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招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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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招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A:被告单位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C:检察院D: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该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正确答案是C。2.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适用中国法律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应驳回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_公共秩序的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错,新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D错,不是驳回起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3.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要求石场关闭和外迁的行为是对原行政许可的( )。A.宣布无效B.撤回C.宣布撤销D.效力维持E.注销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撤回和注销。90年代初的行政许可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不违背,行政行为也没有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合法要件也无瑕疵,因此不属于无效,也不属于撤销。关闭石场的行为是因为当年许可办石场的行政行为与新的规定相违背,只能是对行政许可的撤回。4.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过失犯罪不适用D.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太绝对,B是过失犯罪才行,因此都错误。根据该条规定,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不适用,故C错误。D正确。5.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调解的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在立案前不可以就纠纷进行调解B:法院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C: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进行调解D:法院可以在立案至判决作出前都可以进行调解答案: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正确,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6.有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评估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评估报告B.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C.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3日内予以书面补正D.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的书面补正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答案:C,D解析:根据《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9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故选项A错误。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所以选项B错误。第2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补正,因此选项C正确。第2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以选项D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共用题干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答案:A,D解析: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8.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脏罪。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项正确。9.下列有关法律语言、法律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为“应为”或“勿为”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适用法律语句本身的过程,而是适用法律语句之中的语义的过程D.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不表述法律规则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律语言、法律规则讲解:A项正确,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二者分别对应“应为”和“勿为”的行为模式。B项正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将制定权限指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主体,因此本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法律语句是法律语义的载体,法官只能根据语义作出法律决定。D项正确,比如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的法律条文完全没有表述法律规则。10.刘某因要扩展自己的经营业务,于是向朋友陈某借款25万元,约定10月15日还款。同时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将汽车抵押给陈某,如刘某到期不清偿贷款的,陈某得依法行使抵押权。双方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但是还款期临近,陈某多次催促,刘某一直都没有答复。于是10月8日,陈某就持抵押登记证明将刘某抵押的汽车开走。10月15日,刘绝返还汽车。则陈某的行为:()A.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不能清偿,陈某得拍卖汽车还款B.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清偿完贷款,陈某应返还汽车C.不合法,但因刘某构成预期违约,陈某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D.不合法,陈某应将汽车返还刘某,并赔偿因扣押汽车给刘某造成的损失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讲解:《物权法》第195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陈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陈某无权直接将抵押物扣押,也不能提前行使抵押权。故本题应选D。11.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目前不在本地,要待自己1个月后回来时再作处理。法院对此如何处理?()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B.裁定延期执行丙的财产C.中止对乙的执行D.裁定驳回丙的异议答案:A,C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必须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方构成有效异议,本案丙的主张并未构成有效异议,因而可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12.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判决与裁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判决对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而裁定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B.判决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可以作出,而裁定只能在一审中作出C.判决针对实体事项作出,裁定针对程序事项作出D.判决通常在诉讼的最后阶段作出,而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答案:D解析:考查判决与裁定的异同。裁定作出后,对法院也具有拘束力,而不仅仅对当事人有效,因此A项错误:B项错误,判决和裁定都既可以在一审中作出也可以在二审中作出;C项错误,判决是针对实体事项作出,裁定主要针对程序事项作出,但也可能针对实体事项作出,如保全和先予执行。13.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答案:A,D解析:甲病故时,乙被宣告死亡,3年后,乙返回。其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依民法理论,其享有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1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答案:B解析:【考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详解:A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B选项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C选项,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前三款罪(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的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1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通过信用证支付方式支付货物款项。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依UCP600的规定,有关该汇票的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虽然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开证行仍要对受益人承付B.该汇票的出票人是开证行C.该信用证只有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才是不可撤销信用证D.该汇票的出票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答案:A,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对,依UCP600,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买方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付款义务,并不因为申请人的失去支付能力的原因而拒付,也不能应申请人的拒付要求而拒付。依UCP600第6条c项,信用证不得开成任何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兌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包括汇票,因而汇票不可能是由开证行自己出具的。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是开证行,因为是银行信用。B错,出票人应当是受益人。C错,依UCP600,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D正确。16.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解析:考点: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借款合同讲解:《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是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具备即可,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精神,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收取担保费,因此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丙戊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款仍然有效,D选项错误。17.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问题】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6.甲是否可以从金某处要回玉石,为什么?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答案:解析:1.不能。甲乙之间的约定为生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甲乙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亦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2.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单方允诺和要约两种不同的认识。单方允诺观点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允诺只要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即无条件给付相应的金钱、物品或其他物质奖励。要约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相当于合同中的承诺。丙有权要求甲履行悬赏内容,甲应当将5000元支付给丙。3.不承担。丙丁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无需赔偿玉石丢失的责任。4.不能。该玉石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故李某不能善意取得质权。5.不可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即使善意无过失也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6.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归金某占有后,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之日起2年内追回该玉石。7.丙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拒不返还构成恶意占有,侵害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但丙丧失了对玉石的占有,故甲只能要求丙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戊将玉石偷走并占为己有后并非法处分,对甲造成的损害,甲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是善意取得,但动产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的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时效取得,拾得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所有权人。权利人对遗失物、盗赃物的取回分为“有偿回复”和“无偿回复”两种。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取回该遗失物应支付受让人一定的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赔偿规定向拾得人追偿。18.以下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8月1日至10日支付货款,甲公司工作人员记错了日期,于2005年7月5日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B:王某被张姓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王某工作后,仍向自己的亲生父母支付赡养费C:黄某与邻居徐某都喂养了200头羊,某日两人一起放羊时,黄某错把徐某的20头羊当做是自己的羊而喂养D:蒋某与毛某用打扑克的方式赌博,蒋某输给了毛某,向毛某支付了1000元钱答案:A,B,D解析: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的不构成不当得利,A选项中甲公司主动提前清偿,乙公司受领了债务的清偿,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取得利益,债权人得到的利益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B选项中养子女赡养生父母的行为属于尽道德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支出的费用,养子女不能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也不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中虽然蒋某没有给付的法律义务,毛某也没有得到财产的权利,但是给付一方给付财产虽然原因不合法,也不能以不当得利请求对方返还,当然,对方也不能取得财产,该财产应当收缴。C选项中虽然由于黄某自己的行为,致使黄某受损,徐某获得利益,但是徐某的获利仍然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仍构成不当得利。19.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答案:B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20.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报请最髙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C项符合题意。21.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代言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枰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的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如果小潘11月20日收到三件商品后,对购得的三件商品都不满意,当日就想退货,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手机可以退货B.窗帘不能退货,因为是定制的C.如果光碟尚未拆封,则可以退货D.如果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则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商家承担答案:A,B,C,D解析:。考查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则。ABC正确当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22.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2010年)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人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A.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B.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C.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D.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法之临时建设。A、B项:《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A选项“城管部门批准”错误;B选项正确。C项:《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C选项不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D选项中“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做法不合法。23.一日,肖某走至一住宅楼的一单元楼下时被突然落下的一个花盆砸伤,经查,该花盆是由楼顶玩耍的三名小孩不小心撞掉的,但不知是哪一个小孩撞掉的。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正确的是:A: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肖某无须证明是哪一个小孩撞掉的B: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小孩证明自己没有过错C: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小孩证明自己的行为与花盆落地没有因果关系D:按照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肖某需证明小孩的过错答案:C解析:共同危险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施危险行为的小孩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答案: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符合该规定,故A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B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故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D项正确。25.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男)和卖淫女王某共谋,在卖淫女接待完嫖客朱某后,李某立即出面,以向朱某领导告发为由,索要朱某封口费1万元,朱某怕单位领导知道后影响自己的前程,之后就范。李某给王某提成2,000元。则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诈骗罪B.抢劫罪C.敲诈勒索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26.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因下列哪些情形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A: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C: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答案:A,B解析: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除了以上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包括:(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与本题有关的是第14条的规定,应选AB项。2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B.政府信息公开指南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D.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答案:A,C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故BD不属于。28.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加工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答案:A,B,C,D解析:(原答案为ACD,)。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见,我国《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适用范围,改变了过去留置权仅仅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只要双方当辜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即可。29.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A、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B、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C、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D、主持全国人大会议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该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该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依该法第15条之规定,人大主席团有A项职权;依该法第13条之规定,人大主席团有B项职权;依该法第6条之规定,人大主席团有D项职权;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并无此项职权,因此应选C项。30.宪法在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都是揭示制宪权的来源、制宪机关、制宪的基本原则、制宪的目的和价值体系,因此他们篇幅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正文之中D.我国宪法的附则主要介绍了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答案:C解析:①各个国家历史发展不同、社会背景不同,当然其宪法序言的长短也就不同。故,A选项错误;②我国现行宪法未规定宪法的附则,故,B、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错误;③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正文中规定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社会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等。这些内容一般都规定在正文。故,C选项正确。31.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2017年)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承担。《民诉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32.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某大学留学,某日上街购物被乙国警察误认为抢劫而遭非法逮捕和监禁。刑讯逼供没有结果,无证件将詹某释放,詹某在乙国提起控诉被驳冋,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C解析: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1)本国国民的正当权益在他国受到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2)他国国家存在不当行为,如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拒绝司法、行政救济;(3)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受害人必须在用尽当地行政、司法的救济手段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本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据此,詹某应向其国籍国甲国而非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故A、B项错误,C项正确。外交保护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公民可以申请本国外交保护,但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国家可自行决定。所以D项错误。33.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题。(2012年)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答案:A解析:1995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9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显然属于“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B、C项错误。两部《保险法》均是制定法,均属于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34.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讲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35.司机方某因拒绝缴纳道路通行费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郑某发生冲突,将郑某左臂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妨害公务罪B.故意伤害罪C.寻衅滋事罪D.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罚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妨害公务罪表现为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收费站收取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行为。而非执法行为。郑某的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要件,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36.甲因无法接受女友移情别恋,一时想不开,自五楼跳楼自杀。位于一楼开业的医师乙听到撞击声而外出查看,紧急将甲送回其诊所救治。其急救过程中,甲求死心意坚决,一直要求乙不要救他。经乙之急救与治疗,甲逐渐康复。为表谢意,甲向乙表示出院后要送其一块纯金打造的盾牌,乙见甲十分诚意,慨然允受。不料,甲出院后,后悔先前之表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乙违反了甲明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乙可以要求甲支付相关医疗费用C.因盾牌尚未交付,甲可以撤销赠与D.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打造纯金盾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答案:B,D37.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答案:C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38.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解析:【考点】走私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甲在走私的时候并不知道是淫秽光盘,因此也就没有以此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时,可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B选项认为乙走私弹头、弹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弹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包含运输、邮寄、存储等行为,因此,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罪,但是走私行为并不能够必然包含入境后的出售行为,因此,走私武器、弹药入境后又出卖的,不属于吸收犯,出售行为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选项认为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39.甲因为随身携带的票据在乘车时遗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向法院申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通知乙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甲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B.如果乙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应当驳回申报C.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甲和支付人D.乙提出申报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考查对权利的申报及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民诉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经查看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50条的规定,B项错误。40.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依法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答案:错解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41.我国商务部在对来自甲国的进口某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初裁决定采取临时反倾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陈述哪些是正确的?()A.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B.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C.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根据该条,ABC均正确。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由此可见,对于已征收过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终裁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D错。42.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中并不限制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再入伙合伙企业,D项正确。C项于法无据,错误。答案为C。43.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査C.裁定驳回起诉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答案:B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44.全州公司在王起明与中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王起明更高的报酬,与王起明签订了劳动合同,给中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全州公司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A、行政责任B、说服王起明回中会公司工作的责任C、解除与王起明签订的合同的责任D、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详解:《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题中情形正符合此条规定的情况,因而该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为正确答案。45.甲因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甲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B.既可以减刑又可以假释C.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D.可以假释答案:A46.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别提款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货币B.特别提款权本身具有价值C.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篮”由5种货币组成D.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标志着人民币完全实现了可自由兑换答案:B,C解析: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官方结算,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其币值由货币篮组成货币的币值(5种)按各自权重计算并加总而成。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判断与货币是否自由兑换、汇率是否自由浮动是不同的概念。这也正是人民帀尚未完仝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下还存限制),却能被基金组织认定为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原因所在。