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ID:83082082

大小:228.66 KB

页数:136页

时间:2023-08-12

上传者:186****1806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告丁。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2.李小萌曾是某高校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李小萌向该企业投资的3台电脑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所有权属于:()A.该独资企业所有B.李小萌所有C.既属于李小萌也属于该独资企业D.该独资企业和李小萌共同所有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3.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正确表达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A.法律是确定国家形式、组织国家机构的章程B.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C.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D.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B,C,D解析:。4.下面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A: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B: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D: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也是被认为涉嫌“秘密侦查”而引起激烈争论的一条。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76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5.甲是某知名教授乙的助手,其利用工作便利偷得乙所有的一项技术秘密的资料,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遂应用于生产,后被乙发现,起诉于法院。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给乙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3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甲偷窃所得为由抗辩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甲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答案:A解析:《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丙公司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丙以低于市价30%的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不能以不知为抗辩理由,C选项正确,不当选。《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若丙明知仍与甲订立合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和保密义务,D选项正确,不当选。6.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答案:B,C,D解析:【考点】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选项为BCD。7.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幕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答案:A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钱某在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巳满18周岁,并且其巳参加工作有经济能力,所以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8.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制度。A项:《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A选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可约定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B选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可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C选项正确。D项:《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人的重要权利,体现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特殊地位,合伙协议不可约定禁止其份额转让,D选项错误。9.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送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院向小张送达判决书时小张不在家,小张17周岁的女儿可以代为签收B.当事人段英是现役军人,则人民法院应当找到段英所在部队的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C.张明在诉讼中委托张伟、张亮为其诉讼代理人,则法院在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时可以送交张明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伟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亮签收D.海浪公司收发室负责收件的王大爷尽管是临时工,但仍有权签收司法文书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几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A项错误。B项正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C项正确,符合《民诉解释》第13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30条第1款的规定,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可以签收诉讼文书。10.下列行为中,哪些是终局裁决,不可诉?A: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事项作最终裁决的B: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最终裁决的C:外国人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D:对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答案: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行政终局裁决:(1)《出境入境管理法》,见第36、64、81条规定。(2)《行政复议法》,见第5、30条规定。因此,C项亦正确。11.润丰公司是从事家装的小型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因为公司经营规模小,人员建制有限,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在财务资料准备、税务申报以及税款缴纳过程中,各种状况频出,润丰公司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A.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因无专业财务人员而未设置B.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C.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D.虽然设置了会计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答案:A,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所以A项符合上述第(一)项,D项符合上述第(四)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当选。B项的情形,要在“无正当理由”时才可核定,C项情形需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时才可核定,所以不当选。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黄勇强诉刘新兵交付汽车案2010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黄勇强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家住海淀区的刘新兵,要求法院判决刘新兵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经查,刘新兵在西城区开了一家汽车贸易行,黄勇强的诉求属实,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新兵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黄勇强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刘新兵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小轿车交给黄勇强。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林华军负责执行。在执行中,刘新兵的朋友赵文华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林华军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赵文华的异议。10月18日,黄勇强与刘新兵告知林华军,称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刘新兵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黄勇强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1年10月底之前向黄勇强交付。林华军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0年12月底,刘新兵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由于刘新兵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黄勇强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刘新兵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黄勇强,黄勇强退还20万元现金。【问题】1.黄勇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已过8个月仍未执行的,黄勇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3.如果赵文华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黄勇强与刘新兵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5.黄勇强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6.如果林华军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应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2010年10月1日到2012年10月4日之间申请强制执行。2.黄勇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但只中止执行提出异议的那辆小轿车,对其他两辆仍强制执行。4.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5.黄勇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因为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又没完全履行的,可以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执行的部分。6.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查处理。对于执行管辖应注意,法院的裁决书和其他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都有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视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注意无论申请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为2年,期限的当日不计算在内,特别应注意的是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情况应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于执行也不例外,所以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是合法合理的,对于和解协议关键在于,当事人不履行时怎么办,应注意的是只有非违反协议的一方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13.在衡量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时,下列哪些因素是应该考虑的?()A.该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满足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职能要素和法律要素B.该行为是否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C.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D.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答案:C,D解析:。考查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掌握明确列举的可以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还应掌握受案范围的一般标准。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总体上有两个:一是行为标准,即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二是权利标准,即行政诉讼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种类。所以,本题选CD两项。14.★A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谁有权提起行政复议?()A.C公司B.D公司C.E公司D.C公司和E公司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A公司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因B公司继续从事原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且罚款由原商标印制厂缴纳,因此,申请复议的权利由B公司取得。B公司更名为E公司后,E公司取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D公司虽然是E公司的所有者,但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也不拥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15.下列哪一种情形成立累犯:()A.甲(30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缓刑期满后的第2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B.乙(35岁)犯寻蛑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严重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C.丙犯(35岁)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2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D.丁(40岁)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1年后被假释,假释期满后的第6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B解析:考点: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其认定讲解: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因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因此不构成累犯。但如果缓刑被撤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因此A项不构成累犯,B项构成累犯,当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因不满足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因此也不构成累犯,C项不当选。(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S假释期满之H起计算5年期限,而不是G假释之H起计算。D项中,丁犯后罪的时间不在5年内,故不构成累犯。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6.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C.二者均受法定期限限制行使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答案:A,B,C,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1)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3)二者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4)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抗诉的期间没有限制。(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停止执行。据此,本题答案为ABCD。17.甲公司2013年取得一项发明专利,乙、丙、丁、戊四个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使用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是( )。A.乙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经研究产品的原理后仿造该产品B.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C.丁公司为进行科学实验而使用甲公司的专利产品D.戊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后,再将该专利产品出售给庚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B不选;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C不选;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D不选。18.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B.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C.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D.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全。《民诉解释》第154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A、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见,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院对质押物进行保全,并不需要质押权人的同意,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A、B、C选项当选。19.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答案:A,C,D解析: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甲在婚前投入的财产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说法不正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选项B说法正确。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同意转让的合伙人没有必须受让该份额的义务,选项C说法不正确。选项D中,甲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合伙企业公司解散事由,因此不能清算,故而该说法不正确。20.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鸿捷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查看材料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如下:(1)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醒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鸿捷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醒龙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A.用户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B.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C.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答案:A,C解析:。《宪法》第40条。22.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答案:A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选项B、C不正确。未成年犯管教所只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对于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执行由其他专门机关负责,选项D不正确。23.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答案:A,B,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详解】《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选项A正确。该规定第10条第5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据此,选项B正确。该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据此,选项C正确。该规定第8条要求:“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B、C、D。24.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A.公务员甲不服所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B.甲对某市政府就其与乙之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裁决不服C.甲不服某公安机关认为其有犯罪嫌疑而进行刑事拘留D.甲不服某海关以走私嫌疑为由将其扣留24小时答案: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条。25.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所以,此题选BC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26.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下列说法中哪一项不正确:A.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C.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D.法院调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AB选项正确,不选。《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C选项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应选。27.孔某认为“窃书不算偷”,这在法理上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法律思想体系B、法律文化C、法律心理D、法律传统答案:C解析: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惯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窃书不算偷”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然的反映形式,因此,本题属于法律心理。28.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项,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甲杀人之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A项正确B项,李某在夜间的公路上被撞倒,导致被后车辗轧,也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乙的撞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8项正确。C项,王某只有13周岁,并没有充分的对海洛因危害身体的认知能力,对丙给予的过量毒品予以吸食,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D项,虽然介入了周某自陷风险的行为,但周某面临无法选择的局面使得其出于回避离自己最近的危险的本能,周某情急之下的跳河行为并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故D项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 )。A.有具体的复议请求B.属于复议范围C.有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D.有明确的被申请人E.申请人合格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的时候只要提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可,由被申请人承担证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合法进行举证。30.对张某采取的技术侦査措施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B.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C.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D.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答案:B,D解析:B、D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期限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取采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C错误,BD正确。31.刘大妈的丈夫早已去世,一人抚养两个孩子甲、乙成人。可是两个孩子成年后远离母亲,不能在老人身边赡养侍候,便委托堂妹丙照看刘大妈。丙将刘大妈视为自己的母亲一样照看,直到刘大妈走完人生的最后一天。由于丙多年的照顾,刘大妈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指定由丙取得。刘大妈在临死前,将遗嘱交给丙。由于忙于田里的农活,在刘大妈死后的第70天,丙拿着遗嘱找甲、乙,要求取得遗嘱中指定由自己获取的财产。下面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A:丙有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B: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C:丙无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D: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答案:A,B,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丙是甲、乙的堂妹,即刘大妈丈夫的侄女,不在刘大妈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丙无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而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依法确定,而不是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丙作为受遗赠人,在刘大妈生前就知道自己受遗赠,却在刘大妈死亡后第70天才提出要求,显然丙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依法应视为丙放弃了受遗赠,当然就无权获得遗嘱指定的财产。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32.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5年)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答案:A,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行政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独任庭还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案件。故A项“只能”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8条第6款规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B项“不得提交”说法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也可以是人民陪审员,故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9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该条中的“应当执行”表明D项“参考”说法错误。33.周林达系海军某部队的士兵,一日在射击练习中,其不遵循枪支使用步骤,自行其是,造成枪支走火致一同参加训练的士兵甲死亡,乙重伤。周林达的行为构成何罪?()A.不构成犯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34.某地一家手机生产厂家欲通过合并其他同类生产企业来扩大实力,因其合并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于是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合并的决定。该厂家对这一决定不服,应该采取的救济手段有哪些?()A.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B.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可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解析:A、C考点: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救济手段讲解:根据《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是根据第28条作出的,因此对该决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本题A、C项当选。35.顺发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中规定,顺发公司应至迟于2007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7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观望态度,2009年12月,顺发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恒顺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政府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但应给予相应补偿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C.恒顺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D.恒顺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讲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题中,已经期满超过两年,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C、D选项正确,当选。36.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乙可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B.乙只能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设定人的权利问题。依《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57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依《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担保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可向其他担保债务人进行追偿。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C。37.