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企业开办及简易注销服务水平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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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企业开办及简易注销服务水平实施方案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实施方案为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有效破解企业开办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决定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高企业开办服务水平。一、大力提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使用效率(一)提高企业开办服务整体性。将企业登记注册后首次办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业务纳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覆盖范围。刻章、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分时分批办理。(二)拓展“一网通办”平台应用。开展“一网通办”延伸服务,对开办环节全程网上办的企业,在变更、备案、注销等各环节,实现高频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理,增强企业获得感。二、大力推动企业开办要素电子化

1(一)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各领域的应用。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开办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进一步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和应用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网上办事支撑。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行政许可、备案等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二)继续推动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应用。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完善并推广电子印章标准规范及应用场景。三、提高企业开办身份验证服务水平(一)实现身份验证信息互认。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实现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一次身份验证后,在“一窗领取”营业执照、发票等材料时,不再重复进行身份验证。(二)完善身份验证方式。加大探索力度,逐步实现将企业开办过程中的身份验证功能整合至“一网通办”平台,涉及企业开办的自然人统一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完成验证。四、优化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代扣代缴服务模式(一)建立在线推送银行预约账号模式。在确保金融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填写开户申请信息。经企业授权同意,“一网通办”平台将相关信息实时推送给企业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平台推送给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二)推进社保、医保、公积金多点办。提升企业开办专区的业务整体度,企业开办专区可提供社保、医保、公积金查询服务,并完成员工参保登记业务。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2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做好引导工作,确保平稳推进。及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重点加强窗口等与企业开办有关岗位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企业开办各业务环节间的衔接和线上线下无缝衔接,提高企业开办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依托优化企业开办服务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信息互联共享。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监督核查,做好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工作,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加大支持力度,指导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全省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市监发【2021】2号)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为做好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特制订此方案。一、改革目的通过探索拓宽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实施简易注销“全程网办”,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形成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便捷登记服务,打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市场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二、基本原则

3(一)便捷高效。试点工作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市场主体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二)公开透明。明确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开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求和办理期限。规范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增强市场主体可预期性。(三)控制风险。完善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责任,防范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四)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和自治权,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三、改革内容(一)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非上市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已办理增资或减资变更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二)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三)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或系统自动筛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其他部门或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情形不存在或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申请。(四)实施简易注销“全程网办”。进一步简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企业在公示系统公告期满后,系统将承诺书自动导入综合业务系统。结合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和自然人身份认证、签名功能,企业可在线完成简易注销“全程网办”。

5(五)压减简易注销材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不再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在公示系统或官网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告期为60天。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登记机关要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熟练系统操作,优化办事流程,不断提高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二)强化业务协同。登记机关加强与人民法院、人社税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业务对接和信息推送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序开展。将企业简易注销流程与普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有机融合,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类注销业务的进度和结果,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三)注重宣传引导。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了解注销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企业的咨询、求助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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