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已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在票据到期后依法提示付款,但是甲却以乙未按照约定向其供货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经调查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乙方确实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供货,且仍处于未履行状态。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的此抗辩权属于对物抗辩B.甲有权不向乙支付票据款C.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不能对乙行使抗辩权D.甲的抗辩行为属于对人的抗辩,是合法的答案:B,D解析: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里票据债务人为甲,其有权以乙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理由行使对人的抗辩权。48.甲与乙于3月5日签订赠与合同,甲将其在郊区的一栋小楼赠与乙,双方于同年6月3日就该小楼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该小楼交付给乙。8月14日,乙因工外出,临行前甲向其借了小楼钥匙邀请朋友一起在院内烧烤、喝酒,几个人喝到兴起就说去KTV唱歌,甲于是驾车带朋友们离开,并未熄灭烧烤的篝火,导致小楼被烧毁。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该合同于6月3日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后成立B.由于甲的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甲应负赔偿责任C.该合同于6月3日成立并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D.该合同于3月5日即成立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答案:B解析:考点:赠与合同、物权变动讲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本题的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赠与合同时成立并生效。AC选项关于合同生效日期表述错误。《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的财产的毁损具有重大过失,且自变更登记后,该小楼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甲的行为造成乙财产的灭失,应对该小楼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9.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无权占有B.恶意占有C.善意占有D.直接占有E.有权占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甲明知租期已满仍继续占有,则甲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所以选项A、B、D正确。50.甲为年满22周岁的青年工人,乙为年满15周岁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日乙之父正与甲聊天,甲问乙是否敢拿1块石头砸丙,乙便捡起1块石头向丙扔去,将丙砸伤,对此乙之父未予阻止,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损失,应由:()A.甲承担B.乙的监护人承担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因教唆行为而导致的共同侵权问题。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亊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甲的教唆下,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丙的损害,甲、乙之间形成共同侵权,但甲应承担主要的民亊责任,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1.★位于广东的一企业与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台湾地区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C.只要是该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凡业务代办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聿,即可依法留置送达答案:A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依该规定第3条第4款,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错,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代办人拒绝在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才可依法留置送达,没经明确授权的不能留置送达。52.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A,B,C解析:【考点】法的渊源【详解】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值得注意的是D项,判断这一项正确与否首先需要判断“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性质,根据《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市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获得制定法规的授权,只能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因此,这里实质上是在考查经济特区制定的劳动法规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立法法》第86条第2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选ABC。53.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答案:B,C,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提前介入,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而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或认为必要,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关工作、发表意见,指派人员在侦查尚未终结时即开展刑检工作。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了解办案情况,针对侦查机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方面以起诉案件标准和庭审案件标准引导侦查取证,增强侦查机关的证据意识。另一方面,监督侦查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增强其程序意识。54.下列哪一项是律师不可以从事的业务或不可以行使的权利?()A.律师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B.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C.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D.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答案:D解析:。《律师法》第28条第(5)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选D。55.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答案: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据此可知,上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上级法院不得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具体办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1)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因此,“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选项A、B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妨害。选项C、D正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据《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据此可知,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参与下级检察院的具体办案。56.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答案:C,D解析:。根据《刑法》第38、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A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C项错误。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D项错误。57.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甲放火案,致乙被烧死以及乙的房屋被烧毁,乙的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和被烧毁房屋的损失B.甲诈骗乙,乙要求甲返还诈骗的财物C.甲向乙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乙索款时被甲殴打致重伤,乙要求甲偿还其借款2万元D.甲对乙刑讯逼供,乙要求甲赔偿肉刑导致的身体损害医疗费答案:A解析:A选项,《高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选项当选。B选项,《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B项不当选。C选项,2万元借款属于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存在,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故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项不当选。D选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D项不当选。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审查批捕程序【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A项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尚有疑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项正确。B项符合前述第2项规定,正确。C项中,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属于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C项正确。D项符合前述第6项规定,正确。综上,本题选ABCD。59.案情:美意制鞋厂位于沧河的上游,下游不远处水流平静,水质干净,十分适合冷水鱼的养殖。当地邓市吴县五沟村村民举债在此设置网箱,养殖冷水鱼。2013年9月,美意制鞋厂于夜间偷偷排放污水,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并直接导致18位村民网箱中的冷水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50万元,村民们血本无归,遂向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18位村民提起诉讼后,五沟村村委会向他们推荐了本村的青年张某代理诉讼。张某虽不是法律专业者,但常年研习法律,颇有心得,村民们同意委托其代理诉讼。但法院认为村民们在此事中损失惨重,情绪十分激动,且由于四处举债,牵扯利益众多,五沟村自古民风彪焊,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而张某是个“刺头”,由其代理诉讼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不利,不许可其代理该诉讼。问题:1.除了这18名村民之外,针对美意制鞋厂偷排污水的行为,还有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诉讼?2.法院不许可张某代理诉讼的行为是否恰当?张某能否被委托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师?3.邓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标的额虽然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但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且易酿成群体性纠纷,确有必要交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时邓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5.18位村民共同推选出赵某作为诉讼代表人,赵某的诉讼行为其效力是否当然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答案:解析:1.除了这18名村民之外,针对美意制鞋厂偷排污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美意制鞋厂偷排污水属于污染环境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针对该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法院不许可张某代理诉讼的行为不恰当,张某可以被委托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本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不是公民代理诉讼的必要条件,法院不许可张某代理诉讼的行为是错误的。张某作为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3.邓市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经批准后,可以将该案交吴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4.本案中,村民们应当就美意制鞋厂的侵害事实和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美意制鞋厂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侵权诉讼而言,需证明的事实包括侵害事实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村民们应当就美意制鞋厂的侵害事实和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美意制鞋厂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5.赵某的诉讼行为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60.甲乙两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可依职权对其进行审查裁决B、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C、上诉机构仅可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且不能发回重审D、若甲国拒绝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也不能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答案:A解析:专家组仅可就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A错误。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组成,上诉案件由其中的3名组成上诉庭审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但是无权发回重审,所以B、C正确。若甲国拒绝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但是不能上诉,D正确。本题应选A。61.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A.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B.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C.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D.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13、16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62.周某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笔试成绩突出,但因其他考生在面试时“托关系、走后门”,导致周某落榜。请问周某的哪些权利没有受到侵犯?()A.平等权B.受教育权C.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自由D.人格尊严答案:A,C,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本题考查对基本权利的理解。平等权主要体现在某种不相关因素的区别对待上,托关系走后门导致周某落榜虽然很不公平。但不侵犯其平等权,而是侵犯其受教育权。63.某国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所得,该公司以本公司的一栋三层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后来由于办公人员增加,公司在办公楼上加盖了两层。银行贷款到期,公司无法偿还本息。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银行只能通过拍卖办公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B、办公楼上新增的两层不是抵押财产C、拍卖办公楼时,只能拍卖设定抵押权的三层,不能拍卖新增的两层D、银行对拍卖三层办公楼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答案:A,C,D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并未作特殊规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B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办公楼拍卖后,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银行才能优先受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64.甲乙丙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应载明甲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B:甲不能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C:甲不能参与决定乙或丙的退伙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或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或丙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65.关于律师法律顾问,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个选项?()A.顾问律师应当就聘方所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B.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C.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D.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答案:A解析:考查律师法律顾问相关规范。依据《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6条。66.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请根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设甲、乙均欲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以丙为被告B.乙应以丁为被告C.甲可以丁为被告D.乙以丙、丁为被告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中存在两个代位权诉讼,而非一个代位权诉讼。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非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甲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丙为被告。乙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丁为被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不能延伸到次次债务人,故甲不能以丁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至于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不能以丙、丁为被告,因为丙为乙的债务人,只有丁为乙的次债务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67.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答案:D解析:【考点】证券交易所【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A项认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这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证券法》第107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因此,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人选,理事会没有选举权,B项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项将批准替换为备案,是错误的。根据《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选项D正确。68.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故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88条的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故D选项错误。69.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答案: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本题中,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同时,继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遗产所在地法院是能够管辖本案的。D选项是正确的,A、B、C都错误。70.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A项,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本罪打击双向走私,所以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向公众违法揽储的,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处的“公众”指不特定的自然人和单位,如果行为人向特定范围的对象揽储的,不成立此罪。故D项错误。71.某环保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处罚。该企业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该企业提起上诉。下列关于二审裁判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只能对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处罚决定B.如需要改变区法院的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C.如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D.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72.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4l条。73.下列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原则上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表现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制B.录用公务员须遵循统一程序,不得因录用特别职位的公务员而简化程序C.招录机关提出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予以公示D.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拟任职位的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答案: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综合《公务员法》第25条、第26条、第32条第1款、第33条之规定,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74.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时,原审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诉书后下落不明。该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处理?A.驳回抗诉B.中止审理C.终止审理D.裁定维持原判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75.张某与李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以下说法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王某有权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C.王某对本诉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D.若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按撤诉处理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A选项说法错误。王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故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C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故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76.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张某的证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B:张某的证词有张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C: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刘某的签名D: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答案:A,D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行诉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B项缺乏该条规定的要件,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C说法错误。77.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答案:A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被视为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同时,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所以,A选项正确,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是一种默示的承认。78.关于管制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管制是我国的主刑之一B.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C.管制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不可能超过2年D.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由人民法院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宣布解除管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管制这种刑罚的理解。管制是我国的主刑之一;管制的刑期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79.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观点,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B.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亦步亦趋C.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即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D.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B解析:。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反作用,在一定时期内,法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更不是亦步亦趋的。因此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80.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化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81.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男知道自己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他一直厌恶同事乙,于是在一次聚会上,甲故意多喝酒以借此机会教训乙一下,没想到他醉酒后却对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男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B.甲女右手为六指,觉得甚为难看,于是找到邻居乙,让其帮助将多余的手指剁去,乙说自己不是医生,恐怕弄不好,甲女说:“没事,这点小事用不着去医院,”乙动手,造成甲女轻伤,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C.甲男给舞厅小姐乙打电话,让其到自己家中提供服务。乙到来后,发现曱长相奇无比,便不愿意提供服务,并打算离去。甲拦住乙并不顾乙的反抗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乙向甲索要5000元,并声称不给就去告他。遭拒绝后,乙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索要现金的行为意味着承诺了先前行为,甲不构成强奸罪D.甲为一农民,但因祖上为老中医,略懂医理,因此长期在乡里为他人治疗,出现重伤、轻伤等后果。但由于甲的治疗行为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承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C,D解析:A、C、D考点:被害人承诺讲解:关于A项。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为原因行为时的故意支配了结果行为。甲出于伤害的故意而醉酒,实际却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甲盗窃时已经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对其盗窃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错误,当选。关于B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承诺人对承诺的事项具有处分权限,妇女对于自己的轻伤害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成立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被害人承诺必须在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生前作出,事后的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C项中甲构成强奸罪,C项错误,当选。关于D项。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要求承诺人明知自己承诺的事项,并可以推知自己承诺的后果。病人虽然同意甲给自己治病,但并不知晓自己可能付出重伤、轻伤的后果,因此不属于有效的被害人承诺,甲构成犯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82.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杨凌、张娜、李丹丹、王启遥、赵宇东五人创立一家经营文学类图书的跃然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杨凌以2007年6月依据遗嘱继承的其外祖父所留给他的一处三层商业房作为出资;张娜以货币10万元作为出资,但欲分成3年来缴纳;李丹丹以其翻译某德国著作的著作权作为出资;王启遥以家中的一辆宝马作为出资;赵宇东欲以货币以及书店设备若干出资。各种非货币出资,经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杨凌的房产被评估作价30万元,李丹丹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评估为20万元,王启遥的宝马被评估为20万元,赵宇东的货币以及书店设备共20万元。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100万元设立且完成了各项财产转移手续。跃然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章程规定杨凌为董事长,李丹丹为总经理,杨凌、张娜、李丹丹三名股东以及市出版社的两位退休员工张森和李阳阳为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由王启遥、赵宇东和律师邓靖羽组成。并约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在登记成立后,3年间获利颇丰,董事会决定吸收王德权和赵芳两位MBA(各以其管理经验协商作价5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成员。2008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600万元与奔腾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200万元的厂房作为出资)和飞翔公司(以一项被评估为100万元的农业生产专利出资)以及岳阳村的100户以其承包经营权(每户农民的经营权评估为1万元)自愿人股的农民成立了从事农业合作经营业务的股份公司兴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跃然公司的董事长杨凌担任,副董事长由奔腾公司的总经理李阳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岳阳村的村主任朱大旺担任。2010年5月张森和李阳阳对几位MBA的某些做法深为不满,赵宇东和张娜也对杨凌决定投资兴盛公司一直不满。为此,张森和李阳阳多次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解决问题,均遭到杨凌的拒绝而未成。某日在杨凌的操作下,在人数不足的情形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董事职务的决议。赵宇东和张娜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退出公司事宜,也由于杨凌一直拒绝召集和主持而未成。6月跃然公司欲与兴盛公司合并,原来的兴盛名称改名为兴农,跃然公司的股东张娜和兴盛公司因杨凌擅自做主将跃然公司持有的兴盛公司现价值1000万元的股票仍按原价由兴盛收购而坚决反对。兴盛公司的股东朱大旺等100户农民因反对与不同行业的公司合并而坚决反对。但是二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还是通过了合并的协议。问题:1.若公司成立后,王启遥的朋友表示宝马车是其借给王启遥的,主张公司返还,公司是否应返还?2.对于杨凌拒绝召开临时董事会,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救济?3.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可以如何救济?4.