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宿迁市泗阳县法院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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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宿迁市泗阳县法院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老李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行政判决已经生效,如该案确实存在错误,下列关于申诉及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A.老李认为该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要进行申诉的,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B.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如发现该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决定再审C.作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如发现该案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有权决定再审D.老李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发现该案判决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决定再审或指令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2~63条,《行诉若干解释》第72条。2..“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C解析:A项: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因此,这段话并没有反映自然法学派的立场,故A项错误。BC项: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因此,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必须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3.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建筑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起诉之前,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建筑公司的机器设备,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在不知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建筑公司感觉答辩的不理想,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该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该案。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C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下列哪些情形可构成累犯:()A.甲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10年又犯恐怖活动犯罪B.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第4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A,B解析:A、B考点:累犯、特别累犯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只要前后两罪是如下三类罪之一的,就能成立特别累犯:(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A项正确。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乙所犯的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成立累犯。故B项正确。关于C项。累犯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所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丙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故C项错误。关于D项。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丁所犯的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要求,故不成立累犯。故D项错误。5.张家和李家因为相邻关系问题经年纠纷不断,终于因为下水道的问题导致纠纷升级,经人劝解之下找到了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调解。结果张家最后认为,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收了李家贿赂,作出了不利于己方的协议。张家户主一怒之下告到了区法院,将李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此案的共同被告。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收了李家贿赂,侵犯了张家权益,应作为共同被告B: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收了李家贿赂,侵犯了张家权益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收了李家贿赂,侵犯了张家权益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调解委员会与本案无关,不应参加本案的诉讼答案:D解析:张家户主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涉入本案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诉意见》第4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其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根本没有强制力,也就不存在它参加诉讼的问题了。6.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规定,A、B项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5条规定,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C项人选。7.下列哪一案件不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小额债务履行诉讼B.争议标的额较大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侵权诉讼C.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D.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答案:A解析:考查级别管辖制度。《民诉解释》第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A项表述错误,应当选。8.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纳税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纳税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向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申请复议。稽查局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了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审理后决定,变更罚款为5万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该纳税人逾期未向法院起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缴清10万元罚款,则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B.该纳税人可以查阅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查阅书面答复C.如果该纳税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可以撤回D.该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E.如果该纳税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罚款5万元的复议决定,由主管税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C,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该案件是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所以选项A错误。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此项内容教材中未提到)。所以选项B错误。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所以选项C正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选项D错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选项E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A:判决执行完毕后又经上级人民法院再审而被撤销B:先予执行裁定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撤销C: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撤销D:原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又被新法律文书明确否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规定》第109条,原法律文书撤销或变更都可能导致执行回转。10.某案,被告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他父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但是法院觉得该律师水平太差,又从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那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A:正确,法院的做法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B:正确,法院的做法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C:错误,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法院就不应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D:错误,法院应该先让蔡律师同被告人解除委托合同,然后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注意指定辩护的情形一定是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1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B.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D.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答案:A,B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选项C错误;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选项D错误。1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B.一国在某一案件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答案:A,B解析: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13.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犯罪。A项,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即甲主观上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上是走私淫秽物品,主客观统一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走私枪支成立走私枪支罪,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利益;非法出卖枪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两罪之间没有类型化或常例性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因此不成立牵连犯或者吸收犯,而是数罪并罚关系。故C项错误。D项,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注意]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是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需要数罪并罚。14.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A:向工商银行贷款并以破产企业的一套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B: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C: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D: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决定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合同答案: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管理人的职责。详解:管理人不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有违债权平等性原则,故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认可,故B项的做法是违法的。该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D项:15.王某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交纳保证金后暂时回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某县公安机关向某县检察院报请批捕,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王某有盗窃事实,并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批准逮捕B.某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王某,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C.某县公安机关逮捕王某后,某县检察院仍应当每两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D.王某被逮捕后,某县公安机关不能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案件的,某县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王某答案:D解析:《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A错误,除了需要证据条件、刑罚条件,还需要危险性条件。《高检规则》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B错误。《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没有“每两个月”的说法,C错误。《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16.个体工商户王全对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王全的复议请求。王全不服而起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被告为县工商局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王全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王全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①本案原机关是不作为,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所以本案中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不当选。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不当选。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17.★★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D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擻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18.孙某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98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孙某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09年12月6日,孙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A.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B.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C.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应当按照第一份遗嘱的内容执行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数份遗嘱的效力讲解:《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优,AB选项的说法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所以该遗嘱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故C选项正确。19.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美国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有、()A.中国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B.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公司可以出售该货物C.中国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公司承担该费用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该货物,其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保全货物讲解: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巳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就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环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20.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2017年卷一98题,不定项)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答案:A,C,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A项是“按规定”,故正确。B项尽管是“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但提醒的“某案被告家庭现状”显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应予考虑的因素,故B项做法不正确。C项是依职权。属于“依法正常履行职责”,故正确。D项,“拒绝”并“报告”的做法,符合“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要求,故正确。21.下列哪些判决、裁定是有执行效力的判决和裁定?()A:已过法定上诉和抗诉期限未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B:针对一起盗窃案件,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C: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D: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点】具有执行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2款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具有执行力的判决、裁定,故ABCD选项均正确。22.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题中,对于一审法院漏判的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得直接一并裁判。《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本题中,对于二审新增加的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也可一并裁判。故A选项正确。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2010年)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本题的出题风格延续了2009年的特点,即要求考生就一个问题进行论述。本题属于一道自由式论述题,考生可以从以下不同的角度和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证。一般情况下考生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本题进行分析论述:第一,支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传统行政法观念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具有双重属性,即行政职权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职责,这就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和解是只能存在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私法领域,而在行政法这样的公法领域是没有和解制度的存在空间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和解并非只能存在于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私法制度中,在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行政主体也可以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材料1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材料2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报告中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数量均为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可以迅速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耗时耗力,并且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判决多有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诉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通过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都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真正做到息讼服判。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能够有效地缓和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对抗,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和解一般是通过行政机关改变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方式实现的,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舒缓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抵触情绪,有利于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反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司法最本质的功能在于裁判案件,法院是纠纷解决的场所,当纠纷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的时候,人们才会将其诉诸法院。行政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最终的目的在于裁判案件的合法性。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而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无疑是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一种违反。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有各自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这就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限于在合法性的范围内,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的活动必须予以尊重。这也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前提。本题是一道开放性试题,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从有利于论证和表述的立场出发,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只要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考生就可以得到一个不错的分数。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运用行政诉讼和解,真正维护权利人权益在法治国家权利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确立了当代的诉讼制度。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以达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的,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判后,并不能真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和实践发展,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价值。通常认为,和解和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査原则是其核心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职能在于判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行政诉讼的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因此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如材料2中的数据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司法实践中建立诉讼和解制度不仅符合行政法的理论及精神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行政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虽然能够消除行政争议,加强双方的沟通与理解,节省司法资源。但也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在现行制度中,双方的和解需要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进行,即被告认为自己可能会败诉或者基于其他目的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可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申请撤诉,从而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法院要认真审查原告的撤诉是否是基于自愿,如果原告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因为受到胁迫申请撤诉的,法院就不能准许原告撤诉,因为这样会使原告失去权利被救济的机会。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才真正符合行政和解的本质含义,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有利于实现息讼服判的目的,也有利于缓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情绪,且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但是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只有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从而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才能真正起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真正地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24.共用题干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25.下列有关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补办许可证,若限期内未补办许可证的,依法认定合同无效B.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矿业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D.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款后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在办理报批手续前有权请求受让人先履行付款义务答案:B,D解析:考查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并无限期改正的规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B选项正确。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转让人请求受让人履行协助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受让人的请求,判决受让人代为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D选项正确。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款后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在办理报批手续前请求受让人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转让人将同一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矿业权人将被兼并重组等符合《合同法》第6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下列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说法正确的有: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边检的,应数罪并罚B、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以一罪从重论处C、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租客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容留吸毒罪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21条第二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幼女卖淫的,成立容留卖淫罪,对此应数罪并罚。C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指的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积极的方式,仅仅是发现他人吸毒或卖淫而置之不理的,不认定为“容留”。D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刑法328条第四项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27.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年)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28.共用题干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B:甲明知乙抢劫杀人,但始终知情不报C:甲和乙共同商定,由乙去杀害丁,公安机关如果追查,甲独揽其责。案发后,甲遵守了自己的承诺,称丁系其所杀。甲构成包庇罪D:甲为了帮助乙逃脱罪责,将不利于乙的证据全部烧毁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9.依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基于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因,国家可以对货物贸易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禁止进口B.禁止出口C.限制进口D.限制出口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对外贸易法》第16条。30.下列哪种情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A:甲明知张三的汽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购买的B:乙明知李四的汽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而介绍买卖的C:丙明知王五的汽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而为其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的D:丁明知赵六的汽车是盗窃所得,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实施该解释第1条等涉及机动车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入主观上“明知”:(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31.