关于侦查实验的说法,错误的是:()A: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B: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C: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D:检察长没有批准侦查实验的权力答案:D解析:【考点】侦查实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院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由检察长决定。38.共用题干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答案:B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39.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40.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电热壶,先后制造了20件样品,后来有5件丢失。3个月后刘某家中电热壶发生短路起火,造成较大损失,经调查该电热壶为某公司丢失的样品之一,且存在重大缺陷。刘某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某公司拒绝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公司立场?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电热壶尚未投入流通B.刘某如何得到电热壶的事实不清C.刘某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刘某应向提供给其电热壶的人索赔答案:A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本题答案选A。41.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答案:A,C,D解析:。《六机关规定》第27条,《刑事诉讼法》第69条。42.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解析:参照《刑诉解释》第392条,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答案:C,D解析: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故C项不合法,符合题意。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项不合法,符合题意。“花果山”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用于鸭梨上。A、B正确,不合题意。44.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丁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的行使要件问题。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要件,同时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以及因继承、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本题中,债务人甲巳向次债务人丙提起了债权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故乙既不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利息,故AC选项错误。丙享有的继承权,债权人乙不得对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45.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腹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对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抗辩权人只能在其未适当履行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阻却解除权的行使,但本题中不存在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46.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47.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2012年)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包庇罪。《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包含窝藏罪和包庇罪。其中为犯罪人化装、指路、提供住所或者钱财的都属于窝藏行为。此处的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即使犯罪人没有打算逃匿,但行为人将犯罪人灌醉后送往外地的,也属于帮助逃匿。包庇只有一种情形,就是作假证明掩盖罪证,包括冒充犯罪的人。单纯的拒绝作证不成立本罪。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是帮助他人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B项,证人始终保持沉黩,拒绝作证的;或者只提供部分证言,但在司法人员故意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问题时,表示默认的,都不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罪犯,不构成包庇罪。C项,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构成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竞合。D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人不构成包庇罪。48.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A.贩卖毒品罪B.走私淫秽物品罪C.受贿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参见《刑法》第191条。49.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入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答案:A,C,D解析: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罪(未遂)。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故本题应选ACD。50.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服务贸易要求各缔约方适用的原则是逐步自由化的原则B.服务贸易中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中国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越南承包桥梁施工项目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D.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义务,而国民待遇则是各成员具体承诺的义务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讲解:《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强制性的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服务产品跨境流动;(2)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跨境流动;(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服务者跨境流动且设立机构;(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一成员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服务者跨境流动但不设立机构。C正确,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之一即商业存在,ABD也是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正确描述。51.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关于丙参与法庭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B.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C.丙可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和乙赔偿被窃的药材损失D.丙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是单位的,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5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A.犯罪预备之日B.犯罪结果发生之日C.犯罪之日D.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答案:C,D解析:《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3.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围必须书面明示接受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书面明示同意,否则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正确。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54.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答案: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A项:《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题中,当甲以面包车出资时,甲即用面包车的所有权获取公司股权,应当将面包车过户给公司,故A项错误。B、C项:2013年修正之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货币出资所占比例的限制,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2013年修正之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对股东首次出资额亦无限制,故D项错误。55.出现下列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A.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程序违法B.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C.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的D.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故BCD为正确选项。出现A的情形时,应予撤销。56.姜某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法院判决姜某经营的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76万元及利息,姜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混凝土公司申请执行后,姜某一再实施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姜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是:()A.姜某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后,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B.人民法院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举报C.经查证,姜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多次在某五星级酒店进行高消费,人民法院对其予以拘留、罚款D.某五星级酒店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人民法院对该酒店予以罚款答案:A,B,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9条的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故A项正确。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故B项正确。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1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故CD项正确。57.威化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甲成员国L公司在甲国注册商标,在甲国为驰名商标,L公司以该商标在甲国驰名为由,要求乙成员国给予注册保护。依公约的规定,下述有关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只要威化商标在甲国是驰名的,乙成员国有义务保护该商标B.在甲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乙成员国应予以注册C.威化商标在乙国可以获得自动保护D.如果威化商标在乙国被认定为驰名,即使没有注册,也应受到乙国的保护答案:D解析: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被请求国的驰名商标要保护,一成员国没有义务保护在另一国注册或驰名而在本国没有注册、使用或驰名的商标。如在本国驰名,其保护不以注册、使用为条件。A错,一成员没有义务保护在另一国的驰名商标,除非在乙国也被认定为是驰名的。B错,独立性原则,在本国驰名的商标,并不以注册为条件。C错,如果威化商标在乙国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未给注册不能受到保护。D正确,如该商标在乙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没注册也应受到保护。58.《法官法》第15条规定了法官的限制条件,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符合该规定?()A.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C.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D.不得兼任律师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官的限制条件。59.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数个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B.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C.一个行为符合多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D.多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选项C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据此可知,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包括甲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选项D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据此可知,对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有一定限制,但不是绝对不能持有。61.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原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选项B正确,选项AC错误;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选项D错误。62.甲市乙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孙某被释放后向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后者拒绝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孙某在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B.乙区公安分局应向孙某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C.乙区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D.对乙区公安分局的决定,孙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21~24条。63.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甲公司不必承担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由甲公司承担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民法总则》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AC选项正确。6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下列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A、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C、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D、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2款曾经修改过,将“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改为“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C项内容的表述仍然是未修改前的,故C是错误的。65.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答案:A,B,D解析: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答案为ABD(丙县并非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地点,不是“产品销售地”)。66.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但下列投资者中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限制的有( )。A.发行人的董事B.发行人的监事C.发行人的高管D.发行人的持股10%的股东答案:A,B,C,D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67.作家王某出版了《读论语》一书,销售非常火暴。a市b区的某出版社随之出版了一本《评论语》,在c市d区印制该书1万册,并销售至e、f等市,后被发现其中大量内容抄袭《读论语》一书。如果王某欲对该出版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a市b区和c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肯定具有管辖权b.王某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c.王某可以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d.e、f等市的图书销售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答案:A,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区法院都属基层人民法院,而AD选项中“肯定”、“均有”的用词并不准确,所以均不正确。A市属于被告住所地,C市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地,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C选项正确。故A、D选项符合题意。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找到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物证与书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69.《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带有普遍性,又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假设人民法院要向M国甲公司送达文书,根据该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如果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杰克正好来到中国,则可以向杰克直接送达该文书B、如果中国律师王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王某送达C、如果甲公司在我国有代表机构,则把文书送达给该代表机构须甲公司的特别授权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答案:A,D解析:【考点】涉外法律文书送达。详解:《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故A选项正确。B选项“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意味着:对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事项,授权委托书虽然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有权,但也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涉外送达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了“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即“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现为第267条)第4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据此,由于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王某即为有权。故B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故并不是只能向该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特别授权的代表机构送达,C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故D选项正确。70.西周时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叫、A、纳吉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问名C、纳采D、请期答案:C解析:西周合礼合法的婚姻的“六礼”程序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方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送聘礼至女方家;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也最终成立。71.下列关于被遗漏的共同必要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做法正确的是:()A.甲对乙丙共有的房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能成功通知丙,导致丙未能参加诉讼,丙可以自应当收到乙寄来的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B.人民法院因共同必要诉讼人的申请,对一审判决作出再审的裁定,原审法院应当追加申请人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C.人民法院因共同必要诉讼人的申请,对二审判决作出再审的裁定,原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申请人为当事人D.丙对甲、乙关于一套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丙认为该判决损害自己的权益,在收到执行法院的裁定后,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答案:A,B,C,D解析:考查遗漏共同必要诉讼人的再审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B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42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A项中,丙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由于法院通知未果而未参与诉讼,属于解释第4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2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因此,选项BC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D项属于不动产权属争议,因此丙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符合司法解释向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D项正确。72.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变更【详解】《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守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企业法人合并之后,其即失去了作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的资格,对于该法人在合并之前所从事的诉讼行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而申请再审的,则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适格当事人,换言之,此时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此时发生了当事人的变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7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B.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D.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报给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故A表述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曰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可知,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曰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C项错误,是“立案之日”起,而非“受理之日”起。《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故D项错误,当选。74.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B: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C: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D: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如果对于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不服提起上诉,此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而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这正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之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75.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据是:()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据只能是法律,不能是法规或者规章。故本题应选A项。76.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A.赵二骑自行车将路人甲撞伤,主动赔偿医药费3000元B.张三期末考试作弊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C.仲裁庭裁决李四偿还拖欠工程款208万元D.王五因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答案:A,B,C解析:。法律责任要求由国家特定机关实施、违法者被动承担和惩罚性而非补偿性三点特征。A项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B项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C项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而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所以此三项均不是法律责任。D项符合法律责任的特征,所以为法律责任。77.下列哪一选项中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A.收缴某公司的税款B.强制某人服兵役C.民政部门向灾民发放救济款D.吊销一企业的营业执照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B、C的行为分别为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给付。78.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答案:A解析:。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也不影响其证据效力。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1条,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现场笔认定原告闯红灯。79.宪法解释的方法包括哪些?()A.统一解释B.逻辑解释C.补充解释D.扩大解释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解释的方法。80.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答案:A,B,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市N区作为合同签订地,其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应选。C市D区作为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住所地,其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B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C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甲公司住所地在我国A市B区,不适用上述规定,应适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15日上诉期,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81.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A: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B: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C: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D: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故本题答案为A项。82.共用题干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违法或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决定?A: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B: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C: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决定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答案:A,B,C,D解析:本题关键在于认定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王某的处理行为属于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A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BCD均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正确。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第55条(原第53条)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而非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题中,D项容易入选,但考生须注意勿漏选A项。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包括维持、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五种。其中,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A项应选。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C项应选。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的,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因此,D项也符合题干的要求。83.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B.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以及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的规定,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错误。84.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处罚改为罚款500元。