对于董事会通过的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职务的决议,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主张?5.对于跃然公司与兴盛公司的合并,坚决反对的张娜可以如何救济?6.如朱大旺等100位农民欲修改公司章程而加入累积投票制,应当如何进行?答案:解析:【参考答案】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公司因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宝马车的所有权,无须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形成善意取得,所有人不得依据物权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2.《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所以本案中张森和李阳阳可以联合其他董事,达到半数以上推举一名董事来召集和主持。3.《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二人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又由于两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若监事会不召集,则可自己召集和主持。4.《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所以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董事会的职权),而主张其无效。5.《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张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当然也可以将股权依法让与他人,从而退出公司。6.《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10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0)修改公司章程。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见,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第3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朱大旺等100位农民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达到10%,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即可实现其目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B:实施伤害犯罪,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C: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D:在犯绑架罪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答案:A,B,C,D解析:【考点】抢劫与抢夺的认定。详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84.某市城建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刘某在市中心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物售卖西瓜,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该市城建局对刘某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否则将强制拆除,并向其寄送了催告书,下列关于催告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催告可以是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口头转达B.如果经过催告,刘某履行了拆除义务,那么不再实施强制拆除C.如果刘某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拆除的话,那么该市城建局可以依法强制拆除D.催告书中应当写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刘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答案:A解析:选项A: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85.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李某的妻子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处理?()A.由审判长责令李某的妻子悔过B.由审判长决定将李某妻子强行带出法庭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李某妻子处以500元罚款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李某妻子处以20日拘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A选项不属于审判长可采取的措施,D项拘留期限超出授权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十恶”中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是、()A.恶逆B.不道C.不睦D.犯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87.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失业保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B.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C.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答案:A解析:选项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教材P357。88.下列有关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审判长的意见为最终意见B: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C: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答案:B,C,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审判长的职责包括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项。89.关于数罪并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三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1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丙罪13年有期徒刑,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3到25年之间B: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三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1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丙罪11年有期徒刑,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2到20年之间C: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两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12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被告人应在12年以上25年以下量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6年D: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两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12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10万元,对被告人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量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1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数罪并罚制度。详解:《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据此,A选项中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三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1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丙罪13年有期徒刑,则此次并罚的“数刑中最高刑期”就是13年。因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故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3到25年之间。A选项正确。B选项中,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三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1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丙罪11年有期徒刑,则此次并罚的“数刑中最高刑期”就是12年。因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故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2年到20年之间。B选项正确。C选项中,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两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12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应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即12年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即22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因其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故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2年到20年之间。同时对甲乙两罪均被判处附加刑,且附加刑种类相同,皆为剥夺政治权利,故应合并执行,即在判处主刑的基础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6年。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中,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两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12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10万元。则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应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即12年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即22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因其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故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2年到20年之间。同时因甲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10万元,因其附加刑种类不同,故最终只能分别执行。即在判处主刑的基础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没收财产10万元。D选项正确。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91.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下列关于高某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要求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法庭应当准许B:高某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长时间的最后陈述,法庭不得予以限制C:高某有权聘请律师李某和郑某为其辩护D:高某可以对被害人陈述提出反驳性意见答案:A,B,C,D解析: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障:(1)申请回避;(2)在开庭审判10日以前被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副本;(3)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被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4)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以后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5)参加法庭调查,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进行发问,对法庭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参加法庭辩论;(8)作出最后陈述。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答案:A,B,C解析:【考点】无权代理;欺诈行为的效力【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甲委托乙采购电脑,乙却购买手机,其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虽然甲对丙销售劣质手机知情,但是不妨碍丙对乙构成欺诈,对于该买卖合同的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手机买卖合同,代理人乙也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所以,B、C选项正确。在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欺诈方丙无权撤销。同时,《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该条规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仅在善意时,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所以,恶意的丙亦无撤销权。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陷阱】在本题中,虽然被代理人甲知晓丙实施欺诈行为,但实质与丙为意思表示磋商、订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乙并不知情,丙仍然构成欺诈。93.某海关怀疑张某走私,将其扣留12小时,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拘留15日。2个月后,查出纯属海关工作人员挟私报复。故海关、公安机关均作出赔偿,但张某对两机关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A.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B.按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受理C.按不同性质,分别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受理D.为方便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可由当事人任选一程序立案受理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范围,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本题中,海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性质是不同的。海关依据的是相关海关行政法,也可以说其作为行政机关非法拘禁他人,属行政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共用题干“现今的很多法律格言都是在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就是一例。这一思想后来被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此引文以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A、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是用法律格言的形式表现的B、“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C、只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D、法不溯及既往仅仅是人权宣言和宪法通行的效力原则答案:B解析:【考点】法的溯及力;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详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均为自然法学派和法实证主义所强调,也被包括人权宣言、宪法、刑法、民法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所采纳。此外,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老的告示、皇帝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等。故B项正确。【考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适用的目标【详解】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认定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这是法律与社会尤其是法律与科技关系的体现。同时,法院的这种做法也与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大众的普遍认知有出入,反映出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故ABCD项正确。【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A项正确。根据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见,B项正确。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C项正确。根据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可见,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宪法》第7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是,“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远远大于“发言和表决”,可见A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可见,B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可见,C项正确,为非应选项。根据第7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可见,D项正确,为非应选项。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甲国公民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在中国期间,因侵权行为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关于布莱恩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乙国法D.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C解析: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布莱恩的民事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96.下列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B.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D.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答案:A,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3)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97.房某从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侯某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侯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房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侯某明知房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对于房某和侯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是单独犯罪,王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B.本案中房某构成犯罪,侯某不构成犯罪C.本案是共同犯罪,房某和侯某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D.本案中房某和侯某都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共犯的认定。参见《刑法》第站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甲与乙在青岛签订涉外合同时约定,凡是有争议就在北京仲裁。后来甲乙发生了合同纠纷,甲申请仲裁,乙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A.甲住所地的中级法院B.乙住所地的中级法院C.北京中院D.北京中院或青岛中院答案:A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乙虽约定在北京仲裁,但是北京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甲乙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所以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青岛或被申请人甲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以上分析,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99.甲将某船舶转让给乙,丙提出船舶所有权应归自己,甲无权转让,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船舶的所有权,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A、甲所在地法律B、丙所在地法律C、船旗国法律D、法院地法律答案:C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C选项正确。100.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相互联系又存在区别的两个概念,关于它们的关系,下列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一般说来,法律规则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B、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C、每一个法律条文至少要表述一个法律规则D、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答案:C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会表述一个法律规则,而且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査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3人才发现捆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问题】1.张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张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3.张某等3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案:解析:1.张某等3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2.张某等3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2.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其决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表决时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票数多于其他会员国C.大会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同意才可以通过国际条约D.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大会。A项,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A项错误。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大会的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故“表决时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票数多于其他会员国”说法错误,B项错误。C项,大会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其他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C项错误。D项,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D项正确。3.某商厦为了记录自己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某照相馆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商厦的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商厦决定买下以赔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照相馆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商厦依约定向照相馆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解答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交付的含义。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大体有两种,即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物权法》第25条对此做了规定。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以自提、送货、托运等方式直接转移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实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事实占有。现实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主要方式,一般适用于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标的物的交付。拟制交付,也叫观念交付,是指出卖人不转移标的物本身的占有,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房屋权属证书、仓单、提单等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特殊方式,一般适用于特定情形下标的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拟制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起视为标的物的交付,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生效时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简易交付能够简化手续,节约交易成本。《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在约定的期间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而该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拟制交付就是在标的物不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单证交付与买受人而代替现实交付的方式。8月8日显然没有产生法律关系,8月9日商厦通过电话的方式发出要约,照相馆表示同意承诺即生效,买卖合同成立。摄像机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8月15日,商厦支付价款的行为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4.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该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D.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答案:C解析:(1)选项A: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2)选项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选项C: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5.对强奸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A.甲某于深夜在偏僻的街道蹲守,遇有单身的年轻女性就上前拦截,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威胁,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甲先后用此种方式强奸妇女4人,影响非常恶劣,后被民警抓获。对甲应定强奸罪,并可以判处死刑B.乙某为某村未婚大龄男青年,某日见村头有一流浪妇女,衣衫不整,目光呆滞。乙见该妇女精神异常,遂将该妇女骗至家中,以给该妇女做饭为由征得其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乙应定强奸罪C.丙某嫖宿13岁的女孩丁,女孩丁因早熟,看起来像20多岁。不管丙某是否知道丁的真实年龄,都应认定丙构成强奸罪D.戊某组织年轻女孩卖淫获取暴利,因其中一个女孩不从,戊某将该女孩强奸后迫使其卖淫。对戊某应定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A项正确。B项正确,精神病妇女的同意无效。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为加重情节,不另定强奸罪。行为人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奸淫的,构成强奸罪。6.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故戊并非当然取得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B项所列情形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且戊在取得合伙人资格之前,也不享有请求合伙企业解散的权利,故B项错误。C、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D两项错误。7.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某企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B.江某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C.县政府为孙某颁发采矿许可证,刘某认为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采矿权D.王某不服税务局要求其补缴2300元个人所得税决定的答案:A,C,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正确,当选。《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28条(禁止经营者集中)、第29条(限制经营者集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表述正确,应选。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可知,对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行政复议前置。B项不符合题目要求,不选。C选项正确,当选。《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己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表述正确,应选。D选项正确,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8.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B.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专业水平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C.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D.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答案:A,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故B项“突出专业水平标准”说法错误。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欺诈客户行为的有(  )。A.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督促客户进行必要的证券买卖而收取佣金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C.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D.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答案:C,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进行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选项C);(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选项D);(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10.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正确的处理结果是:()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全部损失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保管合同的成立和保管人的责任问题。饭店和韩玉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韩玉将物品交给饭店保管,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立,不存在无效之理由,故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本题中,虽然饭店未收取保管费,但饭店和韩玉之间不适用无偿保管的规定,饭店负一般过错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11.某省甲县居民杨某到某直辖市乙区某公司担任市场拓展专员,常年居住于该市丙区。一日出差至某自治区丁县。丁县公安局以杨某屡次嫖娼为由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并交付位于戊县的某市收容教育所执行。杨某不服起诉。下列哪些法院有权管辖本案?()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戊县人民法院答案:A,C,D解析:杨某不服起诉,被告为丁县公安局。本案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第1句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丁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即丁县法院有权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收容教育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原告杨某户籍所在地即甲县、经常居住地即丙区、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即戊县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本案,即甲县、丙区、戊县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A、C、D项应选。