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ID:83082469

大小:250.07 KB

页数:145页

时间:2023-08-11

上传者:186****1806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伊通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以下关于工伤保险的理解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有、()A.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D.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答案:A,D解析:A、D考点:工伤保脸讲解:《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36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B选项说法不完整,不当选。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故D选项正确,当选。2.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约定在乙公司货物全部交完后一个月内甲公司支付货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A: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一再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两公司并无这些情形存在,因此,不能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中乙公司仅是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没有确切证据,不能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当选。D选项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D选项不当选。3.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12年)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房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但是检察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要求检察官执行,而不应“以暂停工作要挟”。而且,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检察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有拒绝执行的义务。总之,B项关检察长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C选项中容检察官收取辛苦费和其参与香蕉销售是结合起来的,显然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故C项观点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2年以后其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据此,D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该选项中的各类案件应包括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而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选项也应属错误选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极端,不宜肯定。4.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下列选项中符合《选举法》规定妁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妁选民通过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2/3的连民通过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杇数的代表通过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3的多数代表通过答案:A,C解析:。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5.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长河公司为林达公司生产直流屏一套、智能操作模拟屏一面、模拟屏信号柜一面等,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日起7日内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调试运行后1日内付清;林达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林达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6月9日前交货,双方并且约定了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由于长河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林达公司于6月16日通知长河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B.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C.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林达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及承揽人的义务问题。本案产品系专为林达公司生产,不符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种类物的特征,故双方所签订合同应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此外,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本题中,技术图纸应由承揽人长河公司提供,并经定作人林达公司签字确认后生产,由于长河公司至交货期仍未提供技术图纸,致使定作人无法确认图纸,并按期生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应停止裁定的执行B: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0日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应解除C: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如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D: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保全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B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D项正确。7.甲国某航空公司的一民航飞机从中国出发,在乙国上空发生空难,该甲国航空公司在中国有代表机构,该飞机曾抵押给了丙国某银行。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及抵押权的诉讼管辖及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乘客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B.应适用乙国法确定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C.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该航空公司在中国有代表机构D.该飞机的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不是受害人本国法。B正确,乙国法是侵权行为地法。C对,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被告甲国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该侵权纠纷。D错,依《民用航空法》第186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8.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C.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D.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主席的职权。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及救济。《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并不知道乙公司的侵权事实,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并投入使用,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该解释规定的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形,因此甲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无须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法院应当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A项正确,B、D项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10.沈某申请一许可,行政机关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B.对此决定,行政机关应予公开C.行政机关作出此决定后,当事人无须再办理相应的许可证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诉讼。AB正确,其符合《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第40条规定。C与《行政许可法》第39条不符,是错误的。D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第1条规定,是正确的。11.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B.丙银行C.丁公司D.张某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追索权讲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后,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12.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问题:(1)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合法?(2)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答案:解析:(1)程序上合法。《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④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因而题中公安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孙甲、孙乙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6)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以及《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①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②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⑥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本案属于该条第④项的情形。13.某区检察院对女青年王某控告章某强奸一案进行审查后,发现章某当时并不在犯罪现场,则应如何处理?()A.撤销案件B.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D.侦查终结答案:B解析:考点:没有犯罪事实的处理讲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义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故B正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车、珠宝等为男方陈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诉,认为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对此,上诉审人民法院应:()A.只就一审对该系争汽车的归属的事实认定予以审查B.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进行审查C.围绕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诉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15.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答案:解析: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6.2012年8月21日晚,张某前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一家中药浴足店,见该店门口立着一名衣着鲜丽的女子,上前问:“做保健吗?”女:“不按摩,停水了。”张说:“包夜200。”女答:“可以,在外面也行。”张某遂带该女出店,刚到幸福路口时被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一便衣民警拦住,以嫖娼为由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向西安市公安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公安局认定张某并非嫖娼而是介绍卖淫,据此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可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B.本案可由西安市驾湖区人民法院受理C.本案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为被告D.本案西安市公安局为被告答案:A,B,D解析:选项AB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选项D正确,应选。理由同上。17.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有(  )。A.张某疑似患上职业病,尚在医学观察期间B.李某怀有身孕,还有5天即是预产期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郝某非因工负伤,尚在医疗期内D.王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要求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教材P333。1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髙人民法院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又员W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答案:A,B,C,D解析:。19.范某去肉食品市场买肉,卖肉的商贩用自制的杆秤为范某秤肉,范某对商贩使用的秤表示不信任而拒绝接受称好的肉,因此与商贩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计量器具是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必须具备的,因此消费者认为有问题即有权拒绝B、自制杆秤不能保证公平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商贩由此提供的商品C、只要商贩证明不缺斤少两,消费者即无权拒绝D、度量衡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部门制作并经检测合格才能使用,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制作,所以题中消费者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解析:【考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计量器应当由国家统一制作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商贩的自制杆秤难以保证公平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行使自主选择权拒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A、B、D项的说法均是正确的,C项错误。20.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答案: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7条。2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是哪些?A.正在取保候审者B.正在被监视居住者C.正在被劳动教养者D.正在受拘留处罚者答案:A,B,C,D解析:198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西、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曰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故应选A、B、C、D四项。22.某船舶运输公司制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的有:()A.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对行李的灭失、毁损没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B.由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委托给其他承运人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和行李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C.承运人对无票乘船的旅客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D.旅客要求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即丧失,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答案:A,B,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旅客运输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海商法》第126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A选项的约定无效,根据第121条的规定,B选项的约定无效,根据第112条的规定,法律并未剥夺无票旅客的赔偿请求权,所以C选项的约定无效。根据第258条的规定,2年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权利的除斥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D选项的约定无效。23.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D.甲应承担締约过失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締约过失和侵犯商业秘密问题。依照《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亊人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締约过失责任。同时依据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成立与否,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24.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国的宪法渊源但不是英国宪法渊源的是?A.宪法惯例B.宪法判例C.宪法典D宪法性法律答案:C25.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贷款70万元,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南园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还款。南园实业公司在收到支付令起的第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58万,剩下的12万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则可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5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58万元答案:B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的效力。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题中,法院应对南园实业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应驳回债务人的异议,支付令有效;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由此,可知,A项错误。C项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而非驳回债权人的申请,C项不正确。D项无法律依据,不正确。本题答案为B。26.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故B项说法正确。一般的民事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可见,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选项A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即村委会是否有权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一般认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只能管理组织内部事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经常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项特殊归责原则,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责任确立的原则应当归类为严格责任原则,即侵权方是否有过错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故C项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选项。27.陈某是北京市海淀区选出的北京市人大代表。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北京市人大有权罢免陈某的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B.陈某辞去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的,须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出C.海淀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有权罢免陈某的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D.陈某作为海淀区选举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必须同时是海淀区人大代表答案:A,D解析:A、D考点:人大代表的罢免讲解:《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陈某是海淀区选举的北京市人大代表,海淀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有权罢免他的代表职务,故A项错误,C项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因此陈某辞去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的,须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故B项正确。《选举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此,陈某作为海淀区选举的北京市人大代表,无须同时是海淀区人大代表,故D项错误。28.公民李某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向设立中的兴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5万元的股款,依《公司法》规定,李某不能任意抽回其股本,若要抽回股本,须符合的情况有(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C.公司董事长人选还未确定D.公司发起人之一更换出资形式答案:A,B解析: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2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A:201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14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C: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D: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答案: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事不再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选项中,张某2003年9月撤诉,2004年6月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不准再次起诉期限,因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A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中陈某的起诉应该受理。B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C选项中,齐老太太患心脏病属于出现了新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C选项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D选项中,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对赵某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进行了处理,因而对其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赵某可以进行申诉,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D选项应当选。30.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5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将股款划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中,关键要确认乙、丙之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其实是二者的借款协议。丙的房屋作价200万元为了完成自己的出资并满足对乙的借款,因此乙也能完成出资义务。但丙的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用此房屋,丙只能完成自己的出资,乙的借款则无法满足(因为丙向公司出资为义务,丙借款给乙是换取债权,所以应优先满足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乙认缴150万元出资,实际出资只有100万元,另50万元的现金出资不足。则三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为:甲:缴足出资;乙:出资不足,不足金额50万元;丙:缴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A、B均错误,C项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丁在公司增资阶段没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向公司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连带发起人,D项错误。31.下列有关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审判长的意见为最终意见B: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答案:B,C,D解析:【考点】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审判长的职责包括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项。32.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新《律师法》已变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发的决定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答案:A解析:。我国原《律师法》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关于期限的规定确有不同,见原《律师法》第11条和《行政许可法》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了因种不同的许可期限:其一,一般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其二,可以当场许可的,当时作出;其三,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其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原〈〈,律师法》规定的期限只是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期限不同,但由于《行政许可法》第42条中有“但书”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本题中,原《律师法》第11'条规定的期限属于《行政许可法》第42条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应该“依照其规定”,即司法厅应当适用原《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33.某中学在改建教学楼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中学的施工许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市建设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但不派人出庭应诉。该中学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该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对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中学是本案的第三人,它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B.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C.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而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承担。本案中,该中学作为第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是其举证权利而非举证责任的表现。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市建设局尽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它不派人出庭,故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告不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第三人某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34.根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该按照下列哪些办法处理?()A、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有后者的委托函B、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六个月内完成送达C、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送达D、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依原途径退回答案:A,D解析:【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详解:A、D两项说法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B项错误,是“两个月”完成送达而不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而不是“可不予送达”,故C项也错误。35.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公安机关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C.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D.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强辆医疗的申请程序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故A错误,BCD正确。36.下列哪些人的民事责任可由公司承担?()A:某公司会计人员帮朋友照看小孩时与自己以前的顾客发生争执将顾客打伤B:某公司业务员以自己名义与商场签订的购买电视机的合同C: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己购买电脑而欠下的对电脑供应商的价款D:某公司的司机在执行公司任务时将他人撞伤答案:D解析: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私人行为,不承担责任。A、B、C明显为私人行为故法人不承担责任。37.关于公务员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公务员所在机关可以不经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B:公务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时应当回避C: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D:公务员担任省级、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故选项A正确,不选。