张某可以向哪一(些)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查看材料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C.甲市公安局所在区的基层人民法院D.由原告从以上法院中选择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既可以选择乙县公安局,也可以选择乙县政府作复议机关。一旦选择乙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而选择乙县公安局,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85.甲委托乙到云南购买春茶,该茶属于明前茶,对采摘时间与制造时间都有严格要求。因乙突发疾病无法上山收购茶叶,又因茶山通讯信号较差无法联系甲。为了不耽误收购时间,乙不得以转托自己在茶山生活的好友丙采购茶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是乙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乙B.丙是乙的代理人,但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由甲承担C.丙是甲的代理人,甲与乙之间的代理关系随之消灭D.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80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因此,有复任权的情形有二:(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2)事后被代理人追认。但也有例外,即“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本题中采摘茶叶有时间要求,而且出现疾病及通讯讯号等紧急情况,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复任权的法律效果:(1)复代理以原代理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且原代理人不因复代理人的产生而消灭;(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果仍然直接归于本人。因此,A选项,B选项,错误。C选项,丙是甲的代理人,但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消灭。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的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故D选项正确。86.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有、A、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采取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C、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D、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答案:B解析:2012年12月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第58条的规定,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第62条的规定,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第66条,B项正确。87.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抵押权是价值权B.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C.抵押权仅能在不动产上设立D.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E.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所以选项A正确。抵押权是从物权,主债权消灭,则抵押权随之消灭。所以选项B正确。抵押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所以选项C错误。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选项D错误。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选项E错误。88.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答案:C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体例结构【详解】《法经》共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网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其中第六篇《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部分内容。故此A项正确。《魏律》即曹魏《新律》,其对旧律作出了重大改革,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全律篇首,突出了“刑名”作为律典总则的地位和统括全律的作用,是封建法典篇章体例结构方面的重大突破。故此B项正确。《晋律》即《泰始律》,《晋律》在保留沿用曹魏《新律》之“刑名”第一的基础上,新增了“法例律”篇目,共同构成了法典总则性质。而将“刑名”、“法例律”合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的则是《北齐律》。由此可知C项是错误的。《永徽律疏》分为《永徽律》和“疏议”两部分。《永徽律》是以《贞观律》为蓝本删改的律典,共12篇30卷,而对律文进行的解释和阐述称为“疏议”。“疏议”附于律文之后,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颁行于天下,称《永徽律疏》。因此D项正确。89.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2.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20万元B.25万元C.30万元D.50万元答案:B解析:虽然买入时间(8月3日)距两次卖出时间(3月1日和3月8日)均不足6个月,但买入量仅为2.5万股,因此,应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2.5×(25-15)=25(万元)。90.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查。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91.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B、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答案:D解析:《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D项应选。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考点】“三同时”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必须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9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6000万元,用自己的一栋办公大楼抵押,该办公大楼经评估价值6000万元,该办公大楼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为3000万元。因抵押时只登记了办公大楼,未登记办公大楼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甲公司因运营所需向丙银行贷款3000万元,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签订了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因甲公司不能偿还贷款发生纠纷,经法院拍卖,办公大楼拍得3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拍得30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银行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B.乙银行享有抵押权,乙银行只能就办公大楼的3000万元优先受偿,其余3000万元变成普通债权C.乙银行享有抵押权,乙银行可就6000万元优先受偿D.乙银行、丙银行均享有抵押权,乙银行和丙银行各得3000万元答案:C解析:。乙银行享有抵押权且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抵押财产,丙银行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本题正确选项为C。94.共用题干甲因为侵权纠纷与邻居乙打起了官司,甲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但乙拒不执行裁定,法院执行干警前去强制执行时,乙聚集其朋友丙、丁等多人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辱骂,并向干警和警车投掷石块,将1名干警砸成轻伤,并抢夺1名干警的枪支。对此,错误的表述是:A:乙及丙、丁等多人都构成妨碍公务罪B:乙及丙、丁等多人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C:乙构成了拒不执行裁定罪,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D:乙、丙、丁等多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枪支罪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95.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逮捕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本题中,常某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此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3)项,故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D选项正确。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李某花2000元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苦茶一批,发现其备案标准并非苦茶的标准,且保质期仅为9个月,但产品包装上显示为18个月,遂要求该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有据B.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公布并提供标准编号C.没有苦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该省卫计委可制定地方标准,待国家标准制定后,酌情存废D.国家鼓励该公司就苦茶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该公司适用,并报该省卫计委备案B项:《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B选项的错误在于:其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非由国家卫计委独立制定、公布的;其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并非卫计委。C项:《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选项C中“酌情存废”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食品安全法》第30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D项正确。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惩罚性赔偿。A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题中,M公司生产的苦茶不符合“苦茶的标准”,李某有权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金。A正确。9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A项属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B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孳息,D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均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C项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单位的财物,而非其本人财物,所以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98.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榴风公司及其他股东都可以要求夏某补足出资。选项B正确。马某协助夏某抽逃出资,对榴风公司造成了损害,因此榴风公司可以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99.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在打工期间,刘某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A.郑某B.王某C.郑某的父母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100.★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哪些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扑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D.遇到特殊情况时延期受理答案:A,B,C解析:。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需向国务院办理审批农用地转批手续的是:()A.国务院批准的建没项目B.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C.设区的市级政府批准的大型管线工程D.占用土地超过70公顷答案:A,B解析:考查占用农用地的法定审批情形。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所以AB选项正确。注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划分农用地转批手续审批权的根据是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不是所占农用地的数量,征地手续审批权的划分是根据所占农用地的种类和数量。2.某公安局以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B:对刘某的处罚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C:如刘某为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D: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答案:A,C,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A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行政拘留虽然不适用听证程序,可是,本案中刘某被并处3000元罚款,超过了可以组织听证的2000元罚款的数额,刘某有权仅就罚款的数额、事项,提出听证请求。B选项错误。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D选项错误。3.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答案:A,B,D解析:【考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A项中对一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的案件,B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D项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都符合该条要求,应选。但C项不属于该条文所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范围,所以不选。4.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B: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D: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36、47、67条的规定,以上四项全部正确。5.某市区有一幢住宅楼,一个广告公司认为该楼的位置非常适合做广告宣传,遂与该楼顶层的几户居民协商将该幢住宅楼的楼顶租赁下来设置广告牌,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由顶层的几户居民均分,并且双方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该幢住宅楼中的其他用户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应当属于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共同所有,其租赁所得的收益应当在该住宅楼的所有住户中均分。就租金分配问题,楼顶的几户居民与该楼的其他居民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问法院的下列判决,哪项是正确的?()A:楼顶属于顶层几户居民所有,租金应由这几户居民分享B:楼顶属于该幢住宅楼的全部住户所有,租金应由全部住户分享C: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D: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之外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分为两种:(1)全体共有部分,即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屋顶、外墙、承重墙等;功能性附属设施如道路、大门、给水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休闲附属设施如绿地、树木花草、游泳池等,都属于全体共有部分。(2)部分共有部分,即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由此可见,屋顶应当属于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如果因屋顶租赁而收取租金,则应当在全体区分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将屋顶出租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本身有效,故D正确,C错误。6.2013年5月1日,张某为其妻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张某的养子小张。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指定小张为受益人时,应当经过其妻子的同意B.张某以其妻子为被保险人应当经过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C.张某以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的,应当经过其妻子书面同意D.如果小张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故意杀死张某妻子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答案:A,B,C解析:选项D: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下列有关保险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B.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D.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答案:A解析:。考查保险利益原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8.共用题干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5~88题。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答案:A,D解析: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选项A正确,B错误。由于丙和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即使更改保证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并非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只是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选项C错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D。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可选择由物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B不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原答案为AB)。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选项A正确。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ABC。本题当年公布的答案为AB,《物权法》实施后,C也应为正确答案。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9.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10.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调整的,必须报全国人大讨论决定C.备案审查制度只能审查宪法和法律D.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答案:D解析:考查法治工作基本格局。A选项错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选项错误,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C选项错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1.长生公司拟拆除该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下列叙述中,符合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是:()A.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公司可以自行拆除,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公司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绎批准后拆除C.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拆除D.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C。12.甲公司因扩建需要购买大型设备一台,遂向专门从事大型设备出租的乙公司提出要求租赁丙公司生产的最新型号,乙公司依靠自己多年的经验指出另一型号性能更好,并向甲公司提出建议,待甲公司同意后即从丙公司购买该设备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设备存在质量瑕疵,甲公司也不能直接向丙公司索赔B.乙公司需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租赁期间维修设备的义务属于甲公司D.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答案:B,C,D解析:B、C、D考点:融资租赁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可见,承租人甲公司可以直接向出卖人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甲公司选定设备型号依靠的是乙公司的经验和技能,因此乙公司需对甲公司承担责任,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情形下,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属于甲公司,C选项正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故D项正确。13.某市检察院运用电子设备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检察官办案过程,推动理性文明执法。关于理性文明执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B、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C、有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D、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为此,可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要求办案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但是,不能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ABC表述正确。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A、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人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15.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A:得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是债权的让与,丙受让债权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另《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乙当然可以解除合同。16.共用题干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的是:()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丁区人民法院答案:A,B,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17.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的是:()A.收买被拐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B.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C.在强奸妇女过程中致使其死亡D.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奸淫答案:A18.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案中天天饭店与郭某所签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系郭某与天天饭店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应履行该合同B.试用期期间不支付T资的约定无效,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向自己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C.试用期期间的约定无效,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D.合同无效,但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答案:B,C,D解析: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C选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B选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19.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组织宗教团体的自由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C.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D.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组织影响答案:A,D解析:A错:仅有宗教信仰自由;D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20.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有(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答案:B,C,D解析: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21.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A解析: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2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属于选举委员会职责的是哪些?A.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B.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C.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D.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答案:A,B,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10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故应选A、B、C、D四项。23.规划部门批准工商局建一处办公楼,但该处办公楼附近的气象局认为规划部门批准的办公楼影响气象站的天气预报,诉诸法院。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气象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其是行政机关B.气象局和工商局可以找其共同的上级机关市政府协调处理C.气象局因相邻权受损害可以以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D.气象局因其职能受侵犯,可以以规划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原告资格的确定。《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第1项又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可依沣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中气象局虽是国家机关,但在规划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丰,其也是一个权益受到影响的相对人,只不过其权利的行使并非来自民法,而是来自《气象法》的规定。故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提示:对《行诉若干解释》中的相邻权可作广义理解。24.甲将一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乙商行出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和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甲与乙商行订立的合同为:()A.买卖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保管合同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5.下列选项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B.由个人自行支付C.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D.由有关机构发放的补偿金先行支付答案:A,B,D解析: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6.警察甲因为公民吴某举报自己受贿而怀恨在心,遂用他人手机向某军官发了一条短信,捏造吴某与其妻同居的事实,该军官信任自己妻子未予理踩,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诽谤罪B.诬告陷害罪C.报复陷害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童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甲的行为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同时,甲的行为也不构成诽谤罪或者报复陷害罪。因此,D项当选。27.元谋抢夺一案,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过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又发现元谋除了抢夺行为,还有新的犯罪事实,对此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A.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答案:B解析:B。详情请参考根据《高检规则》第38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故B项当选。28.甲为治病,向乙药店购买天然牛黄若干,回家后,经检验发现为人工牛黄,甲一直与乙药店交涉未果,一年半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有:A.合同无效B.撤销合同C.违约责任D.主张惩罚性赔偿答案:C,D解析:在A选项中,药店为欺诈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不为无效合同,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否则撤销权消灭,B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虽然甲与药店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甲一直与药店交涉,表明诉讼时效中断,故甲提起违约之诉应予支持,且乙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在D选项中,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存在欺诈的,可主张10倍的惩罚性赔偿,故C、D选项正确。29.