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石岩公学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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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石岩公学章程19

1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深圳市石岩公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法定名称是深圳市石岩公学,英文名称是Shenzhen Shiyan Public School,以下所称之”公学”即为本单位。第三条公学是经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由政府和企业在原石岩中学基础上自愿合作创办的股份合作制民办教育机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公学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目的是本着科学强国、教育兴国的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输送合格人才;经过良好的经营管理,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增长;发挥股份合作制优势,19

2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探索股份合作的契约型办学模式,推动中国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第五条公学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公学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教育局和宝安区教育局。公学自愿接受深圳市教育局和深圳市民政局、宝安区教育局和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公学的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8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与原举办者各方达成的合同、原董事会决议有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学的举办者是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原石岩镇人民政府)、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原深圳冠利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光大木材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原光大依波钟表〈深圳〉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19

3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四)董事会约定的其它权利。第九条 公学开办资金(人民币):84,393,466.04元。出资者: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金额:51,674,104.14元;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金额:25,967,861.90元;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金额:3,938,374.75元;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额:2,250,499.75元;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金额:562,625.50元。各方出资比例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61.23%;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30.77%;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4.665%;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2.665%;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0.67%。第十条公学的业务范围:(一)办学结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出国预科教育等。(二)办学规模:公学占地面积1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3万平方米。核准规模5,000人。(三)办学形式:公学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实行寄宿制和走读制管理。除依法必须承担的石岩户籍人口中学阶段的教育任务外,主要面向社会招收幼儿、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学习期限为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公学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学的最高决策机构,19

4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决定公学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举办者负责。第十二条 公学董事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10名由举办者各方委派及撤换,1名由公学校长兼任。董事的委派约定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5名;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2名;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1名;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名;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1名。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性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校监和财务总监,审定和批准校长提请任免的副校长、校长助理等;(二)修改公学章程和审定公学的规章制度;(三)审定公学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校务委员会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批准公学的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和修改公学的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决定教职员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查学校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审核年度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六)审定批准提取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学校领导班子奖励;(七)决定年度结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19

5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八)审查经过公学的劳动合同文本、重大交易合同等;(九)决定公学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十)负责公学终止或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十一)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其它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权益的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常务副董事长2名,副董事长3名。人选由举办者各方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委派约定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委派董事长1名、常务副董事长1名;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委派常务副董事长1名;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长1名;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长1名;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长1名。第十七条董事和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经继续委派能够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人选的更换,委派机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9

6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公学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常务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她人代行。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其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经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公学章程的修改;(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公学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六)公学的分立、合并、中止、解散等其它重要变更事项;(七)公学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或组织形式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19

7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能够书面委托她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学的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公学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会议纪要经与会者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保管,在公学存续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经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做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方式做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董事会办公室职责由公学办公室代为履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由公学推荐,经董事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公学设校长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学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学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19

8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财务预算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报董事会同意;(三)组织和领导公学的日常建设及经营管理;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聘任和解聘公学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提请任免公学副校长、校长助理;(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四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校长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聘请,能够连任。第二十六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校长或学校其它高级职务。第二十七条  校长必须是常驻公学住所的专职人员,未经公学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教育机构的中高层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其它教育机构对公学的商业和教育上的竞争行为。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学的其它中高层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 公学设校监和财务总监各1名,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学的教育教学和经营活动行使监察权,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监和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公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其住所设立日常管理机构----校务委员会,负责公学日常管理。19

9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第三十条公学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严重失职行为或其它严重不当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照公学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造成公学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追究经济责任或其它法律责任。公学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它人员,对公学负有忠诚尽责及不竞业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应与校长、校监、财务总监签订聘任合同。校长、校监及财务总监请求辞职的,应提前9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董事会要解聘校长、校监、财务总监,也应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者。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根据校长及高层管理人员贡献大小给予绩效奖励。第三十三条公学工作人员有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所述之行为的,董事会和学校能够对其给予解聘、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调整薪酬及其它福利待遇,以及其它形式的相应处罚。第四章  公学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公学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学的法定代表人:19

10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反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法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情形。第五章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学资产来源:(一)举办者出资。各方出资情况如下: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出资额为人民币77,641,966.04元,其中以实物形式出资45,619,300.04,无形资产32,022,666.00元,于1995年9月1日前到位,出资比例为92%;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3,938,374.75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3,500,000.00元,无形资产438,374.75元,于1995年9月28日前到位,出资比例为4.665%;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2,250,499.75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2,000,000.00元,无形资产250,499.75元,于1996年7月5日前到位,出资比例为2.665%;依波精品(深圳)19

11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562,625.50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45.84112元,以实物形式出资4.15888元,无形资产62,625.50元,于1995年9月4日前到位,出资比例为0.67%。上述各方作为公学的创始人,已经依照1994年11月19日共同签署的《联合创办深圳市石岩公学合同书》之规定,投入各自的合作条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定确认,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联合创办深圳市石岩公学合同书》的规定,经公学董事会1999年9月21日决议同意,该公司于1999年12月8日与原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人民政府签署《关于石岩镇政府公学股份转让协议书》,受让部分合作权益,取得公学30.77%的股权,成为公学的加入合作者。深圳市石岩街道办事处股权由92%调减为61.23%。由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已经调减合作权益,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合作条件视为已经投入。(二)政府资助。(三)受赠财产。(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不列入开办资金的投入: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学依然承担石岩户籍学生中学阶段的教育任务,因此,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学的正常教育经费拨款投入,不列入公学的开办资金。19

12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举办者各方投入的合作条件,由公学支配,不再受举办者支配。在经营期内,公学不得减少开办资金数额;举办者各方不得抽回投入的合作条件。举办者各方以其投入的出资或条件对公学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十八条合作条件之转让:举办者一方需要转让其合作条件或权益的,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的决议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举办者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益时,在同等条件下举办者她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举办者一方向非举办者转让权益的条件,不得比向举办者她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三十九条公学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四十条公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第四十一条公学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19

13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三条公学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四十四条举办者各方在认为必要或需要时,均有权委派人员(包括中介机构)随时对公学的经营管理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审计,费用由委派方支付。第四十五条公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财务总监负责监察公学的经济活动,并对董事会负责。财务总监对违反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违反制度,以及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提请校长或董事会制止或纠正;有权检查收入构成情况和资金结存情况;有权对公学财会部门的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等进行监督;有权对公学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合同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总监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人选应由财务总监进行业务考核后,依有关规定审批。第四十七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19

14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第四十八条公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九条公学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五十条公学有办学结余并弥补以前亏损的情况下,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五十一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第五十二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五十三条公学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发展基金的使用须经董事会批准。第五十四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经过。在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比例的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五条合理回报的分配按举办者各方出资比例进行。19

15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章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七条  公学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八条 公学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180天前由董事会决议,并经过举办者各方共同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九条  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合作者决定解散;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六)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19

16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七)破产;(八)公学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第六十条 公学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六十一条公学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清算办法,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并于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六十二条公学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章程于二○○六年八月十五日董事会表决经过。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9

17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举办者1: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盖章)代表签字:  举办者2: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 举办者3: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举办者4: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举办者5: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盖章)  19

18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代表签字:               二ОО六年八月十五日于深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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