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文员招聘10名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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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文员招聘10名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书面方式B.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C.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D.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关答案:A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13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A项错误,应选。2.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规定,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3.下列哪一选项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并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A:行政机关的惯例B:法院的司法判例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学者的理论学说答案:C解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故排除A、B、D项。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的种类,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等级效力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故C项应选。4.周某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B.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D.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奍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以及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选项所考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一定是很受命题老师青睐的条文,因为类似条文已经有多次考查。B选项,公检法机关衔接之处是命题的重点,比如交叉管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补充侦查。C选项,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并且类似这样规定的法条有多个,记住了一个,也就掌握了其他,因为它们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D选项,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如果有考生对原《刑事诉讼法》掌握得比较扎实,那就要学会忘记过去了。就2012年刑诉考题来说,原《刑事诉讼法》内容就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绊脚石,若考生能对新内容有精准的记忆,也就能轻松搬开这个绊脚石。5.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条约属于国家继承的对象?A、水利灌溉条约B、共同防御条约C、领土边界划界条约D、中立条约答案:A,C解析:国家豁免权有绝对豁免权和相对豁免权主义之分。虽然持相对豁免权的主张,但是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这也是由主权平等原则决定的。放弃豁免的行为是单独的,分阶段的,一案中放弃豁免不意味着另案中也放弃豁免,放弃管辖豁免出庭应诉也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甲国仅仅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是正确的。B项当选,D项错误。同理,即使放弃了管辖权,法院对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执行豁免时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项错误。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属于另一案中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不可迁移适用本案,故C项说法错误。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持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来说,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授不予继承。本题中的A、C项性于非人身性条约,因而属于国家继承的对象。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以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与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当事国主动提交。故本题A项是错误的。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或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因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因此B项错误,C项是正确的。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要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因此D项是错误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按照共同的协议以一定形式设立的跨国性社会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家组织罪明显的区别在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民间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一国政府。“自然之友”便是典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受到所在国国内法的约束,因此如果“自然之友”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的法律,C选项不正确。作为主权国家,乙国政府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允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本国活动,因此乙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B项表述正确。同理,乙国没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询地位,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前者是非政府国际组织获得与联合国联系的一种方式。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些工作提供咨询,获得这一地位并不改变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因此,D项错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卡式炉燃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某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的质量存在缺陷,甲在使用时发生爆炸,其女儿脸部大部分受伤并且留下疤痕,法院查明上述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在诉讼中,甲要求被告赔偿其女儿的精神损失费,被告均承认自己有错,但是均不认为其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法官在判决中却支持了甲的请求,法官对此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法官在这个案件中使用了下面哪一或哪些推理方法?()A.归纳推理B.辩证推理C.演绎推理D.模拟推理答案:B解析:。本题中法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了价值评价,所以为辩证推理,而归纳和演绎推理则是形式推理。7.金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经过渡海新村甲5号楼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金某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金某脸部也被割伤。事后金某经调査得知,花盆是从该楼409室的窗台上坠落的。于是金某与该房主赵某交涉赔偿事宜,但赵某矢口否认上述事实。金某遂诉诸法院。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A.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此金某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B.赵某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C.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金某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由法院调查D.赵某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B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原告提出侵权事实后,被告予以否认的,由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无过错负证明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本案中,原告仍需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8.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郭某可以提前3天通知天天饭店解除劳动合同B.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天天饭店C.郭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D.月月红酒店应与郭某对天天饭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不须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天天饭店不仅未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和工资问题上也有违法行为。9.桥西区法院在开庭审判许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许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新证据、延期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因此选C项。10.某商业银行发放的下列贷款,哪些应计人不良贷款?A.甲公司的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于本周到期,现银行同意其延展还款期1个月B.乙公司的一笔房地产项目贷款于2005年6月到期,2004年7月该项目因资金短缺而停建C.丙公司的一笔委托贷款于2005年9月到期,2004年7月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D.丁公司的一笔拖欠多年的固定资产贷款,现已按规定以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答案:B,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贷款通则》第34条。关于不良贷款的认定应当以《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为标准。本题选项A中甲公司借款由于未过延展期,且没有生产经营终止或者项目停建的情形,因此其贷款不属于不良贷款,选项A不应入选。选项B中乙公司的贷款虽未逾期,但是出现了项目停建的情形,属于“一逾两呆”中的呆滞贷款,所以选项B应当入选。选项c中丙公司贷款虽未逾期,但是由于进入了破产程序,其生产经营已经终止,因此属于“一逾两呆”中的呆滞贷款,所以选项c应当入选。选项D中丁公司的贷款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冲销,不再在银行的资产中列示,因此不再属于不良贷款的范围,选项D不符合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11.某外商独资企业因经营期满而进入清算,清算组从成立至清算终结前实施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从外资企业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了清算费用B.未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参加C.同意外商留足偿债财产后将其余财产携带出境D.不顾中国企业的同等出价将设备售给外国公司答案:B,C,D解析:。《外资企业法》第67、74、78条。12.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高某的意见是正确的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使用伪造、编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C.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D.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金融诈骗罪中具体个罪的认定,选项ABCD均正确。14.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川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30%,乙持股比例为60%,丙持股比例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2018年7月,乙违规决议新川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B.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C.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D.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由此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当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公司的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其次,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会议。本题中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让公司为本人提供对内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并未直接损害股东甲的利益,故应当由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甲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甲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启动对乙的诉讼,损害赔偿归入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故D选项错误。1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期限为( )日。A.10B.15C.20D.30答案:B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管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来,刘某拟将该商品房转卖给王某。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该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下列那些说法正确?()A:区房管局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刘某隐私的,应征求刘某的意见B:区房管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王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用C: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D: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答案:A,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A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据此,B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是区房管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故属于政府信息。因此C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与信息具有利害关系,故D项错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裁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答案:A,C,D解析:。《仲裁法》第25、42、43、51、55~57条。18.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賠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A.视为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C.仲裁协议无效D.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答案:D解析:。依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选项为D。19.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答案: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辨认结果的审查【详解】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综上,从法条直接可知C选项为正确答案。20.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对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表述错误的是:()A:该协议无效B:该协议有效C:该协议可撤销D:该协议效力未定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法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21.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同“法律万能”B、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手段C、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与统一,可强化和提高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D、要突出依法治国在我国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故A项错误。22.黄某正当防卫案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5月16日22时30分,黄某驾驶出租车,在某市和平路金生宾馆附近搭载姜某和赵某。当车行至新湖市场的旺达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停车,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枪顶着黄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同伙赵某从黄某身上搜走现金32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后二人下车逃跑。随后,黄某驾车追赶两人。当姜某与同伙赵某用枪逼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车主下车并欲驾车离开时,黄某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某与赵某下车往市场的花岛城方向逃跑。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姜某撞倒,姜某倒地死亡。随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公安机关侦查,黄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没有合法证明,经盘查,黄某交代该车为其邻居王某于2009年3月15日凌晨在该市和平广场停车场趁车主去洗手间之际偷偷开走,黄某得知后,从王某处低价买下该车并涂改了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黄某找到有多年交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并告知真相,请林某违规更改该车的档案,成功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将此车用于出租运营。林某通过此种方法先后违规更改了十几辆盗窃的机动车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问题】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2.姜某与赵某抢劫罪的数额如何确定?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自救行为?4.黄某向公安机关的两次交代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影响对黄某的量刑?5.黄某购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6.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是否与林某构成共犯?答案:解析: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2.姜某与赵某抢劫数额应为劫取的3200元现金、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辆摩托车的价值总和。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不构成自救行为。4.黄某第一次交代不是自首行为,第二次交代成立自首。可以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5.黄某购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与林某构成共犯。本题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自救行为的区别,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以及不法侵害虽已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而自救行为发生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侵害状态仍继续的情况下。23.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A、某著名球星因违反俱乐部规定被开除B、张某酒后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C、侯律师因收费问题受到律师协会处罚D、李书记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党籍答案:B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在本题目选项中,A、C和D均不属于由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B项则属于因当事人违法而由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24.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25.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年)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26.李某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振兴服装厂是江西省某市(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厂长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09年5月17日检察院提出公诉。2009年6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无罪。2009年9月13日,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9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并释放了李某。2009年6月1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致使振兴服装厂停产。李某于2009年6月15日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题】1.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2.若违法羁押给李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则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3.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4.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承担何种告知义务?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李某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直到2010年5月1日也没作出答复,此时李某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1.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区工商局提出;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三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2.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李某最迟可以在2011年11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自李某知道侵权事由的2009年2月27日起算,至2011年11月27日止。4.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李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李某应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6.至2010年5月1日复议期限已过期,但复议机关仍未作出答复属于不作为,李某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27.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公民B.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C.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创作小说,但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发表D.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答案:D解析:考点: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讲解:A项正确。宪法明确规定,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正确。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C项正确。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创作小说,但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发表,因为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出版自由。D项错误,并非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就没有这两项权利。28.下列关于抛弃的说法,正确的是:A.拋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只需拋弃占,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拋弃的效力B.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C.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D.抛弃须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生抛弃的效力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抛弃的相关问题。抛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对于动产的拋弃,只要拋弃占有,就发生抛弃的效力,但是,抛弃动产应以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为限,否则不发生抛弃的效力。抛弃应当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该适当方式是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的体现。对于不动产的拋弃,应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不发生拋弃的效力。29.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曰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间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30.关于依法不追求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杀身亡D.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31.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对木地板、厨卫用具等的经营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32.★乙国对甲国公司向乙国出口的某种化工原料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甲国出口企业损失严重。甲乙两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甲国政府对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最终胜诉。下述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哪几项?()A.在乙国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下,甲国可申请授权报复B.甲国的报复不限于同一产品之内C.乙国政府应向甲国企业赔偿因该措施引起的一切损失D.世贸组织可以对乙国强制执行答案:A,B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存在类似国内民商法中的赔偿机制。因此,进口国不承担赔偿责任。补偿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经申请授权报复,所以A正确。报复不限于同一产品,可以跨部门、跨协议,B正确。33.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3月,某县一砖窑厂被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砖窑厂或者龙某应当被判处的罪名是:()A.非法拘禁罪B.强迫职工劳动罪C.虐待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砖窑厂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34.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无未还清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答案:A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母系家庭成员,拒绝对其救治系虐待的表现。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故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选项C错误。正确答案为A。35.赵某与谷某原为同一单位的同事,后双方共同成为单位下属某天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各占50%的股权比例,并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一开始双方合作尚可,后随着合作的深入以及企业的发展,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并加深。赵某坚持认为,公司必须解散,故其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谷某接手公司后,未给赵某进行分红,侵害了股东权益;谷某未将两笔业务款交由公司财务入账,侵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第三,谷某成立的某公司经营范围与天成公司完全相同,谷某将天成公司业务转至该公司,导致天成公司收入缩水;谷某还将家中亲戚招至公司上班。问题: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人的人数有什么规定?2.本案赵某与谷某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是否合法?3.本案中赵某可否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4.