下列关于唐宋司法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A、唐承隋制、宋沿唐制,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B、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发生的案件C、宋太祖时,刑部被审刑院代替D、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史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答案:A解析:A项正确,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宋太祖是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而设立的,但刑部依然存在,但地位在审刑院之下,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了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刑部主要负责死刑复核、在押犯的申诉,以及官员的昭雪等事。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行为和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中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3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及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属于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但是仍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A项正确。32.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承诺人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国加入议定书》)专门对贸易权作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囯根据进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项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项补贴。选项D错误。《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囯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33.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答案:A,D34.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理解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其认可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B.法的实施,并不需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手段来保证C.法通常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D.法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答案:B解析:法的特征包括: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可见,选项ACD都符合法的特征的表达。  而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35.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在担任某信托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违法开展信托业务,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对此,陈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B.银监会可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C.国家工商总局可吊销该公司的金融许可证D.银监会可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审慎经营规则以及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法律责任。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信托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违法开展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A项正确。B、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该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信托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总经理陈某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据此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所以D项正确。3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下列关于派出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派出机构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B.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C.派出机构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D.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答案:B,D解析:。考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规则。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见本题的答案为B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D.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经支付排污费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答案:A,B解析:考查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A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C选项错在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只有在单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3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委托人民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不得再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B:只要经对方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委托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C:委托执行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D: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经过审查确认执行根据合法后,应立即开始执行答案:D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29条。D选项错误之处在于受委托法院无权对执行根据进行审查,即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根据确有错误,也只能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39.甲与乙为多年夫妻,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执,甲因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不公开审理B.应当公开审理C.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D.当事人如不服法院对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可以以此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考查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B错误;D错误,《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对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的救济机制。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张法官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而该规定是“保证司法公正”之“保持中立公正”的具体要求,故D项应选。41.?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2010年)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项,《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后25年。所以A错误。B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所以B正确。C项,《伯尔尼公约》要求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该公约是首次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TRIPs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所以C错误。D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I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规定在协议第3条,依该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公民的待遇。即除例外情况,要求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以国民待遇,但《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的规定依然有效。所以D错误。42.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答案:A,B,C,D解析:【考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详解】贩卖毒品的方式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情形,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此中间人也成立贩卖毒品罪,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中,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并不需要行为人将毒品放在自己身上,只要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支配,就是持有;同时,持有者并不一定就是所有者,因此选项C中,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选项C是正确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43.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C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B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乙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甲。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44.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A:某税务所税收人员李某在检查中怀疑个体户张某有漏税嫌疑,决定对其予以500元罚款B: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陈某认为某公司账目不清,要求该公司交纳2000元罚款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区公安局下辖某派出所民警明某在执勤中发现蔡某无照驾驶他人机动车,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的罚款D:某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本区某企业排放污水超标,但又鉴于该企业是纳税大户,所以仅对其予以1500元罚款,并予以警告答案:C解析: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警告或对个人罚款50元以下(治安罚款、道路交通罚款为200元以下,出入境罚款为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才可当场作出。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题中,A项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D项,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故应选。45.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它是在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程序简化,可以不完全按照普通程序的庭审顺序进行,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可见,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是应选的选项。《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46.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规定,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决定逮捕的人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只有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而没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只有逮捕的执行权没有决定权。故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2条规定,选项C正确。而且,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同时,无需通知被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故选项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逮捕仍应当亲自执行,对异地公安机关只有通知义务。故选项B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47.上海市甲工厂与天津市乙工厂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合同仲裁条款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后根据乙工厂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哪些程序做进一步的处理?()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D: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C项正确。48.张某看到自己的儿子张肖勇(18岁)晚上独自出门,就暗中跟踪。张某看见儿子进入了一家仓库,心中着急,但怕别人逮着儿子,就在仓库外替儿子望风。张肖勇从仓库中拿着一些洋酒出来,张某就叫过来儿子一起回家,然后在家中狠狠教训儿子,今后不准再有盗窃行为,査明张肖勇盗窃的洋酒价值2.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和儿子张肖勇构成了共同犯罪B.张肖勇构成了盗窃罪,张某不构成犯罪C.张某构成了片面共犯D.张某属于从犯答案:A,C,D解析:张肖勇盗窃时虽然和父亲张某没有意思联络,也不知道张某正在替自己望风,但张某知道儿子张肖勇正在实施盗窃,并实施了望风的帮助行为,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张某处于从犯地位。49.下列情况中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包括:()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之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D:陈某持有甲公司之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AB选项成立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CD两项符合这一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50.李某自某商场购得某电饭锅,后因质量问题电饭锅爆炸,炸伤李某。根据《合同法》,李某可请求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仅得请求违约责任B.仅得请求侵权责任C.有权请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得请求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李某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所售电饭锅存在质量问题,故李某可依据合同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又因该电饭锅发生爆炸,炸伤李某,侵害了李某的绝对权,李某可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在同一行为既为违约行为,又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选择行使诉权,或者请求违约责任,或者请求侵权责任,而不能合并行使诉权,既请求违约责任,又请求侵权责任。故本题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51.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详解:甲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6条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两者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D解析:AD。这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53.某故意伤害案,在一审程序中,下列选项中的人员,哪个可以担任陪审员?A:甲,大学毕业,22周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B: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周岁C:丙,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罚处罚,60周岁D: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50周岁答案:B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54.2010年甲向乙购买古书(韩非子》1本,但甲付款后,乙以甲未按约定价格付款为由拒绝交付该书。甲遂诉至a区基层人民法院,并请求乙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以下哪些选项可以作为诉的要素?()a.甲和乙b.a区基层法院c.甲与乙之间争议的买卖合同关系d.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向法院陈述的诉讼理由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诉的三要素包括: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55.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杀身亡D.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中侵占是自诉案件,属于第4种情况;C项属于第(5)种情况。56.高某因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员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A.高某B.高某的妻子C.高某的叔叔D.高某聘请的律师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5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中,近亲厲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所以,答案为A、B、D。57.共用题干下列诉讼请求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B: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C: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D: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市场价值变化导致实物贬值,公司要求补足出资的答案:A,B,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20条。《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58.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禁止令。A项,根据《刑法》第38条、第72条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的规定,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对假释犯不能适用禁止令。故A项错误,当选。B项,关于禁止令的内容,《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4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禁止出入的区域,依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的规定,应该是娱乐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以及其他对于保护被害人有特别意义的区域。不应该包括作为正常人必然要出现在那里的公共厕所。这对于实现禁止令的保护秩序作用没有意义。故C项错误,当选。D项,关于禁止令的期限,《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当选。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知,“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选项C、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据此可知,李军成为植物人后,其他合伙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其退伙。李军不会因其成为植物人而退伙,那么李军仍是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依然是有限合伙企业,而不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60.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均不予采纳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答案:A,B,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参见《行诉解释》第34条、第35条第2款、第37条的规定61.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假定条件也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假定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为模式是指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是不可以省略的D.假定条件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答案:C解析:。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以及假定条件在法律条文中均可省略,故选项C表达错误。62.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B、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C、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D、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答案:A,C解析:B项错误,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D项错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63.依照《刑法》,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A:海关会计童某私自将单位资金10万元借给朋友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货物脱手,童某将款项归还,所得盈利两人平分B:某储蓄所出纳将保险柜中的钱私自取出10万元资助其子出国,两个月后归还C:某国有棉纺厂厂长余某串通会计吴某,用厂里的资金10万元为私人炒股,盈利两人平分,1个月后将款项归还D:某中外合资企业的经理董某将本单位资金10万元私自借给好友治病,4个月后归还答案:A,C解析:依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B项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中的“3个月”这一罪与非罪的时间的标准。D项中中外合资企业的经理董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64.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何某刑事拘留,3个月后决定撤销案件并将何某释放。何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何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县公安局拘留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但被拘留3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在内B.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丁资标准给予何某45日的赔偿C.因对何某不属于错误拘留,不应给予赔偿,但可以酌情给予补偿D.如县公安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何某答案:A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程序、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3条、第39条。65.★关于法官任职,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A.郑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王某在同一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B.杨某和刘某系父子关系,杨某在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副庭长,刘某在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C.沈某原是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离任1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陈某是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同时兼任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答案:B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C项错误。《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D项错误。66.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几乎都是从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或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的B.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不一定是从律师当中选拔的,但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C.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所有担任法官的人员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D.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选拔、法律职业讲解:《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据此,法院院长、副院长也属于法官。而该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此可知,法院院长、副院长不一定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只需要具备法官条件即可。而该法第9条关于法官条件的规定并无“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之要求。故C项不准确,应选。其他选项正确,不赘述。68.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69.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关于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勇闯天涯驴友队在探索无峰山时遇到雪崩,多名队员失踪,队长王百岁艰难下山后6个月,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宣告失踪队员死亡B.刘某为成功驾校教练,在挑战探险项目飞越无人沙漠时。迟迟未抵达终点。后救援队在沙漠里发现刘某被撞毁的汽车,两年后,妻子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刘某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刘某死亡C.在F市上大学的甄苗晓因为沉溺网恋不听老师家人劝阻执意到M市去见网友贾维达,之后便杳无音讯。4年后其在N市打工的父母,可以到N市基层法院申请宣告死亡D.法院宣告刘八女丈夫仁泊岸死亡后一年,刘八女与本村章五歌登记结婚,没过多久仁泊岸又回到村里,其和刘八女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答案:A,C,D解析:考查宣告死亡案件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故A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C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D项错误。70.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C项正确,B项错误。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合同在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书面合同后就生效了,这与一般的合同的生效并无不同。但权利的转移则非如此,因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技术方案,具有无形性,并且可复制,非经登记无法公示其权利的转移,也不足以对权利进行保护,因此A项说法错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不是专利权的转让,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并不保证必然能够申请到专利权,因此D项表述错误。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共用题干下列有关信访的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田某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采用走访形式到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B: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收到李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李某C:某县工商局不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违反了信访规定D:沈某对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市政府复查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72.下列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办理B、在法定情形下,检察院对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不公开进行C、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D、经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A,C,D解析: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羁押审查规定》)第8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因此,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按照《羁押审查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所以,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而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D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73.