想撤回上诉,下列关于上诉的提起和撤回上诉的方法、后果表述错误的是:()A:彭欲提起上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B: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审查同意C:彭撤回上诉后如反悔,在上诉期内仍可再次上诉D:上诉一经撤回,一审判决即行生效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的提起与撤回上诉。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所以,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所以,B项正确。撤回上诉是上诉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意味着对一审判决的承认,一审判决即行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选项D中的表述也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错误的。所以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A.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B.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成年子女C.私人仆役D.服务人员答案:A9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B.重新仲裁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C.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不服的,不得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裁决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答案:A93.国家性质主要由下列哪些因素决定A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不同地位C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D社会精神文明答案:A,B,C,D解析: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由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即国家的阶级本质,也就是说,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谁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国家性质由以下三个因素所决定:(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方面。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一国中不同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有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分别是哪个阶级。第二方面,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其中,第一个方面主要决定国家的性质。(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一定的经济基础只能产生相应性质的国家政权。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国家政权的性质也会相应变化。(3)社会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对国家政策的制定以及国家性质的确定具有较大影响。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B.公司诉权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C.公司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且公司经理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D.公司监事可依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后才具有效力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9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以下哪个说法不正确?()A.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是契约式合营B.前者均取得法人资格,后者不一定取得法人资格C.前者设立董事会,后者可以采取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管理方式D.前者必须向中国银行筹措资金,后者可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答案:D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向国外银行筹措资金。96.甲借给乙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1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乙对丁还享有8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丙主张20万元,向丁主张8万元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C.甲应以自己的名义,以丙为被告,可以将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在代位诉讼中,丙可以向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和乙对甲的抗辩D.乙、丙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诉讼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都中断答案:A,B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性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本题中,乙对丁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不得代位。同时,《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甲对丙行使代位权的,只能主张10万元,故A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据此,虽然,乙曾经向丙发过催收通知,但是依然构成怠于行权,故B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代位诉讼债权人甲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丙,可以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若未列,法院可以追加,在甲诉讼丙时,丙对乙的抗辩以及乙对甲的抗辩,丙均可向甲主张,故C正确,不当选。乙、丙之间的仲裁条款只排除乙和丙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上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有仲裁条款而不提仲裁的,为怠于行权,此处正是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故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代位权诉讼没有影响。一旦债权人甲起诉了丙,则相当于甲既向乙主张了权利,也相当于乙向丙主张了权利,故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时效均中断,故D正确,不当选。97.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答案: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98.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约定的履行地没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要提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只有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时,二审法院才可以发回重审,本案不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形。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只有一审判决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二审法院才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99.下列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有:A:环保局干部汪某已工作满2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年,经本人提出申请,应予提前退休B:建设局干部小曾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不能辞去公职C:档案局干部莫某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可以按规定享受年终奖金D:法制办公室干部马某到某国有企业挂职锻炼,可以将人事关系转到该国有企业答案:A,C,D解析:公务员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故A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规定享受年终奖金,故C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故D的说法错误。100.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的转让,综合性较强。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可见,只有当变更的事项是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能提起变更申请。《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露霞”与“霞露”是两个不同的商标,如果甲公司想使用“露霞”为商标,可以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不是提出变更申请。故A项内容错误,不选。《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甲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是日用化妆品,乙公司在化妆品上使用“露霞”商标的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B项内容正确,应选。《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此,甲公司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其商标有可能会被撤销,而不是注销。故C项内容错误,不选。《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很明显,D项表述错误,不选。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B.发生不可抗力并不是一定导致环境民事责任免责C.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原告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严密的因果关系,而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目为对于环境民事责任常考内容的总结。2.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的女儿参加高考,未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I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1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具体适用。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不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3.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B.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C.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D.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答案:B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B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4.关于盗窃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选项不考虑数额)?A.