本案中赵某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法院能否支持?6.公司解散后必须要适用清算程序吗?7.解散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合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可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不正确。因为在原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5.构成要件为:(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要“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天成公司经营管理权在两股东之间的交接尚不满1年,二股东虽存在矛盾,但未能证明该矛盾对公司或者股东产生了何等现实损害或影响,即不能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故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该院不予支持。6.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7.解散众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据此可知,甲公司若未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而不能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据此可知,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37.★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下列对此有关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是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B.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是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的一种形式C.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D.现行宪法有关于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的规定答案:A,B,D解析:。参见《宪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C项说法错误。38.钟某到银行取款时,将被害人陈某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密码修改后拿走,并先后多次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4万余元。对钟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D.属于拾捡遗失物,不构成犯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钟某作为非法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并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39.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刑情节的是:A.强奸妇女多人的B.利用妇女处于昏醉状态而强奸的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D.二人以上轮奸的答案:B解析:《刑法》236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属强奸罪的加重法定刑情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不选A、C、D。B当选,因其属于强奸罪危害行为除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仍然属于基本法定刑情节。40.以下关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A.对于行为人精神状态的判断结论应当完全由精神病鉴定专家进行。B.甲某以杀人故意将毒药交给乙后突发精神病,乙并未喝下毒药,甲持刀将乙砍死,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未遂。C.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利用这种状态犯罪的,由于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D.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B解析:根据责任主义原则,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时。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承担责任的解释是刑法学理论的一个难点,但其也必须遵守责任主义的原则。A: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精神病专家进行的是医学上的判断,而法律上的判断则应当由法官进行认定。B:命题人认为,在丧失责任能力前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而在前后行为性质不同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未遂的责任。投毒杀人与持刀砍人的行为性质并不相同,因此行为人应当承担未遂的责任。C:由于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很强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各种理论一般都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同的只是如何解释这种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因。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1.某市辖区公安局民警刘某在所辖范围值勤时发现甲乙等人在一录像厅内进行赌博,刘某准备将甲乙等人带回派出所时,遭到了甲乙等人的反抗,刘某即用随身携带的警棍将甲的头部打伤。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认定刘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了职责范围B.区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是合法的C.刘某的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职务行为,因为其正在执行职务D.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是合法的,区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进行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对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公务员由于具有双重身份,所以对其行为性质的区分决定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刘某在执行公务期间将甲打伤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仍属于公务行为的范畴,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即区公安局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并追究刘某的行政责任。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处罚,对公务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能适用。区公安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刘某相应的行政处分。所以,上述选项中只有C项是正确的。42.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赵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答案:A,B,C,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这一规定,A项中,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B项中,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这种做法也是正确的,故B正确。该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C项中,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C正确;D项亦符合该条之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43.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下列有关甲监视居住期间聘请和会见辩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B.甲聘请她的父亲为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C.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D.辩护人会见甲,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答案:C解析:考点: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A错误;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故C正确,D错误。44.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送达。A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所以A错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否则诉讼代理人就有权代为接收送达文书。所以B正确。C项,经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可以接受送达,所以C正确。D项,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行,公告期为3个月。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可同时使用,以最先送达者为准。所以D错误。45.下列主体中,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是:()A.委员长会议B.中央军事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答案:A,B,C,D解析:考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主体。46.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B.商业银行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并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C.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按行政区划设立D.商业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经营规则讲解:《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3款规定:“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13条第1款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第1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2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调整业务范围;故D选项正确,当选。47.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欲霸占王某的养猪场,便以购买养猪场为名和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以58万元转让该养猪场的协议。之后,宋某伙同石某将王某灌醉并绑至一间铁皮屋,胁迫王某在协议书上捺下指印,并写下已收到宋某58万元现金的收条(事实一)。石某随后离开。宋某为灭口将王某杀害(事实二)。几天后,宋某持养猪厂转让协议和收条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接管养猪场(事实三),王某儿子不同意,并以其父失踪为由报警。遂案发。请回答以下问题。1.事实一是否构成绑架罪,为什么?2.如果认为事实一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事实一不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两问均需作答)3.事实二中,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是否需要与前罪并罚?4.石某是否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为什么?5.事实三中,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该罪是否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事实一不构成绑架罪。因为宋某和石某并没有以王某为人质向王某的家人勒索钱财。2.本案中,宋某和石某逼迫王某在协议上捺印、写收条的行为的实质是强行建立一个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能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罪。3.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不是“因抢劫而致人死亡”,所以应该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并与抢劫罪数罪并罚。4.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这超出了他们的共同犯意。杀人行为发生在石某离开之后,他对此并无犯意。所以,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5.宋某构成诈骗罪。由于本案中的抢劫罪和诈骗罪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所以二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应该数罪并罚。另外,宋某诈骗的对象并非王某,而是王某的儿子,这也说明这是独立的另一个犯罪。48.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解析:【考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南和张西为合伙人。正确答案应当是C。选项D中,根据上述《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对外部无效,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字据在合伙内部是有效的。因此选项D错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仲裁裁决明显违法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B.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义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重新仲裁D.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有理,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错误。50.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任免下列人员、()A、副县长B、县财政局长C、县委主任D、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答案:A,B,D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51.甲和乙的借款纠纷2009年3月28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万,期限1年,利息10万元(简单利率计算),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乙交付90万元给甲,2010年4月1日甲还100万元给乙。并且,甲以其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4月1日,乙向甲汇款90万元。随后,甲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用于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2009年9月1日。甲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9月10日,甲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的要求,并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2010年1月1日,乙发现甲未按照约定将借款投资在X项目上,而是肆意挥霍,且甲的其他财产逐渐被其转移到境外。乙非常担心债权到期无法实现,找甲要求增加担保。甲态度恶劣并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问题】1.甲乙的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2.假设2009年7月1日,甲请求提前还款并获得了乙同意,那么甲应当偿还乙本金多少钱?借款期间为多长?为什么?3.乙可否就用于抵押9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为什么?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为什么?5.汽车遭遇泥石流损毁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乙对该轿车是否享有质权?请分别说明理由。6.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债权遭受损失?请说出两种解决方案。答案:解析:1.2009年4月1日。2009年月1日,乙向甲交付90万元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2.本金为9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另外,根据提前还款的规定,提前还款且贷方同意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即3个月。3.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应当由己承担。9月10日,甲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此时甲已经完成了指示交付,汽车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受让人己。乙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甲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6.(1)乙可以以甲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甲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和担保相关知识的衔接。实践中,借款合同往往是和担保合同一起出现的,二者是主从合同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另外考试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关于利息计算、生效时间、提前还款等方面的知识,只有将这些知识串在一起才能真正做到“万变不离其宗”。52.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甲买卖黄金的行为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甲不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性,只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归属于哪一个罪名有错误认识(“刑法没有学好”),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成立其行为所满足的盗窃枪支罪。故B项错误。C项,甲知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行动自由,有侵犯对方行动自由的故意,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非法拘禁罪。故C项正确。D项,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产生疑问时,依照执法者的指引行动,仍然触犯法律的,属于可以阻却故意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甲咨询的不是执法者,而是不负有解释法律职责和未经法律专业培训的语文老师,因此不阻却故意,甲仍然成立故意犯罪。故D项正确。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对于因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甲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本题中,给甲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电视机的缺陷,与乙、丙要求看电视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无权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前述条款规定,因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并不局限于购买者,凡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均应予以赔偿,选项C错误。乙、丙所受损害乃是电视机缺陷所致,与甲没有因果关系,其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5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答案:C解析: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故A项“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说法错误);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故B项“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说法错误);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故C项说法正确);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犯罪人(D项“被害人”字眼错误)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55.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B、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C、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D、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1954年宪法第2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A正确。根据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B正确。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C正确。现行宪法第89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D正确。56.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B,C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排放污水造成养殖户损失的化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当和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C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67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监管不力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其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说法于法无据。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57.共用题干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其实收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东方公司的业绩一向很好,但是在2005年5月,由于一项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其巨额亏损,亏损额达到3.5亿元。关于东方公司的巨额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A:东方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B:东方公司可以动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东方公司在经过股东会决议后,还可以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暂停东方科技的股票上市交易答案:A,B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58.M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市A县人民法院就李某盗窃案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M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下列说法正确是:()A: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检察院依法决定B: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法院依法决定C:M市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M市法院应当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答案:A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是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故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故A正确。B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D都错误。59.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答案: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回避【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44条第3款规定,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A选项中,只有在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情形下,其回避才由审委会决定,若由其他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翻译人员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60.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答案:A,B,C,D解析:.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杈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建立有限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和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故选项ABC符合要求。选项D在教材中无法直接找到依据,但在宪法的历史中讲到近代宪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也正确。61.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七出”、“三不去”、“六礼”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项A说法正确。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故选项B说法正确。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故选项C说法正确。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故选项D张冠李戴,应选。62.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二审程序中,并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二审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而发生。两者应当区分开来。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故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见,二审调解书不应写明撤销原判,二审调解生效后原判已经直接视为撤销。故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9第1款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D选项正确。63.甲国人马里奥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中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马里奥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中国法院。中国和甲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作品来源国甲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中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B.马里奥的作品在中国取得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其已依甲国法办理了相关的手续C.如该小说在甲国被封杀,中国仍可予以保护D.中国应依国民待遇原则给予马里奥作品相应的保护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版权的国际保护。A错误,依《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在是否构成侵权上,来源国以某种方式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在另一成员国以相同的方式利用却构成侵权,则后一国不能因在来源国不视为侵权而拒绝受理有关的侵权诉讼。B错误,依《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的版权独立原则,在手续上,如一成员国的版权法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有关作者在其他成员国要求版权保护时,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其也履行手续。C正确,依第5条第2款的规定,该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D正确,依《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给予缔约国国民和首次在缔约国发表的作品以国民待遇的保护。64.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选项B正确,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中仅有借款“账号”信息,属于间接证据。选项C错误,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选项D错误,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而非反证。65.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答案:B,D解析:选项A.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选项C);(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选项A);(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选项B.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选项B);(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选项D)66.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1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地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开始履行。67.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年选择)查看材料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问题。A项:《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据此,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A项正确。B、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与公司的纠纷标的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所以只有劳动者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一裁终局,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公司如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程序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D项正确。68.