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故选项B正确,不选。第68条第2款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故选项C正确,不选。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中公务员担任乡、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领导职务时才应实行地域回避,故D项错误,应选。38.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B: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D: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答案:A,B,D解析:【考点】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的认定。详解: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故意给张某一包不会致命的硫酸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钱某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胁从犯和主犯问题。因此AB选项错误。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39.周周创作歌曲《甜甜哒》,昆昆经过周周的许可演唱该歌曲,并由杰尔公司合法制成录音带后发行。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录音带后进行销售,向周周和昆昆都寄送了报酬B.某咖啡店购买该正版录音带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C.小赵购买该正版录音带后进行出租D.某公司未经许可另聘小林翻唱该歌曲,并制成CD销售。仅向周周寄送了报酬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内容及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权等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第6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录音带后进行销售,同时侵犯了歌曲著作权人周周、表演者昆昆、录制者杰尔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故A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机械表演权,某咖啡店未经许可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犯了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故B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因此词曲作者周周不享有出租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录音制品制作者杰尔公司享有出租权,小赵未经许可出租该录音带构成侵权,故C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杰威尔公司已经将这首歌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其他录音制作者享有法定许可权,可以不经歌曲著作权人周周的许可,再次使用这首歌曲制作录音制品,所以某公司未经许可另聘小林翻唱该歌曲,但向周周支付了报酬,不构成侵权,故D项不构成侵权。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40.下列选项中,哪项不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的条件:()A: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有可执行的财产答案:D解析:【考点】申请仲裁的条件。详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因此,只有D项符合题意。41.某国有公司财务处会计章某,和本处另一出纳会计陆某多次勾结起来涂改购物单,从中贪污公款30万元,二人各分得15万元左右。不久案发,章某、陆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曾收集到以下证据:(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经鉴定,是陆某的笔迹;(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3)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4)销货单位发票存根。问题:1.检察机关侦查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2.上述证据各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哪一种?3.假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12年8月3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未委托律师辩护。8月6日,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8月8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8月9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有哪些错误?4.假设陆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患肺结核予以监外执行。陆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监外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陆某未加理会,躲藏起来。2012年经录用单位的审查、体检、劳动部门审批,被某企业聘为会计,2013年年初,陆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企业原材料,价值达18万元。问:陆某在服刑期间患病能否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人民检察院侦查此案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主体是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所以是贪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范围。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该案的证据分别属于:(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因为一方面要以涂改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以单据的字迹来证明案件事实。(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的供述,属于被告人陈述。(3)“经鉴定是陆某的字迹”属于鉴定意见。因为该意见只对被涂改的笔迹是否属于陆某这一事实作出科学判断,符合鉴定意见的范围。(4)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和“销货单位发票存根”都属于书证。3.本案程序上的错误:(1)在开庭10日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中只有6日,不正确;(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而本案在开庭1日前公布,不正确;(3)本案中被告人没获得律师辩护,不正确。4.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患有肺结核,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可以暂于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贪污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派出所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法理分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都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是正确的。2.《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证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和符号。本案中被涂改的单据、定期存款单以及发票存根都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是陈述,通常也成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个方面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3.《刑事诉讼法》第1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些期间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章某、陆某贪污数额各为15万元,可能判处死刑,且其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案中陆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且患有肺结核,可以对其实行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陆某虽然被暂予监外执行,他的身份仍然是罪犯,对于陆某对居住地公安机关通知其报到并接受教育改造不加理会,并躲藏起来,其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罚的执行期间,所以,陆某前犯贪污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应从其逃避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42.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查看材料A.陈某B.醒龙公司C.鸿捷公司D.九龙公司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依上述分析,鸿捷公司和卧龙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而行纪合同是由存在必然关联的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组成的,也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受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委托关系是为买卖关系服务的。依《合同法》第142条、第147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货物已经交付给九龙公司,且存放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只不过该批货物的使用说明等资料未交付,故该批货物的风险责任应由九龙公司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43.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查看材料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C.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D.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2条第1项。44.★★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45.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大鱼”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大鱼”号拖到避难港。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答案:A,B,D解析: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以及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都属于共同海损的范畴。本题答案为ABD。46.共用题干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乙公司的设备,设备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分5次付款,每次付款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期款后,第三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甲公司付了首期款后,第二期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价款C: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三、四期款后,第五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D: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买卖合同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设备的使用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47.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乙在答辩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乙的异议,乙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就二审法院的审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终审裁定,该审限不可延长B.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C.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15目内做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D.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该审限不可延长答案:B解析:考查二审审理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3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故选项B正确。48.关于合同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被告深圳一家“三来一补”企业接受投资后在广州履行了该补偿贸易合同的主要义务,那么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是深圳或者广州的法院B: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在上海交货,实际却是在北京交货,那么最后关于这笔买卖合同的纠纷上海的法院如果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的话就没有管辖权C:李某与赵某约定在A市履行买卖合同的交货手续,但是李某将货物改卖他人,赵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李某住在B市而赵某住在A市,因此本案纠纷不能由A市法院审理D: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答案:A,B,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深圳是被告住所地,因此A正确;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B正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A市同时也是原告住所地,所以不能适用这项规定,A市作为合同履行地还是可以审理此案,因此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D项正确。49.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A:为使公司股东分配到更多的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出租给甲公司收取租金B:为减少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间清偿了可以确定的乙公司债务C: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D: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答案:C,D解析:清算组通知公司合作伙伴解除合同并作出赔偿属于清理公司未了结业务,C项正确;代表公司参加仲裁活动并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属于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D项正确。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A项中,清算组的出租行为与清算程序无直接关系,故A项错误。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B项错误。选CD。50.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答案:A,B解析: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选项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个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该项表述正确:C选项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但并不意味着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如共同侵权诉讼中,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即共同侵权法律关系,但是其诉讼请求可能有若干个,如赔偿损害、停止侵权以及赔礼道歉等,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必然有若干个,该项表述错误;D选项。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必须一致,如张三、李四为共同诉讼人,张三的行为如果李四同意,则对李四发生效力。如果李四不同意则不会对李四发生效力,此时可见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并不一致,该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51.关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破产案件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C: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D: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期限答案:B,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B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9条,C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7条,D项正确。52.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2015年)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法院发现当事人中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属于保全证据,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据此,赠与、收养关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故B项错。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真实、合法性的实质审查。故C项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据此,D项“并撤销该公证书”说法错误。53.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人身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20万元。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若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则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C.经王某口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D.若王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A项:《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而,合同成立2年内王某自杀,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支付保险金。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A选项时间上存在错误。B项:《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因此,经王某同意,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B选项正确。C项:《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而,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进行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C选项错误。D项:《保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因而,若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杨某不得为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D选项错误。54.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则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B.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C.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鉴定意见D.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权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答案:B,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故D项错误。5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A选项错误。56.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AB项,朱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使电气厂获得了国家退税,给国家造成300万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B项正确。C项,由于朱某并不是税务工作人员,所以不能成立税务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故C项错误。D项,作为对朱某滥用职权的感谢,黄某动用关系帮助朱某升官,并不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特征,即朱某付出了职权行为,但并没有收到财物作为职权行为的回报,所以朱某不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C项表述中并未强调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如其选择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选择也不被允许;同时,该条规定为“书面协议选择”,而“明示方式选择”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用语不准确。C项错误。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D项错误。58.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B.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C.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D.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答案:A,C,D解析:选项B: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劳动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教材P319。59.某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经济作出决定:本地的啤酒批发商不能经营外地啤酒,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决定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因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B.决定作出后还会有商人新加人啤酒批发者的行列,因此决定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是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决定行为影响的是这些啤酒批发商的经营自主权,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D.该行为只是以“罚款”这种方式使本地的啤酒批发商不经营外地啤酒,是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答案:A,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明确了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所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就尤为重要了。本题中的决定,虽然针对所有本地啤酒批发者,但是还是特定的,所以是可诉的。其侵犯的是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所以本题选AC两项。60.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均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答案:A,B,C解析:。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A项过于绝对,没有排除起诉期限事项。(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注意该情形仅限于依申请诉行政行为。所以C项不符合该规定。(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所以在赔偿诉讼中,原告只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项错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这种例外规定,只能限于法律特别规定。61.杜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婚,其女随陈某生活。2008年杜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经其母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杜某无其他亲属。一日,杜某与其母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其母当场死亡,杜某受重伤住院两天后亦死亡。对于人寿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无受益人,应归国家所有B.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前妻陈某和女儿C.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女儿D.因无受益人,应归保险公司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中,杜某死亡时间在其母之后,杜某作为受益人,有权取得其母的人寿保险金,故排除AD两项。杜某死亡后,该部分保险金作为杜某的遗产应由其女继承,而陈某与杜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杜某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应将人寿保险金支付给其女儿,故选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目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答案:C,D解析:C、D考点:托收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支付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63.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职务行为【详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题中撞伤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的精神看,原则上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他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由乙一方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C选项中的乙均为执行职务行为,其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B、C均正确。选项D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且乙是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仍应由出租车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过错,待公司对丙赔偿之后可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因为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授权,且为自己获取报酬而代驾,具有为自己而非公司的利益的意思,其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64.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仅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B项错误。C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项错误。65.关于证据的理论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损毁某书店的工具书,书店老板起诉要求赔偿,提供的被损毁的图书证明损害后果,该图书是直接证据B.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是间接证据C.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是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且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关键看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说明待证事实,选项明示了本案待证事实是“损害后果”,被损毁的图书当然能完整地证明“损害后果”这一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故A选项正确。B选项和C选项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判断标准在于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而B、C选项均未提到该证据的内容,所以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如B选项提到的“复印件、复制品”说的是证据的来源,是原始和传来证据的区分标准,而“无法与原件核对”仅仅说的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均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B选项错误。C选项证人证言是直接还是间接证据关键要看证言的内容,而选项提到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只是说明该证言的证明力小,与直接还是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间接证据在内容上无法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故就算是客观、合法的间接证据也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66.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事情的权利。”关于这句话的含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其中错误的是:A.甲认为:所谓权利,其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因为如果缺少国家对法律的保障和认可,权利就是一纸空文B.乙则说:权利就是为保护一定利益而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自由也具有这样一种重要的意义C.丙主张:这句名言不但描述了权利,还为我们指出了义务,义务就是指人们行为的尺度D.丁说道:这句名言告诉我们,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是公民行为的禁区答案:D解析: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D项错误。67.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完成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期限是( )。A.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B.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C.该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D.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68.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并对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C.