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汽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路段,打算中途下车再捡回该财物,但甲拾取时发现被人捡走了皮箱,甲属于盗窃罪未遂B.甲到乙家作客,将乙的戒指藏在乙家阳台上花盆的泥土里,以便事后找机会取走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去某公司财务室盗窃财物,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100元现金,没有其他财物,甲仍然取走100元现金后逃走的,甲成立盗窃未遂D.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答案:B,C,D解析:①对于普通财物来说,只要行为人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故甲成立盗窃罪既遂。A选项错误。②就小型财物而言,只要行为人将其置于其个人专属领域,就成立既遂。B选项正确。③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未遂。C选项正确。④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D选项正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5年选)A.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回避事由B.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C.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D.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答案:C,D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S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法》并未禁止律师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诉讼法也允许律师接受近亲属委托成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故A项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都对回避无明文规定,故B项错。《法官法》《检察官法》第六章对任职回避作了明确规定,但《公证法》无此明确规定,故C项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D项对。?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7.张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张某乘坐旅游公司的旅游车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旅游车发生车祸,张某致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B:张某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D:张某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还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旅游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公司应保证张某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张某在旅游过程中致残,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选项不正确。张某乘坐旅游公司的旅游车,由于司机疲劳驾驶发生车祸,导致张某残废,旅游公司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选择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选择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张某只能选择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能要求旅游公司同时承担两种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8.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B.乙企业C.丙公司D.玫园公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9.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13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王京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2014年12月1日,王京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张保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约定总价款10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全款。饭店装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协议付款,张保几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张保之妻赵霞因与王京之妻李兰有宿怨,极力劝张保去人民法院起诉。张保说王京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王京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等一段时间再说。问题:(1)如果赵霞一气之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京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张保最终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起诉。但因受其妻的怂恿,起诉时以王京之妻李兰为被告。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应当受理?(3)如果张保于2018年2月10日,以王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王京答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张保起诉时以王京为被告,在一审庭审中提出王京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该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5)如果张保起诉时以超凡职业学校为被告,但在起诉书中指明王京与学校的关系,要求王京与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6)如果王京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认为张保之妻赵霞欠妻子李兰5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原告偿还其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7)张保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的案由是王京拖欠与张保签订的劳务合同的酬金,而张保之妻赵霞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她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赵霞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2)李兰虽并非适格被告,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的规定,起诉人提出的被告只要明确、具体即可。因此,本案起诉条件合法,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3)根据《民诉解释》第219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后。判决驳回张保的诉讼请求。(4)异议不能成立。其一,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已经进入庭审阶段,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二,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属于回避事由,而非法院无管辖权的根据。张保可以提出回避申请。(5)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王京为共同被告。王京与张保签订的装潢饭店的合同,虽是以学校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签订的,实际是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合同。根据《民诉解释》第54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故王京与学校应为共同被告;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6)反诉不能成立。反诉须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关系。本案中,本诉与反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故不能成立反诉。(7)延期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3项的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0.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形成权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11.下列哪一做法违背检察官的任职回避?A.刘江系某检察院检察长,其妻苏红系刘江所任职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B.张丹与其哥哥张双在同一检察院不同业务部门任检察员C.李雷系某检察院检察官,退休3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D.林峰系某检察院检察官,其哥哥林松系林峰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某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答案:A解析:①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故A项错误,当选。②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④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12.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答案:A,B,C,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甲将王某杀害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然后甲又隐瞒真相,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对王某的亲属进行要挟,向其索要钱财,该行为既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又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胁迫”的形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关键区别在于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以及暴力伤害的实施是否具有当场性。如果同时具有暴力性和当场性,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因此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C项,丙以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相要挟,向公司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D项,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然后,丁以刘某的犯罪行为相要挟,向刘某索要财物,其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故正确答案为ABCD。13.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答案:C解析:【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详解】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拒不回国,符合《刑法》第109条的规定,构成叛逃罪。同时,甲为了寻求庇护,将自己所掌握的国家秘密擅自提供给某国难民署,而这些秘密是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严重危及我国的国家安全,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此,A和B的说法是正确的。由于甲实施的两个行为是独立的行为,并没有牵连关系,因此应当数罪并罚,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14.