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刺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虽保住性命但受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又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此情形属于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7天。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E.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基于租赁而占有租赁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70.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D.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选项D错误。《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需要复议前置。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以下关于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B.诉讼外调解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C.诉讼外调解的程序和要求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D.诉讼外的调解,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之间的区别。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没有法院的参与,因此并无诉讼上的意义,A项正确。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因此调解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故B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是这一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那样规范,因此C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在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未经法院的司法确认,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D选项遗漏仲裁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ABC。72.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肯定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A.我国公民甲和乙同在俄罗斯莫斯科大学留学,甲和乙因琐事发生矛盾,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向当地警方报案。但第二天甲因有事乘飞机回到北京,一周后乙也乘飞机回到北京,乙又向北京警方报案B.与我国相邻的某国,该国公民甲站在该国境内向我国境内射击,将正在我国境内劳动的我国公民乙打死C.我国公民甲女与在北京留学的伊朗公民乙男结婚,两年后甲女随乙男回到伊朗。因乙男信奉伊斯兰教,乙男回伊朗后不久又与当地另一女子结婚,甲女随后回到中国,并向我国警方报案,指控乙男犯了重婚罪D.南美哥伦比亚公民甲,是该国有名的大毒枭,他在前往墨西哥贩毒的过程中,遭到墨西哥警方的通缉,甲来到我国上海市躲避风头。我国警方在接到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知后,在上海市将甲抓获答案:C解析:提示: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可以不予追究。73.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2012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据此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内容,不选。74.下列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B: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C: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D: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答案:A,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13条。诚实信用原则是2013年大纲新增考点。75.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A.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对他人进行伤害,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B.乙犯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前罪被认定为累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假释主体条件的记忆。《刑法》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76.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C.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D.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答案:C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决定了该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中唐某主张的是对涉诉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主张对诉讼标的本身具有权益,因而唐某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民诉意见》第66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他不是本诉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其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77.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的C.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故ACD正确。78.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A.将“五角星”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B.将“小黄米”文字商标使用于小米产品上C.将“明亮”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的禁止条件。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用“五角星”作为文字商标是允许的。故A选项不当选。《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性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小黄米”属于小米的质量或者主要原料,反映其颜色等,故B选项当选。而“明亮”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表示其用途或者功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于灯泡上,故C也当选。“红高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在高粱酒上获得注册。故D选项当选。79.某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跑,下落不明。那么该公安机关应当何时立案?()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当在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B.应当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C.应当在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D.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后立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当先立案后进行侦查,A、C、D三个选项都应当是在立案以后进行的工作,只有B选项才可以在立案之前实施。80.下列有关债权权能表述正确的是:()A.给付请求权为债权的第一权能,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B.给付受领权乃债权的本质所在,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C.债权保护请求权是指强制债务人履行,在债权效力上构成强制执行力D.债权人可以为抵销、免除、让与等,这些行为是债的处分权能的体现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债权的权能的理解。ABCD选项均属正确选项。81.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乙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答案:A,B,C解析: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的要求:合法有效到期金钱非专属A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债务人的位向次债务人起诉,所以应该以自己的名义来起诉,B遗产专属于债务人,不可行使代位权,不可提起代位权之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1)人身之债,例遗产之债(2)劳动之债,(3)人身伤亡之债C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看两点:(1)起诉,(2)仲裁,题中说丙欠甲的钱经过法院判决支付但是丙并未支付,可见甲并未怠于行使债权,所以不可行使代位权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中国宝石进出口公司与英国阿森纳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五洋航运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宝石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阿森纳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UCP600,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不向阿森纳公司议付,因为该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B.宝石公司可以向五洋航运公司索赔C.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宝石公司可以向阿森纳公司索赔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错,依UCP600第17条的规定,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银行即应付款。B错,C公司是承运人,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与承运人无关,不是运输的原因。C对,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A公司可以向本题的卖方B公司提出质量不符的索赔。本题正确答案为CD。83.下列关于士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居住用地70年B.工业用地50年.C.教育用地40年D.旅游用地40年.E.综合用地50年答案:A,B,D,E解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84.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据此,A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B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D项“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错误。85.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国。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甲国在要求乙国撤销该禁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甲乙两国间没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此,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答案:C解析:。由于甲乙两国间没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因此两国的做法都称不上是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而也就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只能是一种不礼貌、不友好的做法,并不属于国际不法行为。86.关于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而刑事部分仍在二审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而附带民事部分仍在二审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理D: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答案:C,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二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可见,A项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可见,B项正确,不选;C项错误,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见,D项错误,应选。因此,本题应选C、D项。87.张某将一张银行汇票不慎丢失,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将公示催告期间定为60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若张某将汇票没有丢失而是不慎损毁,则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可以少于60日B.若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组成合议庭作出除权判决C.若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D.因发生意外事件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和条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除权判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作出,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法院径行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60条的规定,D项正确。88.祥瑞化工公司从天空化工公司购买了一批化工产品,后又将该批产品卖给了福盛公司。福盛公司用该批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由于该批化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废品。福盛公司对祥瑞公司提起诉讼。祥瑞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天空公司参加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对于天空公司的法律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空公司是本诉的当事人B.天空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C.天空公司与祥瑞公司是本案共同被告D.天空公司是第三人答案:D解析:天空公司是本案当事人,不是本诉当事人,选项AB错误,天空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选项C错误。89.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_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B.被害人G.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害人的近亲属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1条,《高检规则》第205条第1款。90.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C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91.★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法官大多数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是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92.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93.甲、乙签订了价值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甲先预付了10万元,双方商定剩余的款项待办完过户手续后再交付,甲先行入住。在办理过户手续前,3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应该承担该房屋损失的是( )。A.甲B.乙C.甲和乙各承担一半D.甲承担1/3,乙承担2/3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甲、乙尚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但甲已入住,即所买卖的房屋已交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房屋损失由甲承担。9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的( )。A.公正原则B.禁止权利滥用原则C.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原则D.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答案:D解析:知识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含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所以选项D正确。95.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98条,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故A选项正确。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故B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497条,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故CD选项正确。96.共用题干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B:甲明知乙抢劫杀人,但始终知情不报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和乙共同商定,由乙去杀害丁,公安机关如果追查,甲独揽其责。案发后,甲遵守了自己的承诺,称丁系其所杀。甲构成包庇罪D:甲为了帮助乙逃脱罪责,将不利于乙的证据全部烧毁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97.公示催告程序中,有关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期间是除斥期限B.该期间是法定期间C.害关系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申报权利D.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A,B解析:。除斥期间是指依法律规定一定的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的经过,使该实体权利消灭。而公示催告程序中,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经过,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该期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法律仅规定不得少于60日,故不是法定期间,选项B说法错误。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船舶所有权。A、B项:《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船舶物权设立、变更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船舶可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故C项错误。D项:《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船舶所有权符合《继承法》中个人财产的规定,可以由自然人继承。故D项错误。99.★★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答案:D解析:。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只有选项D的说法正确。100.蓝天技术咨询公司接受凤凰机械厂委托,对凤凰机械厂所遇技术难题提供咨询意见,蓝天公司根据凤凰厂所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但凤凰厂根据该咨询意见进行技术改造后,未达到预想的后果。对此,双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即使蓝天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也应赔偿凤凰厂因此所受损失B.即使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未达到预想后果,蓝天公司应退还凤凰厂所支付的咨询费C.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不承担损失,也不退还咨询费D.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与背景资料相左,蓝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咨询合同中咨询人的责任问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技术咨询报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按照该咨询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咨询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某县安监局以某建筑公司与其职工刘某等50人强行签订“伤亡自负”协议为由,给予该公司总经理王某10万元罚款。王某不服起诉。诉讼中,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王某申请撤诉。法院在审查是否准予王某撤诉时,应当审查的事项是:()A:王某是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B: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C:刘某等人是否提出异议D: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书面通知受诉法院答案:A,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2.下列关于对中止犯处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免除处罚C.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D.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中止犯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3.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A: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可以反悔B: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C: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该调解协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的效力。详解:《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据此,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约束力,不能反悔,故A项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之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并不能直接获得强制执行力,故B项错误。4.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与公司的责任。A项: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这样丙即成为仓库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都有权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故A项正确。B项:如果在商贸公司成立之后,商贸公司对丙与戊之间的仓库租赁合同予以确认或者使用仓库,则戊取得对商贸公司的债权请求权。故B项正确。C项:商贸公司成立之后,商贸公司对丙与戊之间的仓库租赁合同予以确认或者使用仓库,戊取得对商贸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并不是公司一成立即取得。故C项错误。D项:戊要求丙承担清偿责任是基于丙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戊要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是基于《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具体规定,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商贸公司追偿,但是不可以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D项错误。5.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B.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D.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B,C解析:A错误、D错误、B正确。郭某作为监护人,有制止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其后续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属于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C正确。即便认为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只能说,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妻子郭某还有制止丁的故意杀人义务,没有制止的行为(不作为犯)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6.在一起爆炸案中,被告人朱某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在此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过程中,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时,高级人民法院:()A.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应当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C.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死缓案件的核准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A正确。7.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8.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无未还清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答案:A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母系家庭成员,拒绝对其救治系虐待的表现。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故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选项C错误。正确答案为A。9.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公务罪。A项,甲对警察使用暴力时,警察的执法活动已经结束,甲不是对警察公务活动的阻碍,不成立妨害公务罪。故A项错误。B项,乙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入户)论处。户主即使是警察,其当时的抓捕行为也不是基于命令和法律的履行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使任何一个居室主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故B项错误。C项,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阻碍其履行行政拘留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故C项正确。D项,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依照《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10.我国《宪法》对政党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制度B、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的一党制C、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由民主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制度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答案:C,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因此,CD项为正确选项。同时应注意的是,这是我国现行《宪法》1993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11.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美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德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德国海关扣押,德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可以成立的免责理由包括、A、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B、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答案:B,C,D解析: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为由免责,因为德国是买方的营业地,中国甲公司被推定为应该知道买方营业地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状况的,所以A项免责理由不成立。可成立的理由是德国买方知道这批货物上存在美国丙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a)、(b)两项,所以B、C项免责理由成立。此外依据第43条,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卖方甲公司,则丧失向卖方中国甲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D项免责事由亦成立。12.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免责。选项B错误,信用证支付过程中,银行只能审查单据,不能以货物为理由拒付。选项C正确,本案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选项D错误,开证行拒付不能成为保兑行拒付或撤销保兑的理由。13.根据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性质是:A、国家机关B、统一战线组织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群众组织D、人民团体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序言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14.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D解析:【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详解:选项A: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也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一般来说,“关系密切”的人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如夫妻、子女、秘书等。这些人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朋好友。但是,对此不能仅仅从形式上理解。在本案这种特殊情况下,甲虽然不是丁的“亲朋好友”,但其同样能够利用其对丁的影响力(其掌握丁的隐私,能够制约丁,使丁不敢不听从)使丁违法办案,从而为甲的请托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选项A正确。选项B:本项是A的推论,当然也正确。选项C:丁无疑构成徇私枉法罪。