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32.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四年B.人民陪审员不适用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C.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所以他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D.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审判长答案: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故A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故B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33.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可知,“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据此可知,本案并非由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因此是否收监也不是由法院决定。34.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及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之事宜而发生之争议,应当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企业与丙企业合并,乙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丙企业承受。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不适用于丙企业B.甲企业不可以依仲裁条款将丙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C.甲企业可与丙企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就争议提起仲裁D.丙企业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35.甲向乙借款3000元,将自己价值5000元的玉石质押给乙。丙是一个雕刻家,将该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取得玉如意的所有权,但应当支付丙加工费B.乙可以就玉如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C.丙应当支付甲补偿金,乙就该补偿金优先受偿D.甲与丙成为玉如意的共有人,乙的质权及于整个玉如意答案:C解析: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有关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通说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物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丙将价值5000元的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丙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玉如意归加工人丙所有,但丙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甲以补偿。因此,A项错误、B项错误、D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第96条规定,本解释第57条、第62条、第64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80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本题中,质押物玉石因加工使质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丙所有,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因此,C项正确。36.甲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机关不得要求甲缴纳申请费B.该机关不得要求甲缴纳检索费C.如甲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该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D.如该机关拒绝公开,甲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答案:A,C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条例第21条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不实行复议前置。37.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由于主观上是“不小心”,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38.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C.可回赎但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D.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A、B、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题中,A、B项分别符合前述第1、2项的规定,正确;C项与第3项不符,错误。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8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故D项正确。39.下列法官的行为中,哪些是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A.王法官认为李法官对某经济案件的终审裁判不当,于是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B.法官孙某在审理某明星财产继承一案时,为了做到公正审理,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C.在审理一起强奸案件时,法官张某盛气凌人,多次制止被告人的发言D.钱某因曹某不按期偿还借款而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扣押,审理案件的法官亲自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讲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王法官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是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论,故选项A符合题意。该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该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因此,选项C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因此,选项D不合题意。故A、C项当选。40.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如停业应经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B.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C.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记录的查阅权,限于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D.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实现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选项AC和D与《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第61条第3款规定不相符。选项B则有该法第68条第1款作依据。41.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答案:B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详解】管理,是指对共有物自身进行日常的照看、维护;处分,是指导致物权效果的行为,包括改变共有物权属的出卖及设立物权负担的行为,如设立抵押等;改良,是指通过对标的物进行物质性的实质改造以使其增值的行为。甲、乙、丙,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显然不属于改良行为;由于甲、乙、丙的行为并不会对物权有任何影响,故亦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甲、乙、丙的行为亦超出了管理的范畴,属介于管理与处分之间的行为。因此,A、C、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举重以明轻规则,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现经占共有份额3/4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当然可以出租,所以,B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4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A.代理期间届满B.代理人辞去委托C.被代理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答案:C解析:选项C:属于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43.“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是?A.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B.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C.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D.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D解析:A错:题干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无法得出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结论;B错: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承认道德的作用。44.下列哪些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A:机构的名称B:机构的职能C: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机构的领导职数答案:C,D解析:【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详解】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机构名称、职能的规定属于机构设置管理的内容。故A、B项不当选。根据该《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是指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据此,C、D选项正确。4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本题中的法条对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范围)给出了数个解决的办法(系属),所以不是单边冲突规范,A错误;加之并不要求同时满足,所以不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B错误。本题法条结构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分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两种,其区分标准是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是否有优先顺序,本题中有选择顺序,所以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D正确,C错误。46.下列哪种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A.六岁的小薛将价值500的玩具车送给他人B.公司全部股东陈某、王某和邓某全票通过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C.李某依法向某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D.韦某占有他人遗忘在课桌上的笔记本答案:B解析:选项A中,小薛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做出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中,陈某、王某、邓某的决议是共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中,李某的行为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中,“无权占有”是一种状态,而非法律行为。47.关于我国的刑罚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对于判处管制、缓刑或者是假释的犯罪分子,均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甲因参加黑社会组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6年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死缓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共同点在于均不对行为人实施关押,因此都存在适用社区矫正的空间。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而不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48.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A、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B、某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4500名人民代表,现有500名人民代表联名,则可以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C、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本级人民代表450名,经100名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撤销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答案:B,C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的规定,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该市的人大常委会罢免,而不是直接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故A项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议案的提出需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必须有1/5的人大代表提议,而本题中100名人大代表达到了法定的数目,所以能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故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辅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而不能最终决定,所以,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初步结论,最终结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即其没有权力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选项D错误。49.★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萆签也不是締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50.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其法律也与此相适应而表现出某种变化。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资产阶级通过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B.资本主义法的“社会化”标志着资本主义法发生了一定的变化C.总体而言,在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中立法权的扩张最为明显D.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逐渐靠拢答案:A,B,D解析: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51.甲借给乙1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借期内年利率为12%。后借期届满后,乙逾期4个月未还款。关于逾期利息的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甲仅有权向乙主张逾期利息2万元B.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甲有权向乙主张逾期利息4万元C.如果约定逾期利率为月息1,5%,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甲有权主张违约金10万元D.如果约定逾期利率为月息1,5%,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乙有权一并主张14,5万元答案:A,C,D解析:《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末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因为借款合同已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故借款人甲有权主张按照12%的借期利率请求乙支付逾期利息:100万元×12%/12×4=4万元。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间借贷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甲得对乙主张的上限为:100万元×24%=24万元,24万元/12个月×4个月=8万元。因此甲向乙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8万元,故选项C错误,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下列关于罗马法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罗马共和国后期形成的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B.罗马的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D.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答案:D解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其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故A项正确,不当选。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囯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期问出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不当选。罗乌法上只有年满M岁的有法律人格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故C项正确,不当选。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故D项错误,当选。53.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A.犯罪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C.打击的部位不同D.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不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仅造成他人伤害而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54.下列关于社会保险监管部门的说法错误的有:()A.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C.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D.工会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所有事项的研究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4、6、7、9条。55.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2017年)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故A项错误。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56.关于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我国选举法对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等在选举中规定了特别保护措施B.我国现行选举法经过五次修正,其中1982年、1995年和2010年三次修正涉及对城乡代表名额分配比例的修改C.每次选举前必须登记全部选民D.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答案:C解析:。我国的选民登记原则是“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故每次选举前需要登记的并非全部选民,只是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的部分选民,C项错误。《选举法》第6条第3款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藉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38条第2歉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A项正确。B、D项也正确。故选C。57.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对此,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无效B.若当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也不能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若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D.若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则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58.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代理和后手的责任【详解】《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结合本题,甲无权签章,却以乙的名义签章,所以签章人实际上为甲,甲应该承担责任,乙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票据法》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因此,丁应就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向戊负责,C选项错误。《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丙银行在审查付款时,主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等问题,不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拒付,所以B选项错误。59.2015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了A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材的加工与销售。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A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甲欲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则甲拟公开发售的股份的持有时间不得低于(  )。A.12个月B.18个月C.24个月D.36个月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60.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将财物从抽油烟机内拿出,塞入衣兜,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发现的,已经成立盗窃罪的既遂。李某在王某盗窃罪既遂后为王某掩饰、隐瞒赃物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对刘某使用暴力的行为,因为李某没有实施先前的盗窃行为,因而对李某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条款,如果李某给刘某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故B项正确。61.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B、法院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D、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据此可知,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判决书。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据此可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签收”即“送达”,故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据此可知,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单纯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62.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周某将出售给吴某的电脑再次出售给了王某,王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王某已经受领交付,故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若吴某已支付前四个月价款,即已支付总价款的80%,则周某无权行使取回权。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63.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考査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C: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D: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量刑制度。详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法官是可以对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因此,B选项不正确。C选项属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法律并没有规定从重和从轻的具体标准,因此,D选项不正确。65.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答案:C解析:A、B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故A、B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率为20%,故C项说法不确切。D项说法正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没有刻意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66.以下关于工伤保险的理解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有、()A.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D.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D考点:工伤保脸讲解:《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36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B选项说法不完整,不当选。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故D选项正确,当选。67.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A项,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即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强奸”就文义而言,是指为满足性欲,强迫他人与自己性交的行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交在文义上属于“强奸”的涵摄范围。虽然在目前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并未按照强奸罪论处,但题目所问的是基于一种解释技巧能否得出特定的结论,并没有讨论这个结论本身是否是符合司法实践。故A项正确。B项,抢劫罪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所以基于目的解释的原理,两罪中相同的词语并不一定都会得到相同的解释。抢劫的暴力和胁迫是要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对象不限性别。强奸罪的暴力和胁迫则只要达到使“一般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就可以了,因为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故B项错误。C项,当然解释,是指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题目中,抢劫宠物和抢劫小孩不属于同一个行为构成,此时不可以采用“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的方法。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中止行为阻止了归属于行为构成的既遂结果的出现。如果行为人采取了阻止结果出现的措施,但是既遂结果还是按照初始的计划出现了,并且可以归责于初始的犯罪行为,则行为人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故D项错误。68.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其产生的效果是( )。A.不影响合同效力B.合同无效C.合同待生效D.合同可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要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69.下列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B: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C: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D: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答案:D解析:【考点】独立董事。详解:《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A选项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所以,B选项中“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所以C选项中“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的说法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所以D选项正确。70.共用题干某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关的成员等9人商议,秘密将公司的国有资产50万元在9人内私分,对其行为如何认定处罚?A: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并罚B: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从一重罪处罚C:以贪污罪定罪处罚D: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71.海洋公司与顺利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从A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货物首先由顺利公司运输至C地港口,再由风帆公司运输至D地港口,最后由远航公司运输至B地港口。海洋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因水湿损毁。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海洋公司只能请求顺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C地港口运输至D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有权请求风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若无法证明货物水湿发生在何一运输区段,则应由顺利公司、风帆公司、远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D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只能请求远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1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入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72.自觉接受监督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行依法治国,要求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政法机关既要接受国家监督,又要接受社会监督C.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D.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公民要遵守法律答案:A,B,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因此D项错误,A项、B项、C项正确。73.