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种,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交待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对被告人量刑畸重答案:D解析:【考点】二审改判的情形。详解:本题涉及第二审刑事诉讼的判决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见,A项符合第227条第1项;B、C项符合第227条第2项,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项应当依法改判,故D项正确。74.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解析:【考点】城乡规划的实施【详解】A项说法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项说法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项说法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D项说法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75.甲乙成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丙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不承担责任B:丙以自己实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C:丙以自己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D:丙与甲乙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76.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既可以在酒店居住,也可以在他人住所居住B.外国人居住必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C.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可以勤工俭学D.遣送出境的,5年内不许入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并没有强制规定外国人入境的居留场所。在他人家中居住是没有问题滴。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根据不同的居住地点,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了不同的程序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意,只有在旅馆以外的其他地方居住的时候才有时间限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勤工俭学或实习需要两个条件。“学校同意”+“加注信息”。完整的表述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遣送出境的,1至5年内不准入境。显然D项的表述并不正确。77.甲是一名护士。朋友乙请求甲私下为其子丙治疗网瘾。甲便在乙家中为丙治疗。由于方法不当导致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触犯医疗事故罪B.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触犯非法行医罪D.甲无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数的认定,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犯意、法益和罪名的个数。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成立,需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即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护士甲由于治疗网瘾的方法不当致丙死亡,是因为其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选择最佳治疗方案导致的,应当认定甲存在过失,但不应认定甲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构成医疗事故罪。B项正确。护士甲作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应当认识到若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发生,却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到,选择了不当方法进行治疗,导致患者丙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丙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立非法行医罪需要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有反复、持续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若只是偶然为他人治病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护士甲偶然一次为丙治疗网瘾致其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D项错误,如B项所述,甲由于方法不当致丙死亡的,其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珍贵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刑法处罚。因此,甲构成犯罪。78.某市工商局对中央商场实行执法检查时,认定商场销售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制作现场笔录,查扣这些物品,并责令该商场停业整顿,罚款1万元,但未制作决定书,只交给商场一处罚收据。事后,工商局未送达决定书。中央商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中,工商局制作并向商场送达决定书,声称当时已经制作了现场笔录,因此决定是合法的。工商局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证明其对商场的处罚是合法的。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对中央商场进行执法检查B.查扣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责令商场停业整顿D.罚款1万元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界定。选项A为行政检查,B为行政强制措施。79.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以下题。(2013年)关于该《工作纪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制定程序违法B.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C.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D.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解除。A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题中《工作纪律规定》的制定根本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程序违法,A项正确。B项:恋爱结婚自由,受到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属于基本人权之一,《工作纪律规定》对此无端限制,属于违法规定,B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违法,不能以此为根据解除劳动合同,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D项正确。80.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哪些级别的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A、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答案:A,D解析: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因此A、D两项是正确的,而B、C项所指的法院中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资格审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81.共用题干某国有事业单位领导司马一,在正式账目外私设内部账目,并截留事业经费、预算内资金购买高档小汽车,还指示会计伪造会计账簿、凭证,遭到本单位会计肖华的抵制,司马一恼羞成怒,寻找借口停发肖华的工资、奖金,并进一步强迫其提前退休,使肖华的生活陷入困境,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司马一的行为构成了:()A: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B:报复陷害罪C:虐待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A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82.刘某因对李某不满,一天持刀欲刺伤李某,但中途得知李某曾救过自己父亲的命,于是放弃了犯罪意图,并到公安局自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刘某应当采取下列何种称谓?()A.人犯B.犯罪嫌疑人C.被不起诉人D.被告人答案:C解析:。没有起诉,便不可能是被告人,《刑事诉讼法》亦无“人犯”的叫法,犯罪嫌疑人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以前的叫法,在此之后要么转化为被告人,要么转化为被不起诉人。83.2009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A.8月10日B.8月20日C.8月25日D.8月30日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84.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85.★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是正确的?()A.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B.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C.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D.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笫16、20、29条。8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下列哪一项对此的表述是不正确的?()A.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B.严禁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C.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D.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暂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7.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法律的外部证成则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信赖的前提的证成B.法律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C.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D.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答案:C解析:。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88.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A.不产生效力B.效力待定C.可撤销D.可变更答案:A解析: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9.某地居民李某一家因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急救,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其邻居刘某及其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取得了以下相关证据:在犯罪嫌疑人刘某家中搜出只剩下一半的“毒鼠强”,经化验与被害人李某一家所中毒药相同;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其投毒杀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刘某曾到过其厨房的陈述;刘某妻子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刘某妻子仍然提出自己无罪的辩解。根据上述论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刘某家中搜出的只剩一半的“毒鼠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B:刘某所作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C:李某所作的陈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D:刘某妻子在刑讯逼供之下所作的辩解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种类和排除规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二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该条只规定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三种证据排除规则,而被告人辩解不能被排除在外,故D项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B、C项都是有效的证据形式,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本题答案为D项。90.2013年5月1日,甲企业被许可印制发票,但因甲企业在依法印制发票时,为获得更多利益,非法印制了一大批发票,被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经查证,甲企业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非常严重,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发票管理秩序,该税务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没收甲企业因为非法印制发票盈利所得的20万元B.按违法所得的5%进行处罚,即罚款1万元C.没收甲企业用于非法印制发票的工具D.吊销甲企业的发票准印证答案:B解析: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选项B:本题中,甲企业非法印制发票,情节严重,应当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9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自认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自认的事实属于绝对免予证明的事实B.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对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C.当事人的承认与事实相符,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就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D.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答案:A,C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考点:自认讲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据此,自认的事实允许当事人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属于相对免予证明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的承认与事实相符,即便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作出的,仍然构成有效的自认,仍然会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C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选项B、D的说法正确。92.下列哪项做法不符合公务员管理规定?()A.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经有关机关批准在外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B.公务员甲因表现特别优秀,依程序被越一级晋升职务C.某行政机关对出现空缺的调研员职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D.某公务员主管部门把公务员培训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晋升的依据之一答案:A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综合考查了公务员管理中的多项内容,涉及《公务员法》第44条、第45条、第47条和第68条,其中选项A的做法错误,符合题干要求,93.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B.即使没有行政权力也能成为行政主体C.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D.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答案:B解析:选项B: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94.对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B.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C.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D.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认定。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非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B选项不正确。D选项,没有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罪名。95.张三欠李四10万元,李四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张三发出了支付令。就该支付令的效力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支付令自送达张三时起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如支付令发出40日后仍无法送达张三,该支付令失效C.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既能请求张三给付金钱,又能请求其给付有价证券,故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提出了多项支付请求,现张三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D.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对包括张三在内的多个债务人都享有金钱给付请求权,故向多个债务人都提出了支付请求,现张三一人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答案:A,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2条第2项,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4、435条的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故C、D项错误。9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答案:A,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吸收犯【详解】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成立吸收犯,需要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选项A中,行为人制造枪支、弹药后当然会持有或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因此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吸收关系。选项B中,前一盗窃行为与后一诈骗行为并不存在前述的吸收关系,后一诈骗行为又侵害了其他人的法益,因此也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因此这两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对此应该数罪并罚,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中,骗取贷款行为与高利转贷行为也不具备吸收关系,而应该属于牵连关系,即骗取贷款是手段行为,高利转贷是目的行为,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制造毒品后也必然会持有该毒品,因此成立吸收犯,选项D是正确的。97.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取得要件,没有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股东权的行使,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98.★有学者形象地描绘了宪法的产生过程、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在英国播下的种子,在美国开了花,在法国结的果,而后散布于欧美各国乃至世界各地。就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B.《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旧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D.《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是我国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公布施行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答案:C解析:。1923年曹锟贿选宪法为旧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C项说法错误。99.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A、先办理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然后再设定抵押B、经过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C、在抵押权实现时,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缴纳出让金D、再设定其他担保答案: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本题应选C项。10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司法协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278条第1款的规定,AB项正确;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3款的规定,D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巳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所以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所以排除B。关于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可知,只有在判决辛在实体或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本题C项的判决书笔误并不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不可以申请再审的,仅用裁定补正即可。同时参照2005年试卷三第35题及2006年试卷三第46题也可知,对于判决或调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书中的笔误用裁定补正即可,故不选C。关于D项,根据题干,因判决未涉疼子女抚养权问题,故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2.下列各项中,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宣告破产的裁定D.破产财产分配的裁定E.许可和解的裁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在破产程序中,只有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余各项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诉。3.★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A.除了社会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原告人、民事案件被告人、行政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确定C.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并且可以担任审判长D.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答案:A,B,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所以A项错误。根据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所以B项错误。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所以C项错误。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所以D项正确。4.张某因伙同他人共同杀人而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请问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对张某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称自己系自首,对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张某应当承担一定证明责任C.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某杀人时的一段视听资料,法院对该视听资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D.对张某的定罪证据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量刑证据则可以稍宽松一点答案:A,B,C,D解析:《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见,证明标准不需要排除一切怀疑,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A错误。《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可见,一般来说,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仅由检察院承担。B错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的查明行为,不承担证明责任,C错误。《刑诉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认定被告人有罪”是定罪,“处以刑罚”是量刑,可见,我国定罪、量刑是同一个证明标准。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5.王世昌在2014年4月6日一展览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王世昌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王世昌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亚瑟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述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在甲国,亚瑟的专利申请在先B.4月15日前王世昌展示的新发明是不受保护的,因为尚未申请专利C.甲国应当批准王世昌的专利申请,因中国已批准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得依其本国法决定是否批准王世昌的专利申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国家保护。A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有关优先权的规定,王世昌在甲国的申请日可以提前到4月6日,因此,不能说在甲国亚瑟的申请在先。B错误,依《巴黎公约》第11条的临时保护原则,展览之日也可受法律保护,2013年4月6日至15日是应当受到保护的。C错误,依公约第4条及第6条规定的独立性原则,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D正确。6.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适用不同的期间B.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C.法定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期间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根据《高检规则》第13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故D项错误。7.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借期1年,期间乙又借给了丙。在即将到期的前一天,乙将此电脑卖给了丁,乙称自己有一台电脑在丙处,而且,丁曾经见过乙使用该电脑。乙、丁协议,乙将请求丙返还电脑的权利转让给丁,丁同意。达成协议后,乙将此事通知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无权处分,但乙、丁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B.在乙、丁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协议时,视为交付完成,丁可以善意取得电脑C.在乙、丁达成协议并通知丙之后,丁方可善意取得电脑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答案:A,B,D解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故A正确。在丁构成善意取得之时,原权利人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乙的处分行为,明显违反了甲、乙之间借用合同之约定,也可基于所有权被侵害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故D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据此,通过指示交付进行无权处分的,是在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达成之时,视为交付,故B正确,C错误。8.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刺向乙,乙发现后赶紧拉自己身边的丙挡至身前,结果甲将丙刺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B.不管按照何种学说,对丙的死亡甲均应承担故意的责任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D.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答案:A,D解析: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刺杀,结果却刺死了丙,对甲而言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且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因此A项是正确的。对该种情形的处理,理论上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看法,根据前者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后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是错误的。乙将无辜第三人丙作为“垫背”的,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以命换命”显然已经超出了避险的限度。丙实质上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9.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要约应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已经符合了要约的两个法定要件,依法应视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购买即为承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因此,甲以车已售罄为由拒绝交付汽车的行为构成违约,正确答案只有A。10.被告人李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李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李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李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该解释第21条第4项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因此C为正确答案。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答案:B,C解析: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下,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故B是正确的;货物运输途中转卖的,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故C是正确的。