下列哪类案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A:王某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B:赵某申请认定其弟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C:张某申请宣告其丈夫失踪的案件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答案:A解析:【考点】独任审判。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以,A项符合题意。15.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由董事会决定B.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C.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经出席股东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公司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以选项A、D错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所以选项B错误。16.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解析:。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17.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 )。A.当场送达B.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送达C.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D.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E.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答案:A,C解析:选项A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8.赵某在A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最后落下了后遗症。赵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举证期间,赵某称,根据手术前后的记录可知,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而被告第三人民医院则辩称由于涉及医院内部程序,手术的记录不能提供给法庭参考。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法院有权亲自为赵某调查取证,强迫医院提供该证据B:法院可以推断医院方存在过错,据此作出判决C: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赵某无力举证而判其败诉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应要求赵某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如果可以证明手术记录确实含有医疗过错方面的记载,则可以据此判决医院败诉答案:B解析:《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医院拥有手术记录是必然的事情,其拒不提供,自然可以推断其存在过错,因此选B,无须强迫医院提供证据,也无须原告再去进一步取证或者提供线索,AD、错误,C的说法错误,就算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医疗纠纷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案件,对于医疗不存在过错应该由院方负责证明。19.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选项B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选项D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35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可知,买受人不能仅依据出卖人在保修期内拒绝修复而主张解除合同。20.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30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选项B错误。《公证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选项C正确。《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2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年)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权的追溯对象。A项:《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A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1年前,而不在1年之内,所以不能被撤销,故A项错误。B项:该项中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可以被撤销,故B项正确。C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C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债务清偿行为,但C项中并没有说明清偿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以不能认定C项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故C项错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据此规定,债权人享有抵销权,这种抵销权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行使,更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行使。D项中,某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抵销了20万元,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可以抵销的债权既可以被某公司抵销,也可以被债务人丙抵销,该抵销行为不能被撤销。故D项错误。22.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关于侦查员小李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小李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B.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故其回避理由不成寺C.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该公安机关负责人D.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3.(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人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对于第一问,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可能有些考生认为构成该行为构成计算机犯罪。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犯罪行为都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犯罪目的为“入侵”或者“破坏”,而不是为获取具体的财物。在本题中,赵某利用计算机技术秘密地把被害人账户的钱款转移到自己账户上,造成了自己账户上存款的增加和被害人存款的减损,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在考试中,出题人经常把一件简单的事物包裹上一层迷惑性的“外衣”,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看透问题的本质,不要被题目表面的现象所迷惑,本题属于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盗窃罪,“利用计算机技术”只是盗窃罪的新犯罪方法。对于第二问,考核的知识点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出现。这部分内容属于刑法理论范畴,在教材上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因此,只要考生在复习时阅读教材,并通过练习题加强记忆,本题可以很轻松地作答。对于第三问,一些考生可能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作为威胁,向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这里的人质应当是被犯罪人实际控制的“活人”,而在本题中,行为人是在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赵某在实施完杀人行为之后,向被害人家属“谎称钱某被绑架”进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通过威胁使被害人的家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同时,行为人虚构绑架钱某的事实,向被害人家属骗取钱财,构成诈骗。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即可。关于被害人妻子孙某的行为,材料中提示其具有特殊的身份(国有企业的出纳),看到这个条件时,考生应当立刻联想到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孙某“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这里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进一步分析材料,并对照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判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孙某挪用公款不是为了从事违法或营利活动。也不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孙某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其在3个月归还了钱款,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上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24.A市水天公司与B市龙江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并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A市的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水天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龙江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水天公司未出庭参加仲裁审理,而是在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A:应当裁定中止仲裁程序B:应当裁定终结仲裁程序C:应当裁定驳回仲裁申请D:应当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水天公司向法院作出的申请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应选D项。25.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要的共同原告B:普通的共同原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解析:本案中,丙对系争财产享有共有权,该共有权遭到乙丁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的侵害,因此乙和丙的诉讼地位本来就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乙丙不构成共同诉讼,A、B排除。丙基于其独立的共有人地位,有权独立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C项正确,D项错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凡公司的重大事项,均须由股东会决定。下列有关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和常设机构B:股东会的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才可召开C: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D: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会的设置、召开和职权。详解:依《公司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而且,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所有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故A项说法不正确,应选。《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B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故C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2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借款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C.