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立的第四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74.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FOB贸易术语【详解】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卖方应在装运港交货。选项A错误。FOB的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亦无保险的义务,可是如果不保险,风险在装运港就转移,买方的利益受损,因此买方本身要去投保。故选项B错误。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选项D错误。卖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运费合同费用由买方承担,故选项C正确。75.王某(13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1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答案:C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B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3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C项正确,D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本题答案:C。76.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77.★法国《人权宣言》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该《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指出的这些权利不包括、()A.自由B.平等C.安全D.反抗压迫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的内容。参见第23题解析。78.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D.田某成为适格被告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起诉行为的法律后果。A选项中,何某在起诉时即意味着向田某主张实体权利,此举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曰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被告答辩期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从法院受理之日正式开启,受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法院产生审理权和审理职责;(2)法院的排他管辖权形成;(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定;(4)审理期限开始计算。可见,C选项属于受理的法律后果,而非起诉的法律后果,C选项是错误的。当事人适格,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在原告起诉时,并不意味着被告一定是适格的,被告是否适格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予以查明。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79.(2008年)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通过阅读材料可知,某小区205户拆迁户对区政府的拆迁通知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拒绝受理,于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1.关于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可知,本案原告多达两百多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形。2.关于行政诉讼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对于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有两种情况是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此之外的情况,复议机关作被告。本案属于“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相对人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关于上诉理由,如果原告认为驳回起诉的裁定违法,即可以提起上诉。关于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否违法,要看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被诉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属于受案范围,则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驳回起诉的裁定违法;如被诉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有法定理由,则驳回起诉的裁定合法。这里原告起诉的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违法。4.关于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六种。这六种判决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情形,若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判决。5.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的审理对象应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即审查“不予受理决定书”,法院应依法审查该决定书是否合法。6.关于在二审期间,被告行政机关作出新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自愿、合法、不侵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4.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5.本案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人民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査的对象。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80.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作为犯就是在犯罪的时候不采取任何身体行动B.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是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C.放火罪可以通过不作为形式构成D.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答案:A81.下列哪些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营业地位于甲国的达维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彩虹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A,C解析:。AC选项是跨国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B是跨国婚姻关系,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关系。D是国内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AC是正确的。82.关于唐律与明律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唐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明律则相反B、明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唐律则相反C、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唐律重于明律D、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明律重于唐律答案:A,C解析:A、C项是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的正确解释,也反映出了两朝法律的不同特色。注意《大明律》和《唐律疏议》一样,也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8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一位著名法学家的著作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的,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这位法学家是、()A.伯比尼安B.亚里士多德C.盖尤斯D.保罗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著名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的,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院调解的程序与效力。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所以,B选项说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才有执行力,否则没有给付内容,则没有执行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85.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A.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B.财物之债是交付财物的债,而劳务之债是提供劳务的债C.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财物之偾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问题,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在于财务之债可强制执行,劳务之债一般不可强制执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本题A选项不正确,因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偾均可适用金钱赔偿之债。本题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但此表述是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标准问题,而非区分的法律意义。本题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财物之债既可以使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故本题答案为D。87.中国人王某久居北京,因在香港地区有生意,常往来于北京和香港之间,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均确认了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依CRS,王某在香港下列哪些信息会被交换至北京税务机关?()A.王某在香港的存款帐户、托管帐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帐户B.王某在香港的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帐户C.王某在香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D.王某在香港投资的房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税法。在CRS下,下列资产信息将被交换,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账户,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被交换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帐户、帐户余额、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只有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才需要申报;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88.甲是贩毒者,他觉得把毒品放在自己家不安全,于是要求知道真相的乙帮自己存放毒品。应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B: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成立包庇罪C: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如果甲欺骗乙,说给乙保管的是给妈妈治病的头痛粉,则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答案:C,D解析:【考点】贩卖毒品罪。详解: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正确,A、B错误。若乙不知甲存于自己家中的是毒品,误以为是头痛粉,则乙不构成犯罪,甲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D正确。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甲受朋友乙委托代为保管一台电脑,按照双方的约定,电脑由甲自己使用。一天甲朋友丙见此电脑功能全面、款式新颖、网速飞快,十分中意,便与甲协商以市场价将此电脑购买下来,但对于甲非电脑所有人丙毫不知情。丙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把电脑赠给其朋友丁。丁一日酒后不慎将该电脑丟失,由于电脑中存有非常重要的文件,故其非常着急,随即贴出告示,称:“若有人将电脑送还,愿意酬谢IOOO元。”不久,戊将电脑送还,但索要酬金1000元,此时丁反悔,不愿支付酬金,双方遂起争执,此人拒绝将电脑交还于丁。此时,乙向甲索取电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诸问题:1.电脑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2.戊是否有权要求丁支付1000元?为什么?3.如果丁没有贴出告示,戊能否要求丁支付报酬?为什么?4.乙能否要求甲返还电脑?为什么?5.乙有权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案:解析:1.电脑的所有权归丁所有。丙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将电脑赠与丁,丁取得电脑的所有权。2.戊有权要求丁支付1000元。《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3.如果丁没有贴出告示,戊不能要求丁支付报酬。因为拾得遗失物不能要求支付报酬。4.乙不能要求甲返还电脑。因为电脑巳经由丙善意取得。5.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基于违约、侵权或者不当得利。90.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A.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B.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C.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D.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答案:A解析: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9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故A错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B中情况就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错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其中片面的对向犯是指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可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将另一方认定为共犯进行处罚。故C错误。目前刑法理论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因此D正确。应选D。92.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是沿海国,现丙国的货轮、乙国的科考船拟通过甲国的领海,丁国的飞机需要飞越甲国领海上空。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丙国的货轮可以无害通过甲国领海B.丁国的飞机可以无害通过甲国领海C.乙国的科考船为了进行其科研项目可不经甲国允许即对甲国领海的水质进行取样D.甲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依《海洋法公约》商船可以无害通过他国领海,但飞机不能。A对,B错。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C错。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9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偷税行为的是( )。A.隐匿账簿、凭证,少缴应纳税款B.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C.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D.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偷税行为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94.某县政府及县交通局多名公务员收受哒哒专车公司经济贿赂,下列对涉案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科长甲有三个应当被记大过18个月的处分,合并执行不得超过48个月B.调研员乙受到降级两年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解除,恢复了原级别、原职务并可正常晋升工资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副县长丙因为徇私枉法被判刑并罢免了职务,无需再给予处分D.交通局副局长丁受到了撤职的处分,为期12个月答案:B,C,D解析:(1)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对于本题,单个记大过处分期限为18个月,多个记大过处分合并执行,应当在一个处分期(18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总和(54个月)之下,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综合三个条件,对科长甲的处分不得超过48个月。所以,A选项正确。(2)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可见,处分解除后,行政机关不能自动恢复公务员原级别、原职。所以,B选项错误。(3)公务员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后,只是领导职务不在,但依然还是公务员,自然还可以被处分。所以,C选项错误。(4)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95.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因此选项B正确,A项错误。D项说法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之规定,但是前者针对的是提起公诉的审查,后者恰好与选项B符合而与选项C、D相悖,故C、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9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答案:A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因此,对于中级法院,其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A选项说法正确。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可邀请陪审员参加,故B选项说法错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时候,若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其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不能绝对地认为中级法院的判决为生效判决,故D选项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97.共用题干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共有四名被告人,开庭审理时基本情况如下:甲,聋哑人,25岁;乙,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2岁;丙,20岁;丁,30岁。人民法院在决定为上述四个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应当如何操作?A:本案中存在“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辩护人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B:如果四个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人,法院考虑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先后顺序应当是:乙、丙、甲、丁C:法院可以考虑为丙指定辩护人,但是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那么法院应当为丙指定辩护人D: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至少要为其中两人指定辩护人,否则违法答案:A,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42、43条,本案中甲和乙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丙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不是应当指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98.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30万元,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行扣押并拍卖。此时,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机器设备为丙公司所有。经查,丙公司所言情况属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B.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丙公司应当对享有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D.甲公司未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06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11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16条的规定,D项正确。99.共用题干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反诉进行调解B: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D: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面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10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马本斋》,编剧唐某根据马某撰写的人物传记《马本斋》创作了剧本,演员王某在剧中扮演马本斋,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A.唐某B.电视台C.王某D.马某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电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本题选B。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保险制度。A项:《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据此,A项正确。B项:《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据此,B项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虽然一些具体保险种类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社保保险费,但从整体上看,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C项正确。D项:社会保险待遇专属于被保险的个人,是为保障被保险人的生活而设置,不能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里的个人账户并非社会保险待遇,最后继承的也不是养老保险的保险金,而是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相当于银行存款,与社会保险待遇不相干。故D项错误。2.共用题干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答案:A,C,D解析:【考点】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详解】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故A错误。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样,对于从犯同样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错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自然应被认定为主犯。D正确。【考点】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详解】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因此A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因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能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仍应以贪污论处。本案中,甲挪用100万炒股亏损,结果无力偿还,这就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入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CD正确,B错误。3.关于纳税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纳税是无偿的,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无需返还B.合理的纳税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从而达到稳定社会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因此纳税具有平衡性特征C.纳税主体与具体税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固定性特征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纳税义务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不履行纳税义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答案:D解析:考查纳税义务。D选项错误,纳税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法律义务,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履行的,不履行纳税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4.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答案:A5.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分别处理如下:(1)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题目中的有期徒刑为15年、14年和10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量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2)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之间的并罚: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同种类的附加刑之间,是并科原则。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之间不得吸收,而要分别执行。所以,在判决书中,必须体现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故B项错误,不当选。(3)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因此对甲的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3年应该“合并执行”,即并科为8年。故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甲的刑罚应为有期徒刑合并执行23年,附加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故D项正确,当选。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答案:B,C7.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法院可以对公民的电话进行监听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A,C,D解析:宪法当中规定的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人格尊严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的权利(狭义人身自由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等内容,需要注意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宪法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据此,B选项错误,其余选项均正确。8.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B:以偷税罪处罚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某企业已经缴纳税款19万元,后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构成偷税罪(已变更为“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关于撤销权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可以以乙、丁为共同被告B.甲可以以乙为被告,列丁为第三人C.甲可以以丁为被告,列乙为第三人D.甲可以仅以乙为被告起诉答案:B,D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D正确。10.洪某是某集体组织的社员,虽然有一个女儿,但其不愿意和女儿一起生活。因此,作为“五保户”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负责扶养。不过,洪某与集体组织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洪某死亡时留有一些遗产,也没有遗嘱。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则应收归国有B: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C:洪某的女儿有权依法继承遗产,但某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D:无论如何,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答案:B,C解析:《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洪某是某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其遗产不可能归国家。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而《继承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所有制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由此可得,洪某生前没有遗嘱,如果其女儿又不要求继承的,洪某的遗产则应归某集体组织。也就是说,洪某的遗产归某集体组织所有的条件是:洪某的女儿不要求继承。如果其女儿要求继承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只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B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选项。11.关于减刑的执行问题,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A:李某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以后,减为有期徒刑B:张某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因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C: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对其决定限制减刑D:曹某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可根据其情节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修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B项应该修改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当选。@##12.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据此可知,上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上级法院不得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具体办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1)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因此,“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选项A、B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妨害。选项C、D正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据《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据此可知,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参与下级检察院的具体办案。13.