B项既非被告所在地法院,也非原告所在地法院,故排除之。12.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答案:C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C项正确,为应选项。13.下列关于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丙收买了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在听说了她的经历后,产生了同情,于是没有阻拦该妇女返回家乡,对甲依然要作为犯罪处理B.乙反对女儿的婚事,使用暴力将女儿锁在家中,使之不与未婚夫见面,女儿以死抗议。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丙和丁将被害人绑架,在拿到赎金后打算“撕票”,二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砍杀后离去,被害人被路人所救。对丙丁应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而且要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D.幼儿园老师戊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即使“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也要作为犯罪处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57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被害人自杀”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乙应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39条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又由于被害人并未死亡,因此同时适用总则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戊应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14.John,美国公民,因在中国某市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问在此过程中,正确的做法有:()A.法院准许John聘请美国律师麦克为其辩护人,但麦克不能享有中国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权利B.法院应当为John提供翻译,不过翻译费用要由其负担C.法庭审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英文文本,但是英文文本不加盖法院印章D.不允许John行使请求法官回避的权利答案:A,B,C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解释,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文本为准。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所以本题选ABC。15.关于行政许可的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B.行政许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C.行政许可是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需要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是不予许可。16.下列选项中属于英国宪法特点的是、()A.英国宪法的内容确定B.英国宪法具有很强的延续性,但其渊源具有单—性C.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D.英国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但修改程序不严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英国无系统的成文宪法,其各部分渊源又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这势必造成其内容的不确定性。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其修正程序、效力与普通法律是一样的,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巳。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其渊源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具有多样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7.关于自首,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B.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自首  C.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犯罪后主动投案,又逃走的,即使后来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答案:C,D解析:CD。AB是司法解释的原话。C:捆绑的不行,缺乏主动性,不认定为自首。D:只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走又回来的,还可以认定为自首。18.孙开疆与田辟世合谋以已经停业的A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二人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并购领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后的3个月里,孙、田二人专门以A公司名义给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72份,共1.7亿余元,税款近3000余万元,致使国家税收损失2100余万元。孙开疆收取手续费计129万余元。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则:A:田辟世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孙开疆构成逃税罪C:孙开疆属于单位犯罪D:孙开疆属于个人犯罪答案:A,D解析:孙开疆与田辟世合谋以已经停业的A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选项正确。而且,二人虽然以已经停业的A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但是,实质上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属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故D选项正确。19.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其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前文所称的“合理成分”?()A.民为邦本的思想B.以德配天的思想C.公正执法的思想D.礼法并用的思想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合理成分的划定讲解:B项错误。“以德配天”的思想不在“合理成分”的具体范围之内,这些“合理成分”具体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因此,A、C、D项正确。20.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B.乙企业C.丙公司D.玫园公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2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的,法院可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拘留B: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执行,法院认为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C: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D:在行政诉讼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才可提起上诉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采取的罚款措施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采取的拘留措施针对的是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措施针对的并非直接责任人员。故A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87条,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D项正确。22.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甲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丁,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案的哪些材料?()查看材料A.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B.起诉意见书C.物证技术鉴定D.证人证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47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A、B、C、D项均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23.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杰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C项错误。陈某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监管不周,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A项错误。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D项正确。24.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答案:B,C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复议前置;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肖某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范围。因此,肖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批准机关为县政府,因此,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故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60日内申请复议。因此,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诉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若批件是由县政府署名的,则县政府为被告。在本案中,乡政府虽然为审核机关,但是与该县政府的批准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乡政府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项错误。25.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案件中,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B.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原告请求解除协议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协议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C.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D.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判。参见《行诉解释》第136条第5款、第141条及《行政诉讼法》第72、73条。26.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商业银行法》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据此,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故D项错误,当选。27.英国人麦克和中国人李铭在美国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怎样适用民事诉讼法?A:应当适用美国的民事诉讼法B:应当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C:英、美、中三国法律均可适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D:应当适用英国的民事诉讼法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所有在中国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皆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28.关于法定刑,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定刑只包含一个刑种B.法定刑必须同时包含多个刑种C.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D.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答案:C29.被告人谢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谢某的犯罪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只能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谢某C.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案件时,谢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D.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答案:A,B,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故BC选项正确,D选项应为“可以”,“应当”的说法错误。30.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10条。31.下列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表述,哪一项是不能成立的?()A.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B.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根据需要选择确定C.201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D.《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答案:B解析: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和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乙企业和丙企业约定保证份额为各承担50%。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A.要求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B.要求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C.要求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D.要求乙企业和丙企业分别履行50%的债务答案:A,B,C,D解析:各保证人(乙企业和丙企业)与债权人(某银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33.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丙进行预告登记时遭拒绝,丁进行抵押登记时遭拒绝,丙、丁对甲享有哪些权利?()A.丙可解除与甲的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B.丁可要求甲再提供新的担保C.丁可主张甲与乙的合同无效D.丙可主张撤销甲与乙的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34.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10年8月1日。付款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擅自加盖乙公司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并向乙公司谎称汇票丢失。王某于2010年7月10日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付款行向王某付款。2010年7月I2日付款行接到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告知乙公司已向王某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系善意,乙公司虽然没有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签章,所以王某享有票据权利。付款行在付款中没有过失,不再负担任何责任B.李某是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乙公司应对李某的行为负责,无权要求付款行赔偿损失C.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王某取得票据权利,付款行已经承兑,有义务付款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付款行付款行为违尽法律规定,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58条的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情况,在到期日前付款都应当承担再次向真实票据权利人付款的责任。35.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亲权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C.分公司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D.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答案:B,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亲权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因为法律承认了子女对父母教导的服从义务。C选项错误,分公司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36.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执行管辖表述正确的是:()A.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B.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C.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原则上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决定由其执行D.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高级人民法院可决定由其执行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诉解释》第154条。37.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A.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当追求法律某一方面价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价值的影响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38.共用题干在一般情况下,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适用、()A、法院地法B、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C、与该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该法人的属人法答案:D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39.姜某等妨害司法案吴某,男,17岁,整日游手好闲,与一群“好哥们”喝酒打架。董某,女,16岁,曾与吴某谈恋爱,因为看不惯吴某的所作所为,遂与吴某分手,吴某一直纠缠不放。2011年7月13日,吴某找到董某,将其带到一偏僻处,之后强行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董某父母知道后报了案,吴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吴某的父母聘请律师姜某为吴某担任辩护人,告诉姜某一定帮他们儿子脱罪,不管用什么方法,姜某说他一定能办到。2011年8月27日,姜某与吴母一起找到董某,两人告诉董某不要指控吴某,就说两人是男女朋友,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吴母许诺董某只要不指控,可以答应她的任何要求。董某没有同意。之后姜某还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吴某并不在现场。案件的目击证人章某,是吴父以前的同学,吴父找到章某请求帮忙,让章某撒谎说因为离的太远没有看清,而且只看到了背影,不确定是不是吴某强奸了董某。吴父还承诺如果章某答应自己的请求,就给章某4万元作为答谢。章某答应了吴父的请求,在出庭作证时没有如实作证。【问题】1.律师姜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应当如何定性?2.如果姜某曾在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否与上述行为构成相同罪名?为什么?3.吴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4.如果董某同意他们的要求,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吴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6.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答案:解析:1.姜某的行为只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罪。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不同,此时姜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3.构成犯罪。吴母的行为属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4.如果同意,董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董某作为被害人,属于广义的证人范围,符合该罪行为主体的要求,故意做虚假证明的也可以构成伪证罪。5.吴父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6.章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注意以下几点:伪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各类诉讼中或诉讼前;伪证罪中的证人包含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只限于律师;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40.下列哪些要求属于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A.控辩平等B.裁判及时作出C.裁判者中立D.控审合一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程序公正。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要求:(1)允许那些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案件的裁判过程,并有效地对裁判者的裁判结论施加积极的影响;(2)案件的裁判者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不使任何一方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3)控辩双方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裁判过程,从而获得平等的影响案件裁判结论的机会;(4)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裁判理由的说明;(5)裁判者的裁判应当及时地产生;(6)裁判者应对案件给出一个终局的裁判结论。题目中的A、B、C选项,分别为第(3)、(5)项和第(2)项。41.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恰逢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迅驰公司和天御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天御公司的申请,向迅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御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B.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C.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1)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所以,在试题中,我们要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首先思考该案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特别情况,如果不属于,那么该案例属于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天御公司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是复议前置的第一种情况,但“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复议前置:第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第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你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综上,市政府拒绝天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A选项错误。(2)同理,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无需复议前置,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B选项错误。(3)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这说明大河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满足第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一个条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第三个条件(给了别人),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认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表述正确。但复议前置并不意味着大河村在复议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42.某国女间谍结识我国某官员甲后,谎称自己是留学生,需要一些资料写作毕业论文。甲为博取其芳心,便将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文件复印给她。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间谍罪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答案:B解析:《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当选。43.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以人为本B.和谐稳定C.文明执法D.便民利民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有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理性文明执法,便民利民。和谐稳定不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涵。44.纳税人缴纳税款体现了行政行为内容中的( )。A.赋予义务B.免除义务C.变更法律地位D.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赋予义务即课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务,如纳税义务;还包括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45.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是:A.甲、乙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不予受理B.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约定,将该纠纷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案件C.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D.甲、乙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甲方胜诉。在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乙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诉与仲裁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得仲裁,当事人就此约定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见,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提出的,此后不得再对仲裁协议效力本身提出异议,不得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46.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答案:B解析: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项错误。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故C项错误。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47.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关于罗马法复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罗马法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始得以复兴B.复兴运动约从公元10世纪开始C.评论法学派在复兴运动中,起到了开创作用D.注释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促进了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12化的需要。选项B错误。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复兴运动应是约从12世纪开始的。选项C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选项D错误。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48.日本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工作地点为韩国。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一切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日本法。后因劳动者权益的最低保护标准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中国或韩国法B.因当事人故意制造连接点,法院应认定为法律规避,故不发生适用日本法的效力,而应适用中国法C.因该争议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故应直接使用中国法D.首先允许张某意思自治,但只能选择中国法或韩国法,如果张某没有意思自治,则可适用日本法或者中国法答案:C解析: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一保两反三安全。49.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答案:C解析:【考点】汇票的背书转让【详解】根据《票据法》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不退出票据关系。选项A错误。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甲公司仍是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C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选项D错误。【陷阱】汇票背书转让是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记载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汇票的背书转让有很多限制,如须完整转让、不得附有条件、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票据转让的效力等。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处两国,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订购一批货物,则关于甲公司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甲公司要保证质量合格B.曱公司保证货物在任何国家都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C.甲公司保证在乙公司所在国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D.若甲公司在生产货物时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乙公司提供的,则在乙公司所在国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甲公司无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担保讲解:卖方要保证质量合格,A正确。卖方要保证货物知识产权无瑕疵,但保证不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侵权,故B错误。卖方保证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不侵权,故C正确。若卖方生产、制造货物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买方提供的,则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卖方不承担责任。故D正确。51.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限制工资总额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责令减员增效答案:A,C解析:【考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故AC为正确答案。52.下列各项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我国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有、()A、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B、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C、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D、合同在我国境内谈判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在我国谈判的情形并非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情形。53.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困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答案:B,C解析:。本题没有限定适用何国法律,只能按照一般的理论来判断。无论是一般因果关系还是主要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因此B项正确。而倾销进口不一定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A项错误。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C项正确。其他因素也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所以D项错误。54.