甲胁迫丁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选项C正确。选项D:甲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应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1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对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16.中国提倡民族团结,充分维护各民族的文化和习俗,并在宪法上设定了民族自治制度。关于民族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党委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答案:A,C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C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7.邹某系甲市税务局局长,同时也是所在省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其同时涉嫌故意杀人罪与贪污罪而分别被该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如果两机关均决定对邹某适用拘留措施,应遵循以下哪些程序?()A.由该市公安机关书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B.由该市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C.由该市公安机关报请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书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D.由该市检察院直接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答案:A,B解析:。根据《髙检规则》第79条的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公安部规定》第140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关于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源于刑法对犯罪手段的规定B.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是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C.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不会与其他罪名产生法条竞合的情形D.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条会产生法条竞合的情形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C项错误,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432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19.甲、乙两人在机械厂的同一车间工作,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乙右臂伤残。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假设乙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机械厂另行安排工作,则机械厂仍不得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B.乙所受损失应向甲要求赔偿C.机械厂工会对该厂解除与甲或乙的劳动合同无权提出意见D.机械厂在对乙作出相应经济賠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答案:A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A正确,D错误。同时依该法第43条规定可知C错误。B求偿的对象应为用人单位机械厂。20.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下列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中执行正确的选项是哪一或哪些?()A.甲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降级处分B.乙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降级处分C.丙法官同时需要受到三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48个月D.丁法官同时需要受到四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64个月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所以AC正确。21.乙是A工厂负责生产的副厂长。A工厂决定由乙牵头开发一项该工厂急需的新技术。乙为此成立了项目攻坚小组,由A工厂的技术骨干甲担当该小组的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技术开发。后来,由于A工厂的技术设施不够完备,乙又经过多方联系,找到B工厂合作开发该项新技术。甲带领几个辅助人员到B厂去研发。开发完成以后,甲被调往A厂的人事部门任人事主管。A厂就该项新技术单独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专利权,并且发明人署名为乙。因此,引起纠纷。后查证,A、B两厂当初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并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B: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和B工厂C:发明人应该是甲D:发明人应该是乙答案:B,C解析: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单位。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8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两个人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但是,发明人、设计人还有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即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从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本题当中,因为甲主要是为执行单位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同时,该发明创造应该是两个工厂合作产生的结果。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两个工厂共有。本案中的甲是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乙只是负责联络和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所以,能够享有署名权的是发明人甲而不是乙。因此,B、C项正确。22.于某在某繁华大街实施抢劫行为时,某法院法官张某和某工商局局长刘某都恰好路过,目睹了于某抢劫的全过程于某被抓获后,案件被起诉到张某所在的法院院长考虑到张某目击了案发过程,对案件比较熟悉,就让其参与本案的审理;在庭审中,刘某因是被害人的朋友,被害人委托其担任诉讼代理人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张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B.刘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C.刘某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D.刘某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做证人,故ABC项正确。2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 )。A.运输合同B.租赁合同C.承揽合同D.建设工程合同答案:D解析:知识点: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24.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答案:A,B,D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4条第2款规定:“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A项中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B项中,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这种做法是正确的。该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故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不正确。该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故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D项正确。正确答案是ABD。【陷阱】《刑事诉讼法解释》对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允许调解,极易被误认为是不允许和解而漏选B项。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2016年9月1日,贾小平、金山、宋里(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金山向贾小平借款100万元,借期90天,自2016年9月1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按月结算: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付息的,债权人可向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贾小平将100万元款项转账汇人金山账户,金山于借款后支付贾小平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随后金山于2016年11月2日偿还贾小平15万元,宋里于2016年11月11日还款7万元,2017年1月17日,由于多次催款未果,贾小平以金山为被告,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1日法庭第一次开庭。2017年1月25日,贾小平、金山、宋里见面,宋里当着贾小平的面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借款人金山的债务由宋里承担,经结算,截至2016年12月13日尚欠贾小平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债权人贾小平有权随时要求本人还款付息。出具本欠条后,贾小平与金山之前的所有欠条均作废,欠款全额以本欠条为准。贾小平表示同意。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7年2月4日。问题:(1)如果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本案应由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如何处理?如果婺城区人民法院未发现,将起诉状送达被告金山后,金山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了答辩,法院又该如何处理?(2)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贾小平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而金山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贾小平经法院审查撤诉,对于金山提出的反诉,应如何处理?(4)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宋里要求参与到诉讼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其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应先审查管辖权异议,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11条的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2)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3)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反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4)法院可以追加宋里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受让入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6.甲赠送乙一块名牌手表(价值1万元)。乙生性多疑,认为该表是赝品,最多值100元,便花言巧语欺骗丙,将该手表以1万元卖给了丙。乙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既遂B.诈骗罪未遂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诈骗罪预备D.无罪答案:D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的行为结构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手段有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让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故不构成诈骗罪,D项正确。本题的实际考点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主要是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侵犯的危险。27.共用题干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84题。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B解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A、B均不属遗产,是支付给特定人的费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常生只是张桦的表侄,其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之一。因此,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正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马明作为张桦的儿子先于张桦死亡,应当由马明的子女马飞代位继承。而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并不是张桦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是在马俊死亡后,其遗产未分割前死亡的,所以适用转继承制度。答案为ABD。28.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约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丁500元“报酬”,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3个月身孕;(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宿舍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累犯和自首等。(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乙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9.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在执行中,案外人钱某向法院主张,张某的那辆汽车巳经抵押给自己,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但张某否认将汽车抵押给钱某。经审查,法院驳回钱某的异议。钱某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钱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B.钱某只能以张某为被告起诉C.钱某可选择张某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李某为被告起诉D.钱某应当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_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30.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答案:B,C解析:【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购买正版作品并不能代表其有权出租该作品,因此选项BC中乙丙的行为均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根据前述规定,图书不属于出租权的标的,故选项A不构成侵权。选项D中丁购买的专利产品属于其私人财产,可以由其处分,故丁有权将其专利产品出租。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31.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答案:D解析: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本题中AB两项均是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能力,而非补强证据的证明力。C项与补强对象之间重叠,不具有独立来源,因此不属于补强证据。D项属于补强证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有关观念交付,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售给王某,但二人约定李某再继续占有该电脑5天,王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是李某向王某正式交付该电脑之日B.甲的手表丢失被乙拾得,甲得知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享有手表所有权C.甲的耕牛借与乙使用,借用期问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耕牛的风险责任由乙承担D.张某将自己的数控机床借给刘某使用,张某在此期间内又与何某签订了该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约定由刘某直接向何某交付该数控机床,何某在签订该协议之日起取得了对该数控机床的所有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观念交付的相关问题。本题A选项中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电脑的,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王某取得该电脑的时间为达成该买卖约定的时间,故A项错误,不选。本题B选项因乙已依法占有该手表,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手表的所有权归乙享有。本题C选项因乙已经占有了该耕牛,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耕牛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乙,风险转移给乙。D选项涉及指示交付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6条的规定,指示交付的约定达成时,动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故D项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33.以下案件中,确定当事人正确的是:()a.甲雇乙为自己的果园挖渠灌溉,乙不慎将邻近的丙家菜地的蓄水池挖开,丙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b.乙报社刊登甲投稿的照片1幅,丙以照片侵犯自己肖像权为由,以乙报社为被告,诉至法院c.甲公司因乙国企欠款久拖不还而诉至法院,二审期间,乙企业未经清算即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法院将该上级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d.丁未同自己所在的甲公司解除聘用合同即接受乙公司的聘请,甲公司起诉丁,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答案:B3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的,应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C.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D.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5.某国有企业的出纳员刘某到银行提取20万元现金,银行营业员王某因疏忽给了刘某25万元,刘某私吞了多领的5万元。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某国有企业构成不当得利B.刘某私吞5万元侵犯了国有企业财产权C.刘某私吞5万元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D.应由刘某向银行承担返还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中,刘某为某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因疏忽而多给刘某5万元,银行与该国有企业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对该5万元的不当得利,该国有企业负有返还义务,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刘某私吞该5万元,其行为在民法上为侵犯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故BC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36.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答案:C解析:.选项AC的取舍关键在于把握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区别:扩大解释的扩大仍在“文义射程”之内,但目的解释有可能完全超出法条文义之可能范围,本题中显然是根据“禁止攀枝摘花”的目的在于保护花木这一目的,超出文义范围地进一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龙木”,包含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本来并不在文义中的意思,这在法学上通常也称为“当然解释”。37.甲因殴打乙被某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甲不服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某县公安局将拘留改为罚款500元,甲申请撤诉。下列哪些事项是法院准予甲的申请应符合的条件?()A.某公安局改变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B.某公安局把改变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D.作为第三人的乙无异议答案:A,B,C,D解析:考查撤诉。四项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38.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符合假释条件,下列关于对李某假释程序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李某的假释,应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收到监狱审核同意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B.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假释裁定不适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时,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证人和被提请假释的罪犯参加庭审D.李某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应当由原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宣告的假释答案:B解析:A项中,对李某的假释,应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适当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的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B项正确。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的对象不包括证人。C向错误。《高法解释》第457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故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原审法院”而是“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裁定宣告的假释。39.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通过。A.过半数过半数B.半数以上半数以上C.半数以上过半数D.过半数半数以上答案:A解析: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共用题干甲迷恋网络,为了吸引别人的注意炫耀自己,开始收集一些淫秽的图片、淫秽电影的片段发送给网友,后来干脆放到自己的个人网页上供网友浏览,一时间名声大噪,有数万人点击。随着点击率激增,有人要求在其网页上做广告,支付广告费。此后几个月时间,其网页每天有数千人点击,甲收取了20余万元的广告费。后因被查处而停止。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罪?A: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B: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C:传播淫秽物品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C解析: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所在。41.甲婚后即前往A国攻读学位,后留在A国工作。其妻乙在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其兄丙代理诉讼,丙曾在监所服刑9个月。乙由于不愿意在庭审中再提起与甲的婚姻往事,在对其兄丙的书面委托书的委托权限中写明“全权委托”便不再出庭。甲闻讯后委托国内某律所律师丁代理应诉,并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该律所。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并阐述了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意见,丁在法庭上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的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作出了判决。结合案情,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以委托曾经服刑的丙代理诉讼。由于是全权委托,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减少乙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B.甲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律所,其委托是有效委托C.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该授权产生全权委托的效力D.由于丁在法庭上已经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甲无须再提交书面意见:乙已全权委托其兄代理诉讼,乙也无须再出庭答案:A,B,C,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8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被判处过刑罚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处注意不要与《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的担任条件相混淆。虽然是全权委托,根据《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因此,甲直接邮寄的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效力的,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和《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全权委托应该进行书面的具体授权,电话里的授权没有全权委托的效力,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代理人丁必须向法院提交甲的书面意见,而非口头转述,故D项错误。42.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4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误将他人的糖倒入自己的咖啡中B.甲购买木地板后,自行在自家进行铺设C.甲擅自取乙的油漆来漆自己的骑车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A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正确B选项中的地板和自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因此不满足条件,B选项错误。44.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不可以享有国民待遇?A.甲国公民在甲国和乙国出版的文学作品B.乙国公民首先在甲国出版的文学作品C.在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文学作品D.乙国公民在乙国发表的文学作品答案:D解析:《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将要保护的权利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成员国国民的作者,此类作者的作品无论是否巳经出版,都受到保护;第二类是非成员国国民的作者,此类作者于作品首次在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和一个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方可受到保护。故此,A、B项不当选,D项当选。注意,如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惯常住所在一个成员国国内,也视为享有公约成员国国民资格。因此,C项也不当选。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乙、丙、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对丁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D.丁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答案:A,B解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B正确,C错误。根据第90题解析,D错误。本题A、B项当选。46.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答案:A,B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10条的规定,孙某受到了两种不同种类的行政处分:撤职和记过。根据该条规定,应该执行这两种中最重的处分,即撤职处分。因此,AB项正确。根据第7条的规定,对孙某应当执行的撤职处分,其相应的处分期间为24个月。因此,C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孙某执行的是撤职处分,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也不能视为恢复其原职务。D选项错误,不应选。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下述各项中,不能作为合法仲裁协议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货物贸易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B: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C: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D: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双方曾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口头协议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详解:《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故D项符合题意。48.2009年1月7日,金某与印某订立合同,约定金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头耕牛卖给印某,但金某当年仍使用该耕牛耕种,并向印某支付使用费500元,秋收后再将耕牛实际交付给印某。2月12日,印某将价款交给金某。10月20日,秋收结束后,金某按约定将耕牛交给印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2月12日起转移B: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10月20日起转移C: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D:合同于10月20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答案:C解析:金某与印某订立的耕牛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1月7日起合同即可成立并同时生效,选项D错误。耕牛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本题中,虽然耕牛是在10月20日才实际交付,但从金某向印某支付使用费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使耕牛所有权先发生转移,之后再由金某继续占有、使用该耕牛。依《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耕牛所有权自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49.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有( )。