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D.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答案:D解析:选项D: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8.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的作品《隐形翅膀》由小刘创作,著作权人应为小刘,故选项A和B错误。《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小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小说网络传播权转让事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2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答案:A,B,D解析: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该条款“应当”、“不得”的规定,显然是明确具体的,且为法律义务的规定,故A、D项正确。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也可用陈述语句来表达。所谓规范语句,是指使用“应当”(或“必须”)、“不得”(或“禁止”)或者“可以”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该条款使用了“应当”、“不得”等道义助动词,故B项正确。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该条款仅是“应当”、“不得”的规定,即行为模式的规定,不存在法律后果的规定,故C项错误。30.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2016年卷一98题,不定项)A.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B.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C.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D.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答案:A,B,D解析: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这并不完全禁止法官、检察官按照有关规定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故C项不应选。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B、C、D选项体现了“公正”的要求,A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32.《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由此可知,该法条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则,而不是委任性规则。选项B错误。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由此可知,该法条的规定不属于程序性原则。选项D错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该法条内容解决的不是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而是法律责任之间适用顺序的问题。33.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该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答案:D解析:AD错,美国商业银行为代收行,该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该行只起通知和代收的作用,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托收是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B正确,承运人有过错,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表明其在提货时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承运人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即将货放走,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惯例,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错,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才能交单,而不是在“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即可以交单。34.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若法院受理此案,关于此案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B.县环保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C.县环保局应当对拒绝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D.法院应要求环保联合会对其所申请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进行举证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B正确。《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是应当)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35.2017年4月5日,叶某因参加赌博活动被甲市乙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叶某不服,便向甲市公安局(位于丙区)提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其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叶某仍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规定,叶某最迟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 )。A.6月15日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7月30日C.8月30日D.11月30日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起诉与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6.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它是在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程序简化,可以不完全按照普通程序的庭审顺序进行,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可见,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是应选的选项。《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37.免予刑事处罚是指:()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答案:A,C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D,即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因为应不应受刑罚惩罚性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有时容易混淆。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39.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B.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领社会发展C.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D.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40.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平等权,下列事例中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的是:()A.在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岗位上,女性由于身体条件的原因,工作量少于男性,所以企业相应地给予男性工人更高的工资B.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拒绝雇佣汉族C.某物业公司招收保安,要求身高180cm以上,拒绝了很多身高不达标的应聘者D.某中学招聘老师,在招聘简章中写明“男性优先”答案:D解析:考查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判断是否侵犯平等权,要考察区别对待的原因是否合理,并且直接相关。A选项不侵犯平等权,因为男性身体条件相对优越,完成了更多工作任务,根据同工同酬,应获得更多薪酬。B选项中,为了维护少数民族的基本信仰和生活习惯,所以才采取这种办法。C选项也是比较合理的考察。D违反了平等原则,对女性求职者有歧视。41.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B.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C.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公布D.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答案:A,D解析:参见《立法法》第67条、第70条第2款、第71条第1款。42.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需听取哪些人的意见?()A.犯罪嫌疑人、辩护人B.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C.值班律师D.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部分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因此答案应当选AC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 A.5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B.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C.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D.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答案:D解析:选项A、B、C错误。《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薛某为6栋业主,5、7、8栋业主的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能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天花板为蒋某个人合法财产,邻居不当装修损坏其财产的,蒋某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44.董某赌博、招摇撞骗案董某(49岁),系无业人员,整日游手好闲,四处滋事。【问题】、1.董某在方某的地下赌场帮忙,两人多次合谋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某日,参赌者赵某识破了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董某和方某百般抵赖,不肯退还,并将赵某打成重伤。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2.董某在“好哥们”郑某的怂恿下身穿警服,冒充民警去发廊“扫黄”,让发廊老板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否则就把小姐抓去警局,老板诚惶诚恐,立即照办。其间董某发现一小姐脖子上带着金项链,伸手要拿,小姐不肯,董某便拿出玩具手枪相威胁,小姐只好将金项链奉上。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3.董某经常与妻子吵架,某次争吵时居然用菜刀将妻子砍倒在地,鲜血横流,董某见状心生悔意,连忙叫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此时恰逢下班高峰期,车在路上堵了一个小时,送到医院后,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若早送来半小时,其妻就无性命危险。董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董某的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堵车的介入而中断?4.