《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司法罪、共同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和注意规定。A项,因为事前通谋之罪属于共同犯罪,而刑法明文规定了事前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所以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当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定之前通谋之罪。故A项错误。B项,因为事前通谋是共同犯罪的典型行为,所以《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即使去掉,对于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故B项正确。C项,同上,C项错误。D项,事前通谋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只定通谋之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D项错误。14.2006年9月7日,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其推土机一台。杨某不服上诉,12月6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杨某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9日,省高级法院宣告杨某无罪释放。2011年4月,杨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杨某被羁押,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B:返还45万罚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C:如被没收推土机已被拍卖的,应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及相应的赔偿金D:本案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答案:A,B解析:【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详解】《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由全国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约254天)得出。A选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选项正确。而C项中的表述缺乏“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的法定条件,所以,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C选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D选项所述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所以D选项错误。15.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重新审判的程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A项中,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符合第1项的规定;B项中,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符合第3项的规定;D项中,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ABD正确。C项中,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C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D。16.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B.蒋某和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C.在某一诉讼中,两国企之间的纠纷涉及国家秘密,经当事人申请之后,可以不公开审理D.两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答案:C解析:考查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的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此,C选项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法定不公开案件,无须当事人申请,应当不公开审理,因此C当选。17.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复议管辖;诉讼管辖;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B市公安局作为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李某可以向其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17条之规定,李某可以对扣留汽车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向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治安处罚案件中,复议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李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该条规定之立法原意在于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该规定仅限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一方时适用。该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既有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又有罚款300元的财产处罚。因此,若李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作为原告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范某既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财产也未因此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范某对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被告甲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18.甲从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照,价格1万元,乙公司承诺保质期一年,一年之内有任何问题,乙公司负责修理或者更换。甲利用该电脑来完成丙所委托的工作,结果在正常使用了数月之后,电脑突然死机,再也无法启动,导致甲数月的工作全白费了,也导致甲不能及时向丙交付工作成果,须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甲将电脑送到乙公司,经检测,是硬盘出现问题且不可恢复。乙公司建议给甲更换硬盘,但是甲则要求另行赔偿2万元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本案中,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B.公司因为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故乙公司除了应当更换硬盘之外,还应当赔偿甲2万元的损失C.甲可以要求乙双倍赔偿所付的电脑价款D.甲应对工作成果及时备份却没有备份,故由甲乙分摊甲因为乙的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答案:B,C,D解析:乙公司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脑一台,而电脑出现故障,故乙公司违约,A正确。乙公司无需赔偿间接损失,B错误。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适用前提是欺诈,所以C错误。甲应自行承担后果,D错误。19.债权人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A.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B.仅对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没有拘束力C.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可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但支付令生效后,债权人不能就担保关系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参见《督促程序规定》第4条。但要注意,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失效。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周某欠陈某80万元,杜某提供保证,约定杜某在周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杜某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因故致使周某对陈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杜某对陈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陈某请求周某履行还款义务,周某请求延期2年支付,陈某表示同意。陈某于是请求杜某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杜某有权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若杜某未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C.杜某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若杜某未主张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答案:A,C解析:A.正确。《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周某已经放弃了对陈某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但这丝毫不影响保证人杜某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B.错误。根据《担保法》第20条,杜某有权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因为周某已经放弃时效利益,主债务的范围并未缩减,杜某也可以不援用周某的抗辩权,杜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杜某对周某的追债权不受影响。故B选项错误。C.正确。杜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陈某对周某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杜某可对陈某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D.错误。若杜某未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周某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D选项错误。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答案:对解析:教材P317。22.关于《北齐律》,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首次形成了“名例律”B、首次设置大理寺C、首次确立了法典十二篇的体例D、首次规定了十恶罪名答案:D解析:《开皇律》首次规定了“十恶”。因此D项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制度B.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C.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为“程序优先于权力”D.“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是普通法从判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基本原则答案:A,B,C解析:。2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C解析:【考点】犯罪故意【详解】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体来讲: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A选项,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认识到其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满足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A错误。盗窃枪支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就成立盗窃枪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而窃取,故成立盗窃枪支罪,B错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故意特别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猥亵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C正确。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来说,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具有毒品的基本性质即成立犯罪故意,而无需了解具体的毒品种类,D错误。25.下列哪种规范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A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行政强制法》限制了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规范范围,规定只有法律才能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26.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会涉及货物风险的转移。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C.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答案:B解析:考点: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脸转移讲解: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遵循如下规则:(1)若未约定特定交货地点,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约定特定地点交货的,则货交承运人时转移;(3)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一般自合同订立时转移;(4)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如提单),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27.富豪黄某欲入股国安电器公司,但不愿自己出面,于是和朋友李某签署一份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黄某出资5亿元,以李某的名义入股,股权归属黄某。其后,黄某与李某就股权归属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股东应当是黄某B.公司股东应当是李某C.公司股东应当是黄某和李某D.黄某和李某都不是公司股东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资格讲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委托持股时的股权归属,即实际股东享有股权,名义股东不享有股权。所以,股东应当是黄某。28.甲借用乙的车超速行驶,该车已投保,将行人丙撞成重伤,经交警鉴定,该交通事故由甲完全负责,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丙仍有相当部分不能得到赔偿,为此引起纠纷。经查乙借车时知道甲无驾驶证,碍于面子将车借于甲。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足部分由丙自行承担B.不足部分只能由甲承担C.不足部分只能由乙承担D.不足部分由甲、乙分担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借用车辆的责任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29.甲某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夜,持刀劫持一名女青年乙至僻静处,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强奸行为过后,甲又摸出了乙随身携带的钱包和手机,乙因为害怕没有提出异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甲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B.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C.甲构成强奸罪和抢夺罪D.甲构成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答案:B30.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B.司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维护党的领导的作用就越大C.党的领导意味着各级党委可以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D.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答案:C解析:。党的领导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包办事务,更不能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C项错误。党总揽全局,协调、支持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得随意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临时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D项正确。AB项也正确,故选C。3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A.资产评估机构B.证券公司C.证券交易所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律师事务所答案:B,C解析:。《证券法》第44条。32.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答案:B,D解析:本题中,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B项正确,C项错误。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33.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B.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C.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D.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诉解释》第155条。34.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A:该市东区法院B:该市南区法院C:该市西区法院D:该市中级法院答案:A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A,正确答案应为AC)。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被执行人在该市西区有财产可以执行,也可以向与一审法院东区法院同级的西区法院申请执行。故本题答案应为AC。35.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A、任意解释B、比较解释C、文义解释D、法定解释答案:A,C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杨某非法定的解释主体,其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属于任意解释(或者说非正式解释),故A项正确,D项错误。B项错误,比较解释是依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杨某的解释尽管也有比较(白骨和尸体),但是不属于法律解释学上所讲的比较解释。C项正确,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按照语言使用方式描述法律的内容,杨某认为尸体的含义不包括白骨,正是从文义上进行解释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36.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A.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入世后承担的特殊义务。A项,《中国加入议定书》规定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所以A错误。B项,我国入世时,众多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时在确定价格时并不采用我国价格,而是另找国情类似的国家为替代国,以该国同类产品价格为准,无论中国是否能证明自己为市场经济,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后15年后终止。所以B正确。C项,根据世贸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向补贴不受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收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所以C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所以D错误。37.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8.甲公司排污污染了松花江,某高校六名师生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出资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同时列为原告的还有松花江、松花江中濒临灭绝的鲟鳇鱼和松花江中的太阳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松花江、太阳岛和鲟鳇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它们没有诉讼权利能力B.该六名师生虽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他们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C.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环保组织对于甲公司污染环境这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D.松花江沿岸受到损害的养殖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甲公司答案:A,B,C,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具体而言,只有自然人、法人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而松花江、太阳岛、鲟鳇鱼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但也能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如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所以该六名师生虽然作为自然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并非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不符合例外规定,所以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养殖公司作为法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同时由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是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甲公司,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39.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白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仍需举证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在一起侵权纠纷中,被告刘某承认是其打伤了原告孙某,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纠纷发生当天刘某在外地,其不可能打伤孙某。此时,应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D.被告黄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法官张某宣布该承认无效答案:D解析:考查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故A、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D项错误,D项应当选。40.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审查起诉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认为应当由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并通知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或须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均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对依法可能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D: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必须经检察长决定答案:B,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应当由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选项A错误。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选项C中的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单处罚金的规定不一致,故错误。41.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6月29日生。2004年3月9日夜里,拦路抢劫一KTV下班服务员,抢得现金300元;2005年8月25日盗手提联想电脑一台,价值6500元;2005年12月20日将放学的农村留守初二女生丁某强奸;2006年7月12日,诈骗一外地务工的农民工4600余元。徐某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A.抢劫B.盗窃C.强奸D.诈骗答案:C,D解析:。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C、D是正确的。42.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市城建局局长乙的好朋友丙想从城建局得到一个批文,但多次努力都无果他听说乙比较听甲的话,就想办法认识了甲,然后委托甲帮自己办理批文,他先给甲5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甲50万元甲见有利可图,就去求乙帮忙他隐瞒了自己收丙钱的事情,谎称丙对自己有救命之恩,自己必须帮丙这个忙乙见甲亲自来求,就答应了丙在获得批文后,如约送给甲另外50万元关于甲乙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  C.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乙构成受贿罪答案:C解析:C。甲乙对收钱无共谋,所以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甲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让乙利用职权为自己办事,自己收取贿赂,所以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4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享有管辖豁免权,不得对其进行审判与处罚,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适用范围,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也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因此康某及其家属其妻、其女构成同一户口,享有管辖豁免权。由于其子已婚,另构成一个户口,故不享有管辖豁免权,因此C项正确。44.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答案:C解析:【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罗得在乙国给希姆所开支票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律,故选项C正确。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法定的,只有关于支票出票时记载的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的适用,故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律,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题中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甲国法,故选项D错误。45.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答案:A,C,D解析:A项是行政补偿纠纷,D项是行政赔偿纠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A、D选项属于行政复议中可调解的情形,应选。税率和税额计算方法是《税法》明确而且详细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依照《税法》做出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中不能对此进行调解,B项错误。法律对于拘留和罚款规定了处罚的幅度,公安机关在处罚的幅度范围内有选择权,该行为属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中可以对此进行调解,C选项正确。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甲国法院受理一侵权案件,涉及甲国人奇亚在中国与侵权有关的争议,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如该争议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则被请求的机关可以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的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甲国公民取证D.奇亚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取证问题。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可以采用代为取证方式,我国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A正确。根据公约第12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3款的规定,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因此,C正确,D错误,47.关于检察官责任,以下说法哪一项或几项是不正确的?()A.曹检察官利用公款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被给予记过处分B.某院检察长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将部分财政拨款发放给本院的检察官,情节较轻,被给予警告处分C.何检察官在办理某案中消极履职,拖延办案,致使被害人丧失希望跳楼自杀,被给予记大过处分D.张某系某检察院助理检察官,为避免王某与其竞争检察官职位,诬告陷害王某,被给予警告处分答案:A,D解析:考查检察官违反廉洁从俭及财经纪律,失职渎职责任,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责任等。48.共用题干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不服,若起诉,谁为被告?()A:因市环保局维持了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故应由县环保局为被告B: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为方便起诉人,可以县环保局为被告,也可以市环保局为被告C: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故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应为共同被告D: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市环保局为被告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49.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50.根据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B.保险的本质是保证危险不发生并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的利益C.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D.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案:A,C,D解析:选项B: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51.甲(16岁)因盗窃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悔罪表现,检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B.对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10个月C.甲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D.考验期满的,甲没有违反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故B正确。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考察机关是检察院,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不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错误。本题选AB。52.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侦查机关拘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将甲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B.