甲乙二人成立了一合伙企业,甲提出退伙,乙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退伙之日,合伙企业应解散B: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必须由合伙人担任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D:合伙企业注销后,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乙的责任消灭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4)项规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应当解散,而不是不具备法定人数之日起就应当解散,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人可以由第三人担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C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91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没有期限限制,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55.关于涉外法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我国的律师担当。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委派中国公民代理诉讼。C、人民法院可以对身处国外的案件当事人用邮寄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答案:B解析:本题考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选项B正确《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选项C错误,《民诉法》26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选项忽略了受送达国法律允许这个必要条件,因此错误。D选项错误,新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的差别待遇,和中国人一样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56.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57.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裁定终结诉讼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妁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解答本题应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23、44、63条。5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交货时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一周后,甲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木材交给丙运输公司运往乙公司所在地。在货物运输途中,遭遇罕见的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毁损。下面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交货的时间,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甲公司可以随时发送货物B.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尚未送到乙公司所在地C.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D.丙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59.下列哪几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A、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920个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75个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B、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8.33个特别提款权C、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666.67个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或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5个特别提款权答案:A,B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损坏应负赔偿责任。(1)如果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则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责任限制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不得超过920特别提款权,或按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2)如果多式联运不包括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特别提款权。对于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制,相当于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费用的2.5倍,但该费用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应付的总额。因此,A、B项是正确答案。60.村民张某向村民王某购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款。在购买该车后的第20天,张某骑车外出,遇上郑某。郑某说该车是他的,1个月前,因王某到他家办事,借给王某的。郑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车,张某询问王某是否有此事。王某答有此事,但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付款,且说他与郑某之间的事他们自己解决,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B.张某无权中止支付车款C.郑某有权向张某要回该车D.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权利瑕疵担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同时,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61.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 )日起计算。A.审批B.申请C.公告D.登记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62.★甲市一对蒲姓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丈夫将妻子杀害,9岁的孩子成为孤儿。在主办此案的同时,主办检察官杨某还从法律政策研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议,建议很快被采纳。对于检察官杨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杨某的本职工作是主办案件,不应该将精力投入到理论研究中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C.杨某因为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意见被采纳,应该受到奖励D.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答案:B,C解析:。63.甲种子公司和乙农业科学院签订了一份优良稻种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只支付了一半价款,剩余价款拖延未付,乙农科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付欠款。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陪审员们的意见和审判员的意见不一致,审判长即将案件报送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过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乙农科院应当胜诉。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并在表决时进行了投票。合议庭遂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一审裁判,判决乙农科院胜诉。判决牛效后,原合议庭成员审判员丙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有伪造的嫌疑,遂向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上述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A.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审判长将案件报送审判委员会处理B.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并在表决时进行了投票C.合议庭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一审判决D.丙向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制度。A项表述错误,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意见:B项表述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的讨论;C项表述错误,合议庭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D项表述错误,应当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64.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人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答案:B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赌博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本案中的四人并未聚众赌博,也不能判定其是否“以赌博为业”,故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故A项错误。甲在投放安眠药时,主观上是想使黄某不清醒以致于输钱,但是考虑到其投放安眠药的客观手段和谋取钱财的主观目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包容了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四人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和将钱包掏空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应当视为一个统一的行为。四人主观上有抢劫故意,客观上投放安眠药的行为也足以使他人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方法”,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故B项正确,C项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四人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并未期待黄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故D项错误,答案为B。65.下列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B.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可能使权力出现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C.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D.法的至上性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权力都具有至上地位,同时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答案:A,B,C解析:考查法与国家的关系。D选项错误,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66.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答案:A解析:【考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只有A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只有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才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67.《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不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适用哪部法律的起诉期限?()A.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起诉期限较长B.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较长C.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行政诉讼法》是法院适用的主要依据D.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特别法,应当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成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确定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对于《行政诉讼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68.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下列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团体的是( )。A.律师协会B.证监会C.证券业协会D.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69.某公司经营过程取得的各项收入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国债利息、股息收益、财政拨款等各项收入,请问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项目?A.向另一家公司销售货物的收入B.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C.投资国内某互联网公司取得的股息收益D.从当地政府获得的财政拨款答案:B,C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由此可知,B选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1项的情况;C选项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BC两项当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由此可知,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并不属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含义是本身属于征税项目但给予优惠,因此D选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不选。70.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AC项,由于乙未达16周岁,因此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甲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在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在乙驾车肇事之后,乘车人甲指使乙逃逸,致使被害人吴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即C项中提到的司法实践)的规定,甲可成立交通肇事罪。故A项错误,C项正确。B项,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他人行为的人,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在幕后支配整个犯罪的实现。间接正犯实施的犯罪一般是故意犯,即故意地利用他人来犯罪,要求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就具有犯罪故意。但是,难以认定甲有操纵、利用乙犯罪的意思。因此,甲不能构成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乙撞到他人之后,负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其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且明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何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故意教唆乙不履行作为义务,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71.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6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予以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A.故意出具错误公证书或制作假公证书B.受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C.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D.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恢复会员资格6个月内,又有第15条所列行为的答案:A,C解析:受刑事处罚的,但非职务的过失犯罪除外,B项错误。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恢复会员资格12个月内,又有第15条所列行为的,D项错误。AC正确。72.甲与乙积怨已久,甲写了一篇文章披露乙曾经被包养的文章,发到丙网站上。乙上网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发现此文章后通知丙删除此文章。但是,丙断然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甲所写是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由于文章为甲所写,因此,应当由甲独自承担侵权责任C.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按份责任D.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所谓隐私权,是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本题中,乙对曾经被包养的事实不愿公开,而甲撰写文章并且发布到网上,因此,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据此,A项错误D《侵杈责任法》第祐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新增加的内容。本题中,乙通知丙删除文章,而丙断然拒绝,因此,对于损害所扩大的部分,应当由甲与丙承担连带责任。据此,B项和C项错误,D项正确。73.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案件旁听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某甲是某抢劫案的目击证人,参与旁听该案的审理B:某乙涉嫌侵吞公司财产,因为涉及公司秘密,经公司申请,某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某乙的近亲属是精神病人,可以参与旁听C:某丙是某强奸案的法医,担任鉴定工作,可以参与旁听法庭审理D: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某丁是未成年人,他为了观摩学习可以去法庭旁听答案:A,B,C,D解析:【考点】有关人民法院旁听的制度。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故A、C项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7条规定:精神病人、酗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故B、D应选。74.下列各选项中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A: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海利公司的一项技术发明专利B:市政府经招标赋予某单位独家经营自来水供应的资格C:省卫生厅批准了某市卫生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取健康费的申请D:工商管理局颁发给某公司的经营执照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授予专利权的行为并没有赋予申请人新的权利或者解除其某种义务,只是对申请人享有的专利权进行确认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故A选项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不当选。市政府赋予某单位自来水供应权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特许”,故B选项符合题意,应选。省卫生厅批准市卫生局收取健康费的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C选项不符合题意,不选。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赋予了该公司一种经营资格,是行政许可行为,故D选项应选。75.童某涉嫌绑架杀人,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关于逮捕的执行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逮捕童某,由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一起执行B.逮捕童某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交看守所羁押C.逮捕童某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D.逮捕童某后,应当立即讯问,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逮捕的执行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由此可知,逮捕后,应当是“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而非“在24小时内”。故,B项错误,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由此可知,并非应当“立即讯问”,故,D项错误。76.关于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观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B.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的表现C.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D.在价值分类上来看,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属于独立价值,而效益和秩序价值保障刑法实施,属于工具价值答案:A解析:秩序价值要求追究犯罪活动的有序性,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的表现,B选项错误;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目的,C选项错误;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刑事诉讼法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使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独立价值,D选项错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B,C解析:不履行出资义务不会当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或不能取得,A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的公司资产缺口,只应由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在差额范围内填补,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C项正确。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B项正确。选ABC。78.某县工商局吊销米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米达公司不服起诉。因县工商局未提交该吊销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并提交了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为其吊销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法院不得拒绝适用,须作为吊销执照合法的依据B:该《条例》尽管是地方性法规,但它不得单独作为吊销执照的依据C:法院应认可该《条例》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效力,并据此撤销一审判决D:法院不应把该《条例》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证明吊销执照合法,应维持一审判决答案: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l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据此,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换言之,地方性法规不得作为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定依据。故A项“须作为吊销执照合法的依据”的说法过于绝对;B项“它不得单独作为吊销执照的依据”正确;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在二审中才提交该《条例》作为被诉吊销执照的依据,显然已经超出法定期限。《行诉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参照该款规定,该《条例》也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C项也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79.某公司转让本公司所有的一处楼房给另一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C、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D、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之曰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8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需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答案:A解析:(1)选项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选项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选项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参考教材P334。81.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82.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的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15条规定,结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知,本题中建筑工程队不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的范围,其雇佣15岁童工的行为违法,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建筑工程队改正,并且要求建筑工程队遣返童工,支付相应的费用。故A项“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这一措施符合法律依据。同样,B项“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措施正确。C项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行为必须在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上述《劳动法》第94条明确列举了在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做出的行政处罚即“罚款”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不在此列,所以C项措施是不合法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賠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可知,建筑工程队对于学徒工的伤亡负有赔偿责任。作为劳动行政机关“告知亊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故D正确。83.海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大地公司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银行汇票给海洋公司支付货款。次日,大地公司发现海洋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与之交涉。海洋公司旋即将该汇票赠与给天空公司,随后天空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但是海洋公司尚欠银行90万元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汇票必须经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C.大地公司有权以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请求银行停止付款D.如该汇票遗失,海洋公司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该汇票只有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票据法》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天空公司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取得汇票,因此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即不优于海洋公司,但海洋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B选项错误。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在本题中,即便海洋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大地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故C选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故D选项错误。84.★★—位西方法学家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关于这一观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该观点与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B.该观点是对分析实证法学的一种反动C.该观点对法律抱有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D.根据该观点,法律主要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得到不断发展答案:B,C,D解析:。该观点是美国法官霍姆斯的观点。他是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其名言也与自然法学理论并不一致,因此,A项错误。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某德国公司向中国甲公司出售一大型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的各部分部件分五批到货。前三批部件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部件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A.甲公司有权宣告该批部件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B.甲公司有权要求德国公司就该批部件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有权将该批部件退还给德国公司,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D.甲公司有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分批无效的处理。对于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互相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在本题中,一套设备各批不同部件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一批不能履行,则前面已履行的部分也没有意义了。因此,D正确,A错。甲公司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C是甲公司采取的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因此也正确。86.甲乙两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中,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庭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拒不履行其义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法院应该裁定终结执行,通知原仲裁庭重新仲裁B.法院应该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C.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不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规定不支持根据当事人和解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申请,未规定不支持撤销根据和解作出的仲裁裁决书,C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D项正确。87.下列关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C: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D: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答案:A,B,C,D解析:【考点】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详解:《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5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86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88.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B.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C.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3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D.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答案:C解析:考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C选项错误,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89.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请回答题。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B.应以钟阳为被告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民诉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故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错误。