董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了解其在北京组织妇女卖淫,刘某让董某给自己帮忙,董某表示同意,先后帮刘某运送20多个小姐上京卖淫,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某日,董某在运送小姐的途中,与一司机发生摩擦,该司机对董某言语挑衅,董某气愤不过,两人便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上加速至100多公里飙车,最后两车同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车,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6.杨某被骗至北京卖淫,不肯就范,董某便对其动手动脚,意图强奸,杨某奋力挣扎,抄起身旁的花瓶将董某砸死,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董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2.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3.董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先行行为与其妻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堵车而中断。4.董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5.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6.杨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要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此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单独的实行行为,单独成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45.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做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答案:A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解释【详解】A项,法官正是基于该协议,判决住房归韩某。可见,该协议不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故选A,BCD表述正确。46.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答案:A,C解析:从题目的表述来看,本题中的赠与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既然是附条件的赠与,由题意可见,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员工离职,则所附解除条件生效,甲公司的给付义务也就解除了,因此C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D项错误。47.谢某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4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以下简称C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谢某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同年4月13日,C区分局对谢某经营的重庆市珍阁连锁大药房永川邦秀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谢某库存有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C区分局当即对其库存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了清理,向谢某出具了物品清单,并向其送达了先行保存物品通知书。2007年7月10日,C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了谢某,7月13日,谢某进行了陈述申辩。同年10月29日,C区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谢某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并进行了送达。谢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7年11月9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书。谢某收到后不服,于2008年1月5日向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进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并存放于仓库中,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器械是用于其他用途,所以应被认定为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这种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依照此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法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谢某仍然不缴纳罚款,某区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1.C区分局在对原告药房进行检查并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保存时,要遵循什么程序?2.C区分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在符合上述第2题答案的情形下,C区分局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按什么程序处理?4.本案中,谢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若在诉讼过程中,C区分局申请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5.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可否提出补充证据申请?请说明理由。6.若谢某在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C区分局在对谢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谢某出示证件。对检查和询问要制作笔录。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先经过C区分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如果谢某在法定期间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缴纳相应罚款,C区分局可以在谢某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3.应向C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非诉执行案件应由申请人C区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受理后,应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C区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4.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会受理C区分局的申请,但若不及时执行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法院可以先予执行。5.可以。“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6.若谢某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谢某自动撤诉处理;若谢某提出了申请并获得了批准,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行政诉讼的执行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政诉讼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其次,申请执行人既可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种是非诉行政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行政行为;其次,申请执行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是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考生要注意的是,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要先组成合议庭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共用题干2010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南京公司与南京某运输公司订有运输合同,现双方就此合同产生了争议,对此争议有权管辖的法院是:()A: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B: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C: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D: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答案:A,B解析:【考点】合同纠纷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济南厂用罐装车送货至南京,应认定为南京为合同履行地。故选B项。【考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南京公司于庭审中才提交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A、D项的内容是错误的,依题干要求应予选定。而C项内容正确,依题干要求不应予以选择。至于B项的叙述,继续审理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确,因为传真函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合同法》第11条),故依题干要求应选B项。【考点】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和运输始发地都在南京,而目的地在武汉,故选A、B项。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侵权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安庆,被告住所地在南京,故选A、B项。49.周可在其本地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卡一张,后因故打算退卡。办理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该公司公布施行的《办卡须知》,退卡时仅退还卡内余额的50%。周可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健身会所依据《办卡须知》拒绝周可要求,侵犯了周可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健身会所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周可、健身会所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因《办卡须知》规定会员无权要求退还卡内所有余额,故周可与健身会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单向法律关系D.该会所制定的《办卡须知》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答案:A解析:①周可与健身会所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故其服务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A选项正确;②实体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B项错误;③服务合同属于双向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要求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C错误;④《办卡须知》属于该健身会所自行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不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50.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答案:B,C,D解析:。与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此外,该制度规定的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突破。选项中A与D是矛盾的。51.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汽配厂和电器厂是该市公交运输公司下属的两个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市公交运输公司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其与上述两家企业分立,脱离隶属关系。