A.人身权B.知识产权C.物权D.债权E.抗辩权答案:A,B,C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支配权。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所以选项A、B、C正确。50.下列不属于城乡规划的是:()A.城镇体系规划B.城市规划C.乡村规划D.地区规划答案:D解析:。《城乡规划法》第2条。51.李某和田某从父辈开始就是世交生意伙伴,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田某收到判决书后一直不服,6个月后发现了李某伪造合同的证据,遂到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B.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田某申请再审,需停止执行程序待审理终结后再酌情而定C.李某和田某均申请再审,李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田某向原审上一级法院提出,由于案情标的额较大,应由上一级法院受理D.如田某依旧不服再审裁判,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但只能向审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答案:B,C,D解析:考查再审程序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结合《民诉解释》第387、388条,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7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故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故D项错误。52.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这条规定,下列哪项理解正确?()A、此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答案:D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各种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设置的基础,是对法律规则具有本源性、综合性指导意义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没有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不具有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这一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法律规则,而是一个重要的民法原则。法律原则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二是除非为了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三是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A、B项理解是不正确的,D项理解是正确的,同时该条原则的内容反映的是法的利益价值和秩序价值,而不是法的正义价值,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53.甲乙因边境地下有一处油气田的开采发生争端,甲国攻人乙国境内。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关于争端的解决,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可以对油气田的归属提出解决的建议,该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该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均具有拘束力C.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虽然该决议对会员国没有法律拘束力D.秘书长在争端解决中进行调停活动不属于干涉内政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A错误,只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才提出建议。B正确,C错误。D对,秘书长应密切关注各地潜在的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有关机关和各国重视: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及磋商、参与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活动。54.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C、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国家保证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C,D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故A选项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故B选项错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故C选项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被害人的父亲丁是丙的大学老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答案:D解析:乙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直接提出回避申请,不需要当事人甲的同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该项的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理由申请回避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规定。56.John,美国公民,因在中国某市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问在此过程中,正确的做法有:()A.法院准许John聘请美国律师麦克为其辩护人,但麦克不能享有中国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权利B.法院应当为John提供翻译,不过翻译费用要其负担C.法庭审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英文文本,但是英文文本不加盖法院印章D.不允许John行使请求法官回避的权利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解释,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所以,本题选A、B、C。57.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溃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A.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B.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战争风险造成的损失D.提货不着造成的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国际海上货物保险____水渍险。本题只投保了水渍险,因此,“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范围,A错误。水渍险承保的风险先是包括了平安险,其中第8项涉及的就是承运人过失碰撞造成的其承运的货物的损失。B选项属于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保险公司是负责赔偿的,B正确。水渍险的赔偿不包括战争风险,C错。D错误,提货不着属于一切险的范围,水渍险并不承担。58.佳禾公司与和达公司发生合同争议,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甲、乙、丙三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审该案。下列哪些做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A.甲法官接受佳禾公司的邀请到马来西亚旅游B.乙法官与和达公司总经理到某夜店喝酒唱歌C.该县法院院长李某指令甲、乙、丙判佳禾公司胜诉D.丙法官向和达公司总经理泄露合议庭评议该案的情况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A、B项属于该情形);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C项属于该情形);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D项属于该情形)。故本题应选A、B、C、D项。59.李某因受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提出申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B: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C: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不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D: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法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选项C的干扰性极强,考生应注意甄别。60.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发现,1年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乙系甲公司董事长。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无论乙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B.无论乙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乙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D.只有当投资者证明乙有过错时,乙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61.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他们交代罪行,王某主张自己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交代案情,顶着破案压力的审讯人员对王某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方式,痛苦之下的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陈某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陈某,公安机关在审讯时对其采取了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的疲劳战术,不得已之下,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犯罪工具的埋藏地,公安机关根据此找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审判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以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道供行为,所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王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C.侦查人员根据陈某供述收集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排除D.对于陈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选项A、D表述正确,而选项C则表述错误。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62.《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答案:A,B,C解析:。《刑法》第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擻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巳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据此,只有A、B、C选项正确。63.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B项正确。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C项错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故D项“子女平均继承制”说法错误。64.甲将一幅名画赠送给某展览馆,并约定该画只能用作展览,不得转让。但是该展览馆在接受该画的赠与后,又将该画馈赠给了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B.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经取得画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的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画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案展览馆接受赠与后。已经获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所有权中饱含处分的权能。虽然甲的赠与中附了不能转让的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债权性质,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上的限制,对物权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作出设定。因此,展览馆将画馈赠给乙,是所有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乙取得了画的所有权。本题应选择D选项。65.共用题干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66.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司法解释,变造货币只能在原货币的基础上进行改动,并且还不能丧失与原货币的同一性。因此,变造的货币不是假币。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并不触犯使用假币罪。如果甲变造了货币的面额,并使用其购买商品,可能触犯诈骗罪。选项B正确,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两个犯罪。因二者不存在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等,应当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盗窃制服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选项D正确,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构成帮助犯。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67.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B,C解析: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68.陈某与陆某是邻居,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怀恨在心,萌生投毒之念。一日晚9时许,陈某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从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农药,至被害人陆某家门前丝瓜棚处,将农药打入丝瓜中。次日晚上,陆某及外孙女食用了被注射农药的丝瓜后,出现中毒症状,被及时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对陈某行为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陈某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C.陈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D.陈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该题认定的关键是陈某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69.周某与陈某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周某为果农,陈某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周某的果园砸毁,导致周某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周某灰心丧气,准备通知陈某解除合同,而陈某知道此事后,考虑到周某将无力履行合同,也通知周某解除合同。对于周某、陈某所受的损失,陈某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陈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周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B.周某享有合同解除权,陈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C.周某陈某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D.周某陈某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答案:D解析:AB.错误。《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权,AB选项错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错误,D.正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周某陈某的合同尚未履行,解除合同就能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70.下列关于基本权利主体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B.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C.人民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更加广泛D.公民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表达的往往是团体概念答案:C解析:考查基本权利主体。C选项错误,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除了包括人民,还包括敌对分子。71.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法定期限是( )。A.12个月B.24个月C.36个月D.60个月答案:D解析: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72.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B:被告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C:人民法院应当准许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答案:B,C,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5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73.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被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损失20万元。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完毕后不久,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显著性被依法定程序撤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A.甲公司有权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回转B.甲公司必须在原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C.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0万元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回转。《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发生的原因,就是执行程序完毕后,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执行回转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能返还的或者返还原物对权利人显失公平的,应当由取得财产的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核定。当然,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由于执行回转的前提是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依法定程序被撤销,因此,需注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特殊规定,即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有关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即使注册商标被撤销,原生效判决和行政处理决定已丧失作出的依据,对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权利的人也不存在执行回转问题。本题中,乙公司取得10万元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在该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虽然乙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撤销,但对已完成的执行不产生影响,故不适用执行回转制度。因此,C项正确,AD项错误。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B项是错误的。74.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4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搜查罪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招摇撞骗罪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王、刘二人通过胁迫的方式强行取走黄某400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因此A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的行为已然达到压制黄某反抗的程度,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黄某的人身自由,而且侵害了黄某的财产,评价为非法搜查罪显然是不充分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既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又未实施欺骗行为,不成立招摇撞骗罪,因此,D项是错误的。75.共用题干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答案:C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乙、某丙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但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某丙认为应当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当如何作出裁决?()A.按某甲的意见作出B.按某乙或某丙的意见作出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答案:A解析:。仲裁仍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作出最终意见。77.共用题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具体表现为、()A、“八议”入律B、“官当”制度确立C、“重罪十条”的产生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答案:A,B,C,D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78.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著作权及软件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只要侵权尚在持续当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项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D项正确。79.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80.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B.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C.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D.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答案:A解析:。《矿产资源法》第3条81.承运人东宝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新港后,甲凭正本提单向东宝公司提取了货物。后乙公司同样凭正本提单要求东宝公司交付货物。东宝公司无货可交,引发诉讼至中国法院。经审查,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乙的正本提单为真实正本提单。对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东宝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东宝公司作为承运人不具有审核单据真实性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C、乙公司可以要求东宝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与乙公司另行达成货款赔付协议,则不得要求东宝再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否则将构成双重赔偿答案:A,C解析:直接考查司法解释的条款。A、C两项正确,符合《规定》的相关规定。依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故B项不选。另根据《规定》第13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另行达成货款偿付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故D项不选。8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评定纳税信用等级、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均不属于“征税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所以选项ABC正确。83.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可知,乙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法院不得撤销,且乙可以请求法院将合同的价款变更为市价16万元。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该种撤销权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选项D说法正确。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可知,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84.根据民法理论,买卖合同属于( )。A.实践性合同B.双方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D.无须双方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是:(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为了方便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形式不作硬性要求。85.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解析:《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甲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区法院没有“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故A项错误。根据该条第1款,B项的乙应当向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故B项错误。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该规定第24条,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故C项正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参照该款规定,D项正确。86.关于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B.《中国人民政治纲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C.1974年、1978年、1982年分别对我国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通过了共52条修正案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查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纲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惹您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因此B选项错误。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了全面修改,而非C选项中的1974年,因此,C选项错误。87.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2014年)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考验期应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算,而不是“宣告”之日起计算,故A错误。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故B正确。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C正确。考验期并未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羁押,故不折抵刑期,D错误。本题选BC。88.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人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答案:B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赌博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本案中的四人并未聚众赌博,也不能判定其是否“以赌博为业”,故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故A项错误。甲在投放安眠药时,主观上是想使黄某不清醒以致于输钱,但是考虑到其投放安眠药的客观手段和谋取钱财的主观目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包容了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四人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和将钱包掏空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应当视为一个统一的行为。四人主观上有抢劫故意,客观上投放安眠药的行为也足以使他人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方法”,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故B项正确,C项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四人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并未期待黄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故D项错误,答案为B。89.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解释权属于国务院B.解释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C.解释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D.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答案:A,C,D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选项A)。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选项C)。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选项D)。90.★★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是、()A.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B.不得减轻刑事处罚C.由其家长负完全刑事责任D.负刑事责任但免除刑事处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事责任能力。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91.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A项,正当防卫中的侵害是由人发动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前提则是一切能够引发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故A项错误。