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D.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因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参见《行诉解释》第90条第3款。69.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成立走私犯罪的帮助犯B: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成立聚众淫乱罪的教唆犯或者间接正犯C: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帮助的,成立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本行为有独立罪名:放纵走私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本行为有独立罪名: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故,选项B错误。选项C:本行为有独立罪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选项C错误。选项D:本行为没有独立罪名,也没有被法条明确列为实行行为,所以是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选项D正确。从本题可知:对于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帮助犯。凡是法条有独立罪名的,都按照独立罪名定罪处罚。70.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下列选项中,属于该重大事项的有( )。A.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B.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C.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D.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答案:A,B,C,D解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7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高级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律按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D.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只是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72.共用题干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73.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来因表现良好,执行机关认为其可以再次被减刑。那么,唐某第二次减刑作出裁定的机关应是:()A: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B: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D:执行机关答案:B解析:【考点】减刑的裁定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9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A、C、D项错误,故B项正确。7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答案:C75.下列哪种情形,公司股东不能向法院起诉申请解散公司?()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司经营陷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的司法解散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该款规定明确了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强制司法解散的四种具体情形,A、B、C三项都可以申请司法解散,D项不可以,故D项当选。76.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济南市签订服装买卖合同时约定,一旦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何一方都可向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来甲乙二公司就合同履行期限发生争议,公司欲申请仲裁,乙公司却认为仲裁异议无效。此时,乙公司可向何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定的效力?()A.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B.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D.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考点:申请确认忡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讲解:《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乙约定“由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仲裁”,但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有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因此甲乙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济南市)或被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D正确。77.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某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某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法院优先适用规章?()A.法律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B.规章制定的时间早于地方性法规,涉及对地方性事项的规定C.规章是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D.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为本地区作出的具体规定答案:A,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78.周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林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A.关于周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B.检察院签发的对周某的逮捕证C.起诉意见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阅卷权利。新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劝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确,这也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处,修改后可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兕条的规定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这扩大了阅卷的范围,对保障辩护人权利具有很大作用。79.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A项错误,D项错误。B项,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C项,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错误。80.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赔偿委员会审理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予准许B.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C.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在15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D.除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外,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4条、第16条。81.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A.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B.张某于2005年6月12日入室抢劫价值5000元的财物,2012年被人告发C.因贪污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D.李某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答案:C,D解析:C、D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巳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A选项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因此错误;B选项人室抢劫,属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未过追诉时效,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D。82.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下列哪些?()A.批评、建议权B.申诉权C.控告、检举权D.调查权答案:A,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83.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做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在本案,提起诉讼的原告有205户被拆迁户,达到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标准,因此,需要依照该款规定确定诉讼代表人。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分为两种情形:(1)在复议机关作为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不作为,且原告对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里,所谓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做复议决定,还包括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两种情况。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非复议前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规定并未区分复议前置与否,而是统一把复议不作为看作一项独立的诉讼事由,无论复议前置与否,当事人对复议不作为不服,都可以对复议不作为本身提起诉讼。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判决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5.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故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法院也应当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而不能仅仅审查一审裁判本身。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是可以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其条件要参照该规定第2条的规定,即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84.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A.乙、丙之间买卖合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B.乙、丙之间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C.因为存在欺诈,合同具有瑕疵,丙单方通知乙可撤销合同D.丙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乙将甲的货物卖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基于无权处分的瑕疵,不能仅仅因为乙是无权处分得出买卖合同本身无效的结论,这意味着,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基于可撤销的瑕疵分析,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故A正确,B错误。《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乙使用了伪造的质检报告,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因此被欺诈人丙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丙可以在知道欺诈的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合同,但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是单方通知,因此C错误。由于乙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明显构成违约,因此丙也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85.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答案:B,C解析:B项中被告乙公司已经不存在,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A项涉及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诉讼时效过后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而非起诉权,因此法院对于这种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C项不予受理。D项属于典型赠予合同,应予受理,选BC。86.下列行为中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A: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分B:某行政机关向本机关的公务员收购旧图书C:某区教育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在某区域盖房D:某公安机关对某市政府公务员的赌博行为给予处罚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内部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者享有的权益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就享有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根据这样的分类标准和含义.A项是内部行政行为;B项是民事行为;C项是教育局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行为:D项是外部行政行为。87.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和《民诉解释》第58条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起诉时的被告选择有两种方案:一是只诉用工单位(此时不应追加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二是以用工单位和承担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但是,受害人不能只诉派遣单位;若只诉派遣单位,应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故只有C项正确。88.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两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答案:A,C,D解析:。《仲裁法》第26条。8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故A项正确。该法第77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故B项“三分之二”说法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只要是永久性居民即可当选立法会议员,有无中国籍不影响其当选立法会议员。故C项错误。该法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据此,D项“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说法错误。90.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家的承认。ABC项,国际法上的承认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形式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明示承认即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则是通过有关行为表示承认,主要包括:(1)建立外交关系;(2)缔结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两国曾建交,说明曾相互承认,法律上的承认一经承认不得撤回。所以A正确,B、C错误。D项,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承认的默示承认方式,所以D错误。91.乙诉丁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甲和乙于1980年结婚。2010年,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甲生前是一位导演,为了投资拍摄电影,甲将其祖传的名画抵押给A借款10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电影的拍摄过程中因资金短缺,甲又将名画质押给B借款50万元,并将画转移给B占有。为了电影的后期制作,甲又向C借款25万元。在甲去世以后,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丁利用甲去世的新闻热点在某论坛上发帖称甲在去世前一晚“一夜风流”。甲的妻子乙在看到这个帖子之后立即要求某论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防止侵害的扩大,但某论坛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坚决不同意乙的要求。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将丁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丁立即停止侵害、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此外,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丁立即停止对甲的侵害,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向乙公开道歉的声明;赔偿乙的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被告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丁置若罔闻;拒不执行。【问题】1.乙应以谁的权利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为什么?2.A对名画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3.若甲到期无力清偿借款将名画变卖得到100万元,这100万元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分配,为什么?4.若B认为自己家没有保存名画的条件,让甲继续占有名画,后发生火灾,名画毁损,甲获得赔偿金90万元,该保险金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分配,为什么?5.乙若是以丁和某论坛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某论坛应该承担什么责任?6.若乙向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答案:解析:1.应以乙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甲已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丁的行为使甲的妻子乙遭受精神上的痛苦。2.享有。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3.由A得50万元,B得50万元。因为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C为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4.由A得90万元。因为质权尚未设立,A对名画享有抵押权。5.该论坛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丁承担连带责任。6.人民法院可以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的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信,费用由丁承担。要注意区分质权人不占有质押财产的不同法律效果: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方成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这两种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同,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B.提起主体相同C.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D.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答案:C,D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而第一审程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所以A项是错误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但是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B项错误。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擻销,D项正确。93.和平公司欲新建一批楼盘,但资金不足,于是打算采取预售方式,先获取一笔资金支持后期建设。如果您是被咨询的律师,下列可以向和平公司提供的建议是:()A.房地产预售必须是已经交付了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B.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建设_丁程总投资的50%以上D.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丁程建设答案:B,D解析:考查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由此可见,可以向和平公司提供的正确建议是BD两个选项。94.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下哪项不包括在内?()A.为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于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B.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C.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D.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察检察机关查办涉及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立案、逮捕、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答案:D解析: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察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95.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答案:A,C,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影视中心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依法它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A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只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享有播放权,C项错误。因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音乐作品被侵权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它可以作为诉讼原告,D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表演权包括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即“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影视中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播放没有取得表演者(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B项不符合题意。96.如果法院受理起诉,可能作出的是何种判决?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赔偿判决D.确认判决答案:B,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由于本案中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显然错误,依法不可能判决维持,故A项不选;对于错误扣押财物的行为,依法可以判决撤销,故B项应选;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因已经解除,故虽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作出确认判决,D项可选;至于C项,因相对人并未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无权对诉讼请求之外的事项作出判决,故此项不选97.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丙、丁不知情的销售和使用行为如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当停止相应行为。由此B、C两项排除,D项正确。98.下列权利中,不属于请求权的是?()A.甲公司与乙厂签订购货合同,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请求乙厂支付违约金B.文化馆与演员田某签订演出合同,文化馆请求田某履行合同C.个体户孙某向供货商采购十箱元宵,供货商元宵节当天才供货,孙某发函表示解除该采购合同D.水果商丁某委托个体户李某运输一批水果到上海,并按照丁某给出的价格范围卖给其客户张某,丁某请求张某支付水果价款答案:C解析: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故本题选项C不属于请求权。99.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A.免予起诉B.撤销案件C.不起诉D.终止侦查答案: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在不同的阶段分别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在立案阶段是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即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即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即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4)在审判阶段是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即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100.甲将其在皮鞋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行如风”转让给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和乙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如无其它约定,该协议自成立时即生效力B.注册商标转让必须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乙才能取得注册商标“行如风”的专用权C.甲在皮鞋产品上注册的“瑞雪”商标也必须一同转让给乙D.如无特别约定,,该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甲与丙公司签订的“行如风”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答案:C解析:《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关于商标纠纷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以,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所以B项说法是符合规定的,当选。其次,若未选择即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案中目的地是乙国,所以应用乙国法。D正确,当选。AC均为迷惑选项。2.李某扒窃一钱包,发现内有现金50元和身份证、信用卡各一张,李某用信用卡刷卡消费金额达10万余元人民币。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信用卡诈骗罪B.盗窃罪C.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D.侵占罪答案:B3.甲厂于2014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2015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关于甲厂与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甲厂不应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C.若李某同意,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D.若合同期满,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答案:B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高某,男,38岁,一贯惹是生非,危害乡里。其父多次劝导,反而招致高某不满,心生怨恨。某日,因其父劝解,引发高某怒火冲天,打伤其父。经依法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则对于本案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的有:()A.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指控,人民法院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则人民法院告知检察院变更罪名后重新起诉B.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C.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D.只有在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才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的选项A、B、C、D分别属于上述第(2)、(7)、(9)、(1)种情形。5.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答案:B,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6.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进行分立,同时甲公司对乙公司尚有300万元的债务还未清偿,分立前甲公司也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分立,不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都需要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但不需要经过公司清算程序B:如果采取派生分立,即甲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丙公司,同时原甲公司继续存在,则甲公司对于乙公司的债务仍由甲公司承担,与新分立的丙公司没有关系C:如果采取新设分立,即将甲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给新设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则甲公司对于乙公司原有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丙、丁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答案:B解析:【考点】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详解: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像公司解散和破产,无需经过清算程序,故选项A正确。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但不管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如果甲公司派生分立出丙公司,则应和丙公司连带承担对于乙公司3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依据《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故选项D正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019年2月1日,李明向张三借款1000万元,李明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张三的900万元债权:以其劳斯莱斯汽车抵押,担保张三100万元债权,均进行了抵押登记。