2005年,市交通局下达文件,在未征得汽配厂和电器厂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市公交运输公司的申请,并将上述两家公司一起合并人该市另外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对于交通局的行为,以下哪些主体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A:汽配厂和电器厂B:煤炭运输总公司C:汽配厂和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D:煤炭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答案:A,B,C解析:《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汽配厂、电器厂是被行政机关合并的非国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则是被行政机关强令兼并的非国有制企业,因此,ABC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而煤炭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故D项是错误的。52.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乙公司仅发出报价单,尚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不构成侵权B.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即使没有提供样品,也尚未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C.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即使尚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D.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商标侵权问题。依《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对商标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第(1)种情况,即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生产商品则未使用商标,不构成便权,批量生产了商品,则肯定使用了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53.《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2年)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应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54.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项为C。55.案情:2009年10月11日晚,李某酒后在某餐馆酗酒滋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巡警分队民警刘某、张某巡查至此。刘、张警官欲将李某带回队里处理,李某不从,与警官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遭刘警官推搡,用警棍殴打,李摔倒在地,头撞在水泥台阶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9年12月20日,李某之父请求国家赔偿。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李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4.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5.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若李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答案:解析:[考点]国家赔偿制度[答案及解析]1.公安机关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李某发生推搡致李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李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李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而非巡警分队。4.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新法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5.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6.李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第28号对山东省高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中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表述告诉我们,被害人不能既获得国家赔偿,又同时获得民事赔偿。李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后,不能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注意本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只能走国家赔偿一条路。56.张某在其小区看见一只受伤的小狗,寻其主未果,便将小狗抱回家中包扎、喂养。两周以后,吴某得知自家的小狗被张某带走,便向张某索要。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喂养费B.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包扎费C.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务费D.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误工损失费答案:C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张某要求的劳务费不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和已经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题答案为C。57.张某(17岁),因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如果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张某D.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A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张某犯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罪,依照《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张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因此,D错误,当选。58.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B.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答案:C解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际投资就是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排除了国际私人间接投资,故可排除D。其次,《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解决的是国家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的争议,这从公约的名称中即可判断出来,故可排除A。最后《公约》规定要有书面同意,不是口头同意。59.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关于本案可能的管辖法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高级人民法院D.知识产权法院答案:C解析:考查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错误。60.下列关于代理权利义务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有(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D.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E.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答案:C,D,E解析:知识点:代理的相关制度。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61.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答案:C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可见,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A选项是错误的。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法院具有优先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C选项当选。62.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A.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B.专业性较强的职位C.辅助性职位D.机关急需的职位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63.关于窝藏、包庇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包庇罪的行为方式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B.窝藏的行为方式之一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蔽住所C.窝藏的行为方式之一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蔽财物D.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不需要明知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方式。参见《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的规定。6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A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只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不同,对于其他要素,则完全相同。故A项正确。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13条进行了修订,增加单位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故D项正确。65.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不得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B.某一社会环保组织在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尽管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C.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D.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根据《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7条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项正确。根据《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3条和《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在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B项错误。根据《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第2项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5条的规定,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D项错误。66.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答案:B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排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由于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已无权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故选项B正确,A、C错误。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二者关系为一般的担保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选项D错误。