B项,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判断,是由防卫必要性决定的,即再不防卫就会丧失防卫的机会,或者即使能够进行防卫也会承担太大的风险,此时就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也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时间;紧急避险中对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判断,自然是由避险必要性决定的,即以牺牲最小的利益保护最大的利益为目的,可以在危险迫近但尚未实现的前空间内,进行紧急避险,即此时可以被认定为危险“正在发生”。故B项错误。C项,避险过当的必要限度仅需在算数关系上超过必要程度即可,而防卫过当则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者的认定并不相同。故C项错误。D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均需具备相应的主观意图。故D项正确。92.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2011年)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司法解散之诉。A、B、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项属于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形,B项属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权的情形,C项属于企业法人执照被吊销的情形,都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故A、B、C三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该款规定明确了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强制司法解散的四种具体情形,D项属于其中第4项情形,故D项正确。9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经过,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若乙公司解除合同,则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然拒不履行,乙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乙公司应当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故A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买卖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财产及相关利息,故C项正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甲公司有权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94.甲、乙、丙均系某公司职工,1997年公司增资时规定职工每人均可认购职工股1万股。甲认为认购风险大且缺乏资金,决定放弃认购。乙、丙得知后经与甲协商,约定由乙、丙各出资5万元,以甲的名义认购,股权收益等相关权利均由乙、丙享有。之后的1998年至2011年,乙丙每年均领取红利。2012年,乙、丙要求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甲反悔。乙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现就该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正确的是:A.乙、丙是实际出资人,公司应当变更股东名册B.乙、丙多年实际享有股权,公司应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C.若乙丙起诉,应当以甲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人D.若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可以变更股东名册为乙丙答案:D解析: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AB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实际出资人要想浮出水面,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所以,AB均错误。95.★★买卖双方商谈一批玩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决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FOB和CIF相比,下述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哪项?()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CIF条件下,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和运输费用;而在FOB条件下,货价中不包括保险费和运输费用B.卖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在FOB的条件下,卖方负责支付运费与保险费C.FOB下只要买方按时开出信用证,卖方即无取得相关单据的风险D.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同答案:A解析:。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对,B错,CIF包含了运费和保裣费由卖方支付,而在FOB中卖方不负责运输和保险。C错,FOB下即使买方按时开出信用证,卖方也可能面临不能取得相关单据的风险。D错,开证行的付款义务是相同的。96.甲、乙结婚多年,未生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地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可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A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是“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A正确。生育的完成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方可完成,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另一方进行赔偿,故BCD错误。97.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为张某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被申请人为丙乡派出所,复议机关为乙县公安局B.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乙县人民政府C.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甲市公安局D.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李某为复议第三人答案:A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派出所有权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即使超越了法定权限处罚,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会发生转移。同时,依《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A的说法正确。98.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原答案为D,应无正确答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05年4月2日时效届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提高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依时效问题进行判决。故本题无答案。99.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A.州县初审,只审査事实部分B.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地方1、报的死刑案,如发现有疑漏可驳回重审C.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须复审,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D.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死刑命案地方司法审理程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州或县为第一审级,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100.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2001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本村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且为筹建高尔夫球场,该公司已投入千万资金,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其遭受巨额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还是必须以该村村小组的名义起诉?为什么?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若高尔夫球场提起诉讼,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  4、如果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被告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甲村村民申请复议,以及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如何计算?  6、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为什么?答案:解析:1、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2、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此外,也可以林地所有权人村小组的名义申请复议。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高尔夫球场的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若高尔夫球场起诉,则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都是案件的第三人。  4、因复议机关市政府改变了原机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此,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应以市政府为被告;从地域管辖看,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管辖,但从级别管辖看,因被告是市政府,案件只能由中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5、因卫南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授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时,甲村村民并不知情,因此甲村村民申请复议的时间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07年5月2日起60天的时间,且2007年5月2日相比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时间2006年10月1日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而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6、本案卫南县政府在湖林乡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仍旧有效的情形下,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正确,因此法院应判决维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判决由卫南县政府对此予以赔偿。卷III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县安监局与建委以某公司的建筑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共同罚款30万元,并从该公司账户上划拨了30万元。该公司不服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返还30万元及其利息。该公司所列被告仅有安监局。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告知该公司追加建委为行政诉讼被告B:告知该公司追加建委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C:依职权追加建委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D:该公司拒绝追加建委为被告的,法院应通知建委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综合上述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共同行政行为案件,原告仅起诉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法院应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通知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故A、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所谓“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是指行政赔偿请求只针对其中部分侵权机关提出的,也能得到实现。在本题,返还30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请求,只针对安监局也可得到实现,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安监局有返还全部的先予赔偿义务。故本题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不需要追加,故B、C项均错误。2.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答案:C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2006年实施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以简称《仲裁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协议无效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答案:B解析:。A错,依《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正确,依第6条,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栽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亊人约定的仲裁机构。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D错误,依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4.对涉外商事合同,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是有限制的,下列哪项合同当事人可以按意思自治选择合同的准据法?()A.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B.外国人承包经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C.涉外融资租赁合同D.外国法人购买中国境内国有企业股东股权的合同答案:C解析:。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当亊人意思自治的情形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合作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国法的其他合同。C正确。5.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A.动产的善意取得      B.接受继承C.买卖合同         D.添附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选项B、C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6.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力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涵义的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8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答案:A,C解析:。《立法法》第42条。7.关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意味着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必须立案B、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民诉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B选项和D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见,C选项正确。8.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答案:C解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37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投资另一公司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应选C。王某其他的行为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9.雪梨牌手机生产商关于采用饥饿营销手段,新产品上市仅放出少量产品让消费者高价抢购。为了抢购该品牌手机,委托乙为其凌晨排队购买,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乙为了购买该手机排队三天三夜,现甲醒悟过来,现在抢购比稍后购买要多出1000元,故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已经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如要取消委托,须经乙同意B.甲取消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取消C.甲取消委托,应当提前10天通知乙D.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委托合同双方有任意解除权,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解除合同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但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因此B选项错误。10.下列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有哪些?()A.甲和乙虽然约定发生纠纷须通过仲裁解决,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协议B.各继承人之间就财产继承发生争议,经协商决定交由本市仲裁委裁决C.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后被告提出由仲裁协议D.签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职业道德【详解】甲①②、乙①②、丙②说法均正确,丙①说法错误。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更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故正确答案为BCD。12.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A解析:【考点】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详解】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指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和反诉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2)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4)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据此,本题中被告乙公司的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反诉,而不是反驳,故正确答案为A。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有关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B.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耶斯C.人民作为制宪主体要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D.宪法草案经过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制定。C选项错误,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14.共用题干关于法官违法行为的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从重处分B、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C、法官加入外国国籍的,一律给予记大过处分D、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答案:A,B,D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15.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定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丙银行对该合同因战乱而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B.因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丙银行可以此为由不履行保函义务C.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D.保函被担保人无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融资法。见索即付保函又称为见索即付担保,或独立保函,是指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A项,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保证人仅凭受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是否有合理依据,所以A错误。B项,C项,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即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或无效等对抗受益人。只要违约事实出现,担保人就须履行保函义务,所以B错误,C正确。D项,这里的保函被担保人可直接依据保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函义务,而不需对债务人采取救济措施,所以D正确。16.下列选项中,哪些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A:被告死亡,继承人远在美国B:原告因车祸致残成为植物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C:因发洪水冲坏道路,被告无法参加诉讼D:甲诉乙离婚案件,在诉讼中甲死亡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诉讼中止。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所以,A、B、C项分别属于以上的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D项则属于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17.共用题干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一书,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关于此书著作权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B:本书的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C:甲、乙都有权单独使用对方撰写的部分D: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18.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张某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责任完全在肇事者一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肇事者追偿C: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可以就保险公司未赔偿的损害要求肇事者赔偿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自己的损害答案:B,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46条,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要求第三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19.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甲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从“纷纷起诉A厂”可以看出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A选项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推选,推选不出的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所以当事人已经推选出来了代表人,法院不能进行指定,A选项错误;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判断B选项正确.同时可以根据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判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诉讼行为,不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些实体权利,无需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也能得出B选项正确的结论:C选项.变更诉讼请求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当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而不是事后告知;D选项中达成和解协议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需要经过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注意此处是全体同意,而不是多数同意,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20.交通局工作人员李某依法扣押非法营运车辆时,司机唐某等人以暴力方式强行阻碍,并将李某打伤,经市公安局调查,拟决定对组织人员唐某处10日拘留的治安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唐某等人的行为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B.对唐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C.被询问人唐某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D.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见证群众传唤至公安局询问情况答案:C解析:(1)唐某等人的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而非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非法携带枪支、非法邮寄毒害性危险物质等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威胁的违法行为。所以,A选项错误。(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题可能适用拘留,不应超过24小时,而非48小时。所以,B选项错误。(3)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C选项正确。(4)传唤的对象为违法行为人,证人和受害人不能够成为传唤对象。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21.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答案: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项表述正确。所谓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者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理解显然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表述正确。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结合第2款的规定来解释第1款,显然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表述正确。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但该位阶关系是初步的,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法律人在推翻时,必须要充分地论证,提供更强的理由。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22.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公开原则主要内容的是( )。A.复议过程公开B.复议依据公开C.复议申请公开D.复议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公开原则。选项C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23.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A: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B:发回重审的案件C: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D: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答案:A,B,C解析: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据此规定,A、B、C三项都不属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不在不适用简易程序范围之列,因此,D项不选。24.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下列情形属于发行失败的有( )。A.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B.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C.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根据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本题中,代销期限届满,选项C、D未达到70%,因此为发行失败。25.王某与吴某是同学关系。2010年2月王某因结婚需购买住房向吴某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无力偿还借款。吴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7日诉诸法院。2月28日开庭时,王某辩称此前已还了10000元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决定于2012年3月8日就该案进行宣判。王某因事无法走开,委托其妻子到庭代为签收判决书。宣判之日,王某妻子发现判决王某败诉,并没对10000万还款事实予以认定,当即表示不认可判决结果,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了送达情况并签名。关于本案的送达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留置送达B.构成直接送达C.构成委托送达D.构成电子送达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26.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特征。A项: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票据。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B项:票据是流通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B项正确。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票据是无因证券,具有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影响,C项正确。D项:票据是要式证券,具有文义性。票据法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影响票据效力,D项错误。27.下列有关行政合同订立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合同的订立须采用招标方式B.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C.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D.