3月,李明又以其劳斯莱斯汽车作为抵押,先后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向王五借款100万元,向赵六借款200万元。其中,赵六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李四、王五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4月1日,由于市场因素,李明的房屋下跌至800万元,故张三要求李明将汽车担保的债权变更为200万元,李明同意,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未经李四、王五、赵六同意。张三、赵六对李四、王五享有汽车的抵押权的事实均不知情。后李明无法偿还债务,关于李明的债权人对汽车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汽车拍卖后仅得价款300万元,应由张三、赵六分别获得200万元、100万元B.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可获得100万元C.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只能获得50万元D.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可获得200万元,王五不能得到受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的顺位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受偿顺序的规则为: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又,《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张三于4月1日因协议变更担保债权数额增加的100万元,不可对抗赵六:但由于该变更已进行登记,且张三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以对抗李四、王五。故,若汽车拍卖后得价款300万元,先由张三获得100万元,再由赵六获得200万元。若汽车拍卖后得价款500万元,先由张三获得100万元,再由赵六获得200万元。再由张三获得100万元,最后由李四、王五平分100万元。故正确答案为C。8.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答案:C解析:关于A,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90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A项错误。关于B,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8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B错误。关于D,根据《澳门特区基本法》第8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因此D错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肖某财经大学博士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多年,其打算与三位同学王某、万某、郝某合伙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下列有关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会计师事务所命名为“公正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B:王某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100万元的损失,其他合伙人与王某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王某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100万元的损失,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答案:C,D解析:【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详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6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因此,A选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个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由其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可知B选项错误,C项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10.位于深圳的一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对,B错。依第5条第2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C错,D对。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A.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B.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D.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答案:A,B解析:《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应选。《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因此,C项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不选。《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D项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不选。1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除外D.被申请人应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所以选项D错误。13.海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大地公司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银行汇票给海洋公司支付货款。次日,大地公司发现海洋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与之交涉。海洋公司旋即将该汇票赠与给天空公司,随后天空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但是海洋公司尚欠银行90万元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汇票必须经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C、大地公司有权以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请求银行停止付款D、如该汇票遗失,海洋公司即丧失票据权利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该汇票只有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票据法》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天空公司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取得汇票,因此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即不优于海洋公司,但海洋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B选项错误。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在本题中,即便海洋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大地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故C选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故D选项错误。14.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义务,因此,召开股东会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15.按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由( )予以办理。A.公安机关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家安全机关C.军队保卫部门D.检察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16.家住某市A区的张三驾车在B区将家住C区的李四撞伤,致李四腿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万元。李四起诉张三,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年后,李四感觉腿骨疼得厉害,遂到医院检查发现,系因当年张三那场事故碰撞导致骨头坏死所致,如换骨需要医疗费50万元,李四欲起诉张三,但张三已下落不明。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四应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B.针对李四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C.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应受理D.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当受理李四的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17.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王某与张某的“私了”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侦査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B.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C.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D.法院应宣布张某无罪答案:B,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类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法院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18.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19.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答案:A,B,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实行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不能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故A项、B项正确,C项错误。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故D项正确。20.下列关于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丙收买了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在听说了她的经历后,产生了同情,于是没有阻拦该妇女返回家乡,对甲依然要作为犯罪处理B.乙反对女儿的婚事,使用暴力将女儿锁在家中,使之不与未婚夫见面,女儿以死抗议。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丙和丁将被害人绑架,在拿到赎金后打算“撕票”,二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砍杀后离去,被害人被路人所救。对丙丁应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而且要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D.幼儿园老师戊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即使“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也要作为犯罪处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57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被害人自杀”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乙应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39条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又由于被害人并未死亡,因此同时适用总则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戊应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1.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该表述体现了( )的要求。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应急性原则D.行政高效性原则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符合比例原则要求;(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的观念。题干表述具体体现了比例原则。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2017年1月,张某入职飞信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至2018年3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方便开展业务,公司为张某配置了一辆小轿车,2018年10月,张某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遭到拒绝。张某遂将汽车留置,公司要求其返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留置该汽车B.张某应当向公司返还汽车C.张某有权主张2017年2月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D.张某可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飞信科技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存在实际的用工,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劳动者并没有留置权。故本题中张某无权留置该车辆。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具体时间为2017年的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飞信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两倍的工资,而非至员工离职之日。故C选项错误。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的程序,对于飞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一事,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劳动者与单位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故D选项错误。23.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根据“一揽子”货币定值,由于它的稳定性,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问的结算答案:A,C,D解析: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景某因容留妇女卖淫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生效后,景某的同胞姐妹认为判决有错误,提出申诉。但对该判决应如何执行?A:暂停判决的执行B:中止判决的执行C:不影响判决的执行D:停止判决的执行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即申诉不影响执行。C项正确。25.关于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提供玉石,由乙雕刻成玉雕。玉雕完成时,甲即取得玉雕的所有权B.甲配齐材料。由乙为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完成时,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甲在乙蛋糕店订制生日蛋糕一个,蛋糕完成时,甲即取得蛋糕的所有权D.甲将珍藏的国画交给乙提供材料装裱,装裱完成时,甲即取得所有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制作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主流民法观点。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即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A正确。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不动产,制作物完成时(《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定作人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如果承揽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时,须视定作人是否提供工作基底而有区别。如果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故选项D正确。如果定作人未提供工作基底,制作完成时承揽人取得所有权;制作物交付定作人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故选项C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26.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S市甲公司的职工,并且都居住在S市A区,一次公司派二人到广州开会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失手将被害人打伤,致左眼失明,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A: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B:可以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详解: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案,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项错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D项正确。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居住地都为S市A区,犯罪地广州市只是他们出差地,显然可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27.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题四个选项中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可以判断选项BC为正确答案。AD项是《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适用拘留的情形,故不应人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28.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本案乙储运公司对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情况,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A.乙储运公司和陈某作为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作为被上诉人B.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陈某作为被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参加C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作为被上诉人,陈某依原审诉讼地位参加D.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陈某与丙贸易公司均作为被上诉人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区法院经过审理厦后判决陈某赔偿IOO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可见,乙储运公司既对与对方当事人丙贸易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也对与同一方当人陈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而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答案:A解析:【考点】破产债权申报【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8项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此,B项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以及D项中海关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都不属于破产债权。C选项中,债权人丙将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的债权进行申报,这种债权不符合破产债权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性质,因此也不能进行破产债权申报。【陷阱】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仅原则性的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具体判断时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和第61条的规定。30.共用题干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答案:A,B,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31.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答案:A,B,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管理人的资格;债权人委员会【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A项中,管理人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这构成了管理人义务的违反,债权人可申请更换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时,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否则也是未履行义务。B项即是此种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并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C项中,对于债权人的合理调查请求,管理人一再拖延,这也是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案件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和第24条对利害关系进行了界定,选项D中,管理人将破产企业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这并不属于与该破产案件产生利害关系,并不使管理人丧失资格。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陷阱】管理人的资格是保证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企业破产法》没有一般地规定管理人的积极资格要件,但有关于管理人消极要件的明确规定,且通过管理人职责以及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列举性规定也可以反推出管理人不胜任的情形。因此,要注意结合《企业破产法》的不同部分内容综合判断管理人的资格及更换问题。3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一人出资成立的公司B.由多个自然人合伙成立的企业C.以“户”作为投资者而成立的企业D.不具有法人资格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所以选项B、C错误。3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E.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基于租赁而占有租赁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3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无业人员甲与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勾结,李某故意不锁保险柜,甲潜入财务室窃取李某保管的公款,则甲成立盗窃罪,李某成立贪污罪B:无业人员乙与某私营企业职员田某勾结,田某将其保管的钢条盗出,由乙销售,对乙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C:某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无业人员丁某勾结,由丁将自己汽车投保并烧毁该车,由张某理赔,二人将赃物10万元瓜分,则丁成立保险诈骗罪,张某成立贪污罪答案:B解析:【考点】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故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丁某、张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35.★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卡式炉燃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某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的质量存在缺陷,甲在使用时发生爆炸,其女儿脸部大部分受伤并且留下疤痕,法院查明上述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在诉讼中,甲要求被告赔偿其女儿的精神损失费,被告均承认自己有错,但是均不认为其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法官在判决中却支持了甲的请求,法官对此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法官在这个案件中使用了下面哪一或哪些推理方法?()A.归纳推理B.辩证推理C.演绎推理D.模拟推理答案:B解析:。本题中法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了价值评价,所以为辩证推理,而归纳和演绎推理则是形式推理。36.对以下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发现8月份水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解释说,由于8月份张某所在的楼的总水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水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合法吗?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公厕收费合法吗?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一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采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由于各家没有单独的阀门,李某即使不交取暖费,也会供热,所以李某必须交纳。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答案:C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B选项不正确。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38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且陈某没有通过该组织从事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所以D选项不正确。37.张某于2012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出资。因张某与其他合伙人关系熟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大家决定分红时再协商。2012年7月,张某自作主张将一些陈旧的汽车配件低价卖给了废品回购站2012年8月,为给儿子筹措留学费用,张某又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邻居李某。因为资金还有缺口,不久之后张某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分红请求并希望减少出资,他的上述行为才被大家知晓。对本案下列哪一叙述是正确的?A.张某用技术出资是违反法律的B.张某私自出卖汽车配件的行为当然无效C.张某私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当然无效D.张某如果无法就分红方案同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就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答案:C解析:【解析】C。《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B项错误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专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刃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D项错误,此时应该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该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修车技术属于劳务,对普通合伙人来说是合法出资。A项错误。38.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一国司法主权之上,所以不能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B项,国际法院本身并无强制执行权力,也不可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所以B错误。C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关国家间纠纷时“一审终审”,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强,但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所以,本案中甲国拒不执行判决,乙国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保证执行判决。所以C正确。D项,安理会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联大法律委员会是联大的内部法律服务部门,并不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以D错误。39.张某是某单位干部,一直单身,居住在流水街50号。2010年春节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银行存款10万元、古董字画若干。张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认为张某无继承人且未留下遗嘱,因此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无人对张某的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半年后,从外地来了一位年轻人声称是张某的亲生儿子。经法院审查核实,该年轻人系张某下放时的私生子。如果张某的儿子在公告期间即依法对财产提出申请,主张继承其父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继续审理,申请理由充分的,判决财产归其所有:理由不充分的,驳回申请B.裁定终结特别程序C.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D.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简易程序答案:B,C解析: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公告期有人提出申请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50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40.债的效力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是( )。A.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B.债务未届履行期C.给付须为可能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给付标的物已经灭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给付迟延。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债务已届履行期;给付须为可能;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41.某农村未成年人甲(16岁)为得到钱救自己病重的母亲,经人介绍见到黑市出卖人体器官的掮客乙,同意将自己的一颗肾出卖。几天后乙找到人将甲的一颗肾脏摘除,移植给他人,并给甲5万元钱。则乙的行为不属于:()A.合法行为B.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故意伤害罪D.—般违法行为答案:A,B,D解析:《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因此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42.人民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B、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C、因违法受劳动教养处分一年以上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D、因故一年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答案:A解析: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43.