90.周伟将张爱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爱国支付其因买卖合同纠纷拖欠的款项5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张爱国提出周伟的父亲曾向其借了10,000元钱,要求用该债权抵债并偿还其40,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a.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b.将两诉合并审理c.告知被告张爱国另行起诉d.追加周伟的父亲为第三人答案:C91.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0年11月21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12月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2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李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A: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B: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C:应当适用新《国家赔偿法》D:应当适用旧《国家赔偿法》答案:A,C解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故选项C正确。92.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C解析:C。对于故意犯罪的对象,了解其基本性质即可。对于细节的不了解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A成立既遂。对于认识错误,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就仍然成立原罪既遂。所以BD都是犯罪既遂。C: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丙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上报,故不构成本罪。93.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润金体虽然借鉴了“瘦金体”,但是有独创性,并且可复制,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故A项错误,B项正确。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的行为,构成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9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有( )。A.它是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B.它是按份共有权C.它属于用益物权D.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E.它的权源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制度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在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95.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答案:D解析:《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96.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答案:D解析: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97.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林某与张某都是1994年4月20日出生,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5年2月18日出生。2010年4月20日晚,三人在一餐馆庆贺林某与张某的生日。11点左右结账时,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王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李某听见,他立即和小王吵了起来。林某、张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王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量必须先弄点钱作路费外逃。李某说他知道厂长高某家放有该厂的保险柜,而且最近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高某家走一遭,林某、张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高家。林某与张某在外面望风,李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李某误入高某12岁女儿小高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高,小高大声呼救。李某让小高不要吵,小高仍大声喊叫,李某一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高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林某入室查看,而张某则感觉不妙,飞奔逃跑。林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高某,高某一把抓住林某,两人扭打了起来。李某看到林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高某捅了一刀。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林某、李某二人慌忙向各自家中逃跑。李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李某交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同时,李某还交代,林某与张某于2009年8月某日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然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一下夜班女工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一百多米,致其昏迷不醒。李某还提供了林某与张某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二人抓住。经鉴定,小王、小高构成轻伤,高某、某女工构成重伤。【问题】1.林某、张某、李某在餐馆殴打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林某、张某、李某去高某家盗窃保险柜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4.若张某在被公安机关传讯时,还主动交代: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曾多次在当地小学附近以打耳光为手段,强行索要学生财物(每次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但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他还任意损毁学校里的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对张某的此项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林某到高家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6.李某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按何罪论处?7.李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为什么?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三人都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2.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林某、张某虽然已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不认定犯罪的法定情节;李某则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三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与林某飞车抢夺女工挎包并拖拉女工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与林某偷盗摩托车的行为,由于行为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张某与林某、李某共同盗窃高家保险柜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某的该项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教育。5.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林某在到高家盗窃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但因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李某的行为只触犯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7.李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题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自首和重大立功的修改。另外还要牢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为司法考试的常考点。98.某区工商分局发布第45号文件规定,凡本区烟酒批发企业,不得经营外地烟酒。某企业从外地进货,被罚款2000元,该企业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企业可以对区工商局发布的第45号文件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决定的审查申请B.该企业对罚款2000元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C.该企业对罚款决定,除可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外,也可向区政府提出D.该企业在对罚款决定申请复议时尚不知道第45号文件的,可以在复议过程中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查申请、复议选择与行政复议机关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对除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附带审查,采取与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一并提起的方式,而不能单独提起,第45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敌A项错误。工商局处罚的行为,属于复议选择型,即相对人既可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市工商局,也可以是区人民政府,故C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对具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因此,D项正确。99.关于集体合同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应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B、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D、集体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生效答案:D解析:《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故D项错误。另外,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的相关规定。本题答案为D。100.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答案:A,B,D解析:。《宪法》第41条。卷III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B.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C.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D.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答案:A,B解析:AB选项正确,依据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CD选项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2.下列有关法的运行的说法正确的是?()A、就立法而言,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也是法律所要求的B、法的适用的三大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分配的职能活动D、法律人的查明案件和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循环往返过程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不一定是由法律要求,有些社会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被法律所要求和规定,故A选项不正确。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故B、D选项不正确。从狭义上来说,立法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认可宪法或法律的活动),其实质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职能活动。故C选项正确。3.下列有关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达协同降价的协议,侵害了本公司的市场利益,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对他们之间达成的降价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举证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在本地区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从事过以低于市场价1/3的价格向包括甲公司在内的下游企业收购原材料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举证,乙公司应当对其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举证C.甲为某市唯一一家天然气公司,某小区72户居民起诉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在新建楼房内安装该公司制定企业生产的高价壁挂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情况,直接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可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构成垄断协议的证据答案:B,C,D解析:。考查垄断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A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B选项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承担。C选项错误,其忽略了若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例外规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D选项错误,同样忽略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情形。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纠纷规定》)第10条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如下处理中,错误的有:()A.对在二审程序中经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未制作调解书,仅记人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B.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某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案件C.对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D.对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A,B,C解析:考查二审中的调解和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此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5.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依据的法律,但对定性未产生影响,李某不服欲起诉,既可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B.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孙某拥有的位于宣武区的房屋被城建局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则其应当向城建局所在地法院起诉C.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窦某在东城区经营大排档,被东城区城管局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窦某不服,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D.工商局执法人员夏某到甲公司的厂房中检查,发现该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工商局由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厂房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解析】C。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可见,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依据的法律,但对定性未产生影响,所以,不视为复议改变,即被告应当为县公安局,只能到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可见,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孙某拥有的位于宣武区的房屋被城建局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则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宣武区法院起诉。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可见,窦某在东城区经营大排档,被东城区城管局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所以,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工商局执法人员夏某到甲公司的厂房中检查,发现该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工商局由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此行政处罚行为针对的对象不是不动产而是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所以不属于不动产案件,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6.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被害人钱某认为判决太轻,因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3.不应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4.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李某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5.证人赵某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6.被害人直接上诉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直接的上诉权,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只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7.★★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三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8.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A.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B.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第80天才作出复议决定的C.行政机关不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D.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参见《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9.某县地税局责令某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该企业拒不缴纳。县地税局决定拍卖该企业轿车,以抵缴税款。该企业于2015年5月17日收到拍卖决定书,但该决定书未载明诉权和起诉期限。下列选项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企业对县地税局的责令缴税决定和拍卖决定一并起诉的,法院应一并立案并审理B.该企业对县地税局的拍卖不服,可向县政府申请复议C.该企业起诉不得晚于2017年5月17日D.若该企业对拍卖决定不服起诉的,法院有权审查县地税局的责令缴税决定是否有效答案:A解析:责令缴税决定属于纳税决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和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不可直接起诉,故A项错。地方税务局是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B项对。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41条第1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故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理论,法院为审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须审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是否无效。故D项正确。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在地,致使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期捆绑,致乙呼吸不顺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后,对丈夫与前妻所生之子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使其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答案:B,C,D解析:A选项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B、C、D选项都是过失致人发生竞合的犯罪。选项B是在非法拘禁时候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选项C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选项D是虐待罪,虐待致人死亡的,也属于结果加重犯,仍应认定为虐待罪。11.华达公司的化工厂向大气中排放有毒废气。某市环保局发现后拟提请市政府决定关闭该化工厂。下列哪些选项错误?()A:环保局可以涉及公共利益为由主动举行听证B:若华达公司要求听证的,环保局必须在20日内举行C: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由环保局与华达公司合理分担D:华达公司既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根据该款规定,行政处罚听证属于依申请听证,不存在依职权主动听证,故A项错误。该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举行听证的期限要求,故B项错误。听证费用只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5项,D项正确,不应选.12.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某县土地管理局责令某甲于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所建房屋,某甲逾期未拆除,某县土地管理局即派人强拆B.某县工商局扣押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以鉴定其是否质量标准,并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C.某县公安局委托辖区内保安公司对其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员留置盘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县公安局以有立功表现为由,决定对嫖娼的王某从轻处罚答案:A,B,C,D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拆除权。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A项违反上述规定,故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B项“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违法,应选。留置盘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应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5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D项仅“从轻处罚”违法,应选。13.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共3章,138条B.这部宪法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C.这部宪法废除了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D.这部宪法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答案:A14.2016年,由陈某和周某共同创办了逐月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持有公司67%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公司可分配利润超过10万元,即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部分向陈某分配。2017年公司业务不佳,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仅为11万元。当年股东会会议中,陈某以周某业务能力差、对公司贡献少为由,主张将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不向周某分配。该决议两股东均签字,但周某注明了反对意见。据此,当年全部利润均分配给了陈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B.周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C.周某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D.周某可以主张陈某赔偿其损失答案:B,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2017年可分配利润为11万元,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1万元向陈某分配。但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该章程规定,把当年全部利润分配给了陈某,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系可撤销之诉的情形,并不是决议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的情形,故周某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作为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小股东权利,周某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故D选项正确。公司对周某并没有损害行为,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错误。15.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由C公司承运。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D.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术语没涉及的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任意性。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错,该合同既适用公约,又选择了惯例,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C错,因为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对,因为,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16.下列关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说法正确的是、()A、内地向香港送达司法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B、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费用一律全免C、黄某于2001年在珠海犯诈骗罪,后逃至澳门,2004年因某一合同违约纠纷案赴珠海作证,逗留15天,在此期间,不得因前述诈骗罪对其起诉、羁押D、台商王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的,应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答案: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区际司法协助。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因此选项A错误;该安排第8条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因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第21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委托方地域内逗留期间,不得因在其离开委托方地域之前,在委托方境内所实施的行为或针对他所作的裁决而被刑事起诉、羁押或者为履行刑罚或者其他处罚而被剥夺财产或者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任何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所以,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故D项错误。17.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拒绝公开合法B:因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违法C:田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D:田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答案:D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至12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所以B说法错误不选。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可知,田某从事研究符合该条的科研的特殊需要,有权申请公开,具有申请人资格。所以A说法错误不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因此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说法错误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说法正确应选。18.下列哪种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答案:A解析: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类型。其中,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19.齐某去世后,张某要求继承齐某的遗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关于此问题,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B.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C.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律规避问题D.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在本题中,张某与齐某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张某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20.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承运人不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过失免责B、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C、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D、收货人不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货损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答案:B,C,D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报备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精神相抵触,经协调后司法机关不予废止,专门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措施?()A.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报告C.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议案D.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修改、废止该司法解释的议案答案: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22.案情: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解析:(1)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2)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3)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23.刘某对当地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提起上诉。A.当地执法部门B.当地执法部门的主管机关C.上一级人民法院D.当地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4.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撤诉准许或者不准许应当采取裁定的形式B:人民法院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应采取裁定的形式C: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决定的形式D: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采取决定的形式而采取裁定的形式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行诉解释》第63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本题中,C项驳回起诉和D项不予受理都应适用裁定。只有AB项符合规定。25.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A.售票员B.