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对甲进行讯问,发现不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C.因本案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不应将拘留的情况通知被拘留人家属D.公安机关拘留后第五天提请检察院对甲批准逮捕答案:A,B,D解析:@##5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证据种类的表述,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查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B.鉴定意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C.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承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语音清晰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交易过程中互相发送的邮件属于视听资料答案:C解析:当事人的主张的非身份关系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承认的,法院应当支持,A错误。鉴定意见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B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拍摄借条的内容所形成的照片属于电子证据,D错误。5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案:对解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55.张家和李家的院子相连,张家在自家的院子里种了几棵苹果树。在下果季节,有6个苹果掉进了李家院子,李家正好没人,但苹果被李家院子中的猪吃掉了。对于被吃掉的苹果应该怎么办?()A.张家向李家主张侵权责任应予支持B.张家向李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应予支持C.损失由张家自行承担D.李家应给予张家适当补偿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孳息及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相关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16条之规定,掉下的苹果属于张家所有,因为掉下的苹果属干孳息。但该苹果被李家院子中的猪吃掉,张家主张侵权责任应否支持?答案是否定的。此时的侵权责任应为一般过错责任,李家将自养的猪放在自家院子里,不存在过错,故张家无权请求李家承担侵权责任。张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应否支持?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张家向李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除证明自己受损外,还要证明李家受益,及受损和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家的猪吃掉6个苹果,是否使李家受益恐难证明,故该请求也不予支持。李家应否给张家适当补偿,这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公平观念,而本例中依照习惯不存在补偿问题。因此,本题正确应选C。56.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2015年)A.钱某的年薪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C.赵某的差旅费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B项中,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属于前述规定的第(2)项内容,属于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当选;C项中,赵某的差旅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D项,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事项,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57.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讼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应该:()A.由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B.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C.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73条、第17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诉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应该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也正是特别程序与其他程序相区别的特点之一,应引起考生注意。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人约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三人一致同意,甲无权擅自签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乙、丙有权监督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B:甲有权自行聘请丁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C:甲的妻子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在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甲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答案:B,C,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59.下列关于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法律采取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B.如果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D.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故A选项说法正确。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学\法/网|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的规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4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60.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必然联系,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需要单独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不能附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获得,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61.某县公安局以某甲嫖娼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处罚15日。某甲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县公安局改处罚款500元。某甲未请求撤回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无权改处B:市公安局应当审理罚款500元C:市公安局应当审理拘留15日D:市公安局应当终止审理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从该条可以得出下列推论:(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错误。(2)复议申请未撤回的,案件审理不受影响,即案件还需继续审理。故D项错误。(3)案件审理不受影响,还意味着:原先审理什么,还继续审理什么。故C项正确,B项错误。62.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答案:D解析:【考点】耕地的保护。详解:《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因此,本题应选D项。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甲公司向乙企业订购一批车辆,同时订购了随车维修工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因车辆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同时解除购买维修工具的合同B.如果因维修工具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同时解除购买车辆的合同C.如果某一辆车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可以解除购买全部车辆的合同D.如果第二批交付辆车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可以解除购买全部车辆的合同答案:A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所以A正确。6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对复杂、重大等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间应是如下哪个阶段?()A.合议庭开庭审理之前B.合议庭开庭审理之后进行评议之前C.合议庭开庭审理并经评议之后D.合议庭开庭审理之前,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候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65.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本票和支票(支票的记载事项)。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B、D:《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所以,金额缺失的支票并非无效,A错误;既然有效,且持票人忠谙公司合法持票,其当然享有票据权利,B错误;只要补记票据金额,该票据即可使用,D正确。选项C:《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既然该票据由东霖公司出票,有东霖公司的签章,东霖公司即应当承担票据责任,C正确。66.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针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发布某些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并且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属于法的正式渊源B.指导性案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利于实现同案同判C.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适用力,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D.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都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在这个意义上,指导性案例就是判例法答案:B解析:ACD错:指导性案例属于非正式渊源,仅具有参照力和说服力。67.甲市乙县的A派出所对小梁作出了拘留10天的决定,小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A派出所为被申请人B.乙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C.甲市政府可以作为复议机关D.乙县公安局可以作为复议机关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可知,本案中,应当由乙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那么乙县政府和甲市公安局可以作为复议机关。68.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关于银行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先就同德公司的写字楼实现债权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银行应当先要求同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银行实行抵押权和保证没有先后顺序D.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银行应当先实行债务人同德公司提供的物保,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69.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公房发生纠纷,李某趁张某上班之机将房门撬开,强行将张某的家具、物品全部搬到院内搁放,拦上绳子以示防止丢失,还拆除了屋内的电表、电灯。张某发现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认为处罚太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刘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当天在外地出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刘某的证言必须有其签名或者盖章B.刘某的证言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C.被告申请刘某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D.人民法院经鉴定,证明刘某有间歇性精神病,则其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讲解: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并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文件。因此,A、B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C项正确。依该规定第57条第8项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A、B、C、D项均当选。70.某社会团体欲为被诉侵犯著作权的小李推荐公民担任小李的诉讼代理人,为了能够使该社会团体为小李推荐诉讼代理人,该社会团体应当满足的条件是:()A.该社会团体必须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性法人组织B.小李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该诉讼的当事人的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代理人小莫是该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社会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要件。《民诉解释》第8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71.关于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该部分定金的效力B.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C.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D.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人民币为多少首先,50万元的20%,即10万元的部分有定金的效力,乙应双倍返还,但剩余的5万元,应原款返还,一共需要返还的是25万元。B项中说明的主合同与定金合同成立的关系。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条件,是为成约定金。约定了成约定金的,如果不交付定金,原则上主合同不成立,但是,若主合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质,虽然主合同履行可以使得主合同生效,但是定金没有交付,定金合同不会因此生效,故B正确,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均可免除定金责任,C错误,当选。根据前述第12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需要先承担定金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若是不完全履行合同之情形,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D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甲向乙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乙履行了60万元,则违约部分占40%,计算定金责任时,用40%乘以20万元,所得数额8万元的部分双倍返还,即16万元,加上没有违约部分12万元原款返还,乙共需要返还28万元。72.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A.参加法庭调查B.参加法庭辩论C.委托辩护人辩护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252、256、258条。73.某区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返还当事人甲2000元罚款,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区公安分局也未返还罚款。对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看材料A.按日对区公安分局处以50~100元罚款B.通知银行从区公安分局处账户内划拨C.将区公安局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6条。7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武警战士将许迈永执行死刑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因为武警战士没有责任能力  B.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的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因为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  C.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过当)不成立故意犯罪是因为该行为没有违法性  D.13周岁的少年强奸幼女的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因为该行为没有违法性答案:B,C解析:BC。违法性是一个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有责性是一个人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故,A是欠缺违法性;D是欠缺有责性。75.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企业被宣告破产,需要清偿如下费用及债务:(1)管理、变价和分配甲企业财产的费用;(2)甲企业作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担的保证债务;(3)甲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4)甲企业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以上费用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A:(1)(3)(2)(4)B:(1)(4)(3)(2)C:(4)(1)(3)(2)D:(3)(1)(4)(2)答案:B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11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费用受偿,共益费用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受偿,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所以B选项正确。76.★中国于2008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締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締结该条约C.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我国在締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答案:A解析:。依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A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囯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例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目前我国宪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以及转化适用的情况,CD错。77.孙某与沈某因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受到某县公安局罚款处罚,孙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被告为某县公安局B.陈某为第三人C.人民法院应追加沈某为原告D.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原告和行政诉讼管辖。本案为直接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A项的说法正确。陈某为受害人,且未提出诉讼,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被诉行为为罚款,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规则。故D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沈某应为第三人,C项的说法错误。78.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轮沉没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答案:A,C,D解析: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故本题应选ACD。7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的,应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C.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D.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答案:A解析:选项A: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80.桥西区法院在开庭审判许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许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新证据、延期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因此选C项。8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2007年2月,刘某在境外以12万美元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50万元,应缴纳关税50余万元。刘某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B: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李某将从香港进口的免税来料加工的电子元器件擅自销售给内地某企业,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李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黄、吴二人在台湾购买了假币150万元之后,携假币非法偷渡。二人刚一靠岸即被我缉私人员发现。黄、吴二人持匕首、木棒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逃走。则黄、吴二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妨害公务罪答案:B,C解析:【考点】走私犯罪。详解:A项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项中,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C选项,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数额巨大,应成立走私罪。B选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82.共用题干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职工王某与李某同住某市的一单元楼里,王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同时又面临下岗的可能整天忧心忡忡。相反,李某因前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个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王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李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李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王某见李某之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一个人在家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到动物园玩,把他拐骗到一个远郊的亲戚家隐匿起来。王某回来后用左手给李某写了一封信,信中称李某若想要儿子,便于某年某月某日将50万元钱放在楼下的垃圾箱里,若报案或不送钱则永远见不到儿子了。李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王某见阴谋未能得逞,便从亲戚家把李某的儿子接出来,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遂准备逃亡外地,后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5)题:假设王某将李某的儿子骗到家后,将其以2万元的价值卖出,而没向李某勒索钱物。对于此行为,以下哪些是可以排除的?()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C:拐骗儿童罪D:绑架儿童罪答案:A,C,D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虽然也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定为绑架罪,并处以死刑。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包容犯,即绑架罪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罪。【考点】绑架罪的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考点】拐卖儿童罪的定罪。详解: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此行为实质上为拐卖儿童罪。【考点】抢劫罪。详解: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使李某丧失反抗能力,伺机劫取财物,是抢劫罪。注意与盗窃罪的区别。【考点】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详解:王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是索要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用非法手段实现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排除ACD项。83.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贪污数额为30万元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但是在2013年卷二第20题表达的观点中,命题人认为要将“公共财物”扩张,包括单位的未来财产利益。依据这种观点,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本属于国有单位未来利益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数额自然是本属于单位的30万元。故AB项正确。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甲3万元,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成立受贿罪。对于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错误。但是,2014年卷二第21题中,交警要求违规货车司机向自己缴纳一半罚款金额的钱财然后放行,依照同样的逻辑,交警侵吞的应该是本来属于国家的利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罚款,却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这样的命题方式一则涉嫌对法条文义的任意解读,犯了试图用超越文义的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类推错误,二则来回改变答案,使得考生无所适从。84.下列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B.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E.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不再发生效力答案:A,B,C,D解析: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85.张某系A县外出到C县经商人员,除春节回家探亲之外基本上长年住在C县。一日张某从B县购进一批假烟在C县出售,对张某的行为应当由:()A.A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B.B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C.C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D.ABC县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管辖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张某是在B县违法购买假烟,在C县违法销售,所以应当由B县、C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86.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B项正确。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C项错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故D项“子女平均继承制”说法错误。87.甲向乙借款若干,借期一年,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出质于乙。数月后乙为了向丙借款,未经甲同意将该画出质于丙。丙直接将该画置于地下室,经过一个夏天受潮而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未经甲同意,所以丙不能取得质权B.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D.设该画由于遭雷击起火焚毁,甲可以请求乙赔偿,但不得请求丙赔偿答案:B,C,D88.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3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0月15日,张某与沈某商议,张某再借沈某300万元,期限1年,应沈某要求,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截至2018年12月,张某仅于2018年3月1日归还300万元。对于张某归还的这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2016年的借款已经届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1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16年和2017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D.因2016和2017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答案:A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故B选项错误。两笔借款数额相同,但到期时间不同,应当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张某归还欠款时,2016年的借款已经到期,但2017年的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张某归还的是2016年的借款,故选项A正确,C、D错误。89.★★某渔政管理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以无证收购江鲜为由,将陈某收购的50公斤江蚌没收,并向陈某开了一张“处罚单”。内容为:“陈某因无证收购江蚌50公斤予以没收并罚款200元。”第二天,这名工作人员又找陈某作了笔录。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B.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C.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行为D.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答案:A,B,D解析:。现场笔录必须现场制作,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属事后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A的说法正确。对陈某的罚款越过50元的限额要求,且有没收处罚,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B的说法正确。由于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其处罚行为尚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D的说法正确。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存在目的不正当的情形,故不属于滥用职权。C的说法错误。90.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9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劳动争议解决方法的是( )。A.劳动调解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仲裁C.行政复议D.诉讼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92.佳禾公司与和达公司发生合同争议,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甲、乙、丙三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审该案。