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甲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应当撤销假释B.对甲应将其盗窃罪作出的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C.对甲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D.甲最终的刑罚,应是将其盗窃罪作出的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其最后的刑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较为复杂的数罪并罚问题。因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甲的盗窃行为,应先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对甲的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对甲最后宣告的刑罚,应当先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其最后的刑罚。44.共用题干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违反章程规定,拒不向某股东分配红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股东有权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B:股东只能请求召开股东会解决C:股东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D: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第20条。《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45.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亊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46.李某多年从事汽车运输业,养成了为长途货物购买保险的习惯。一次,李某从长春运送一批贵重木材到北京,途经沈阳遇到事故翻车,木材全毁。为此他与位于上海的平安保险公司就索赔问题进行诉讼,并知李某的汽车购于北京并在北京登记。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A:长春B:北京C:沈阳D:上海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是上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和运输目的地都是北京,保险事故发生地是沈阳,所以BCD都有管辖权,而长春是运输起始地,不属于合法管辖法院的范围,故A错误。47.犯罪行为人甲从2000年1月开始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直到2002年3月,盗窃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有关追诉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公安机关在2005年2月将甲抓获,则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公安机关在2007年4月将甲抓获,则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C.如果公安机关在2010年2月将甲抓获,则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果公安机关在2017年4月将甲抓获,则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题中最高法定刑是10年,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7年3月以后不得追诉。48.《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款中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这一规定属于、()A.命令性规则B.权利性规则C.禁止性规则D.职权性规则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49.职业作家甲是某市作协成员,于2008年完成职务作品中篇纪实报告文学。关于该作品的使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作协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B.两年内,未经作协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作协相同的方式使用C.两年后,甲可以自由许可第三人使用D.两年后,作协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甲、乙就一幅古董字画的归属发生了争议。甲称字画属甲所有,因为乙称认识字画鉴定的专家,故交给乙委托代为找专家鉴定。甲现在要求乙返还。乙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字画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一直合法占有该字画,乙则拒绝提供从甲处合法取得字画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B.应当认定甲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推定乙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51.刘某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刘某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刘某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于是在刘某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关于刘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D解析:【考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详解:《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刘某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52.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A.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B.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C.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3.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B,C解析:不履行出资义务不会当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或不能取得,A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的公司资产缺口,只应由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在差额范围内填补,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C项正确。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B项正确。选ABC。54.★关于市民法和万民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早期是仅适用于罗马居民的法律B.市民法调整的内容为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等方面C.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D.万民法是通过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形成的法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的形成。市民法是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罗马居民不仅包括罗马公民,也包括居住在罗马的非罗马公民,因此,A项不正确。万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制定的法律;因此,D项不正确。万民法的基本内容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有关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万民法很少涉及,仍然适用市民法。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55.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甲于1997年购买此房。入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2004年5月,乙住进六楼。2007年5月,乙认为甲严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当支持乙的请求,因甲侵犯了其相邻权B.不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该空间C.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权D.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问题。本题中甲与乙是五、六楼邻居关系,对于楼道或楼梯,甲乙之间享有共有权,对于共有权的行使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甲在楼道上安装铁栅栏门侵害了乙的共有权,也侵害了乙的相邻权。对于共有权和相邻权的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本题正确选项为BD。56.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B.“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C.“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D.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民间调解组织,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选项B错误。“医闹”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因此国家机关应当介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选项C正确。“医闹”是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引发的现象,法律在化解该矛盾时还需要强化其权威地位,只有法律的权威地位强化了,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纠纷才能够更好的诉诸法律解决。选项D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会相对公正,而政府购买该服务会有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5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23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汪某死刑立即执行。汪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B.可以不开庭审理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应当提审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强奸案件属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该不公开审理,但是一审法院却公开审理了该案,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该根据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58.(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业。其中甲出资10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50万元,由乙来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6年7月15日,甲为了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出质给银行,对此乙、丙并不知情。此后,服装贸易销量稍有下滑,乙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甲、丙提出自己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隔年2月,丙因移民缘故,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第题。关于乙所提出的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须经甲、丙的一致同意B.转变后,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身份可以不变C.转变后,乙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转变后,乙仍可以就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答案:A,C,D解析: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在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就不能再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59.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C.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D.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答案:C,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53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A项错误在法院的选择。根据《民诉解释》第35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B项错误在不是应当核实。根据《民诉解释》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57条第3项的规定,D项正确,60.甲为一家经营鲜花的个体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一天晚上,税务人员乙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并且当场出示了工作证,但甲拒绝其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违法,乙已经出示了工作证,有权对其检查B.甲的行为违法,因为纳税人无权拒绝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C.甲的行为合法,因为乙未出示有效的税务检査证件D.甲的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有权拒绝非工作时间的检答案: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正确答案为C。61.中国卖方与葡萄牙买方签订了土产品出口合同,葡萄牙买方以托收方式付款,甲银行是托收行,乙银行是代收行。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中国卖方应填写托收委托书,向托收行办理托收B.代收行应及时向葡萄牙买方提示C.银行应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D.代收行应在韩国买方不提货时提取货物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A正确,托收由收款的卖方向银行办理,填写托收委托书。B对,应当是向付款人买方提示。C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D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62.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答案: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48、49条。63.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服务期条款、违约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6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之后的3年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D.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答案:C解析:选项C中应当是“1年内”。65.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B.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C.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D.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66.下列关于我国检察院及检察官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诚信、真实、中立和全面义务B.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检察长均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D.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来说,其上级检察院也是权力的来源答案:B解析:考点:检察院及检察官讲解: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第5款,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故B项不准确,应选。67.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不适用强制程序的两项例外:(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2)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据此可知,甲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选项B正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本题中,只有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21的管辖,甲、乙两国都没有作出书面声明,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争端没有管辖权。选项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对事管辖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建立的三种方式都是基于当事各方事先或事后的同意。若三国没有选择国际法院管辖,则国际法院不享有对该争端的管辖权。选项D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它是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68.十八大以来,各地相继出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文件。日前,福州市纪委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存在五类干预司法公正行为的将被追责。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意B.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C.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意味着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不得与案件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任何接触,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①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不排除领导干部在合法的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也不排除其与案件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合法的接触。故C错误;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该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ABD正确69.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以人为本B.和谐稳定C.文明执法D.便民利民答案:B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有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理性文明执法,便民利民。和谐稳定不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涵。70.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本质。关于A,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认为法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唯物史观还是唯心史观。以往的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神的意志、理性、主权者意志等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因此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A错误。关于B,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平均地反映每个人的意志,首先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B错误。关于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故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是利益需要。71.下列不属于城乡规划的是:()A.城镇体系规划B.城市规划C.乡村规划D.地区规划答案:D解析:。《城乡规划法》第2条。72.★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A.《权利法案》B.《雅各宾宪法》C.《人权宣言》D.《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宪法的发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7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偾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74.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请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2.定做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6.假设运输公司不是因为雷击导致的,而是因为其路过的某桥突然坍塌导致的,并使得其员工刘某身体受伤。在此情形下,刘某可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答案:解析:1.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的加工承揽关系;(2)甲演出公司对用于加工的布料的所有权关系;(3)甲演出公司对服装享有的所有权关系;(4)乙服装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关系;(5)丙运输公司对运输汽车的所有权关系:(6)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对加工服装灭失损失的分担关系。2.布料损失由甲演出公司承担,因为布料是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应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3.甲演出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服装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4.乙服装公司无权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因乙服装公司已不能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不能请求加工费。5.丙运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丙不能请求已灭失的服装的运费。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是丙的,乙对汽车的毁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6.刘某可以向运输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可以向运输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该桥梁倒塌存在设计原因、施工原因或者管理原因的,刘某还可以向该桥的路政处和相关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主张损害赔偿。75.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刑法第232条没有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法院也应当对甲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主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C:丙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丙在执行主刑的8年期间没有选举权,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也没有选举权D:丁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在对丁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答案:D解析:【考点】剥夺政治权利。详解: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犯罪分子:(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2)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1)是“可以剥夺”,对于(2)和(3)是“应当剥夺”。选项A:本项是正确的。甲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甲虽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那么是“可以剥夺”政治权利。选项B、C:《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故选项B、C正确。选项D:该罪规定于《刑法》第282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76.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根据我国《海事诉讼待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答案:A,B,C,D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78.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答案:D解析: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甲乙间并未对门面房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因此该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属于甲,二人离婚时,不能对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因此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根据题意,甲系与丁经协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20万元,因此是在处分共同财产。但是,20万元中,有甲和丁两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就丁的份额,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处理,因此选项B、C表述正确,不当选。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D项错误,当选。79.《南方周末》2013新年贺词引发一场“宪政梦,中国梦”的争论,关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B.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实践C.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D.宪政是有宪法的政治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宪法与宪政的关系。80.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査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市甲区法院B.B市乙区法院C.C市丙区法院D.C市丁区法院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8条。81.李某租住王某一问房,2018年3月,租赁合同到期,李某迟迟不愿退房。王某无奈,只得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退房。判决生效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王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员带法警进入该房时,案外人张某手持木棍将执行员打伤,法院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8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B.罚款和拘留两种措施不得同时采用C.适用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D.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解析:考查拘留和罚款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3款的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而非对同一妨害行为不能同时适用,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的规定,拘留和罚款必须由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只要是破坏了诉讼秩序,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都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D项正确。82.甲租赁乙的房屋居住,在租赁期间发生地震,房屋倒塌,已不适于居住,房屋倒塌砸毁甲的家具、电器数件。则甲:()A.应承担房屋毁损的责任B.得解除租赁合同,但不得请求损害赔偿C.得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D.不得解除租赁合同,但得请求损害赔偿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租赁房屋因地震发生倒塌,房屋毁坏责任应由出租人乙承担,因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由于房屋倒塌承租人甲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由于甲的家具、电器的毁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83.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选项A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选项B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选项C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选项D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84.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要构成串通投标罪,行为人必须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这说明三家公司之间并没有串通投标报价。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这说明他们串通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甲和这三家公司之间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甲当然也不构成教唆犯。选项C、D错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字画时,收到赝品的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1))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2)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来都应该按照赝品的实际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行贿人确实花费了真品的价格购买赝品,受贿人也有接受真品价格那么高的受贿数额的故意,将受贿数额认定为赝品的价格有些罚不当罪。所以,目前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行贿人确实只有行贿赝品的故意,所以直接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受贿既遂。《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不再唯数额论,情节轻重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根据上述观点,程某的行贿数额仅为5000元。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要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甲的受贿数额只有5000元,不构成受贿罪。