公交公司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2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A:某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占60%,其他私有股占40%)的采购主管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另一公司销售员3万元,采购该公司价值300万元的产品B:某私营电器商店的总经理在采购商品时,收受供货商回扣5万元,归个人所有C:某国有公司的副经理甲某在向另一国有公司采购商品时,收受对方提供的20万元好处费D:甲原为H国有公司副经理,受H公司委派到H公司与外资合资的K公司中担任监事,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对方6万元的回扣答案:A,B解析:《刑法》第163条。2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甲诉某乙返还其出租于乙的房屋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返还房屋,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后,乙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而未向甲返还房屋,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由执行员强制某乙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B:某乙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C:执行员将强制执行笔录口头宣读即可D:执行员可以拘留被执行人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AB两项正确,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D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28.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案:错解析: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参考教材P340。29.3月1日,某县文化局以刘某擅自设立网吧为由作出取缔决定。4月5日,刘某不服以县文化局为被告起诉。县文化局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县政府关于擅自设立网吧的查处权自3月15日起由县城管局行使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被告应为县城管局B.县文化局应为本案第三人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县文化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县文化局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若刘某坚持起诉县文化局,拒绝以县城管局为被告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错。《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故D项对。30.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A.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B.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道德是有层次的,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不完全一致的D.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A,B,D解析:。31.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诈骗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其犯罪既遂应当以骗得数额较大的保险金为标志。本案从表面上看,甲已经实施完毕保险诈骗行为,也已经领取了20万元赔偿金,即已将本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全部实施完毕,似乎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既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决定性因素。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在本案中,甲之所以得以顺利领取20万元赔偿金,并非因为其保险诈骗行为使得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巧妙安排,因此甲的保险诈骗行为最终也并未“得逞”,因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未遂而非犯罪既遂。故A项正确,B项错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本案中甲前有藏匿汽车并谎称被盗而索赔的保险诈骗行为,之后又有接受保险公司赔偿金的目的行为,显然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预备。故C项错误。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存在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保险诈骗罪是特殊法,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依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处断原则,本案只能以保险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32.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牵连犯,按照理论界的通说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6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依据一般情况,“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不能依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错误。“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可按照吸收犯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但并非“仅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C错误。本案中,“李某的名画”作为诈骗罪的标的物已被丙取得,即“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中并未侵害新的财产法益,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但若暴力行为造成轻伤等结果,可按照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处罚。若是当场要求返还,即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此时丙使用暴力迫使李某放弃,可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知,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并非想象竞合犯。33.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纳税人有关事项,其中包括( )。A.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按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B.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C.税务机关据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材料的名称与数量、法律理由及依据D.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途径、期限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告知纳税人的事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6)其他相关事项。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3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是指、()A、卖方交货不得少于约定的数量B、卖方交货不得多于约定的数量C、卖方交货既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约定的数量D、卖方交货在一定的幅度内可以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量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是指允许卖方按一定的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35.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B.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以行政诉讼被告身份出庭应诉C.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只能再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D.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以该负责人的意见为行政机关的意见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见《行诉解释》第128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36.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哪一项:A.国家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鼓励、支持和引导C.鼓励、指导和帮助D.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37.以下公司债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B:债券的期限为2年C: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D: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35%答案:A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B、C选项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选项中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净资产的最低限额要求,所以A选项当选。D选项中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没有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40%,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所以D选项不应选。38.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据此AD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据此C选项正确,B项错误。39.下列有关证券发行的表述中,正确的一项是:A.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考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B.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D.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答案:D解析:《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故A项错误。第2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由此,B项情形下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即可,无须经其批准,故B项错误。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故C项错误。第《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故D项正确。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五)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大亿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正确的做法是:A、丙市中级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B、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C、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之前,应当中止仲裁程序D、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答案: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被告住所地F省E市D区法院与合同履行地W省Z市Y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41.某国潜水艇通过他国领海时,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无害通过规则的要求?A、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但未事先通知沿海国B、因不可抗力而暂时停泊,但未经过沿海‘国许可C、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并对沿海国进行侦察活动D、在水下航行并进行测量活动答案:C,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外国船舶也无须事先通知沿海国。因此A项中所述行为并未违反无害通过规则的要求。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但是遇有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的情况除外。B项中的行为也未违反无害通过的要求。外国船舶的行为必须是无害的。有害行为包括以下一些情况:(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行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由此可知C、D两项中的“侦察活动”和“测量活动”都是违反无害通过规则的要求的行为。此外,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因此本题应选C、D两项。42.甲购买了乙、丙共有的汽车,因甲未支付汽车费被乙、丙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汽车费19万元,分3个月履行。甲、乙、丙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请求改判支付18万元,因为汽车的方向灯花了,花费1万元;乙、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完19万元。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C、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可见,本案甲、乙、丙均提起上诉,应均为上诉人,D项正确。43.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据此可知,本案符合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B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王某并非B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在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区法院办案过程中不需要回避。选项D错误。我国并无法官整体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只要求涉案有关人员依法回避。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44.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B.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C.构成诋毁商誉D.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在搜房网中插入链接,强制植入广告,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个法条是对诋毁行为的规定,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4)针对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显然本题当中并未涉及到诋毁行为,故C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题目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甲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不是直接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D选项错误。45.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人与债务人的关系。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并未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进行限制,没有限制其对外签约的标的额。因此,田某完全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主签订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无需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朱某可对田某签订该合同提出异议,该异议会导致该项事务的暂时执行。但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朱某的异议不会影响合同效力。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绿园商贸中心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其所产生的债务,所有合伙人都应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4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它们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有?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B.我国所参加的民商事条约在国内均应优先适用C.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该解释;该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也适用该解释答案:A,C47.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时,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能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审判阶段,故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告人,因此选项C、D都可以排除。选项A,由于针对的是诉讼代表人,其本身并不是案件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的拘传不能理解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只是一种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采取的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10章中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的拘传,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表述以及该条在整个《刑诉法解释》中所处的体系位置也可看出。故A错误。选项B中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要求,且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第1款中的内容相契合。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48.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在自家的平房三间上加盖三间楼房B.乙将甲的茅台酒与自己的墨水混合在一起C.丙误将乙的宝石当作自己的宝石镶在自己的戒指上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本题A选项是对自己平房上加盖房屋,不为添附。本题B选项为侵权行为,不为添附。本题C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为添附。本题D选项在我国不为添附,因为,在我国,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法律上不予承认。本题正确选项为C。49.?关于单位犯罪,以下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单位犯罪中,如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大的,可以仅对单位判处罚金。B.甲某为了洗钱专门设立了一家公司,自己是法人代表,主要就是通过账目的篡改掩饰资金来源与去向,不应当对其依单位犯罪处理。C.李某为一国有企业总经理,在改制前夕与其他几名副总一起决定,将该公司的数百万元国有资产分掉归其几个人所有。对此行为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处理。D.在单位犯罪中,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定是主要的责任人员,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答案:B解析:一般认为,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才可以构成。A:罚金属于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但在单位犯罪中的单罚制仅指罚人,不存在仅罚钱不罚人的情况。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司法解释规定,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C:选项当中的行为并非是为了单位或单位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是个别单位领导中饱私囊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贪污行为而非私分国有资产。D:单位犯罪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属于这二者,因此并不能认为法定代表人一定会被处罚。50.甲向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提供担保,甲遂以自有的汽车1辆设定抵押,同时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经乙同意,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并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因甲、丁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将债务转移给丁,未经丙同意,债务转移无效B.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经过乙同意,债务转移有效C.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丙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D.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甲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51.下列哪些情形下公务员应当回避?()A.王某为某交通运输局局长,其儿媳蔡某欲调入该交通运输局财务室担任会计一职B.刘某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其外甥孙某为该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C.田某为司法局一部门的科员,其妻周某在该局另一部门工作D.赵某为一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其子为该局人事部门负责人答案:A,B,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74条。52.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哪些救济机制?()A.投诉机制B.申诉控告机制C.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丁作机制D.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答案:A,B,C,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53.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企业重整的相关规定。A项:《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据此,A项正确。B项:《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据此,B项正确。C项:《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据此,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不仅要求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同时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C项错误。D项:《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据此,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要求各表决组均通过,据此,D项错误。54.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官员的派遣。A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但如果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也可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A项错误。BCD项,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8条,两个以上国家经接受国之同意得委派同一人为驻该国之领事官员,可见,经丁国同意,甲乙两国可以派遣布朗作为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C项正确,B、D项错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是?A.发行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转让其所持股票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转让本公司股票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答案:C,D解析:【解析】CD。《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该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根据上述两条AB项不选。《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故CD项当选。56.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C,D解析:现实中,很多事业单位已经不再享有国家的财政拨款,A项错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非所有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均可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B项错误。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不能享有所有权,只有国家才享有所有权,C项错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精神损害请求赔偿法院不予受理。因此D项错误。选ABCD。57.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A,C解析:《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8.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则构成虚假宣传的要件有哪些?()A、宣传的主体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活动C、该行为达到了引入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D、具有主观故意答案:B,C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59.某甲见他人贩卖毒品有暴利可图,遂起贩毒之意,但苦于无毒品来源,便用面粉等原料加工制造了大量假毒品卖给他人,获赃款5万余元。对某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贩卖毒品罪B.诈骗罪C.制造毒品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60.某县公民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被该人民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半年后,该县人民法院作人员在审查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B.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县检察院应当派贸出庭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可以延长10个月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答案:B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C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决定”不是“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D错误。本题选B。61.下列关于宪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宪法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些时候也可适用于外国公民或组织B.我国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香港地区已经由全国人大授权适用《基本法》,因此宪法效力不及于香港地区D.宪法适用的时间起点是其颁行之日或者宪法文本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虽然授权香港地区适用《基本法》,但是宪法在香港地区依然有效。62.下列关于解决国际争端的说法正确的有、()A、基于国际法的迅速发展,对于国家间发生的一切争端均可以用法律方法来解决B、反报是一国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出回应,不为国际法所禁止C、报复是一国对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不为国际法所禁止D、斡旋和调停的区别在于调停中第三国本身是否参加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答案:D解析:一般国际争端可以分为三个类型: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和事实性争端。其中政治性争端,是指直接涉及当事国主权独立等重大政治利益的争端,不能用法律方法解决,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法律性争端,是指所涉事项上当事国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事实性争端,是指国家间对某项事实真相发生争执,需要的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而不是对其是非曲直作出判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其中反报和报复属于强制性解决争端的方式。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报复,是指一国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做出回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反报和报复都是国际法所允许的方式。斡旋和调停是非强制性解决争端方法中的政治性方法,斡旋和调停的区别在于调停中第三国本身参加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D项是正确的。A项认为一切争端均可用法律方法解决是错误的,B项和C项混淆了反报和报复的概念,是错误的。63.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交货后1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设在商场支付预付款前两天,绿岛商场得知枫叶公司由于员工不小心失火,厂房被焚毁,有可能无法按期交货,则对商场采取措施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既可中止履行,又可解除合同B.只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同C.既不能中止履行,又不能解除合同D.或者中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答案:A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偾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同时,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为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在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救济,即解除合同、获得赔偿。但在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直接适用违约救济,还是适用《合同法》笫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疑难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当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必然的,不可挽救的情况下,应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否则,以适用不安抗辩权为宜。本题中,枫叶公司所生产的服装系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而成,其公司发生火灾,厂房被焚毁,应属于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绿岛商场欲主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若从维护交易角度出发,若绿岛商场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保护合同效力,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应该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64.张某盗窃一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当庭提出,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李某是本案被害人的父亲,因此向法庭提出要求李某回避。对于张某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中止审理,如果查明张某所称属实,应当决定李某回避B:应当延期审理,如果查明张某所称属实,应当决定李某回避C:应当延期审理,通知区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李某的回避D:应当中止审理,通知区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李某的回避答案:C解析:【考点】申请回避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该种情况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况。故C项正确。6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的职务B.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6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不报告工作)。