下列哪些做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A.甲法官接受佳禾公司的邀请到马来西亚旅游B.乙法官与和达公司总经理到某夜店喝酒唱歌C.该县法院院长李某指令甲、乙、丙判佳禾公司胜诉D.丙法官向和达公司总经理泄露合议庭评议该案的情况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A、B项属于该情形);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C项属于该情形);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D项属于该情形)。故本题应选A、B、C、D项。93.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下列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正确的是:()A.甲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该错误并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盗窃罪既遂B.乙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3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C.丙在打猎时把同伴误认作野猪而射杀,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曱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D.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法定符合说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典型的如:行为人欲杀甲,由于对象错误,杀死了乙。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具体到本题。A选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因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94.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A、王某,曾独资开办一家饭店,3年前该饭店欠下巨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B、刘某,4年前临危受命,担任某家长期亏损企业的总裁,上任后1个月,该企业倒闭C、谢某,5年前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D、陈某,6年前因参与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而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答案: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详解:依《商业银行法》第27条的规定,王某独资开办的饭店欠下巨额债务,其应承担无限责任,其债务尚未清偿,债务人正在追讨中,根据该法第27条第4项的规定,其不适应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A项错误。刘某的情况表面上似乎符合第27条第2项的规定,但进一步分析,实际上其是临危受命,只不过没能在短时间内阻止该企业倒闭,并不对该企业倒闭承担个人责任。所以,B项正确。谢某虽然被判处了刑罚,但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属于经济犯罪,而且也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C项正确。陈某的行为虽然也不属于经济犯罪,但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我国《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第1项后段的规定,D项错误。须注意,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相比,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应比较记忆。本题考查较综合,尤其D项迷惑性非常大,需要与刑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记忆。95.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因当事人已选择适用法国法,本案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应适用法国法C.如争议涉及外汇管制问题,则该问题应直接适用中国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法律适用和直接适用。A正确,依《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该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涉及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所以,虽然当事人对合同有法律适用的选择,但涉及食品卫生的部分应当适用中国法,同样,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C正确。D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即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96.被告张某于2011年5月在湘阴县文星镇成立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原告宋某认为从事汽车销售有钱赚,便要求加入。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项目,各投资30万元(张某的出资中有10万元是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1/2,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共同经营,基本分工为原告宋某负责销售,被告张某负责调车、打款,算账时双方均到场。合伙经营期间,盈利6万元,两合伙人各分得利润3万元。由于公司业务及合伙人经营理念不同等原因,2011年12月,双方签订了《合伙解散协议》,合伙关系正式解散,经结算两合伙人各自亏损5万元。现原告宋某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股东情况一栏中没有他的名字为由,认为他不是该公司股东。因此,原告的股金投入30万元实为被告向他的借款,原告没有承担公司亏损的法定义务,被告还须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遂酿纠纷。问题:1.张某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是否合法?2.宋某与张某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为什么?3.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盈利的6万元应当如何分配?4.若宋某与张某是合伙关系,本案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解散的情形?5.本案结算后亏损额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合法。《合伙企业法》第1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故张某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是合法的。2.是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作为形式和实质性要件,被告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不能对抗原、被告之间合伙协议的效力及业已形成的隐名股东关系。据此,原被告之间应是个人合伙法律关系。3.应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4.存在。《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本案属于第(3)项情形。5.合法。《合伙解散协议》是内部约定,合伙人内部按照该解散协议的约定共同承担,在投资股(出资额)中扣除并不违法。97.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30条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BC均正确。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依照盗窃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定,并不是单位犯罪。选项D不正确。本题答案有一定争议。因为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选项A也不正确。98.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A.公务员甲不服所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B.甲对某市政府就其与乙之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裁决不服C.甲不服某公安机关认为其有犯罪嫌疑而进行刑事拘留D.甲不服某海关以走私嫌疑为由将其扣留24小时答案:B,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条。99.马某被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抢劫罪,同他一起被指控的还有谢某某。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马某的辩护律师黄某,提出要向被害人收集一些材料。身为某公司职员的谢某某的哥哥谢某,由于被谢某某委托为辩护人,因而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出要向被害人所提供的一名证人夏某收集一些材料。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黄某和谢某都无权直接向被害人或夏某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B:谢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需经过夏某的同意,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则不需被害人的同意C:黄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而谢某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申请D: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不需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答案:A,C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辩护律师不可以直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因此,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C。100.下列哪种情形,公司股东不能向法院起诉申请解散公司?()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D.公司经营陷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的司法解散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该款规定明确了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强制司法解散的四种具体情形,A、B、C三项都可以申请司法解散,D项不可以,故D项当选。卷III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解析:。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2.15岁的刘某沾上不好习气,家里的生活费不足他的开销,遂决定人室盗窃。某日深夜潜入陈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若干和手机两部,准备离开时惊醒了陈某,陈某欲揪住刘某取回财物,扭打中刘某抓起桌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连刺几刀,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A.构成抢劫罪一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C.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3.A市某区政府教委的公务员张某在2005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张某的下列哪种做法不正确?()A:张某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B:张某可以向区政府教委申请复核C:张某可以向区政府提出申诉D:张某对区政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A市政府提出再申诉答案:A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公务员对机关的人事处理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其他选项正确。4.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07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07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08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人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李民一行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京望集团尽快支付劳动报酬及迟延支付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对于该争议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民一行应就与京望存在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举证B.李民一行无须举证,由京望集团举证C.李民一行如果主张工资记录由京望集团第三项目部保管,则京望集团应当提供该证据D.如果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屑于京望掌握,则京望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答案:A,B,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亊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B、D正确。5.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A:①②B:①②④C:②③D:③④答案:C解析: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①是确定力、④是执行力的表现。②、③是拘束力的表现,所以C正确,应当选。6.下列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的是:()A:李某(中国公民)在王府井抢劫迈克(英国公民)一案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琼斯(法国公民)在武汉打伤王红(中国公民)一案C:汤姆(美国人)在北京打伤约翰(美国人)一案D:刘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路茜(美国人)是目击证人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案件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4)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可见,证人是外国人的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故本题答案为D项。7.根据法律和宪法,下列选项中哪些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决定?()A.兴建长江三峡大坝工程B.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C.设立重庆直辖市D.设立海南经济特区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8.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2008年,李艺未经李力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李力听说后立即将李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艺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李力,李艺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李艺提出反诉,要求李力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艺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李艺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9.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答案:B解析: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10.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是社会法学派的观点B.非实证主义不承认“社会是法律的前提与基础”C.分析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D.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主要的划分标准是:是否认为法和道德之间有本质和必然的联系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概念。B选项错误,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非实证主义都承认社会的基础性和前提性。11.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公司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答案:C解析: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正确说法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将自己受贿所得一块价值50万元的金表对乙谎称是走私进口的手表,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乙,乙买下。乙没有洗钱罪的故意B:通过典当方式协助转换受贿犯罪所得的,也属于洗钱行为C:通过虚设债权方式,协助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换为“合法”财物的,属于洗钱行为D:通过买卖彩票方式,协助转换贪污犯罪所得的,不属于洗钱行为答案:B,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14.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于乙国境内,乙国军队监测发现了降落飞船上所载的宇航员。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以下简称《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因该飞船的降落是对乙国领土的侵犯,乙同可以扣留宇航员B.乙国应立即将此事件通知太空委员会C.乙国应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D.乙国只有在甲国要求的情况下才应对宇航员提供可能的援助答案:C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外层空间法。《营救协定》规定了各国对营救宇航员的三项义务:通知,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营救、寻找,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营救措施,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归还,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缔约国都应立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只有C正确。15.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决策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参加方享有一票投票权B、在例外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豁免某一项协议成员方或参加方或任何单项贸易协议成员方的责任C、世界贸易组织采用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而不采用投票表决的决策制度D、世界贸易组织采用加权表决制答案:A解析:A项正确,C、D项错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WTO应继续实行GATT1947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如无法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则争论中的事项应通过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WTO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如欧洲共同体行使投票权,则其拥有的票数应与属WTO成员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数目相等。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作出,除非本协定或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据此,世界贸易组织决策制度中,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参加方享有一票投票权;除另有规定外,如不能对某一议题达成一致时,由参加方投票决定。B项错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9条第3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豁免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要求一成员承担的义务,但是任何此类决定应由成员的3/4多数做出,除非本款另有规定。故应选A项。1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参见《行政处莉法》第25条、第27条。17.德国施耐公司与中国达美公司在北京共同登记了康维有限责任公司,后施耐公司以确认其在康维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内地某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为康维公司在中国登记B.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可以适用香港法律,因为香港是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C.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B正确。CD错误。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允许当事人选法。18.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19.某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跑,下落不明。那么该公安机关应当何时立案?()A.应当在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B.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后立案C.应当在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D.应当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当先立案后进行侦查,A、B、C三个选项都应当是在立案以后进行的工作,只有D选项才可以在立案之前实施。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ABC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发生的空间不同,前者是保护生产、作业领域内的公共安全,后者保护的是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本题中的事发地点是建筑工地,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甲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A项错误,BC项正确。D项,将自己有救助义务的人带离现场,抛弃于路沟,断绝了丙被别人发现从而获救的机会,这一行为积极创设了丙死亡的危险,主观上甲认识到丙死亡的可能性,客观上导致丙死亡,所以甲遗弃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21.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幕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答案:A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钱某在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巳满18周岁,并且其巳参加工作有经济能力,所以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22.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的辨认(认识自己行为内容、社会意义和后果)和控制(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能力。行为人即使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从行为人甲杀人、自首等一系列行为来看,行为人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支配自己完成上述行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BD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23.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则构成虚假宣传的要件有哪些?()A、宣传的主体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活动C、该行为达到了引入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D、具有主观故意答案:B,C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是因洗浴中心的地面湿滑摔倒的,洗浴中心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洗浴中心的大堂中已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未将贵重物品交给前台保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洗浴中心的责任。因此,洗浴中心不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摔碎的玉镯为甲的定情信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保洁员乙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25.邹某系甲市税务局局长,同时也是所在省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其同时涉嫌故意杀人罪与贪污罪而分别被该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如果两机关均决定对邹某适用拘留措施,应遵循以下哪些程序?()A.由该市公安机关书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B.由该市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C.由该市公安机关报请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书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D.由该市检察院直接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答案:A,B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髙检规则》第79条的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公安部规定》第140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26.英国A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向英出口500箱食品的要约的意思。10月30日,英国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食品的发盘,英国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英国公司所愿履约,英国公司认为中国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英国公司的损失。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英国公司11月2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英国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英国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A错,本案不属于碰头要约的情况。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中国B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对,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D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2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下列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上市公司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B.上市公司监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C.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D.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年度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答案:D解析:《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B.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D.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通知不予准许的,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解析:考点:法院调查取证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除该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可见,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査取证,故A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应当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而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故B项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据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故C项的说法错误。D项中,应当是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故D项的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项。29.刘某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在销售某一种治疗慢性胃炎的药时,其把一瓶胶囊药拆分成两瓶,在药里面填充了面粉。虽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但是药效降低。刘某以此办法拆装该种药共12件,销售金额7万余元。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构成销售假药罪B.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因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构成犯罪D.构成销售劣药罪答案:B30.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见:对于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条件并无明确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即使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也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见,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直接可见,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直接看出,C、D选项错误。本题选B。31.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法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如果精神病人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受害人不服法院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A正确,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D错误。32.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B:判决丙直接将贷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33.某省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需要报下列哪个机关备案?()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该省人大常委会D:该省人民政府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立法法》第89条第4项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据此,某省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须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但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故本题应选A项。34.