67.某县公安局以某商场保安朱某非法搜查潘某身体为由给予朱某10日拘留、罚款800元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送达给朱某B:县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朱某的家属C: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潘某D:若潘某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副本的,也可起诉,但须证明处罚决定存在答案:A,B,C,D解析:在本案,朱某是加害人,潘某是被侵害人,县公安局的处罚中包含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据此,A、B、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正确。68.周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叉衣杆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叉衣杆是从哪一家扔出的。关于周某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周某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周某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叉衣杆,则周某无权要求陈某对损害予以补偿D.周某如不能证明叉衣杆是谁扔的,则由周某自己承担全部损害答案:C解析:AB.错误。周某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正确。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周某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D.错误。本题中,周某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故D选项错误。69.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B.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法人登记注册第人民法院管辖C.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D.因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不允许对案件协议管辖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D项错误。70.王某因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6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8年,经不起诱惑又实施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构成累犯B.王某构成一般累犯C.王某构成特殊累犯D.对王某应当从重处罚答案:C,D解析:参考答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6条进行修改后的内容规定。71.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x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1、57、58条。72.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入。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73.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答案:A,C,D解析: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甲在婚前投入的财产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说法不正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选项B说法正确。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同意转让的合伙人没有必须受让该份额的义务,选项C说法不正确。选项D中,甲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合伙企业公司解散事由,因此不能清算,故而该说法不正确。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正确的理解是:()A.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对行为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B.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侦查机关应予刑事立案C.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法院应当免予处罚D.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应受到任何刑事追究答案:D75.河南某列车临检站在列车临检的过程中,发现几节标明“空车回运”字样的储油车中,有剩余的机油2万公斤,经过党委研究,他们卖掉机油,把价款以奖金形式发放给站里职工。经查,根据规定,“空车回运”的车厢中的剩余物资应当上交给铁路分局统一处理。本案中,列车临检站构成:()A:私分国有资产罪B:贪污罪C:侵占罪D:挪用公款罪答案:A解析:【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详解: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列车临检站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76.关于侦查中的补充侦查与批准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B: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答案:A,B,C,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侦查;逮捕。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8条规定,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根据第34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根据第3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第334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77.甲、乙于2013年3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该股权转让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甲负有向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审批的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协议内容向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审批。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应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甲无须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D.甲无须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甲负有申请有关机关审批的义务而因自身原因没有申请,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78.赵某和刘某共同出资购买了1间房并将其出租给石某。在租赁期间,刘某因急需用钱,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赵某和石某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A.在同等条件下应由赵某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应由石某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刘某决定卖给谁D.根据二人的实际需要程度,由法院确定由谁购买答案:A解析:对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据民法原理,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应由共有人优先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本题选项为A。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是( )。A.相关关系人要求采用事后监督方式的B.企业的设立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D.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答案:C解析:知识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下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80.陈某是一名网络黑客,其经常非法侵入腾飞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进行修改、删除和干扰,同时盗窃腾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肆意挥霍。这些行为都导致腾飞网络系统经常不能正常运行,给腾飞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陈某的定罪处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陈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仍然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应从一重罪处罚D.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对于二者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81.共用题干韩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有证人王某和秦某作证证明韩某有违法行为。韩某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证人证言的判断不正确的是:()A:王某和秦某必须出庭作证B:行政机关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C:韩某还可以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D:如果查明王某系精神病患者,则王某不能作证答案:A,B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82.★★张某是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之一,该选区共有选民24,249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他能顺利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0,765人,张某获得选票8854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476人,张某获得选票6928张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6,874人,张某获得选票7864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20,101人,张某获得选票9765张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8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某、宋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宋某、杨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布终止审理B: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告无罪C:对被告人宋某、杨某作出判决或裁定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答案:B,C解析:【考点】被告人在审理结束前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B、C项正确。8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于2016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于2016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于2016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于同年12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的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4)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85.