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要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程某也不构成行贿罪。85.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对于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说法错误的是?()A:郭某B:郭某父亲C:李某D:罗某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回避复议申请权。详解: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有提出回避申请并被驳回的人才有权提出复议。在本案例中,罗某为回避申请的提出者,同时法院做出了回避决定,因此没有人能够对该回避提出复议。故ABCD选项均不正确。86.★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下列关于外交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国国民丁某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直接对丁某行使外交保护B.甲国国民史密斯在乙国受到侵害同时具有乙国的国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C.甲国国民约糖受到乙国不法侵害后,不需在乙国国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起外交保护D.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外交保护的条件。A中本国国民受到的是外国私人侵害,外国国家并无不法行为,本国不应直接对其进行外交保护,除非侵害发生地国拒绝司法救济。C违反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D也不对,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属于一国的属人优越权。国家可以拒绝行使此权利,也可以不应请求人的请求而主动行使。因此,B正确。87.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具有处分权限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意志④被害人必须有——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范围)。即一个人只能向他人承诺自己有权处分的利益。(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缺乏对事项的正确理解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承诺无效。(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无效。(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被害人确实作出了承诺,行为人想象中的承诺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可能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故A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共用题干“自然之友”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3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爱护自然,与自然为友”。2003年,“自然之友”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商地位。该组织试图把活动推向乙国,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B、乙国有权利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发展会员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只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D、由于该组织已经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的咨询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答案:B解析:国家豁免权有绝对豁免权和相对豁免权主义之分。虽然持相对豁免权的主张,但是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这也是由主权平等原则决定的。放弃豁免的行为是单独的,分阶段的,一案中放弃豁免不意味着另案中也放弃豁免,放弃管辖豁免出庭应诉也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甲国仅仅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是正确的。B项当选,D项错误。同理,即使放弃了管辖权,法院对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执行豁免时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项错误。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属于另一案中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不可迁移适用本案,故C项说法错误。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持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来说,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授不予继承。本题中的A、C项性于非人身性条约,因而属于国家继承的对象。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以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与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当事国主动提交。故本题A项是错误的。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或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因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因此B项错误,C项是正确的。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要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因此D项是错误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按照共同的协议以一定形式设立的跨国性社会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家组织罪明显的区别在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民间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一国政府。“自然之友”便是典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受到所在国国内法的约束,因此如果“自然之友”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的法律,C选项不正确。作为主权国家,乙国政府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允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本国活动,因此乙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B项表述正确。同理,乙国没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询地位,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前者是非政府国际组织获得与联合国联系的一种方式。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些工作提供咨询,获得这一地位并不改变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因此,D项错误。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村民李某为了盖房子,雇请了张某作为泥水工。一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手中的工具刀从二楼外墙上掉下,恰好将在路边玩耍的邻居王某的儿子(9岁)王甲砸中,王甲因此花费医疗费1万元。为该医药费的承担,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应由王某承担,因其未尽监护职责B.应由李某承担,因其为雇主C.应由张某承担,因其为致害人D.应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雇主责任问题。本题中,张某系受雇于李某,因其对损害发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不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的儿子已经9岁,在自己家路边玩耍符合农村习惯,不能认为王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90.甲夜间潜人室内实施盗窃,结果发现是本单位同事家,于是放弃了盗窃的念头。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什么是主动放弃犯罪。甲因为是同事家而自动放弃了犯罪。91.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具有以下哪些权力?()A.有权予以改变B.有权予以撤销C.有权责令其改变D.有权拒绝适用答案:A,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89条。92.2013年7月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今后,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A、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对统一法律理解与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有重要作用,因而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B、在我国,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的渊源之一C、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官在处理后发生的案件时应按照已生效的先前类似裁判文书作出裁判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能以它作为裁判案件的理由答案:A,C,D解析: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不具有“规范性”特征,因此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A项错误。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成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因此B项正确。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先前的判例对处理以后的类似案件仅仅具有指导性和参考价值,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司法机关不能以它作为裁判案件的理由。因此C项、D项错误。9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侦查”的含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B.“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C.“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调查工作D.“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强制性的措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的定义。《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强制性的措施。94.马某为所在单位购买一种原材料,他明知此原料为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身携带,但马某还是将此原料带上了轮船,后来又由于他的疏忽,导致了重大火灾的发生。请问对马某的行为如何界定?()A: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构成失火罪C:构成过失爆炸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A解析:【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详解: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该罪的犯罪主体一般应该是从事危险品专门工作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的职工,而后几个罪则是普通过失犯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也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事故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不存在这样的情节,故应排除D项。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B项不正确,ACD正确。96.麦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甲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麦某不服上诉,某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甲区法院重审。甲区法院决定对麦某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后甲区检察院申请撤诉,甲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对麦某一案,相关机关没有进一步处理。麦某提出赔偿请求,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下列选项的表述错误的是:A、对麦某受逮捕,甲区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因某区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未执行,甲区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C、麦某请求赔偿必须等待甲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D、麦某依法可以提出向赔礼道歉的赔偿请求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本案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A、B项均错,应选。根据《刑事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故C项错误,应选。本案的加害行为是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侵害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权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项对,不应选。97.共用题干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玉系海成县刘家镇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A:离开本镇到本县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内才返回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答案: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98.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99.下列选项哪一项不是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应承担的义务?()A.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C.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D.了解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答案:D解析:考点:法官维护司法公正应当履行义务讲解:根据《法官法》第7条第6项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故A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故B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故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D项的说法错误,应选。100.下列有关法院审理反补贴案件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补贴的终裁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人民法院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因此A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因此B项不完整,应选。该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C项正确。D项符合该规定第9条的规定,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答案:D解析: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要求“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且甲“本欲依乙告诫离去”,可知二人的共同犯罪在此时停留于未遂状态。后甲“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属于实行过限,应由甲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下列有关权利义务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B.在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的C.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D.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答案:B解析:考查权利与义务。B选项错误,不是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的。3.下列关于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关系的提法哪项是错误的?()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B.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C.委付仅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代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D.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议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答案:C解析:。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债的主体变更,是适用在财产保险中的,而不仅限于货物运输保险。故C选项错误。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但代位权不是。而且委付与代位权的行使在适用上也是有所区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债的主体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并未发生变化。而委付所要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依附于所有权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还具有物权的特点。(2)代位权既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而委付权仅适用于推定全损。(3)保险人要取得代位权,必须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为前提,而委付则不以支付赔款为前提。(4)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不超过赔偿被保险人的数额,而在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数额。(5)代位求偿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时,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还承担该标的物产生的其他义务。4.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A: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如果判决必定影响其利益,因此应该拘传王某出庭审理B:王某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来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C:如果法庭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李某败诉,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某还是有权提出上诉D:由于当事人王某并未出席判决,所以本案实际上属于缺席判决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可见,王某的缺席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但是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BC正确。缺席判决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缺席,它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即使王某不在场也是对席判决而非缺席判决,D错误。A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解释还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必适用拘传。5.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可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第二审程序中也是可以撤回起诉的。6.以下有关专家证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C.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D.经人民法院通知,专家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A正确,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权利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专家证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即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才应当出庭,不是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故C错误。专家证人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不出庭,不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是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错误。7.某国民法规定、“民事问题,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对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规定为法官解决法律漏洞提供了明确指导与具体途径B-该规定表明在民事审判中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C.该规定属于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部门D.该规定表明习惯与法理虽非国家正式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容忽视答案:C解析:该规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一项较普遍的规定,它为法官解决法律漏洞提供了明确指导与具体途径,即法官可以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习惯与法理等非正式法源来处理案件。需要注意,这条规定仅仅是民法中的规定,在刑法中则坚持罪刑法定,不能依据习惯来裁判,故答案为C项。8.某地发生了抢劫案,公民当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当地人民检察院,该人民检察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不立案侦查B:立案侦查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告知公民应当将该案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答案:B,C解析:【考点】专门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见,A、D正确不选,本题选B、C。9.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详解:《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因此,ABCD都正确。10.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员工,被委派到南京一家子公司做技术支持,工资由上海总部支付,在一次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导致伤残。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王某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B、王某可以向南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C、王某应该在其受到侵害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书面提交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记录D、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将仲裁委员会起诉到法院答案:A,C,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两条可知,对于劳动纠纷,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故A选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D选项中的15日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起诉的对象不是仲裁委员会,而是对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此D项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王某是在南京履行劳动合同,故王某可以在南京提起劳动仲裁,故B选项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此条可知,C选项错误。11.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正确的是: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题中,AC项符合该条的规定。1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B.省级人大常委会C.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D.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职权的派出机构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主体。选项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选项B,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的立法机关,没有行政职权,不是行政主体。选项C,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不是行政主体。13.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A项,依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且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情况。故A项正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依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处的秘密,包括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外交事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科学技术事务等中的秘密事项。甲故意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属于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B项正确。C项,甲的叛逃罪既遂后又另起犯意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不是基于同一目标下的两个前后牵连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56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规定意味着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罪名,无论其条文中是否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都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D项正确。14.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答案:C解析:【考点】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详解】甲是意欲通过拍裸照来勒索乙的钱财,是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索乙的个人财物,并非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排除A选项和B选项;敲诈勒索罪以行为人实施敲诈行为为实行着手,本题中,甲并未来得及实施敲诈行为,只是为拍裸照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排除D选项,正确答案应当为C选项。15.下列各项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的是:()A:10岁的学生李某独自到商场购买29英寸彩电一台B:作家章某立书面遗嘱捐赠所有藏书,但未经公证处公证C:某酒厂以散装白酒冒充茅台酒卖给某百货公司D:甲、乙签订买卖一张大熊猫皮的合同答案:B解析:A项中李某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要求,无效。B项公证并不是遗赠生效要求,遗赠有效。C项、D项都属于违法行为而无效,本题选B。16.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A中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B中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C中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题选BD。17.有关税收征收的强制措施,说法不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可以直接从相对人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的税款B.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采用强制执行措施C.纳税担保人不应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D.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适用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税收征收强制措施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可见,税务机关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应当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才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无权直接划拨,故A选项错误。能够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是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不可以采取,B选项错误。纳税担保人也可以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C选项错误。只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D选项正确。18.★★《唐律》职制篇、贼盗篇对财产类犯罪分别作如下规定,你认为正确的是、()A.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B.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C.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D.对一般窃盗罪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答案:A,B,C,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纹。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19.