本题考查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的内容,若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下,采CIF,货物风险在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1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有(  )。A.张某疑似患上职业病,尚在医学观察期间B.李某怀有身孕,还有5天即是预产期C.郝某非因工负伤,尚在医疗期内D.王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要求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教材P333。13.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如果李刚和李玲因为继承老李的遗产发生纠纷,李刚将姑姑李玲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李刚主张老李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则应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存在B.如果李玲主张自己应按照老李的口头遗嘱继承郊区房屋,而李刚否认口头遗嘱的存在,主张法定继承,那么李玲对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C.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的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D.如果李刚主张作为见证的三名护士都是李玲的债权人,那么李刚需要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答案:A,B,C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民诉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BC项正确,D项中的事实则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故D项错误。14.下列关于宪法解释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进行解释宪法B.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C.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英国D.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解析:。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进行解释宪法,所以A项错误。15.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A,D解析:【考点】合同有效的条件【详解】由于对于金钱占有即所有,因此甲用共同存款购买保险系属于有权处分,其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当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将会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种合同应为无效,故B项不当选。选项C,由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如果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无效,如果该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效力待定,因此C项不当选。选项D,《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查找不到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民政部门可以监护人的身份与甲达成赔偿协议。故D项当选。16.张成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玛丽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乐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成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玛丽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玛丽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张成属于甲国公民,即非成员国公民,其文章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只能依照“作品国籍”标准,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从而享有在一切成员国的国民待遇。A正确,B错误。在CD项中,玛丽为成员国的公民,中国为公约缔约国,根据“作者国籍”标准,玛丽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或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中国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CD正确。17.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菜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选项A、B:《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项表述为通知“其他股东”与法律规定不符,B项“一个月”也是错误的。选项C:《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C项的表述正确。选项D:《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股东名册”记载时,而不是“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D错误。18.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下列情形中,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有( )。A.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以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D.以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为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答案:A,B,C,D解析: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19.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011年)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合同适用意思自治。A正确。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条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B正确。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动产不适用意思自治。C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诉讼离婚不适用意思自治,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准据法。所以D错误。20.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甲盗窃毒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违禁品虽然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但是仍然属于财物,对违禁品可以成立侵犯财产的犯罪。甲要求乙销售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因为甲的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利益,贩卖毒品罪侵犯的是公众健康,所以不符合“事后不可罚”原则所要求的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的要求,理应数罪并罚。故AB项正确。CD项,乙接受甲的要求,销售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只定贩卖毒品罪。转移毒品罪,是为他人的毒品犯罪转移毒品,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行为。乙是甲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对毒品的实际转移,属于贩卖行为的内容,不能成立转移毒品罪等毒赃犯罪。乙销售毒品的行为,同时是为甲的盗窃罪销售赃物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条件,与贩卖毒品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只定贩卖毒品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21.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下列选项中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的有(  )。A.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B.颁发营业执照C.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D.颁发律师从业资格证E.颁发经营许可证答案:A,C解析:选项BDE: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2.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说法或做法正确的是:()A.甲申请复议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作出驳回甲复议申请的决定B.乙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处罚过轻,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C.申请人丙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后丙反悔,复议机关遂作出复议决定D.复议机关受理丁的复议申请后,发现丁的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驳回丁的复议申请答案:A,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AD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BC与该条例第51条、第50条第3款相悖。23.以下结论正确的是、A、歌星范某频繁走穴演出,但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范某逾期仍不缴纳,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从范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B、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直接扣押了该公司相对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并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某公司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该公司造成损害。该公司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D、某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公司的产品,将其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查封、拍卖费用,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后,剩余价款归还给该公司。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B选项中税务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4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D选项正确。根据第68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并且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都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以A选项中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因此A选项不正确: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能对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24.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25.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由于被开除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王某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其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问题:(1)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3)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4)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5)本案中王某的复议是否恰当?答案:解析:(1)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只有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由于本案的受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故已无适用独任制的可能性。(2)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离婚案件且王某提出了申请,则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3)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4)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5)王某的复议并不恰当,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是向作出是否准许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而非上一级人民法院。26.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宝华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明珠有限责任公司就一项办公软件购销合同产生纠纷,并在内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关于审理此案过程中文书的送达和相关证据的调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澳门终审法院在收到本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送达文书或者调查相关证据的委托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委托的法院进行送达和取证工作B、如果澳门法院发现受委托送达的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也应该送达C、澳门方面的法院在受到送达的委托书后,如果发现对于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可以不予执行受托事项D、内地法院可以委托澳门有关法院代为询问证人、鉴定人,也可以在澳门有关法院执行调取证据时派司法人员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答案:A,B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国内地与澳门之间的送达与取证。详解:该问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其中关于文书送达方面的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均需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在相互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时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委托的法院。关于调取证据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可见,澳门终审法院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送达文书或者调查相关证据的委托后,应该转送、转委托其他法院,A项正确。根据《安排》有关送达的规定,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法院均应送达,故B项正确。受委托方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为由,不予执行该委托,故C项错误。根据《安排》有关调取证据的规定,委托方法院可以要求受委托方法院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可见,本案中内地法院在澳门有关法院执行调取证据时派司法人员出席或者出席时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均需澳门有关法院的允许,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27.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依《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摄影作品《鸟巢》的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甲手中,因此,《鸟巢》著作权仍属于乙,但展览权原件所有人甲享有,A项说甲无权行使展览权是错误的。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无疑构成了剽窃,故选项B是正确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乙在书画市场上出售该摄影作品,应属于将作品属于公之于众,发表权已经行使,而且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乙的发表权。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丁的行为符合上述《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情形,已经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是错误的。28.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应报下列哪一(些)机关备案?()A.国务院B.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省人民政府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规章的备案。《立法法》第89条第4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某市晚报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报道该市某食品厂生产的儿童商品含有激素,使该厂销售额急剧下降,经查,该厂生产的食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B、某电器厂为推广该厂生产的新产品采取促销活动,促销期间新产品以成本价销售C、某广告公司明知某厂生产的保健品质次价高,仍为该厂代理制作了夸大产品性能的广告D、某电器商场采取促销活动,活动期间购买任何一款电器,均可参加抽奖,最高奖为一台5000元的电脑答案:C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A选项中的晚报不是经营者,其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根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才能构成低价倾销行为,以成本价销售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可以等于5000元。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30.甲潜入乙家盗窃,未找到钱财但看到桌子上有纸条一张,上书:“俺家甚穷,隔壁王家系大贪官,家资甚丰,可去其家盗窃”数日后,乙出差归来,看到桌子上有现金5万元,并留有纸条一张:“信息甚好,谢谢!”原来,甲果然根据纸条去王家盗窃得现金50万元,故又返回送给乙感谢费5万元针对盗窃王家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B.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C.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C解析:AC。乙向甲提供了犯罪信息,所以构成共犯。甲已有犯罪意图,所以乙不是教唆犯。31.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犬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32.甲国某公民由于某种罪行被甲国刑事检察部门提起公诉,该公民现在向乙国提出庇护的请求,下列有关该事件的选项不正确的是、()A、乙国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决定是否对该外国人进行庇护是乙国的权利B、该公民在犯有政治罪的情况下最有可能获得乙国庇护C、该公民在犯有劫机罪行的时候不会获得庇护D、乙国驻甲国使馆可以根据一般国际法对该甲国公民进行庇护答案:D解析: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因此,A项内容是正确的。从领土主权的角度来看,庇护的条件是由国家自主决定的,其中因政治原因而请求庇护从而给予政治庇护是最普遍的一种。当然国家的庇护不能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规定,如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等罪行的人,任何国家均不得给予庇护。因此,B、C两项内容正确。一国在领土以外进行的庇护被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馆舍等进行庇护。庇护是基于领土主权的行为,这种域外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依据的,不符合国际法的一般规则,D项内容是错误的。因此,只有D项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当选。3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是A.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D.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A正确,D错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B错误;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C正确。34.甲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被暂停上市。下列哪些停上市的规定?A.甲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B-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C.甲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D.甲公司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答案:A,C,D解析:.《证券法》第60条。35.某工程队承建某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住宅楼一栋,双方同意由工程队筹款提前开工。为了解决建材款问题,工程队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找到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科工作人员张某,请他向银行证明工程队有职业技术学院工程而职业技术学院未拨付工程款一事。张某征得基建科负责人的同意后,在工程队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担保栏内签了名并加盖了基建科公章。贷款期届满后,银行多次催要贷款,工程队拒不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经查,职业技术学院只是某大学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案中的委托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承包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C、该案中的借贷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D、银行向法院起诉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答案:A,C解析:承包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因此B项错误。银行向法院起诉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之一银行的意志而非国家意志。因此D项错误。36.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错解析: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的表述是错误的。37.律师翁某受托成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辩护人,翁某在侦查期间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向办案机关了解杨某涉嫌的罪名B.会见在押的杨某时向其核实有关证据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明杨某自首的证据材料D.翁某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杨某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招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B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故C选项正确。38.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A.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B.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C.行政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D.行政诉讼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和被代理人同意E.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答案:B,E解析:(1)选项A: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选项BC: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选项D: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4)选项E: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下列各项说法中,错误的有:A:甲购买了一瓶白酒,发现这瓶白酒里有一条死虫子,就与这家白酒厂联系。白酒厂核实后,同意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甲进行赔偿。但甲不同意,因为这家白酒厂商较为著名,甲要求这家白酒厂赔偿其100万元,并说如果白酒厂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就将购买带有死虫子白酒一事发布到网上。白酒厂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只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构不成刑事案件B:乙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谎称某一即将起飞的航班上被安装了炸弹。公安机关紧急通知机场制止了这架飞机起飞,让乘客下飞机后,对这架飞机进行了搜查,最后发现是虚假恐怖信息。延迟四个小时后,这架飞机起飞。因为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乙的行为构不成犯罪C:丙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丙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丙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D: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拘役,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任何仅仅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可能进行逮捕答案:A,B,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此,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选项A所说的情况构成了刑事案件,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1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40.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立功【详解】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因此,C选项中丙父找到丙的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行为,不能认定丙构成立功,C项正确。根据该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选项中,甲提供的是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A项正确。D选项丁仅仅提供给侦查机关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D项正确。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立功。因此,B中乙的行为构成立功,B项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4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下列哪一项规定没有体现执法为民理念?()A、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曰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B、我国《精神卫生法》第5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C、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D、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执法为民要求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A项是理性文明执法的具体表现;B项是保障和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体现;C项属于执法中尽量减少当事人成本的做法,是便民利民的体现。故A、B、C项均属于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D项是关于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直接依法治国理念,故应选。42.下列行为中,哪些是终局裁决,不可诉?A: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事项作最终裁决的B: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最终裁决的C:外国人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D:对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行政终局裁决:(1)《出境入境管理法》,见第36、64、81条规定。(2)《行政复议法》,见第5、30条规定。因此,C项亦正确。43.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答案:A,B解析:【考点】抵押权;代位权【详解】依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银行取得对甲房屋的抵押权。丙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属于无权占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房屋。丙的非法居住导致难以拍卖,而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已经构成对抵押权的危害,根据《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以,乙银行有权请求甲停止其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行为,要求其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选项正确。同时,乙银行亦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按该条规定,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不可代位行使其物权请求权,所以,C选项错误。乙银行只享有抵押权,只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并不享有抵押物所有权,其不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所以,D选项错误。44.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程序特别规定的是:()A.