成都卫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2016年度向西部希望小学捐款5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B.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C.成都卫士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D.成都卫士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根据有关捐赠性支出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只有D项正确。86.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査其涉嫌的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査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4个选项中,只有B符合这一规定。87.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答案:B解析: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据此可知,“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88.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在甲乙债务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甲为避免加大与邻居乙的矛盾请求法院调解,法院告知其本案不可以调解,但甲乙可以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B.小璐和小亮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结案、小亮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法院告知其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不必转化为判决书C.A与B的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法院告知其二人另行启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D.金老汉起诉要求邻居安老汉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碍于邻里情面,安老汉答应除给付赔偿外,还承诺向金老汉公开道歉。因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该协议无效答案:B,C,D解析:考查调解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正确。调解协议是案件各方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协议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和第194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无需另行启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C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D项错误。89.下列哪一项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C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不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属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不属于,虽然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属于,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D不属于,因为没有涉外因素,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题答案C。90.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关于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B.权力制约原则只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C.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D.1787年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答案:A,C,D解析:考查权力制约原则。B选项错误,权力制约原则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91.万法官是某中级法院的法官,他担任法官20多年,法学知识渊博,为人清正廉明。朋友觉得他能力很强,人品又很好,建议他兼任其他职务。则下列职务中,万法官可以兼任的是、()A.无偿兼任某律师事务所的节假日咨询律师B.某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的秘书长C.该市法学会秘书长D.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兼职禁止讲解: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A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律师的规定,D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事业单位的职务的规定。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B选项该社团是营利性质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只有C选项正确。92.某私营企业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劳动法》的有、()A、招收了3名15周岁的工人B、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4名女工C、辞退正在休产假的妇女2名D、口头通知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次日解除劳动合同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禁止招用童工;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详解:《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A项错误。该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B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25~26条的规定,D项违法,因此D项也应入选。93.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困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答案:B,C解析:。本题没有限定适用何国法律,只能按照一般的理论来判断。无论是一般因果关系还是主要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因此B项正确。而倾销进口不一定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A项错误。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C项正确。其他因素也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所以D项错误。94.李某因与王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受理该案的甲法院决定由乙、丙、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结束后,乙、丙、丁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不同意见,乙认为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丙和丁认为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B.若李某为审判长,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C.应当直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D.若丙、丁均为陪审员,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考查合议庭评议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故A正确。95.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有多种,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是( )A.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以口头形式上门申请C.以传真方式申请D.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答案:B解析: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在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9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A.公司董事B.公司股东C.公司财务负责人D.公司经理答案:B解析: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97.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侮辱诽谤罪B.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C.刑讯逼供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包括: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A属于自诉案件,根本不符合题意,错误选项。B的犯罪主体既有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不是。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刑事和解,因此,B错误。C选项的刑讯逼供罪虽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的犯罪案件,但是不是因为“民间纠纷”,而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因此,C错误。D符合法定的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是正确答案。98.下列行为中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A: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分B:某行政机关向本机关的公务员收购旧图书C:某区教育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在某区域盖房D:某公安机关对某市政府公务员的赌博行为给予处罚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内部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者享有的权益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就享有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根据这样的分类标准和含义.A项是内部行政行为;B项是民事行为;C项是教育局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行为:D项是外部行政行为。99.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罚款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A项正确。本案判决中并没有为田某设定赔礼道歉的义务,另外赔礼道歉也不属于执行措施的范畴,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责任在金钱债务中适用加倍利息,在非金钱债务中适用迟延履行金。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是交付房屋的义务,是一种非金钱债务。《民诉解释》第507条又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100.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制定规章?()A.广州市政府B.教育部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D.国家信访局答案:A,B,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73条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国家信访局属于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不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因此D项不符合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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