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订立应依法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故A的说法错误。28.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能通过下个月的驾照考试,则向乙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这一民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已成立并已生效D.既未成立也未生效答案:A解析:知识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甲能否通过驾照考试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作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29.甲以抢劫的故意将丙殴打成重伤,此时,事先与甲没有商量的乙跑过来,在甲同意后取得了财物。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甲和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均需承担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B.由于事先没有共谋,甲乙二人不构成共犯C.甲应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应当构成抢劫罪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承继共犯的责任问题。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和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没有问题。承继的共犯的责任承担一般是前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后行为负责,但后行为人一般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甲需要承担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而乙仅需要承担一般抢劫罪的责任。B:承继的共犯不要求行为人之间事先有共谋,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承继性,而非共谋性。C、D:由于甲实施的是抢劫的行为,乙作为后行为人参与的自然也是抢劫行为,只是并不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负责。30.于某在某繁华大街实施抢劫行为时,某法院法官张某和某工商局局长刘某都恰好路过,目睹了于某抢劫的全过程于某被抓获后,案件被起诉到张某所在的法院院长考虑到张某目击了案发过程,对案件比较熟悉,就让其参与本案的审理;在庭审中,刘某因是被害人的朋友,被害人委托其担任诉讼代理人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张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B.刘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C.刘某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D.刘某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答案:A,B,C解析:ABC。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做证人,故ABC项正确。31.共用题干夏雨与秋歌1990年结婚,2010年离婚,儿子夏雪(14岁)随秋歌生活。秋歌被公司外派学习一年,遂委托其妹妹秋莲照顾夏雪,现夏雪在放学路上将同学王某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10万元。请问:()假设夏雨有个人财产20万元,秋歌有个人财产6万,秋莲有个人财产30万元。则夏雪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A:秋莲承担全部责任B:秋歌承担全部责任C:秋歌承担主要责任,夏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秋歌承担主要责任,秋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委托人应对第三人承担全责,然后再通过内部协议追究受托人应承担的份额。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秋歌个人财产不足赔偿,故夏雨需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但夏雨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即秋歌不能独立承担时,夏雨承担余额。32.何经理为了销售本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安排公司监事刘某在与某市立医院联系销售业务过程中,按销售金额25%的比例给医院四位正、副院长回扣共计25万余元。本案中,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A:行贿罪B: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C:单位行贿罪D:对单位行贿罪答案:C解析:【考点】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市立医院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因此市立医院的正、副院长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B项错误。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案中行贿的对象是市立医院的正、副院长,而并非市立医院本身,行贿款也并未用于提高医院员工的福利等,故不能构成本罪。D项错误。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等个人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在本案中,何某的行贿行为是何经理安排的,而且何经理安排刘某为市立医院正副院长提供回扣的目的在于销售本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由此可见行贿主体应视为单位。故本案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故A项错误,C项正确。33.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答案:B,C,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大米属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故A项说法错误,B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故D项说法正确。34.下面关于西周立法思想“明德慎罚”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明德慎罚”是殷商初期“天命”、“天罚”思想的继承和发扬B、“明德慎罚”思想中,“明德”是核心,“慎罚”是辅助,以德化人,教而后刑C、“慎罚”要求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提倡罚当其罪,注重教化D、“明德慎罚”是建立在保民的基础之上的,敬民保民是其最基本的特征答案:A解析:西周统治者强调德治,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是对殷商初期“天命”、“天罚”思想的重大转变。因此A项错误。35.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下列哪些情形符合纳税人权利的规定?A、张某要求查询丈夫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税务机关以保护纳税人秘密权为由予以拒绝B、甲公司对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笔增值税计算方法有疑问,要求予以解释C、乙公司不服税收机关对其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申请行政复议D、个体工商户陈某认为税务所长在征税过程中对自己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控告答案:A,B,C,D解析:【考点】纳税人权利【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故A项说法符合纳税人权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故B符合纳税人权利。C、D项符合纳税人权利,同样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4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36.甲是某驾校学员,乙是教练。甲驾车,乙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乙指示有误,甲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C.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D.乙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乙对死亡结果负责答案:B,C解析: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甲。其次,甲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甲是听从乙的指挥而操作。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乙自己负责。本题答案:BC。37.曹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刑期共12年。后经申诉再审,其贪污罪改判5年,其受贿罪不成立。如其原12年刑期已全部执行完毕,则国家:()A.仅对其受贿罪的5年承担赔偿责任B.对其被多执行的7年承担赔偿责任C.对其被多执行的4年承担赔偿责任D.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曹某并非无罪答案:A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5条。应当注意的是,数罪并罚时部分罪名被撤销的,国家仅对其被撤销的罪名刑期负赔偿责任;经再审被减轻处罚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A项。38.因债务人无偿向第三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A.向债务人表示撤销其行为B.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C.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D.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答案:C解析: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途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下列哪些人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A.李某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B.杨某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C.王某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D.张某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答案:A,B,C,D解析:《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0.甲系乙雇佣的保姆。某日,甲趁家内无人,盗窃乙家现金9万元及价值4327元的金首饰,后将钱物藏匿于其所睡的沙发床下,准备一有机会就带回家中。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预备B.盗窃既遂C.盗窃未遂D.盗窃中止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已经将他人财物转移占有,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41.某甲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A、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可以解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解除C、可以解除,在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解除D、可以解除,在事故发生后可随时解除答案:D解析:【考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题应选D项。42.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而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B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非律师辩护人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D项不正确。43.以下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中,正确的有、()A、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全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末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C、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D、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答案:B,C,D解析:【考点】养老保险制度。详解:《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第15条第1款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据此,C项正确。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所以,D项正确。44.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A.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C.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但涉及国家、集体利益的案件除外D.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口头上诉答案:C,D解析:考查上诉审理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除本院和原审法院外,第二审法院还可以在案件发生地法院进行审理,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无论何种案件,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再次发回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D项错误。C、D项符合题意,应选。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提单是物权凭证C.提单具有收据作用D.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答案:B,C,D解析:。考查提单的基本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可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所以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已经能够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证据,所以具有收据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46.甲乙两国缔结了一个双边条约,条约用两国的文字写成,此外,还有一个英文文本,现条约中有关条文的解释出现分歧,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该文字作准B.如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应以英文文本作准C.如条约中无作准的规定,每种文字应同一作准,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D.如条约中无作准的规定,则该约无效答案:A,C解析: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诚实善意履行。条约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遇有分歧时,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制定的文字为准,如果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每种文字应同一作准,而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AC正确。47.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题。(2010年)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和转化型抢劫、法条竞合。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同时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表明行为人同时也触犯了诈骗罪。相当于甲在犯诈骗罪之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丙使用暴力造成重伤,因此可以构成《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将致丙重伤的结果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不再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认为甲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对甲也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与故意伤害罪论处,然后并罚。故ABCD项均错误。48.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49.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张某贪污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钱某抢劫并故意杀人案D:某外国公民岳某盗窃财物案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钱某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岳某是外国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再是必须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甲的行为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故乙不得行使撤销权C.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D.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撤销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偾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继承权不为偾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52.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服务大局理念的要求?A、某省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该省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最终依据法律作出裁判B、某市工商局规定收取查询费,拒绝法院无偿查询被强制执行企业的登记信息C、某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就已结案件进行回访,如案结事未了则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D、在应对当地自然灾害中,某市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保障特殊时期社会稳定答案:B解析:服务大局理念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B项工商局显然违背这一要求。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为解决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有关该公约下对投资争端的仲裁,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服裁决的可以上诉B.已同意交付中心仲裁,仍然可以给予外交保护C.中心的裁决如缔约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有义务履行D.在交付中心仲裁前,必须用尽其他救济方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投资法。依《华盛顿公约》第53条,不可以上诉,因此A错误。依第27条,已同意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因此B错误。依第54条,裁决正如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C正确。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他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是公约并不要求争议在交付中心仲裁前用尽其他救济方法,D错。54.★某市建筑材料总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建筑材料厂既不缴纳罚款,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A.市环境保护局应自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B.市环境保护局应向某市建筑材料总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市环保局应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总厂的财产状况的材料D.法院应在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答案:C,D解析:。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88条、第89条、第91条、第93条。55.童童系一名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童童父亲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办理出国事项,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童童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林某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56.关于执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准确的?()A.执法具有单向性,因此相对人不得就执法行为进行申辩B.执法要讲求效能,因此执法主体可以适度突破执法程序的限制C.执法要公平合理,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要一律按上限处罚D.执法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大众应当服从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讲解:A项错误。执法的单向性指的是执法活动是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单向活动,它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这一点并不排除相对人的申辩权利。B项错误。执法讲求效能指的是执法主体在程序规定的前提下,保证执法效率和效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效率和效果就牺牲程序公正。C项错误。公平合理也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一律”按上限处罚并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D项正确。57.甲企业为股份制企业,对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下列有权以甲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有:()A.股东大会B.股东代表大会C.董事会D.监事会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58.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范某是执业医师,如果变更执业范围,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B.李某的捕捞许可证即将到期,如果李某希望延续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为注册建筑师,其注册有效期为2年。如果王某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1日内提出D.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而矿务局未在采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准许延续的决定,则视为准予延续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9条、第50条。59.共用题干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答案:A,D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60.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案:C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没有首次出资额的要求。C错误,当选。61.某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某在201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李某对该考核结果不服,可申请复议B.李某对该考核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C.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免除其助理检察员职务D.若李某2013年再次被考核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检察官考核、免职、辞退讲解:《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该条中的复议并非行政复议。故A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考核检察官显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检察官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故C项正确。第4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故D项正确。62.关于法院接到起诉状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B.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C.起诉状内容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D.起诉状内容有错误的,应当拒绝受理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1条。63.以下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的是:A:甲受乙之托照看乙的自行车B:甲捡到钱包之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C:母亲在收拾孩子的房间时发现1本新书,以为是自己的孩子买的(其实是自己的孩子向他人借的),便放在自己的房间里D:甲趁乙不在,将乙的笔拿回自己的家中答案:B,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为有权占有,BC选项为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D选项为恶意占有。64.根据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须由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由较大的市自行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B.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须报备相应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C.部门规章须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答案:D解析:考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讲解:A项错误,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须由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B项错误,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须报备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C项错误,部门规章只需报国务院备案即可。D项正确。65.国家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说法哪项正确:A.它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它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C.需要调整它的职能的,由交通运输部决定D.它增减原定编制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国务院决定答案:B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此款中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就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故中国民用航空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A项错。根据该《条例》第13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对。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由交通运输部决定”错。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错。66.案情: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答案:解析:(1)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一并提出审查要求。如决定不合法,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诉讼法》第64条),无权直接判决撤销。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2)法院应对县政府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乡政府依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因为县政府的《决定》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它无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不予参照,但不能直接判决撤销。67.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D解析: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这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A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甲县欲更名,须报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报国务院审批。故B项错误。C项:根据上述第4项的规定,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故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第3项的规定,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答案:C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派生原则: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排斥习惯法是成文法主义所要求的。因此,③的说法是错误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者、法官、司法者和侦查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因此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是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69.李某和邓某在一年内共盗割20公里长的公用通信电缆,变卖后得款16000余元。由于二人的盗割行为,导致某通信干线中断十余次。对李某、邓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罪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条竞合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问题。两行为人盗割公用通信电缆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因此为想象竞合。70.关于强奸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丙利用职权,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构成强奸罪B:某丁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以强奸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C:某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D:某甲奸污女尸,情节严重的,构成强奸罪答案:A,C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利用职权,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构成强奸罪,A项说法正确。