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C.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D.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答案:B,C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30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44条的规定,D项错误。4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A选项错误。4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的有(  )。A.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B.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C.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D.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答案:A,B,C,D解析:以上选项均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47.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B.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D.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E.税务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答案:A,B,D,E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属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48.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详解: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选项A: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种行为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1的规定,只有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本罪。即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甲编造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并无现实危害,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所以,即使为了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故,选项B也错误。选项C:本项是正确的。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选项D:无论查处多么严重的案件,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既包括对实体法的规定,也包括对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选项D说“可以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49.下列行政诉讼原则中,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50.以下有关专家证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C.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D.经人民法院通知,专家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A正确,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权利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专家证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即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才应当出庭,不是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故C错误。专家证人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不出庭,不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是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错误。51.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理,携带款项前去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合同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出实情。最终,丙支付30万元现金买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3万元后潜逃。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丙都构成合同诈骗罪B.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只有甲构成合同诈骗罪D.甲和乙都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2.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53.(本题25分)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问题: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答案:解析:(本题25分)【参考答案】1.(1)起诉状。钱某起诉状的主要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标题(民事起诉状)和当事人基本情况;正文包括诉讼请求(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尾部为落款、附项、日期等内容。(2)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要求写明:①标题、文书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诉讼代理人情况。④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正文。这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项内容:①事实。一审判决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方面。②理由。包括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两方面内容。③判决结果。必须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尾部。一审判决书要写清楚以下内容:①诉讼费用的负担。②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间、上诉法院名称。③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④判决日期。⑤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⑥书记员署名。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裁定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因为一审法院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该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甲县法院重审本案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上不能列孙某的名字。《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同时规定了调解与裁判程序,将二者并行作为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方式。调解与裁判作为两种不同的程序,在审判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正确地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合理地运用这两种审判方式,对于解决纠纷、定纷止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强制调解、久调不决、排斥调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从理论上说是由于我国调审合一诉讼模式的弊端造成的,从实践上说是由于一些法官没有正确地处理好调解与审判的关系造成的。要正确地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归根到底还是要在理论上给调解制度予以准确定位,在审判中正确运用调解制度。审判与调解从总体上来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但二者各有其优点。调解制度具有简单快捷、利于双方认可处理结果使矛盾得到较为彻底的化解等优点,这使得调解在许多方面能够弥补审判的不足,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转型时期处理调解与判决的总体做法应当是调解优先、注重调解,尽量做好调解工作。但也要注意,调解并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一些不能或不宜调解的案件,以及经一段时间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案件要及时判决。具体来说,对于以下纠纷,要注重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由于当事人多为家庭成员,互相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调解工作相对容易展开。另外,通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比起强制性地判决更利于解决纠纷。(2)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纠纷。(3)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的纠纷。(4)由于一方或双方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当引起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通过调解过程,向当事人阐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使其懂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利于定纷止争。但是,对于以下案件,不应调解或应及时作出判决:(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2)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3)当事人以拖延诉讼时间为目的要求调解的。(4)对于本身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之希望的案件,或经过一段时间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也应少调解并及时作出判决,以防止久调不决之现象的发生。54.下列关于代理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经营沙发批发业务,因为库存不够,甲公司可以委托非公司员工的自然人丁某去家具厂订购家具B.甲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常在乙公司订货,因货不多,遂委托其弟丁某去乙去订货C.甲与乙于下个月举行婚礼,原计划于本周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但因为公司派出外地暂时工作一个月,为了能够在举行婚礼前办好结婚证,就授权好朋友丁与其未婚妻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D.自然人甲是从事二级市场交易的,一天因为其他事项无法上网进行交易,于是委托好朋友丁按照其指示以其名义进行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答案:A,B,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代理。《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只有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活动中不能代理,本题中ABD中虽然主体不同,但都是民事主体,且代理行为不是非本人亲自实施的,所以可以授权他人代理从事。但C选项中涉及的结婚登记,属于只能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活动,不能代理。55.某偏远村庄经常有外地的妇女被卖到这里作媳妇,但当地派出所长刘某屡次接到被拐妇女的亲戚报案,却从未理会。某日上级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来此地营救被拐卖妇女,当地村长张某聚集村民阻碍公安人员的解救行动,村民吴某、黄某携带锄头等物威胁参加解救行动的公安人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派出所长刘某接到报案不理会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B.张某、吴某、黄某等阻碍解救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C.张某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D.吴某、黄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416条第1款,刘某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A正确。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聚众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所以只有张某构成本罪,而在阻碍解救的过程中,其他参与者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故B错误,D正确。根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成立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注意此罪的主体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主体的区别,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故C错误。56.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答案:C解析:【考点】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详解】《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结合本题,没有信息透露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决议违法,所以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香根餐饮有限公司仅业绩不佳,没有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因此,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题干转让分店属于转让主要财产,丙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C项正确。D选项错误,丙并没有不履行股东义务。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两头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应理解为是由于饲养动物的独立行为致人损害,在此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动物致人损害,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甲牛将乙牛撞下桥摔死,是由于甲、乙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C。58.大学生王某因恋爱问题非常郁闷,室友李某极力劝其跳楼自杀以解脱痛苦。王某便在半夜从宿舍阳台跳下去,不料将路过的赵某砸死,王某自己则身受重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自杀并非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李某的教唆行为也不成立犯罪B、如果李某的行为达到了对王某行为的支配程度,则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C、由于跳楼自杀将人砸死这一事件过于异常,故王某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对赵某的死亡,王某如果无法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答案:A,B,D解析: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所谓共犯从属性,指的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取决于正犯的成立与否。如果正犯不成立,则相应的共犯也不成立。所以,教唆自杀的行为,根据从属性的原理不成立犯罪。B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李某的劝诱行为支配了王某的行为,则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不存在介入因素时,采用的方法是“条件理论”,即“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套用这个公式,如果王某不跳楼,赵某就不会死,所以跳楼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王某无法预见,说明主观上没有过失,则赵某死亡的结果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无需负责。59.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节目演出组到某山区演出,该地属自然保护区范围。演出组在某一天然景点搭设了一座栈桥,为运送演出设备在区内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区内环境和植被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毁坏。演出计划得到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演出组并已付钱请当地人承担恢复原貌工作。关于该事件的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演出组在该自然保护区内景点修建的是临时建筑物,其影响环境的行为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B、演出组为了演出需要而搭设栈桥,不属于工业性项目,也没有排放污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无需过问C、演出组的行为即使对当地环境有影响,也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不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D、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处罚规定答案:A,B,C,D解析: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以上规定可知:所有影响环境的行为都受《环境保护法》的约束,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所以A、B项错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所以C项错误。《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有可以适用的处罚规定,故D项错误。60.下列事项中,哪些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B、营业地分别位于两个缔约国的甲、乙两公司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C、第三方可能对货物提出的权利和要求D、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答案:A,B,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的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A项属于所有权转移问题(注意:公约涉及风险转移问题,但风险转移不等同于所有权转移),B项属于合同的效力问题,D项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上述三项都属于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而C项第三方权利,公约对之有明确规定,故选A、B、D。61.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桥的通知》,分别向村民刘某等人强制集资2千元。李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将集资款调整为每人1千元,李某等人不服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C.若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D.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A、C考点:级别管辖、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讲解:在本题,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起诉,被告应当是县政府。县政府作为被告,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正确。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判决予以撤销,至多不承认其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故选项B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征收集资款不属于“不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情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若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原机关负责执行。在本案,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当由县政府申请。故选项D表述错误。62.下列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出于泄愤报复而对某一建筑物实施放火,刚引燃即被扑灭,甲成立放火罪的未遂B、乙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乙成立危险驾驶罪C、民警丙酒后将自己的配枪赠与朋友,丙的行为不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D、丁不具有驾驶资格,但从事校车业务,在运输中严重超载,对丁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被燃物“独立燃烧”,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的既遂。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已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可以将此处的“出借”解释为包含“赠与”。实质的理由在于,赠与他人枪支是比出借枪支性质更严重的行为,根据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道理,赠与他人枪支的行为应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因此,丁成立危险驾驶罪。63.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D: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64.非典期间,李某在街上闲逛见到刘某在路边卖麻辣烫,便将一把水果刀插在桌上,拿起麻辣烫就吃。吃完后,刘某问李某要钱,李某说自己只有5元,刘某坚持要20元,李某说10元行不行,刘某说至少15元。李某说没有,就开始耍无赖,并称自己有非典,谁再要钱就吐谁。周围有人报了警,后来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持刀抢东西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认为刀只是个形式,在全案中没有发挥作用,而且双方有讨价还价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以寻衅滋事罪改判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B-刀在本案中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C.一审法院运用了辩证推理D.二审法院作出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答案:B,C,D解析: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事实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情况。故A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刀不是检察院追诉和被追诉人辩护的对象。故B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错误,当选。一审法院没有运用辩证推理,而是运用了演绎推理,按照三段论的模式作出判决,认为形式上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C项错误,当选。二审法院法官作出的解释不是有权解释,其解释仅仅是对案件判决的说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故D项错误,当选。65.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答案:D解析:《法官行为规范》第5条规定:“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据此,法官尽管应恪守中立,但为落实司法为民,也可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另外,从司法效率和公正的角度讲,这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而非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66.甲国是一个海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它通过高科技的卫星遥感发现了在东太平洋的洋底有一块面积为35平方公里的锰矿区,甲国想开发这块矿。假定甲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块矿是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那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B、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C、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D、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一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答案:D解析: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自愿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任何将这一区域圈定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并独立开发的行为是错误的。67.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丁公司能够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虽然丙公司系恶意取得汇票,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丁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给付了相应对价,故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乙公司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以在票据上签章为前提。乙公司在汇票上的签章系伪造,实际上并未在汇票上签章,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虽然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丁公司并未因此丧失票据权利,郑某在汇票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故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4.孙某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孙某虽然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但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汇票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68.★★甲省新闻出版局以某制药厂非法印制出版物为由处其8万元罚款。制药厂不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国家新闻出版署将罚款减为5万元。制药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甲市新闻出版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某制药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甲市新闻出版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第17条。69.李某(男)和卖淫女王某共谋,在卖淫女接待完嫖客朱某后,李某立即出面,以向朱某领导告发为由,索要朱某封口费1万元,朱某怕单位领导知道后影响自己的前程,之后就范。李某给王某提成2,000元。则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诈骗罪B.抢劫罪C.敲诈勒索罪D.不构成犯罪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70.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小神童玩具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批玩具的质量重新鉴定,此时,人民法院可以?A.决定延期审理B.裁定延期审理C.决定中止诉讼D.裁定中止诉讼答案:A解析:【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本题中的小神童玩具厂向法院申请对玩具的质量重新鉴定,应属于该情形。并且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延期审理。延期审理不在裁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人民法院遇到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应当通过决定的方式作出。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71.2017年年底,河东市银保监局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甲城市银行存在诸多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业务,遂对其采取了部分措施,下列有关措施的采取正确的是?A.经省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申请司法机关查询甲城市银行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账户B.经国务院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限制甲城市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C.国务院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D.市银保监局可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答案: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所以查询账户,只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银保监局可直接查询,无需请司法机关协助,如果需要冻结才需要司法机关协助,所以A项错误。第3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采取“限制分红及其他收入”的措施,应该是在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先行采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情况下,或者情况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行、影响存款人及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方能采取,不能“直接”采取,B项错误。甲城市银行违反审慎经营的业务规则,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改正的措施,C项正确。限期改正的措施,市级银保监会无权采取,只有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才有权限作出,D项错误。72.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答案:A,B,C解析: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甲、乙、戊均未实际参加创作,不能成为作者,A、B、C三项错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D正确。73.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甲公司在2个月后提起对乙公司的诉讼,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驳回甲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的起诉C.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D.