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10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c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故D项错误,当选。66.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运送100台空调给乙,乙收到空调后的15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0万元。后甲和乙就此合同引发纠纷,甲将乙诉至法院、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如果甲在诉讼中承认收到了乙支付的一部分货款,则乙对于该事实无需举证证明B.如果甲在诉讼中承认运送给乙的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在法庭辩论前又否认这一事实,则乙仍然应当就甲运送给自己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进行举证C.如果甲和乙就甲是否实际运送空调的事实引发争议,则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D.如果乙主张合同关系因清偿完毕而终止,则其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C,D解析:考查自认的效力和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1、2款和《民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CD项正确。67.某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这个知识点时,为了巩固所讲的内容,就请同学们讨论一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异同。同学们讨论热烈,以下是他们的发言,其中正确的是:()A:甲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B:乙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C: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仅仅涉及程序性问题;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包括程序性问题D:丁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内容答案:A,B,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详解:《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通过以上两个法条的对比,AB选项都是正确的。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方面的问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等内容。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68.关于特殊身份下列哪种提法是错误的是:A.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B.没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虽然不能单独构成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但可能成为这类犯罪的共犯C.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应当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D.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答案:A解析: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A:任何人都可能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该罪的主体并非属于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B:当要求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候,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的身份是无法单独构成该类犯罪的,但却可以作为共犯而成立。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受贿案件的教唆犯或帮助犯。C:司法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时,应当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D:本罪对犯罪的主体有特殊要求,即必须是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否则便无法构成本罪,因此属于特殊身份的犯罪。69.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劫王某财物一案,关于王某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申请回避B.王某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C.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D.王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王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故A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刑事部分的调查与辩论,故B错误。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而只有对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故C错误。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控诉职能,故D正确。70.关于法的历史类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人类历史上的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大类型B.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再从资本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这是人类法律发展的必经之路C.人类社会的法之所以能够从一个旧的历史类型进化为一个新的历史类型,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D.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取代了旧的历史类型的法,新法与旧法之间不存在历史联系性和批判继承关系。答案:A,C解析:考查法的历史类型。B选项错误,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再从资本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这是人类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总体趋势,但具体到特定国家和民族,其法的发展并不一定都会完整经历这四个历史阶段。D选项错误,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取代了旧的历史类型的法,这是新法对旧法的否定,但并不意味着新法与旧法之间不存在历史联系性和批判继承关系。7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涉外合同争议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C.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争议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答案:A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72.甲船和乙船在海上运输时相撞,丙船对甲船和乙船进行了救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即使丙船救助未取得效果,丙船仍有权获得救助费用的补偿B:即使甲船船长明确合理地拒绝丙船的救助,丙船救助取得效果的,仍有权从甲船处获得救助报酬C:甲船和乙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丙船的救助款项D:丙船救助中救助了甲船和乙船的船员,丙船有权要求获救船员支付救助报酬答案:A,B,C,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未取得效果的,救助方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186条规定:“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B选项不正确。第183条规定:“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C选项不正确。《海商法》第185条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D选项不正确。73.下列关于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判断,错误的有:()A.在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涉案债权的担保物包括一栋A市B区的房屋和一辆C市D区的汽车,由于房屋价值更高,因此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是A市B区法院B.甲与乙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经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后,在B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成功达成协议,现双方欲申请司法确认渊解协议,仅B区法院有管辖权C.丙欲申请认定某公司所占用的一所房屋无主,应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D.丁欲申请宣告其已下落不明两年的丈夫戊失踪,应向戊最后出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B,D解析:考查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民诉解释》第364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54条第1款,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项A、B、D满足题意。74.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D.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E.听证必须公开进行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75.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等人的房屋买卖纠纷2006年7月10日,张某与黄某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张某支付了40万元定金,黄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黄某应在余款付清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8月1日,张某向黄某主张,损失60万元由黄某负担,故张某只支付400万元,同时要求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张某于8月20日再向黄某支付30万元,同日,黄某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的名下。2006年11月1日,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约定租期2年,双方约定可以转租给第三人。1年后,叶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租期为1年。不久,张某以叶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要求收回房屋。后经协商,叶某支付租金,肖某遂得以继续承租该房屋。2008年5月,当地遭台风袭击,肖某由于没有及时关闭窗户致使窗体脱落;房屋外表瓷砖也因恶劣的台风天气大面积脱落。2008年12月1日,张某与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包括房屋里所有的家具和电器),约定价款600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廖某应于2009年4月5日付清全部价款,张某收到房款后交付钥匙给廖某。同年4月5日,廖某未支付价款,张某也没有交付钥匙。4月10日,该房屋遭窃,房屋里所有值钱的家具和电器都被盗。廖某认为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遂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为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2009年1月10日,明知张某、廖某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王某向张某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张某同意,即刻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问题】1.大暴雨所造成的房屋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2.由于叶某拖欠租金,张某要收回房屋,肖某若要继续承租该房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3.2008年5月,台风导致房屋受损,该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2008年4月10日,该房屋遭窃,廖某可否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且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为理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为什么?5.王某明知张某和廖某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与张某签买卖合同,王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6.王某主张解除其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法院可否予以支持?答案:解析: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应当由黄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黄某与张某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还未交付,出卖人黄某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2.肖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叶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张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使债务消除,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3.窗户脱落损失应当由肖某承担,瓷砖脱落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肖某在台风天开窗户有过错,应当承担该损失。瓷砖脱落属于意外风险,应当由所有权人(张某)承担。4.不可以。廖某没有如期支付价款,属于违约。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廖某不得主张由张某承担损失,从而减少价款。5.有效。6.可以。国家调整政策导致王某不能履行合同,王某依情势变更相关规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在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都是“交付主义”,即交付前由卖主承担,交付后由买主承担。一般动产的交付以转移占有即完成交付,房屋等不动产则是以变更登记为交付的完成要件;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交易中,如租赁、质押、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则遵循“所有权主义”,即谁所有谁承担风险。另外,违约情况下的风险承担也是比较特殊,需要重点记忆理解。76.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其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前文所称的“合理成分”?()A.民为邦本的思想B.以德配天的思想C.公正执法的思想D.礼法并用的思想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合理成分的划定讲解:B项错误。“以德配天”的思想不在“合理成分”的具体范围之内,这些“合理成分”具体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因此,A、C、D项正确。77.下列哪种情形下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B、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C、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D、因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的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了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题的A、B、C项对应该条第3、5.2项,因此不选。该条第4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不能收回,故D项为正确答案。7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为买买提聘请翻译人员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买买提只是本案的被害人,公安机关没有义务为他聘请翻译人员B.如果该翻译人员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则可以兼任证人与翻译人员C.如该翻译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则其应当回避D.如果在法庭上买买提申请该翻译人员回避,则对此有权作出决定的是本案的审判长答案:C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买买提作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实现,故A项错误。根据“证人优先”原则,该翻译人员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再作为翻译,故B项错误。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其次,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关于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因此在本案中应该由法院院长决定,故D项错误。79.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答案:A,C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80.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告张某于2011年5月在湘阴县文星镇成立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原告宋某认为从事汽车销售有钱赚,便要求加入。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项目,各投资30万元(张某的出资中有10万元是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1/2,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共同经营,基本分工为原告宋某负责销售,被告张某负责调车、打款,算账时双方均到场。合伙经营期间,盈利6万元,两合伙人各分得利润3万元。由于公司业务及合伙人经营理念不同等原因,2011年12月,双方签订了《合伙解散协议》,合伙关系正式解散,经结算两合伙人各自亏损5万元。现原告宋某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股东情况一栏中没有他的名字为由,认为他不是该公司股东。因此,原告的股金投入30万元实为被告向他的借款,原告没有承担公司亏损的法定义务,被告还须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遂酿纠纷。问题:1.张某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是否合法?2.宋某与张某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为什么?3.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盈利的6万元应当如何分配?4.若宋某与张某是合伙关系,本案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解散的情形?5.本案结算后亏损额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合法。《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故张某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是合法的。2.是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作为形式和实质性要件,被告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不能对抗原、被告之间合伙协议的效力及业已形成的隐名股东关系。据此,原被告之间应是个人合伙法律关系。3.应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4.存在。《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本案属于第(3)项情形。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合法。《合伙解散协议》是内部约定,合伙人内部按照该解散协议的约定共同承担,在投资股(出资额)中扣除并不违法。81.★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进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参赞同使馆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范畴,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但也有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BC正确。82.法官张某在办案过程中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部分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特别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商标法》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张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张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答案:A解析:①《条例》属于行政规章,《商标法》属于法律,二者位阶不同,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注意,仅同一位阶的法律冲突,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A选项错误;②全常和本级政府属于监督关系,进行合法性监督,享有撤销权。B项正确;③社会监督体系中的法律职业群体仅指律师和法学家,不包括法官、检察官。D正确。83.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A项,成立刑讯逼供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甲只是机关的保卫处长,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故A项错误。B项,刑讯逼供罪要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具体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不让睡觉、冻、饿等)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乙作为陪审员击打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供词,而是为了泄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不再按照刑讯逼供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警察丁用语言吓唬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虽然获取供词的手法违法,但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D项错误。84.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D.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选不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85.下列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说法正确的有: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边检的,应数罪并罚B、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以一罪从重论处C、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租客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容留吸毒罪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21条第二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幼女卖淫的,成立容留卖淫罪,对此应数罪并罚。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指的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积极的方式,仅仅是发现他人吸毒或卖淫而置之不理的,不认定为“容留”。D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刑法328条第四项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86.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为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A:公司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B: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C: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D: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ACD选项中的说法均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所以B选项中的说法不正确。87.甲村与乙村因某一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县政府作出归乙村所有的认定。甲村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申请一并解决土地归属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村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第二审法庭调查中提出B.法院对一并提出的解决土地归属争议申请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C.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在本案中,法院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一并裁判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1条,《行诉解释》第137条、139条、140条第2款及142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引发民事争议的是行政裁决,不同于涉及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88.《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答案: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先秦法制;司法制度(春秋决狱,会审)【详解】《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中国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汇编,南宋郑克所著。该书提出了著名的“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主张“据状断之”,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本案就是通过尸体上的钉子来断案的,依据不是“口供至上”,而是物证,故C项正确。A项,汉代《春秋》决狱指的是,以《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是“论(原)心定罪”,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审断。该案不是以动机而是以杀夫的行为定罪,故A错。B项,西周时期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听讼”、“断狱”讲的不是断案方法,且该案为刑案,不涉及“听讼”,故B不选。D项,明清时期的九卿会审指的是对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中央机关九个部门的官员集议审理的一种制度。本案仅由张泳审理,显然不是九卿会审。89.下列关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小明购买正版软件光盘后,将该软件拷贝给多个朋友,并将光盘出租给其他同学,小明的拷贝行为构成侵权,但出租行为不构成侵权B.小王为个人操作便利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C.小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构成侵权D.甲公司不知其以正常渠道采购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若停止使用并销毁这些软件将严重影响甲公司的日常经营,甲公司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答案:B,D解析:本题考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小明的拷贝行为和出租行为分别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出租权,故A项错误。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使用,删除、销毁该软件等民事责任。未利用计算机软件从事经营活动,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项错误、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90.《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关于此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是:()A: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B: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C:属于不变期间D: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答案:B,C,D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本题所列期间系典型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91.共用题干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92.下列哪些属于清末颁行的商事法律?A.钦定大清商律’B.破产律C.公司注册试办章程D.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答案:A,B,C,D解析: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年至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年至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成立商部并开始着手商律的拟订,1904年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_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1908年修订法律馆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故A、B、C、D四项均当选。93.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P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装船时间的改变是交货时间的改变,是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没有成立94.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本题答案:B。95.共用题干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乙公司的设备,设备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分5次付款,每次付款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期款后,第三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甲公司付了首期款后,第二期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价款C: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三、四期款后,第五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D: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买卖合同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设备的使用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96.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依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注意,对于公诉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法院均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但是,对于自诉案件,则根据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所不同。97.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C、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答案:A,C,D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98.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99.共用题干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答案:A,B,C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100.原则上条约只对当事方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关于苏伊士运河的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中规定,苏伊士运河对所有的国家开放。关于这种为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条约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第三国只有在加入或批准该公约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B、只有在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C、若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则可以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D、由于第三国非条约当事方,此项权利可以由缔约国任意取消或变更答案:C解析:关于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如下的规定:(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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