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B项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应当采用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定罪处罚。某乙构成强奸罪,C项说法正确。依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D项构成侮辱尸体罪。71.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任免检察官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C,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故A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澳门特区检察长也属于检察官,但其并非由行政长官任免,故B项存在瑕疵,不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据此,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D项正确。72.共用题干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答案:D解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251条,本题A项中,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故A项正确。B项表述也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被辨认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D项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ABC三项均错误。D项正确。73.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始证据则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A项中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是原始证据,但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A不正确。B项中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也是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证明甲是否实施了犯罪,故B不正确。C项证据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C不正确。D项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同时能单独证明甲的犯罪行为,因而也是直接证据。本题正确答案是D。7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闾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最终由丙公司负担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讲解:《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是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人是债务人,不是次债务人。所以D错,符合题意。75.(本题18分)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本题18分)1.【参考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9年12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对董事长对外签约的权力进行限制,这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该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6%通过,程序和内容上都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2.【参考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详解】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本题中,虽然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而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金额已经超出了股东会决议的限制,但因该股东会决议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另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隆泰公司有权相信作为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甲可以代表公司签订该合同。故本合同有效。3.【参考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考点】权利质权【详解】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利可以出质。另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因此,该股权质押有效。4.【参考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因而享有公司股权。虽然大都房地产公司后来陷入破产,但这并不影响丙对鑫荣公司享有的股权。5.【参考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司法判决解散【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或者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另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本题中,鑫荣公司在2009年12月18日后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而且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股东与管理层间存在矛盾,符合司法裁判解散的实体要件。而且,丁与戊持股合计超过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符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要件。76.以下关于车船税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还可以是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C、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人所在地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答案:A,B,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车船税。详解:《车船税法》第7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因此,ABD当选。77.甲想要购买淫秽光盘,但不知从何处可买,得知乙可以买到,便拜托乙帮忙,但遭乙拒绝。甲给乙连续做了三天三夜的思想工作,终于将乙说通,乙第四天早晨去批发了一些淫秽光盘卖给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C.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因此甲作为购买者不应得到处罚D.甲的行为超出了普通“购买”的程度,成立教唆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和对合犯两种。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对合犯中的一种,即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外一方不处罚——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在本案中,乙在甲的教唆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甲成立教唆犯,应当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乙成立共同犯罪。78.某有限责任公司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B: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公司最近5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可以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而不是最近5年,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所以D选项不正确。79.某乡的交警对路过的三轮车车主许某实行行政处罚,认为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他只罚了许某300元钱,并未作出处罚决定书。但许某当时有几个同伴都在场。许某能向法院起诉吗?()A.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B.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C.许某不可以向法院起诉D.许某当时就应该向交警索要处罚证据,否则因缺少书面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许某有同伴在场,能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80.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答案:A解析:【考点】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详解】A正确,在当代中国,虽然正式的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但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一种重要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项错误,虽然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是只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C项错误,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不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D项错误,裁判文书或者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都是一种法律解释,但在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司法解释不包括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判例)。81.王某和牛某离婚诉讼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长期的细致耐心的调解,直到双方当事人都达成和好的调解协议后方才结案,并将制作好的调解书送达双方。王某在法院送达时反悔,不愿意签字,法院于是进行了留置送达。本案中违反法律的地方有:()a.离婚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b.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制作调解书c.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长期细致耐心的调解d.对王某实行留置送达答案:A,C,D解析:。离婚诉讼一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然也可以制作调解书,因此B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亊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此D项错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8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请求权B.支配权C.形成权D.抗辩权答案:C解析:抵销分法定和约定,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就是需要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可谓非要是通知。84.中国人李纳移民并定居加拿大,后与加拿大一男子结婚并取得加拿大国籍,李纳同福建老家省亲,住在其亲属李强家,依我国《国籍法》及《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因李纳并没有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可以继续保留中国国籍B.如李纳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并被批准,不得再保留加拿大国籍C.李纳来中国省亲不需要签证,因为其是华裔D.如李纳住在了李强家,则无须向公安机关登记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籍法》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依我国《国籍法》,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如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则中国国籍自动丧失;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并被批准的,则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A错,B正确。C错,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D错,依该法第39条的规定,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由外国人或留宿人,持外国人护照、留宿人户口本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85.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丙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D:丁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3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200万元,成立逃税罪答案:A解析:【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详解:A选项:甲公司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因此其与骗税者构成共犯。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选项A正确。B选项:乙公司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错误。C选项:《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现在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因此应该择一重罪处罚。选项C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逃税罪处罚。本案中,70万元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回已交的130万元定逃税罪。对该企业应数罪并罚。选项D错误。86.陈某起诉某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诉讼中,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诉讼应当终结B:诉讼中,某县劳动局与某县人事局合并为县人社局,该诉讼应当终结C:诉讼中,陈某患传染病被某传染病防治医院强制隔离治疗,该诉讼应当中止D:庭审中,陈某申请通知某证人出庭,该诉讼应当中止答案:A,B,D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1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故A项“该诉讼应当终结”说法错误,应选。根据该款第2项,在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B项中,应由县人社局继续诉讼,在县人社局尚未继续诉讼前,诉讼中止,而非B项所称“该诉讼应当终结”,B项应选。根据该款第4项,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陈某患传染病被某传染病防治医院强制隔离治疗,构成“不可抗力”,故C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据此,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准许,也可以决定准许并延期审理。故D项“该诉讼应当中止”错误。87.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支付令自行失效:()A.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B.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D.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2条的规定,AB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D项错误。88.甲与乙等人的订立合同纠纷案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3年1月1日,甲上网时看见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广告,该广告中关于跟团价格、旅游地点和出发日期等内容都非常详细,并声明“立即报名享受超值优惠价”,遂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1月3日,乙旅行社通知甲“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已经满员。甲只好参加“第四期海滨三日游”并于1月30日出发前往。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蜇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5000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在顾客签订的格式合同上已经声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经表明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另外,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还规定:“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价款的2%作为报酬。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3日后加盖其个人印章时生效。丁支付给甲90万元,甲将钥匙给了丁。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与甲磋商,戊明确表示自己只买地铁方圆500米之内的房子,且如果周围有健身房则会愿意加价,甲为了卖个高价,欺骗戊自己的二居室刚好都符合其要求,甲戊遂即以120万元的成交价签订了合同。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万元的报酬以及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讯费用300元。甲予以拒绝。【问题】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2.甲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时,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为什么?4.甲乙双方对格式合同中“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争议很大,甲认为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跟团价为限,主张全赔,而旅行社却坚持应当以实际的优惠价为限。请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释?为什么?5.甲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6.甲戊的合同效力如何?戊可以行使怎样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7.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和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取得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应当视为要约,本题中该商业广告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其受被要约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应当视为要约。甲报名参加且付款为承诺,合同即成立生效。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是格式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格式合同提供者对于相对方做出的限制对方权利和免除自己主要义务的条款无效。因此,旅游经营者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无效。4.应当解释为乙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以约定的跟团价为限。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属于有多种解释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5.生效。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在签章和签字之前,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丁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甲也将房子钥匙交付了,合同成立且生效。6.甲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戊可以行使撤销权。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但是无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本题考查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生效等方面的内容。首先,考生要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其次,承诺以到达生效为原则,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标志,另外符合事实承诺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四种: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考生应当重点理解掌握。89.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重大的贪污犯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杏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90.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答案:B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A项符合。根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B项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当选。根据第15条的规定,据此,C项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符合该条规定。根据第21条的规定,据此,D项符合该条规定。91.关于公证代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大妈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她因为腿脚不灵活不方便出门,所以就委托她的小儿子代理办理B、高华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办理股份持有公证,应当由该公司的董事长代表公司去办理C、老李想办理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公证,但是因为山路塌方,他不能到市里的公证处去,于是打电话给公证员小魏,小魏答应代理老李在自己所在的公证处申办公证D、高先生常年居住在香港,欲委托其代理人宋先生申办财产处分公证,高先生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当地公证人公证或者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答案:A,B,C解析:本题考点是公证代理程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B项中的董事长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故B项错误,应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故C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故D项正确,不当选。92.以下有关专家证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C.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D.经人民法院通知,专家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A正确,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权利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专家证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即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才应当出庭,不是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故C错误。专家证人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不出庭,不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是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错误。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不服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相对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既违反了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也违反了该省政府制定的《XX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该管理条例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决定适用处罚规定还是管理条例B.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管理条例C.由国务院提出裁决,认为适用规定的则直接适用规定;认为适用条例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来决定适用条例还是规定答案:C解析:。本题是关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时的选择适用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的效力,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政府规章时,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时,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适用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在本题中,处罚规定是部门规章,而管理条例是地方政府规章,所以选项C正确。94.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国公民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A:同等原则B:平等原则C:相对原则D:对等原则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是对同等原则的规定,第2款是对对等原则的规定。本题中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回避申请权加以限制,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的回避申请权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这正是对等原则的体现。95.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相比,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故A项对。《大清新刑律》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故B项“打破了”错误。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清末司法体制改革时将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故C项“职权未变”说法错误。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故D项“两审制”说法错误。96.关于上诉和二审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B.上诉原则上要求提出书面上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上诉,由书记员记入笔录C.二审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D.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上诉的主体,只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有权上诉,而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为提起上诉的,所以表述说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权上诉的说法错误。需要考生掌握的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注意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无权上诉)、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B选项中上诉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此处注意与起诉的方式区别。C选项考查二审的启动,在民事诉讼中,二审只能因为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不存在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考查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表述正确。97.行为人甲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多种非法手段获取了某国家机关的绝密文件多份,卖给境外的机构、组织,获取不正当利益,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A: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并罚B: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定罪处罚C: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一重罪处罚D: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并罚答案:B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详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就不构成后罪,而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犯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已包含了非法获取行为,只要是为境外非法提供而实施的,不另定罪。故本题中的甲只能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以一罪处罚。98.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A项,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利息4倍的范围内,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A项错误。BC项,甲四处散发宣传单(宣传特征),假借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利息(储蓄特征)从社会上(公众性)筹得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吸收资金后仍对“储户”还本付息,所以不是诈骗犯罪。故BC项正确。D项,由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故D项错误。99.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00.★下列有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可再试用6个月B.试用期为1年,对试用期内无法确定合格与否的,可延长6个月C.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D.试用期合格的,经综合考评后,决定是否录用答案:C解析:。《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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