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A,B,C解析:【考点】环境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故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的措施,需要环保局上报地方政府来作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由于是大型央企的污染事故,故需要省级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因而对于央企的停业、关闭需要得到国务院的同意,故D项说法错误。20.关于法与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权只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如果将其视为道德权利,则有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人权的范围B.人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它得到国家的承认C.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只能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D.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法与人权讲解:a项错误,人权既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道德权利存在。B项错误,人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不是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才成为人权,它最终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如果物质条件达不到,人类理性和国家承认都无法促成人权实现。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错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不仅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还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D项正确。21.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2015年)A.钱某的年薪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C.赵某的差旅费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B项中,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属于前述规定的第(2)项内容,属于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当选;C项中,赵某的差旅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D项,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事项,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22.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多选)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商事合同原则上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且不受实际联系约束,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本案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法律选择有效,因此合同纠纷应该适用英国法;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一致,因此时效也应适用英国法,综上所述,BC正确,AD错误。23.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所以,此题选BC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24.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有:()A:在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B: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C: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D: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巨大的答案:A,B,C解析:【考点】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法定情形。详解:《刑法》第88条规定了时效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B,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作为【详解】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所谓应为主要是指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A选项中,船工甲将人救起后,又再次推入水中,致人溺亡,是作为的杀人行为,而不是不作为犯罪,因此A是错误的。B选项中,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来源,即其没有制止其妻接受贿赂的义务,因此不成立受贿罪共犯,所以B是正确的。由于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这一先行行为使甲具有积极救助的义务,乙虽然不具有救助的义务,但是乙明知是甲将幼童撞入河中,仍加以劝阻,在明知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导致幼童死亡的结果,仍对于幼童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由于甲已经将弃婴抱走抚养,这一先行行为使甲负有抚养义务,并且甲有能力对其抚养,但是甲却选择在深夜放到菜市场门口,致使乙被冻死,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D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26.甲欲在路边盖门面房,但路边的树枝阻碍了施工。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甲将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对甲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的认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不应包括砍伐树枝,AC选项错误。盗伐林木罪的成立要求盗伐林木数量较大,B选项错误。27.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答案:C解析:【考点】通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该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辖区,应由有决定权的省检察院决定是否通缉。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不正确。该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选项B、D不正确。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知识点:质权。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29.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意以5万元购买设备一台,乙厂回复:现有存货,但是出卖价格为6万元;甲厂又回函:价格若为5.5万元,即购进该设备,但应1个月后提货。乙厂又复函:同意该价格,但应在1个月内提货,如5日内没有答复,10日后发货。乙厂未收到甲厂的复函,就于15日后把设备发送给甲厂。你认为:()A.甲厂的沉默视为同意B.甲厂的沉默视为拒绝C.甲厂应接货付款D.甲厂可拒绝接货付款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要约承诺与合同成立的问题。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厂向乙厂发出购买设备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为要约;乙厂的回复因变更了价格条款,故为反要约,而不为承诺;甲厂的再次回函再次变更了价格条款,故仍为新的要约;乙厂的回复虽同意了价格条款,但另行约定了履行期限,变更了要约的实质性条款,为新的要约,不为承诺。甲厂没有回复即应视为拒绝了该要约,故合同未成立。合同没有成立,甲厂自然有权拒绝接货付款。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30.【案例三】张三涉嫌强奸一案,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法院,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问题: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因为有关个人隐私。对于本案,法院审理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人庭审笔录。”在本案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首先,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6、7、8条的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张三,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在本案中,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要求,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31.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8、30条。32.共用题干甲国欲铺设一条海底电缆,根据《海洋法公约》,该海底电缆不得经过下列哪个区域?A、乙国领海的底土B、丙国专属经济区的底土C、丁国大陆架D、公海答案:A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3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与丁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原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消灭而效力自然中止B:乙公司因甲公司分立,履行发生困难的,可中止履行C:若非另有约定,就合同权利,丙、丁公司享有连带债权D:除非另有约定,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债务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A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只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不同,对于其他要素,则完全相同。故A项正确。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13条进行了修订,增加单位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故D项正确。35.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因过失而毁损附有他人肖像的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A项错误。彩扩店不仅没有履行按约定日期交付冲洗的相片的合同义务,而且致使相对人的固有财产灭失,同时构成了违约和侵权行为,B项正确。周某有权基于违约或侵权诉因要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同时有权基于违约要求彩扩店返还冲洗费,C项正确。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项正确。选BCD。36.下列关于我国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韩国籍甲船与韩国籍乙船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该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B.日本籍甲船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而发生共同海损,后在我国大连进行理算,则理算应适用我国法C.巴拿马籍甲船与洪都拉斯籍乙船在日本海域发生碰撞,后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日本法D.巴拿马籍甲船因船舶优先权争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巴拿马法律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海上侵权。依《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A错。依第274条的规定,共同海损适用理算地法,B正确。依第273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所以C正确。依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错。37.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拟由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C.无须经过会议讨论,甲股东可以安排公司经理办理担保事项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38.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证言【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证人作证的方式应当是出庭,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允许证人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即便如此,该书面证言仍应当接受质证。因此不能认为书面证言可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D选项错误。又《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4条规定,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故C选项是正确答案。对于C选项的表述,还可以从所谓“证人优位性”的角度加以理解。39.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详解】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所谓“应为”主要是指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A选项中,甲没有积极救助武某的作为义务,B选项中乙亦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A选项和B选项均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选。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D选项中,虽然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足够的危险,丁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错误。C选项中,丙的泳技良好,贺某不善游泳,但是丙出于炫耀的目的,擅自将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这一先行行为足以使贺某的生命遭受危险。因此,当贺某溺水,丙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40.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答案:B解析:【考点】委托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本题中D区法院作为受托法院,对于案外人有关执行根据的执行异议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力,而应当转交给委托法院B区法院处理。所以应当选B。41.共用题干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日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组织不断加强与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组织间的联系与合作。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包括以下哪几种?()A、普遍咨商地位B、特别咨商地位C、注册咨商地位D、登记咨商地位答案:A,B,C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B,C,D解析:。甲盗窃乙的财物,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逃跑,财物价值较高,甲构成盗窃罪;甲在逃跑过程中,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抓捕甲时,甲一拳将丙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暴力行为不是在抢夺财物的当时对抓捕者实施,行为人不构成《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抢劫,所以A项应予以排除。43.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答案:B解析:“纵囚”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故A项正确。“见知不举”,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故B项错误。“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故C项正确。“不直”,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项正确。44.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可知,一般情形下的申请期限为60日。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据此可知,此处“不能进行调解”的说法不准确。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45.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答案:A,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因此,“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故A项正确。B项: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法院的判决已经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故B项错误。CD项: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本题中“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大前提,“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小前提,“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是结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46.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答案:B,C解析: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C项。47.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逾期的承诺具有何种效力?()A.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B.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C.一项逾期承诺就是一个新要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D.一项逾期承诺原则上是新要约,但要约人的明示态度可能会决定它的最终效力答案:A,B,D解析:。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理论上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但《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i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因此,应选择ABD。48.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B项正确。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C项错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故D项“子女平均继承制”说法错误。49.停战是根据交战国双方签订的协议停止军事行动,是战争双方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下列几个选项中有关停战的说法,哪几项是正确的?A、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有些停战协议已成为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B、停战可以是全面的停战,也可以是局部的停战C、停战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D、如果一方有严重破坏停战协定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恢复战争行动答案:A,B,C,D解析:现代国际实践对于战争的结束和后果有了某些新的发展。停战协定由原来只是临时性的安排,现在趋向于成为长期、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有些停战协定以后通过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保证,从而成为结束战争状态的一种方式。所以A项正确。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全面停战是交战方之间在各处的战斗都停止;局部停战仅是在特定地区内停止战斗。局部停战一般是为了派遣军使、打扫战场、交换俘虏、安排投降等。因此B项正确。停战可以定有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如果不定期限,交战国可以随时再行开战,但应按停战条件的规定对对方提出警告。交战一方如果有严重破坏停战条件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定,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恢复战争行动。因此C、D项正确。50.某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联合执法中认定陈某构成违法行为,共同决定没收了其全部财物,并处罚款8000元。陈某缴纳罚款后,向法院起诉撤销没收财物和罚款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支持陈某请求。陈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没收财物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为行政处罚B.如陈某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H{赔偿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先予赔偿全部损失C.如陈某提出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对陈某的赔偿应包括返还罚款8000元和被没收的财物及其总额的同期存款利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2条第4款、第36条第7项,51.甲国和乙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甲国针对乙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两项申诉。第一项申诉内容为乙国新公布并实施的关税条例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第二项申诉的内容为乙国采取的对某项商品的临时限制进口措施损害了甲国的利益。针对上述两项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项申诉是违反性申诉,甲国必须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并损害了甲国的利益B.第一项申诉是违反性申诉,甲国仅需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C.第二项申诉是非违反性申诉,甲国必须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并损害了甲国的利益D.第二项申诉是非违反性申诉,甲国仅需证明乙国的措施损害了甲国的利益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世界贸易组织将申诉分为两种:违反性申诉和非违反性申诉。违反性申诉的内容是被申诉方的国内规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这种申诉只需证明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违反即可。A项对申诉性质的认定正确,但证明内容描述错误。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B项对申诉性质的认定和证明内容的描述均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非违反性申诉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预期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并且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C项中对争议性质的判断准确,但对证明内容的描述错误。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D项对争议性质和证明内容的描述均正确。52.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B:对于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C: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D: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答案:A,C,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自转卖,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但本案中,吴某不构成侵占罪。张某遗忘背包于出租车内后,合法的财产代管人为司机卞某,吴某利用卞某的认识错误将背包拿走,应构成盗窃罪(诈骗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所以A、C、D不正确。53.王某教唆一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李某去盗窃,又将盗窃的方法教授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实施,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A.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罚B.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并罚C.只能按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D.只能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答案:A54.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A项: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自己持有股份超过半数或者2/3,就不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就可对外转让。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前述规定,如想修改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股东直接进行修改,故B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是转让给乙、丙,甲可以将自己股权任意分成两份,分别转让给乙、丙,故C项正确。D项:《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数量与转让的数量不一致时,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也就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D错误。55.关于补充侦查的说法,错误的是:A.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B.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自行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D.审判阶段不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高检规则》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因此,A、B选项正确,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因此,C选项错误。56.下列关于立法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事项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即可交付表决B.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既能向全国人大又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C.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列席D.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需要经三次委员长会议审议方可表决答案:A,C,D解析:A错:还需要“意见比较一致”;C错:“应当邀请”;D错:“全体会议审议”。57.下列关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如何适用变更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应予处罚但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应按照法律给予行政处罚B.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畸轻的人应按照法律加重处罚C.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畸重的人应按照法律减轻处罚D.—律不得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所以A项错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所以BD两项错误。58.关于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C、减刑、假释均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D、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尚有漏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383条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9、82条规定,减刑、假释均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裁定,而非判决。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假释考验期期满,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如果发现漏罪,只处理漏罪即可。59.顺发陶瓷厂是一家国有企业,在长期经营中欠益庄煤炭公司煤炭款50万元,逾期后仍久拖不还。益庄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得知,顺发陶瓷厂已经向人民法院出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经管理人核算总共的债务人财产为10万元,管理人因为对该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实际产生费用10万元,顺发陶瓷厂欠法院诉讼费用2万元,欠职工工资以及保险费用共计20万元。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管理人对该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实际产生的费用10万元,应用债务人财产先行清偿B:顺发陶瓷厂欠法院的诉讼费用2万元,应用债务人财产先行清偿C:顺发陶瓷厂欠职工工资以及保险费用20万元,应从债务人财产中先行支付D: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A,B,C解析:【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详解:《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3条、第113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之间无清偿顺序的限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职工工资和保险的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题中破产费用已经达到12万元,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因此,本题中D项说法正确,应选项为A、B、C项。60.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对丙公司享有9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果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B.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既可以依据甲公司的申请,也可以依据乙公司的申请C.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是70万元而不是90万元,则法院可以对该70万元强制执行D.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丁公司享有8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丁公司发出履行通知答案:A,B,C解析: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因比,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l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三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61.