一美国人在日本将一伊朗人杀死,后潜逃至英国,则、()A、伊朗可向美国请求引渡B、美国可向英国请求引渡C、日本可向英国请求引渡D、伊朗可向英国请求引渡答案:B,C,D解析: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条件依各国国内法和条约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两个原则:(1)双重归罪原则,即被请求人只有在其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属于犯罪时方能引渡;(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即经确认犯有政治罪行的被请求人不能被引渡。35.甲乙两国因边界矿产开发纠纷诉至国际法院。目前国际法院中有一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该法官就任前曾参与该矿产开发。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B.本案中,乙国可以申请该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回避C.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裁判,则该判决对甲乙两国均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拒不执行,胜诉一方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D.若甲国国籍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则乙国可以推荐一名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该名法官在该案件中和甲国国籍的法官都没有投票权答案:B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确实需要在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并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才能当选。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国际法院法官的人选没有否决权。注意,这里的选举规则是规定在《国际法院规约》中第10条,与之前所述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并无冲突。选项B正确。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从一般原则上来说,国际法院的法官并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该法官就任前曾经参与相关案件,则仍可适用回避制度。题目中明确表示该名法官在就任前曾经参与过争议矿产的开发工作。所以乙国可以申请其回避。选项C错误。前半部分正确,确实对两国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一方拒不执行的话,国际法院是没有权利强制执行的,这点与国内法体系中的审判体系差异巨大。另一方只能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记起来也很简单,执行必然要采取行动,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若”,结论部分以“若”为条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此种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与其他法官“同案同权”,都能够参与投票。D项中的表述错在后半部分关于投票权的内容。36.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主体【详解】A项表述正确。B项,“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潘桂花,因其精神障碍不能真实反映其意志,而不是针对李能的行为,故B项表述不正确。C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对潘桂花行为能力即主体构成资格的认定,故C项正确。D项表述准确。37.在哪些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害致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A.看守所干警唆使被羁押人员殴打他人的B.乡政府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征收提留款的C.镇政府对超生妇女集中教育不许回家的D.商检局错发商检证明导致出口商品被退货的答案:A,D解析:无(原答案为AD)。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程序中的确认违法程序,本题巳无意义。38.关于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理解,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犯A罪判处管制1年,犯B罪判处拘役5个月,犯C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的结果是,先执行3年的有期徒刑,再执行1年的管制B、甲犯A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1年后,发现甲在一审判决前尚犯有B罪,应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此,应首先撤销缓刑,将A罪的2年与B罪的3年,在3年以上5年以下确定最终的宣告刑C、甲犯A罪判处没收财产,犯B罪判处罚金,对甲只判处没收财产,罚金刑被吸收D、甲犯A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2年后又实施了B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此,应在3年以上6年以下确定最终的宣告刑答案:C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9.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正确的处理结果是:()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全部损失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保管合同的成立和保管人的责任问题。饭店和韩玉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韩玉将物品交给饭店保管,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立,不存在无效之理由,故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本题中,虽然饭店未收取保管费,但饭店和韩玉之间不适用无偿保管的规定,饭店负一般过错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40.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近年来,某地法院通过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试行“综合审判机制”,构建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的审判运行体系,探索基层人民法院缓解“法官断层”难题之策。关于此项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推进司法公开B.促进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C.促进司法民主D.整合审判资源,优化人才组合答案:B,D解析:考查司法改革。41.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对这些措施表述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A.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B.只有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C.防治污染的设施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D.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重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防钾措施讲解:《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该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此,本题选择A、B、C、D项。4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项。43.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时收集的如下证据,在追究甲某刑事责任时,经检察院审查,可直接使用的是哪项:A.证人甲的证言B.鉴定人乙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C.徐某承认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事实D.执法人员丙对执法程序合法性的书面说明答案:B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64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的行政证据包括:①直接使用:物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②附条件使用(证言、供述、陈述):因丧失作证能力或失踪、路途遥远、死亡,无法重新收集,经审查,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并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A、C明显错误。D选项不属于证据,不符合题意,是错误选项。44.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2016年)A.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由乡政府审议B.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C.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由乡政府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D.村委会组成人员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由乡政府任命新的成员暂时代理至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答案:B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故A项“乡政府”字眼错误。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故B项正确。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故C项“乡政府”字眼错误。该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据此,D项错误。45.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杨凌、张娜、李丹丹、王启遥、赵宇东五人创立一家经营文学类图书的跃然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杨凌以2007年6月依据遗嘱继承的其外祖父所留给他的一处三层商业房作为出资;张娜以货币10万元作为出资,但欲分成3年来缴纳;李丹丹以其翻译某德国著作的著作权作为出资;王启遥以家中的一辆宝马作为出资;赵宇东欲以货币以及书店设备若干出资。各种非货币出资,经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杨凌的房产被评估作价30万元,李丹丹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评估为20万元,王启遥的宝马被评估为20万元,赵宇东的货币以及书店设备共20万元。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100万元设立且完成了各项财产转移手续。跃然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章程规定杨凌为董事长,李丹丹为总经理,杨凌、张娜、李丹丹三名股东以及市出版社的两位退休员工张森和李阳阳为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由王启遥、赵宇东和律师邓靖羽组成。并约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在登记成立后,3年间获利颇丰,董事会决定吸收王德权和赵芳两位MBA(各以其管理经验协商作价5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成员。2008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600万元与奔腾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200万元的厂房作为出资)和飞翔公司(以一项被评估为100万元的农业生产专利出资)以及岳阳村的100户以其承包经营权(每户农民的经营权评估为1万元)自愿人股的农民成立了从事农业合作经营业务的股份公司兴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跃然公司的董事长杨凌担任,副董事长由奔腾公司的总经理李阳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岳阳村的村主任朱大旺担任。2010年5月张森和李阳阳对几位MBA的某些做法深为不满,赵宇东和张娜也对杨凌决定投资兴盛公司一直不满。为此,张森和李阳阳多次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解决问题,均遭到杨凌的拒绝而未成。某日在杨凌的操作下,在人数不足的情形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董事职务的决议。赵宇东和张娜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退出公司事宜,也由于杨凌一直拒绝召集和主持而未成。6月跃然公司欲与兴盛公司合并,原来的兴盛名称改名为兴农,跃然公司的股东张娜和兴盛公司因杨凌擅自做主将跃然公司持有的兴盛公司现价值1000万元的股票仍按原价由兴盛收购而坚决反对。兴盛公司的股东朱大旺等100户农民因反对与不同行业的公司合并而坚决反对。但是二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还是通过了合并的协议。问题:1.若公司成立后,王启遥的朋友表示宝马车是其借给王启遥的,主张公司返还,公司是否应返还?2.对于杨凌拒绝召开临时董事会,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救济?3.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可以如何救济?4.对于董事会通过的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职务的决议,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主张?5.对于跃然公司与兴盛公司的合并,坚决反对的张娜可以如何救济?6.如朱大旺等100位农民欲修改公司章程而加入累积投票制,应当如何进行?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公司因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宝马车的所有权,无须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形成善意取得,所有人不得依据物权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2.《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所以本案中张森和李阳阳可以联合其他董事,达到半数以上推举一名董事来召集和主持。3.《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二人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又由于两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若监事会不召集,则可自己召集和主持。4.《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所以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董事会的职权),而主张其无效。5.《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张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当然也可以将股权依法让与他人,从而退出公司。6.《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10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0)修改公司章程。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见,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0条第3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朱大旺等100位农民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达到10%,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即可实现其目的。46.下面关于观审制度,表述错误的是、()A、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B、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C、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自己审判D、是西方列强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答案:C解析:外国人并不能自己审判。所以C项表述是错误的。4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A.合同B.扶养C.继承D.物权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144、145、148、149条。48.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意味着债务已经消灭,因此陈某的主张构成异议,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形式分类,关于这一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刚性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在法律文件上明确表现为宪法B.刚性宪法不易修改的特点契合了法治稳定性的要求,所以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制定刚性宪法C.柔性宪法一般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D.美国普通法院就能确认一般法律是否违宪,所以美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答案:C解析:。考查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50.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王某因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6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8年,经不起诱惑又实施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构成累犯B.王某构成一般累犯C.王某构成特殊累犯D.对王某应当从重处罚答案:C,D解析:参考答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6条进行修改后的内容规定。52.某外国人M因涉及毒品案件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B: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C:对M可以决定其暂缓出境D:诉讼文书应当有中外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401、404条。53.中国A公司以CIF价(Incoterms2010)向法国B公司出口一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运输适用《海牙规则》。中国A公司取得信用证后装船并取得提单。A公司获得信用证付款后,第二天,中国A公司接到法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失火,该批货物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法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B.法国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C.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中国公司应向法国公司提出索赔答案:A解析: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后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本题中卖方中国公司为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并已将货物装船,因此货轮海上失火造成的该批货物的灭失,应由买方法国公司承担,由该法国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海牙规则》下如果火灾是偶然失火,则承运人可免责。中国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货物在海上失火毁损属于保险范畴,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A项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扣押、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强制性手段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对旁听人员适用D.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决定,法院也可以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委托给当地公安机关,但情况结束后需补交委托书答案:C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分类和特征。A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不包括扣押。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只能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且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公安机关无权代理,故BD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当事人,还适用于任何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C项正确,55.下列有关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一个法律意见制定完成但并未公布,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依然可以有效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C.刑法一律禁止溯及既往'D.对人效力中的“折中主义”是以“属人主义”为基础的答案:A,C,D解析:在现代社会,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但是有些法律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不一致的,应以法律上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所以A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权力及于全国,因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B项正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明确规定。根据其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力既往的效力,但是当该刑法的处罚较轻时或该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时,就具有溯力既往的效力,因而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C项错误。折中主义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法的效力原则,其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所以D项错误。56.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1)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本案中,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的做法是否合适?(3)A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决策者,随意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质上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2)利达城市信用社理事会理事长肖某代表理事会,并以信用社的名义起诉,其主体资格合法,应当准予起诉。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以及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均能够行使属于企业的起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真正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利达信用社。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3)A市分行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A市分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A市金融工作的组织,所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承担责任。(4)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书面通知是正确的。因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城市信用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不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只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这种领导和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的行政行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管理体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而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事管理和经营决策权,是违法的。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是正确的。57.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送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院向小张送达判决书时小张不在家,小张17周岁的女儿可以代为签收B.当事人段英是现役军人,则人民法院应当找到段英所在部队的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C.张明在诉讼中委托张伟、张亮为其诉讼代理人,则法院在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时可以送交张明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伟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亮签收D.海浪公司收发室负责收件的王大爷尽管是临时工,但仍有权签收司法文书答案:A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几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A项错误。B项正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C项正确,符合《民诉解释》第13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30条第1款的规定,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可以签收诉讼文书。58.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张三欲杀死李四,用刀捅了其一刀,后感到后悔,又返回原处,将倒在血泊中的李四送往医院,李四得以脱险,张三成立犯罪中止B.王五为抢劫赵六而尾随赵六,结果被发现,王五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C.周某欲前往公司盗窃珠宝,但半路上,周某放弃了犯罪,事后得知,当时珠宝刚被公司运走。周某构成犯罪未遂D.吴某欲杀郑某,在郑某的食物中下毒,郑某中毒倒地,吴某后悔,将郑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郑某死亡。吴某构成犯罪既遂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A项中,张三通过自己的努力,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构成行为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B项中王五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故成立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C项中甲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虽然在客观上不能完成,但仍成立犯罪中止;D项中是行为实施终了的补救行为,由于吴某没有制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成立犯罪既遂。59.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C解析: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说明,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并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享有催告权和追认权。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本答案为ABC。60.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天,甲将房屋卖与丙,因前述预告登记,无法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起诉,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诉讼中,甲未应诉。法院缺席判决,甲、丙合同有效,责令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登记。生效后,甲未予理会,丙持法院有效判决向登记机构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构以该房屋存在预告登记为由拒绝。此时,乙也申请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是A.在判决生效之后,房屋所有权即归丙所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C.登记机构不应当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因为在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办理了预告登记,此时预告登记尚在有效期限之内,故登记机关应当给乙办理过户登记D.若房屋建成后,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由于乙去外地出差4个月,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4个月后甲再将房屋出卖的,办理过户登记后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答案:C,D解析:《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据此,本案中的判决并不是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是关于合同履行的给付判决,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故A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第5条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据此,本题中,乙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此,甲后来再处分房屋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因为,甲、乙的债权既没有消灭,也没有超过有效期限,故B错误,C正确。由于可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超过了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甲再将房屋出卖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D正确。61.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遂向王某作出说明: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王某仍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违反了自愿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该用“判决”的形式,不能用“裁定”。因此,法院适用裁定形式错误。本题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吴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不能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选项B正确。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答案:C解析:。《国家赔镡法》第21条。63.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A、诉讼代理人甲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辩护人乙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C、被告人丙在开庭前突患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公诉人丁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答案:A,B,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见,ABD都不属于诉讼中止,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64.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始于北齐,这一称谓一直沿用到、()A.清末B.北宋C.明D.元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的变化。