应当依法解除保全答案:D解析:考查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D项正确,、74.在下列哪一或者哪些情况下,检察官的职务应该被提请免除?()A.甲由检察院调动到政法委B.乙被选为某市人大代表C.丙因为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D.丁达到退休年龄,正式退休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项不应提请免除,因为检察官不得兼任的乃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并非人大代表。75.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締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締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答案:A,C,D解析:。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在民商事法律范围以外,条约在国内的地位和适用问题,由于缺乏宪法或基本法的依据,同时也存在不一致的实践和不同方面的认识,所以尚不能简单笼统地认为,条约的直接适用已经或必将作为任何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唯一方式。故A是错误的。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在民商事法律范围内,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在整个法律范围内,也没有优先适用条约的统一规定。因此C是错误的。D项的错误在于我国对自己没有参加的条约并没有优先适用条约的义务。76.关于刑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可禁止其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期间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活动B.逮捕后分娩的妇女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之后再起诉的,虽然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答案:C解析:①禁止令不是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时期内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A选项错误。②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B选项错误。③同一犯罪只能判处一次同种刑罚。C选项正确。④对于被判处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刑法并未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D选项错误。77.共用题干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工商局以某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为由给予1800元罚款。该企业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该企业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起诉。该法院安排审判员丁某一人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B:本案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应经该企业同意C:本案应在45日内审结D:本案审理对象是1800元罚款答案:C解析:《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78.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B:单位犯罪主体不区分所有制性质C: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答案:A,B,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单位进行的犯罪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即依法成立具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独资、私有企业单位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就可构成单位犯罪。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因为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也可成立单位犯罪,故为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个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C项的情形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D项表述的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正确的。79.某税务所以非法印制完税凭证为由对个体工商户李某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李某不服,以设立税务所的县税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税务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不同意。法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A.以税务所为被告审理本案B.以县税务局为被告审理本案C.裁定驳回起诉D.裁定终结诉讼E.通知县税务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80.大王(21岁)与小王(19岁)是哥俩,平日游手好闲。某日在街上闲逛,发现村头老王家门口卧着一头黄牛,大王想起曾经向老王借黄牛时老王不借,心中越发郁闷想伺机报复,于是对小王说去拿块石头打它。小王遂拿起一石块砸向黄牛。黄牛疼痛跃起向前猛冲。此时老王的邻居赵老太太(70岁)刚出院门,正欲上街,见黄牛朝自己冲来便急忙闪躲,慌忙中碰到了在街边摆摊的杜某,将杜某的货摊打翻,损失价值达1,000元。赵老太太也摔伤在地,导致右腿骨折并入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题:1.赵老太太因躲闪黄牛而撞翻杜某的货摊的行为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大王和小王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4.若小王当时8岁,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5.杜某货摊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解析:1.赵老太太因躲闪黄牛,而撞翻杜某的货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大王和小王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3.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可以向老王主张,也可以向大王和小王主张。《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赵老太太可以向老王主张侵权赔偿,还可以向大王、小王主张侵权赔偿,如小王当时才8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小王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赵老太太还可以向小王的监护人主张承担相应责任。5.对于杜某货摊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大王、小王共同承担。如果老王对其所有的黄牛疏于管理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81.★下列有关我国经济制度的论述,错误的是、()A.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B.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D.我国的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项中的内容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已作出了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1988年修宪时,国家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修宪时,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故B项正确。C项中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该项正确。在自然资源中,除矿藏和水流专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他资源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所以D项正确。82.关于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决定了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B.人权一旦转化为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后,国家机关都应受其基本权利的约束C.基本权利与人权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适用效力和领域都不受限制D.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答案:C解析:。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都不受限制。83.甲乙两国因大陆架上覆水域的争议引发冲突升级,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乙国军队突入甲国境内。丙国保持中立,依《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战争法的规则,下列正确的是哪几项?()A.甲国大陆架的上覆水域自然为其专属经济区B.甲乙两国交战后,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也随之废止C.丙国应防止甲乙两国在其领土内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D.甲乙两国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将战俘释放并遣返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战争法。A错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如果沿海国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则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如果沿海国未建立专属经济区,则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也应适用公海制度。B错误,在经贸方面,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C正确,依相关战争法,中立国有义务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动,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区域内装备船舰或增加船舰武装。D正确,依相关国际法,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C解析:【考点】《法经》(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大清新刑律》【详解】废除宫刑制度、创设鞭刑和杖刑,均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成。当时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故C项表述错误。85.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若诉讼提起后,甲厂在应诉后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和乙公司的仲裁协议,而乙公司主张仲裁协议内容无效。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南本案法院直接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B.法院可继续进行审理C.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则可以由A市中级法院审查其效力D.应当将仲裁协议送交本案法院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根据《仲裁法》第20条和《仲裁法解释》第12条、《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D项错误。86.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该《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87.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88.凯撒酒店诉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南京凯撒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7年8月16日,南京凯撒酒店向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凯撒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凯撒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凯撒酒店账户。200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简称南京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凯撒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凯撒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但凯撒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如果凯撒酒店要求听证,它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听证会进行的程序包括哪些主要内容?2.如果凯撒酒店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你认为它是否改变了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4.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凯撒酒店可否要求撤回申请?5.如果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罚决定且已生效,凯撒酒店可否申请再审?如果可以,应向哪个法院申请?6.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7.原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凯撒酒店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答案:解析:1.凯撒酒店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告知将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日(2009年3月29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会进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由行政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2.凯撒酒店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外汇管理实施垂直领导,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复议机关变更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将罚款从4.5万元改为4万元。4.可以撤回。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凯撒酒店说明理由,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复议申请。5.凯撒酒店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6.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中止执行。7.凯撒酒店对再审判决仍然可以提起上诉。本案是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对所作判决当事人可上诉。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生解答此题时,需要注意: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有审判监督权,当事人只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考生应该特别注意《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之间的区别。仅有当事人的申诉,并不能引起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停止执行,只有经过法院决定再审后,才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且此时法院并无裁量权,其必须中止执行。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的行政复议管理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如海关、外汇、金融、国税等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种是在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即在县级、地级实行,如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监督机关等则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89.某女不愿意与某男结婚,但某男对某女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与你“同归于尽”。没有办法,某女只得同意与某男结婚。2003年1月,某女被迫与某男登记结婚。结婚初,双方关系稳定,某女照常上班工作。但是,不久双方的关系开始逐渐恶化。2003年12月,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某男认为,婚姻关系是双方依法登记形成的,如果要撤销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撤销。而某女和某男的父母认为,他们为某女和某男的婚事操心出钱,应由他们决定是否申请撤销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谁有撤销申请权?A:某男B:某男的父母C:某女D:某女的父母答案: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提出撤销的申请。因此,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某女有撤销申请权,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90.甲国人乔治与中国人王梅结婚,两人又与另一中国人陈某在北京组建了一经营与甲国贸易的公司,后因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争议(乔治称双方有过协议适用甲国法律)及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争议,陈某将乔治诉诸中国某法院。后乔治与王梅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并因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乔治称其与王梅同意离婚适用甲国法律。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所购办公用房应适用其协议选择的甲国法律B.乔治与王梅离婚应适用两人同意适用的甲国法律C.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选择的法律必须与该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贸易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答案: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错。B错,双方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C错误,依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正确。91.下列情况会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有:()A.张某将自己的一间商铺出售给杨某并为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二人为了少交税通过阴阳合同的形式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后被法院认定无效B.甲公司为获得乙之借款,特以自有的厂房向乙办理了抵押手续和房屋预告登记,后乙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于是免除了甲公司对其的债务和担保C.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楼盘整体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在楼盘竣工并能进行不动产登记1个月后,该预告登记因未申请登记而失效D.范某向吴某谎称其位于某地段的房屋闹鬼而诱使吴某将自己位于该地段的房屋以低于市价40%的价格卖给了范某并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解释(一)》规定的导致房屋预告登记失效的各种情形。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所称的“债权消灭”。因此,本题中的ABD三个选项都属于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以及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债权的情形,故当选。而C选项不符合《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的情形,故C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9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相关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导致车辆失控的原因是甲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造成的自然反应,甲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是否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甲仅以杀害相威胁要求乙不得报警,但未直接以暴力或胁迫手段迫使乙自杀,因此,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正确。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在本案中,甲将乙撞翻在马路上,使其处在一种高度危险的环境中,其后乙的行为并非异常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选项D正确。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是行为人造成的,即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93.某港口公安局东山码头派出所民警纪某在所辖范围内执勤时发现有一条民船未办卸货手续而卸货,同船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邹某称已收取管理费,纪某即要求邹某到派出所讲清楚问题。遭拒绝后,纪某即使用电击器将邹某击伤,随后将邹某带到派出所。事发后,某区公安局认定纪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对纪某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纪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正在执行职务B: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合法C: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职责范围D: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违法答案:A解析:本题中纪某作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是公务员,但其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有四个因素要考虑,即时间、岗位、职责和命令。本题中,纪某是在值勤,履行港口秩序维持的职责,因此是职务行为,但这个职务行为行使的程序和方式不当,违反了法律。本题B、C、D三项所犯的共同错误都是将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的标准,而真正的判断标准是如上所述的四个因素。而且,职务行为不都是合法的,实践中有各种各样职务行为违法的情况,C项超越职责范围是其中的一种,故选A项。9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答案: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权代理【详解】本题中,甲以乙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显然是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如果乙公司追认,则合同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成立。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基于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项错误,B项正确。而在乙公司不追认的情况下,合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选择D项。这正是出题人设置的易错点。《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目中甲伪造乙公司公章,看起来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但是,伪造公章并不构成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的法律效果,就在于不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而且这种理由往往是被代理人造成的,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可责性。在此情况下,善意的第三人更值得法律保护。例如本题若设为因乙公司公章管理混乱,甲借机持乙公司的真实公章进行无权代理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被伪造公章便要承受合同,那么经济生活中必将人人自危以致秩序崩溃,更进一步,被伪造签名的人又将如何自处?95.甲欠乙20万元,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甲发出了支付令。如果甲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暂无清偿能力,请求延缓债务清偿期限的书面异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乙不同意的除外D.异议期间届满,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考查支付令异议的审查。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本题中甲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B、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项正确。96.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一些重大、疑难或者复杂的案件时,很多情况下会遇到难以作出最后决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所述中哪些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A: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合议庭经审理拟判处某甲死刑B:在某地法院对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之间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截然相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C:某地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被告人某丙10年有期徒刑错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告人某丁被某地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到某地人民法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合议庭查明某丁为外国人答案:A,B,C解析:【考点】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8条规定,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见,A、B、C项正确。本条并未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予以特殊处理,而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属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不符合前提要求,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C项。97.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伊丽莎由”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荷兰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区,可不经批准自由航行通过B.“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K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伊丽莎白”号在荷兰毗连区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对“伊丽莎白”号的紧追到公海时因需要加油可改换飞机再行紧追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规则:(1)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沿海国在毗邻区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2)紧追行为只能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根据题意,“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违反海关事项,可由丁国海上执法船或飞机行使紧追权。故BC正确。(3)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4)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选项D错误。98.甲是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经长期研究,完成单位交付的研发任务,开发出了一种抗癌新药,现欲申请专利。以下关于该成果权利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甲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专利申请权归乙公司,专利权归甲C.专利申请权归甲,专利权归乙公司D.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乙公司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所以本题选D选项。99.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A:鸡蛋孵出小鸡B:山羊身上的羊毛C:空调中放出的冷气D:鸡生的蛋答案:D解析: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者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新物。A项中,孵出的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B项中羊毛是山羊的一部分;C项中的冷气不为人所控制,不属于民法上的物;而且冷气也并非空调所产生,空调只是将空气制冷而已,故冷气不可能是空调的孳息;D项,鸡蛋由鸡产生,显然属于孳息。因此,D项正确。100.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答案:C解析:《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该条对宪法修改程序作了规定,而不是通过“专章”规定,故A项正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故B项正确。《立法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44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立法法》对法律的公布主体作了规定,对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主体并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宪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例如,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于同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故C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3条第2款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据此,D项正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