一列由某国甲地出发开往我国乙地的中国列车行至国外丙地时,列车内发生团伙抢劫案,后被乘警制服。列车继续行驶,并在行至我国的第一个车站丁地时将其带下列车交给相关机构处理,我国与该国家并无签订相关的管辖协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甲地法院或乙地法院B:乙地法院或丙地法院C:丙地法院或丁地法院D:乙地法院或丁地法院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6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62.甲得知乙在贩卖毒品,于是冒充缉毒警察,用手铐将乙铐在水管上,拿走毒品。之后,甲将这批毒品贩卖出去。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A.以抢劫罪定罪处罚B.以招摇撞骗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C.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D.以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甲冒充缉毒警察进行抢劫,成立抢劫罪(加重法定刑情节),不成立招摇撞骗罪。后续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与前述抢劫罪数罪并罚。因此,选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64.甲将自己的1辆旧捷达作价5万元转让给乙,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乙在驾驶过程中将丙撞伤,丙为此花去医药费2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对丙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B.丙的治疗费用首先由交强险支付C.甲对丙的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对丙的受伤不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肇事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首先由交强险支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手续的,转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65.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答案: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未达过半数表决权,因此决议不通过。66.★张某委托胡律师处理其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庭审中李某愿意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对于胡律师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胡律师是张某的代理人,有权接受和解B.胡律师切实履行律师职责,并没有超越代理权限C.因为没有特别授权,胡律师接受和解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D.胡律师当庭出示了张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法院应当认可胡律师的意思表示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AB两项的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故D选项说法不正确。67.下列有关经营者义务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则经营者无需承担保证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责任B、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发生退货的,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承担C、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种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进行销售的其他商品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D、七天无理由退货情形下,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答案:D解析:【考点】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据此,若瑕疵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经营者仍需承担责任,故A项表述错误。该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故B项错误。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可见,除C项中所述4种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故C项错误。该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D项正确。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狭义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辩审三方的关系B.程序违法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是程序正义的体现C.程序正义要求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应当符合事实真相D.程序正义要求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地参与诉讼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结构包括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的关系。通常所说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构造,即三方的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B、D选项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正确。而C项属于实体公正的要求,而不属于程序公正的要求。故本题答案为ABD。69.属于人民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情形的有:A: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C: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D: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发现判决、裁定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本题中ABD三个选项均属于第200条所列举的情形。原法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相同的,新法扩展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新增关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70.甲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为此与医院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B.甲可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如血浆提供者知道有艾滋病毒的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C.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连带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D.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按份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答案:B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甲或者向医疗单位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或者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医疗单位和血液提供者既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也不存在按份责任关系;对于损害性赔偿,只有产品责任才存在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不存在惩罚性赔偿。本题正确选项为B。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查看材料A.都用汉语B.都用维吾尔语C.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维吾尔语D.以上皆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72.在民法理论上,债的类型有( )。A.相邻关系之债B.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缔约过失之债E.不当得利之债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债的类型。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73.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接受甲的请求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答案:A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74.阎某深夜听见自己家的狗一阵狂叫,怀疑有小偷潜人,便起身拿起猎枪外出查看,朦胧夜色中见有几个人走过来,李某便向这几个人开枪,击中其中一个巡逻的警察,致其死亡。关于阎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行为人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明知道可能错伤人甚至错杀人,仍然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为间接故意。75.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案件的审理。《民诉解释》第327条之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继承人甲应当作为一审中的必要共同原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是正确的。76.2016年10月20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通过。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C.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D.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选项B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选项C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选项D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77.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B: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C: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D: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选项A错误,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和《行诉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C选项的表述不全面,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D选项错误。具体审理机构不是执行庭,而是审判庭组成的合议庭。78.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D.外国单个自然人也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讲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故A选项正确。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故C选项正确。79.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答案:B解析:【考点】注册商标的变更、撤销、转让、保护【详解】《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据此,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非变更申请,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据此,甲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对于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其有权予以禁止,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据此,甲公司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能会被商标局撤销而不是注销,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据此,甲公司转让该商标的,应由转让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80.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2年8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要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张三指使主管人员何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4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查证以上揭发属实。问题: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2.对于张三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几种理论?请说明理由。3.何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本来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对于张三的行为,目前有两种理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张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但是张三和何某可以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3.何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何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论最终给张三的行为定性为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郑某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罪。不需数罪并罚。郑某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81.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擁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答案:A解析:。选项A属于犯罪未遂。S为胡某已经识破了甲的骗局,甲当然是诈骗未遂。胡某后来自愿给甲钱时,甲的诈骗行为已经结束。本题的考点其实还是当一个犯罪已经停止在某一个形态后,还能不能转化成其他形态,例如未遂转化为既遂,既遂转化为中止等?当然不能转化。本题中,甲的犯罪行为结束在未遂状态,不能因为其最终得到了钱而转化为既遂。选项B属于犯罪中止,属于“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并没有既遂,行为人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其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了犯罪,因此构成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选项C构成犯罪既遂。选项D构成犯罪中止。判断犯罪形态是未遂还是中止,有一个著名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82.★★某市工商局以某公司无合法证明,冒充国产品牌计算机进行非法销售为由,没收某公司一批计算机。某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这批计算机技术指标,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台计算机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某公司所提供的技术指标,应附有说明材料B.若某省商检局鉴定程序存在小的瑕疵,法院应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C.某公司提供证据的行为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D.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计算机进行鉴定时,可以指定有关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的规定,提供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加说明材料。故A的说法正确。根据第62条的规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的鉴定结论。故B的说法错误。原告某公司提供证据是为了保陣自己的权利,不是承担举证责任。故C的说法错误。D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83.设和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子和二继承了该对笔洗,纪某上门提出以100万元每只购买该对笔洗,和二欣然同意。至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和二才知道该对笔洗的价值,遂找到纪某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公平合理的交易B.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显失公平的交易C.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重大误解的交易D.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乘人之危的交易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正确答案为B。84.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可。关于外国法人认可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B.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C.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D.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法人——法人的认可。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采用“申请一个,认可一个”的方式,属于特别认可制。因此,ABD正确。85.根据《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A.遗失的手表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C.房屋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所有人抛弃的动产。86.华信集团委托雕塑家张某创作了一座麒麟雕塑,寓意“生意兴隆”,放置在公司办公楼一层中央。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华信公司许可其子公司华信能源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华信公司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客户赠送C.客户拜访华信集团后觉得这个雕塑很有意思。遂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让其在某风景区工作的哥哥出售D.客户拜访华信集团总部时看到该雕塑,觉得非常有艺术价值.遂拍照留念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创作中著作权归属等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可知,本题中雕塑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张某。另外。该法第10条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题中ABC描述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张某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而D中客户拍照纪念的行为则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属于侵权行为。87.国家工作人员朱某挪用本单位的救灾款100万元,全部买了彩票,结果分文未中。之后朱某不服气,又继续挪用单位的希望工程项目经费200万元,继续买彩票,结果再次败北而只剩下10万元。朱某见事已至此,就干脆携卷了剩余资金而开始亡命天涯。关于朱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朱某携款潜逃的行为使朱某之前挪用公款的行为转化为贪污行为,朱某只构成贪污罪B.朱某只构成挪用公款罪C.朱某挪用救灾款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朱某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所以朱某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挪用公款罪,C错误。朱某挪用200万元希望工程项目经费,本来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携带10万元逃跑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故其挪用公款数额为290万元,贪污数额为10万元,应数罪并罚。88.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宿舍被盗,该地派出所民警叶某、林某接到报案后赶往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抓获。马某供认从宿舍盗窃4800元的事实,第二日,马某的哥哥来到派出所向叶某、林某求情,要求私了。叶某、林某对马某罚款500元,将马某放走。对叶某、林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徇私枉法罪B.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C.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可以是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D.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竞合,择一重罪处断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区别。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故答案为A。89.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答案:C解析:甲、乙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后二人给丙的妻子打电话,以丙被绑架为由威胁丁,但实际上甲乙并没有绑架丙,只是以此为由利用丁对丙的担心心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绑架罪。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C。90.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答案:A,B解析:【考点】地役权【详解】本题题干信息量少,乙公司在自己的B地块上修路本与甲公司无关,但由于系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修路,再结合题目选项的表述,可推知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了地役权,A地块为需役地,B地块为供役地。《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未说明该项地役权的设立办理了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丁。综上,A、B项正确,C、D项错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被告人孟某因受贿嫌疑被县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关押在县看守所。2013年2月4日,本案被起诉到县人民法院。2月7日,孟某在看守所因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A: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C: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D: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如果能认定孟某有罪,则判决孟某有罪并免于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审判障碍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9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题中未交待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因此,应当终止审理,故A项正确。9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A:警察甲明知B、C、D等人没有犯罪,为了泄愤报复而将他们作为“逃犯”在网上通缉,导致他们外出时被警察扣押审查多日B:法官乙故意违背法律对有罪的人作出无罪判决的C:负有查处犯罪职责丙,在查处赖某涉嫌重大走私行贿案中故意给赖某通风报信致使其逃亡境外D:海关工作人员丁,明知张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稀土出境数额巨大,故意放行答案:A,B解析:C项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93.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突然死亡,甲之子丁为甲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丙如都同意,丁可以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如丙不同意丁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丁如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丁如未承诺,如乙丙均同意,丁的监护人可以在丁未成年时代行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案:A,B,C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根据该款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款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款规定可知,D选项不正确。94.毛毛是洪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毛毛欲将其股权转让。则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毛毛不可以其要转让股权为由要求洪光公司收购其股权B.毛毛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公司成立一年内毛毛不得转让其股权D.若毛毛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发起人的,则其他发起人可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转让合同无效答案:D解析:股东不能无条件回购公司的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的,公司可回购其股份。故A项正确,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故B正确,不当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故C正确,不当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错误,当选。95.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累犯?A:张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C:王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D:田某因组织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96.某工厂擅自向河流中排放未达标的污水,被当地环保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该工厂与环保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下列哪种法律关系?()A.绝对法律关系B.隶属性法律关系C.第一性法律关系D.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工厂与环保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环保局相对于工厂处于命令地位,所以B项隶属性法律关系正确。本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所以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A项不正确;此法律关系是由于工厂擅自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引起的,属于由非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所以CD项不正确。97.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A: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B:依据的实体法不同C:诉讼结构不同D:诉讼主体不同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明显、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则与此无关。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所有诉讼的基本结构都是一致的,即“原告—被告—法官”所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关系,因此不选C。两种诉讼的诉讼主体虽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构成二者最主要的差别,D项不选。98.曾某从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总价款1万元,约定分5次付清,每次2000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双方约定,在曾某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曾某按期支付三次共计6000元后,因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推出新款机型,导致该款手机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B.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C.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D.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时,出卖人就可以通过主张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题中,曾某停止付款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剩余价款还有2/5,故AB正确。通过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价款6000元,故C错误。本题除约定了分期付款之外,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75%,即使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也不能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D正确。如果买受人确定剩余价款不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分期付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99.甲所在单位即将分房,甲估计自己能分得一套新房,便向某家具公司订购了一套新式家具。然而,在单位公布分房名单时,并没有甲。那么甲订购家具的行为是:()A:无效行为,因为甲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存在重大误解C:无效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显失公平D:有效行为,因为行为动机的错误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它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瑕疵,进而产生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知行为的动机错误并不属于重大误解。本题中,单位分房是甲订购家具的动机,对它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订购行为的法律效力,因而应当选D项。100.共用题干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答案:A,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