秦时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到了北齐时期正式将廷尉更名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65.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8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B.乙企业有权通知甲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该合同的履行情形,并提出履行与否的催告C.乙企业自破产管理人收到催告之日起2个月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乙企业有权依据情形决定是否履行答案:A,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8条。66.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67.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同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源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同源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督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C:通知银行将同源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题中的技术监督局为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项“根据法律规定”的用语,技术监督局采取选项B、C的措施,仍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该款也要求,划拨存款以抵缴罚款,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故本题中,某市技术监督局有权查封违法嫌疑人同源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故某技术监督局有权拍卖被查封的厂房和设备,以抵缴罚款。故B选项应选。《产品质量法》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生产伪劣产品权,并没有同时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划拔存款以抵缴罚款”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故C选项错误,不选。6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关回避的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D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C项错误。69.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有价证券分为两种: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宅基地证等。而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面包券的特征符合商业预付卡的性质,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虽然持卡人可以向发卡机构及其加盟商户获取与现金券、卡金额相等的商品或服务,但持卡人所能提取的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提货地点及提货时间都是不确定的,且任何持券人都可以依据相同的券对种类物主张相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依据发券人所承诺的以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偿付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下,持券人实际上就是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所持的券,即是一种债权凭证。因此,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选项B错误。甲、乙两公司之间关于采购面包券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张某的诈骗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也存在例外,如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本案中的持券人转让面包券时无需通知债务人乙公司即产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如果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另外,乙公司对涉案面包券无停止兑付的协助义务。70.某县政府规定本县建设商品房的许可由县建委统一办理。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建委申请建设商品房的许可。县建委收到申请后转告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等部门征询意见。县规划局以不符合规划条件为由提出不予许可意见。县建委根据县规划局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企业不服起诉。本案被告是:()A:某县政府B:县建委C:县国土资源局D:县规划局答案: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所谓“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是指在统一办理中提出实质不利意见的机关,而非一定是统一办理机关。在本题,县建委根据县规划局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故县规划局的意见对该企业具有实质不利影响,故县规划局为被告。本题应选D项。71.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答案:B解析:《错斩崔宁》仅仅是话本小说,不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故A项错误。设证推理是对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邻居推论陈、崔二人为凶手的形式是:杀死刘贵的人,盗了刘贵家15贯钱;崔宁携带15贯钱,且与陈二姐同行;故陈、崔杀刘贵。此运用的是设证推理。故B项正确。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案件事实,而非法律规则,更不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故C项错误。官府的行为不符合证成标准,因为法治原则要求: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罪时,这些间接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官府对陈、崔二人的定罪,显然没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故D项错误。72.下列哪一项是律师不可以从事的业务或不可以行使的权利?()A.律师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B.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C.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D.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答案:D解析:。《律师法》第28条第(5)项规定,律师可以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选D。73.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D.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E.听证必须公开进行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7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 ),均可提起上诉。A.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B.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辩护人.自诉人.被告人D.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提起上诉的主体。本题中,A、D两项中“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才能达到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错误判决、裁定的目的。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提起上诉的主体。75.案情: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安泰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辆伊兰特轿车自驾游,由于安泰汽车租赁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丙和丁在驾车前往长城途中,丁为了展示车技,在丙驾驶的车辆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头,丙刹车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将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坏,并将路边的行人戊撞伤,丙、丁也均受轻伤。经查明,乙公司曾将这两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A银行,借款20万元,均未登记。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丁应当负全责。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安泰汽车租赁行是否取得了该伊兰特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3.A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设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4.丙对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5.丙丁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6.若保险公司理赔后,戊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戊能否向安泰汽车租赁行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隐名合伙合同关系。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对外也不显示自己的名字,甲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安泰汽车租赁行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安泰汽车行已经受领了交付,已经取得了伊兰特汽车的所有权,不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取得,只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银行的抵押权已经成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可以自己买受该车时不知A银行抵押权之存在为由,主张A银行的抵押权对其不产生对抗效力。4.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题中丙正常行驶,为紧急避险而将戊撞伤,而险情由丁引发,故应由丁向戊承担赔偿责任,丙无须向戊承担赔偿责任。5.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丁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丙无过错,丁应当负全责。对于丙的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丁追偿。对于丁的损害,丙无须赔偿。6.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泰汽车租赁行是伊兰特的所有人,丁是承租人,但丁没有驾照,安泰汽车租赁行因过错而未注意,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戊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得请求安泰汽车租赁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6.共用题干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如果裁决退货,海塘公司不服,可以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D: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答案:A,D解析: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77.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定。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的负债达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设立甲企业的必要条件包括:()A.住所B.企业章程C.固定的经营期限D.必要的从业人员答案:A,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企业章程,也不需要有固定的经营期限,所以BC选项不正确。78.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可以以地方政府规章为参照B.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C.人民法院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问的关联性D.所有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人民法院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A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B和D分别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第38条和第74条的规定,C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的规定。79.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A.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B.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D.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曰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选项B正确。80.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已3个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作出驳回起诉裁定B.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C.中止诉讼,待谢威分娩后1年再继续审理D.可以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34条。81.★生于巴西的巴西人K某在美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美国,因此经常住在美国。K某在中国旅游期间失踪。关于K某宣告失踪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适用美国法律,因为K某在美国有经.常居所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C.依巴西法律,因为K某具有巴西国籍D.依中国法律,因为K某是在中国失踪的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K某经常居所是美国,因此,应当适用美国法律,A正确。82.下列关于特别程序的做法,正确的是:()A.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参加的人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代表B.申请宣告失踪,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D.若某公民在民事诉讼中被利害关系人提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原诉讼应当中止答案:D解析:。考查特别程序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B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97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93条,D项正确。83.某造纸厂依法取得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许可从流经本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00万吨。其后,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属于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市所有从河流中取水的单位,其取水量须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并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遂对造纸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其月取水量不得超过90万吨。造纸厂不服,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所作出的《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请问:对于造纸厂提出的撤销《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诉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查看材料A.不应当受理。因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应当受理。因为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法规授权的组织,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C.不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在市政府的批准下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该行政行为应当由市政府承担责任,不应以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D.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答案:B,D解析:暂无解析84.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提出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驳回,会产生哪种法律后果?()A.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B.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C.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而且也不能就同一事实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提起诉讼D.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而且可就同一事实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85.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A.只能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B.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都存在C.不能是未成年人D.不能提起反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所以选项C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不可以提起反诉,在自诉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所以选项D错误。86.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答案:C解析: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故C项正确。87.共用题干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案:A,C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的本质【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具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思想关系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既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成的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的建立),也体现国家的意志。故AC正确,D错误。法律关系的物质制约性指的是法律关系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但B项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实际,并非各个时期都有保险公司之类的交往形式,因此也并非各个时期的法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之类的内容。【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详解】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前者是形式要求,后者是实质要求。故A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故D表述正确。但在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活动中,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法院认定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实际上不仅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已经非常明确了。故C项表述不够准确。B项表述有误,从本题题干尚无法判断检察机关是否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可见B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B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陷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如果不注意审题的话,本题C项很容易错选。88.下列关于国家的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种管辖权之间发生冲突,一般是属人管辖权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B.如果一国未经允许而进入他国领土上追捕逃犯,则属于侵犯该他国的属地管辖权的行为C.除国际法另有规定,普遍管辖权相对于其它类型的管辖权具有优越性D.无国籍人因没有国籍而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答案:B89.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多选)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故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所以,A错误,B正确,C错误。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所以,D正确。90.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分别发现张大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如何处理:()A.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张大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D.一审应当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应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和二审中的处理。本案中房屋为张大、张二、张三共同所有。在张二提起的诉讼中,张大的诉讼地位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一审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二审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1.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B.一般顿防,是指防卫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C.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侧重也应有所不同D.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独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刑罚的目的讲解: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目的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后者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1)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在刑事立法上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是静态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犯罪和具体的犯罪人,因此,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法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将受刑—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审判中,则应当两个预防并重。(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侧重于一般预防;(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92.下列哪些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故应选C项。93.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答案:A解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最低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A的说法正确。94.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答案:A,B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转化犯【详解】《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使用暴力并不是为了取得公私财产,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是不能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人并没有使用凶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因此如果没有《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使用,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时,本款规定就属于是注意规定,因此,即使没有此注意规定,出现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使用的情形也是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为对于上述行为,即使没有此规定,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两个选项。【陷阱】在分析此类的问题的时候,要注意区分法律的规定是注意性质的规定还是拟制性质的规定。注意性质的规定是指行为本来就符合某一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特别提出来提醒注意,而拟制性质的规定是指原本行为不能够成立某罪,刑法用明文规定拟定其构成此罪。因此,区分的时候,只要注意需要判断的行为根据法律原本的规定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如果符合则是注意规定,即使没有此规定也不影响定罪,如果不符合,则不能够认定。95.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答案:B解析:【考点】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详解】《刑法》第234条之一第3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侮辱尸体罪,因此A选项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B选项中,医生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论是否征得未成年人同意,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即使没有牟利的目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论价款如何分配,都不影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9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李法官接受受委托从事审计的单位请吃,因为不是接受当事人的请吃,所以并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B.姚法官在一次执行工作中将执行工作的秘密泄露给被执行人,因为不是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所以并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C.邱法官经常向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借用私家车,因为是“借用”,所以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D.黄律师受朋友尚某之托,向正在审理尚某案件的法官说情,因为不是插手过问,所以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答案:A,B,C,D解析:。A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五个严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故A项说法不正确。第6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故B项说法不正确。第3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故C项说法不正确。第4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故D项说法不正确。97.有关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停止支付,下列正确的表述为:()A.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B.停止支付的效力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C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执行的,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D.支付人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有错误,可不停止支付答案:B,C解析:。注意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在决定受理3日内发布公告。A项错误。98.《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替换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当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应如何处理?()A.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位B.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继任主席职位C.主席不缺位而副主席缺位的,将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副主席的问题D.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答案:C解析:。《宪法》第84条。99.以下有关诉的分类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A,小花和小草均为九零后,二人在一次假面舞会上一见钟情并闪婚,婚后两个月,小花因不满小草整日迷恋网络游戏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娱乐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自由撰稿人小六所写的文章中,称某位明星在十六岁时就到韩国进行了大整容,该明星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小六诉至法院,要求小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合并C.某工厂退休职工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小李将抚养费从每月800元增加为每月1500元,属于给付财物之诉D.王某与刘某因使用小区的公共晒台发生争执,王某将刘某推倒,导致刘某尾骨骨裂,后经小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答案:A解析:选项A为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说法正确,当选。选项B为给付之诉,其中包括了给付财物和给付行为的内容,诉的三种类型相互排斥,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但这并不影响诉的种类的判断,选项B的说法错误。选项C中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选项D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的一种,在性质上是非讼案件,因此不涉及诉的种类判断问题。100.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答案:A,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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