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托紫晶石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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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紫晶石信托合同

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2011年9月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

2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信托目的6四、信托计划的要素6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11六、信托单位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14七、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15八、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16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17十、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19十一、不同类别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2十二、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26十三、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28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29十五、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33十六、信托单位的赎回34十七、委托人的权利义务34十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35十九、受益人的权利义务36二十、受益人大会37二十一、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41二十二、违约责任42二十三、通知43二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44二十五、信托合同的效力44二十六、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44

3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二、释义1.受托人或上海信托:指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信托合同:指《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上信-T-2902)》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优先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与《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34

4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8.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1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募集的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信托单位总份数是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银行保管费等的计算依据之一。11、优先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可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分配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12、一般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只能在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分配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一般受益权区分为一般A类受益权和一般B类受益权,一般A类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般B类受益权。13.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信托单位。14.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一般信托单位区分为一般A类信托单位和一般B类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B类信托单位。15.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优先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16.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一般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A类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一般A类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B类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一般B类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34

5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17.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18.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一人。19.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20.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21.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22.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其他投资工具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23.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本信托负债后的余额。24.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25.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6.赎回:指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本信托存续期间不接受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27.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28.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29.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30.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受托人以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为依据在证券经纪商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31.保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3.投资顾问:指受托人聘请的、为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投资顾问是湖北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4.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34

6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5.证券经纪商:指受托人聘请的、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证券经纪商是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签订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7.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界定。38.不可抗力:指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等。3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40.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41.信托月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月的期间,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T日,每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的T-1日(当月无T-1日的,为当月最后一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为1日的,每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最后一日)。4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4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4.元:指人民币元。三、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经受托人审核认可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34

7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和银行存款;并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四、信托计划的要素(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1、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了认购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选择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选择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其中选择认购一般A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A类受益人,享有一般A类受益权,选择认购一般B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B类受益人,享有一般B类受益权。在信托文件中,若无特别注明,优先受益人包括全部持有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包括全部持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受益人包括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2、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4、证券经纪商: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证券经纪商。(二)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期限届满,因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停牌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信托期限延长至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之日止。信托计划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提前终止。(三)信托计划规模和各类信托单位的比例构成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29,000万份,不高于30,000万份。34

8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超过2:1,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1:1。(四)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投资限制1、投资策略受托人聘请湖北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受托人主要依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投资运作。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策略如下:(1)通过研究宏观经济判断证券市场趋势,判断宏观经济处于的是向好、不明朗、下行的哪个方向,制定不同投资策略。(2)通过行业细分研究,确定年度行业投资方向,优选行业龙头企业。(3)通过行业分析,由纵向、横向相结合找出热点板块,然后据此制定出不同板块的投资策略,并随时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投资行业方向。(4)通过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挖掘具有高成长性的股票,结合年度行业投资方向,确定股票池。(5)选股标准:结合对宏观走势判断和行业细分研究,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成长性以及资产重组状况等情况的分析,找出其中基本面状况良好,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或者行业龙头的企业作为股票池的标的股票。同时,综合比较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选择增长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个股进行投资。2、投资组合范围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投资于经受托人审核认可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和银行存款。3、投资限制(1)不得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2)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3)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股指期货投资、融资融券交易。(5)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34

9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6)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7)不得将信托财产投资于*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及创业板股票。(8)不得将信托财产投资于未股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9)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起,不得持有股票资产。(10)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其它所有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额最高不能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款作相应修改。(11)受托人对投资标的拥有否决权。(12)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一般B类受益人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13)当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95元时,全部股票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当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93元时,全部股票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5%。(14)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15)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本信托计划的持股量)达到该股票总股本的5%,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投资顾问应当发出卖出该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未发出卖出该股票的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卖出该股票,并有权解除投资顾问合同、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16)当信托计划参与股票增发时,对单只股票的申购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5%。(17)当信托计划所参与的股票增发、配售所可能获得的股票存在锁定期或禁售期时,锁定期或禁售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剩余存续期,信托期限届满前1个月,本信托不得参与股票增发、配售。(1834

10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五)信托计划的止损线与警戒线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每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Ж,将Ж=0.95元设置为警戒线。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每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Ж,将Ж=0.90元设置为止损线。(六)受益权的类别与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根据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支付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全体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任何信托利益。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一)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4

11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单笔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机构委托人和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在本信托中认购一般B类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为自然人张晶。(二)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任何第三方,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如银行理财计划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或报备。(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4)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但优先受益权实际信托利益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预期信托利益或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34

12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5)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6)上述陈述与保证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2、一般受益人特别陈述与保证(1)一般受益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信托文件对委托人的资格要求。(2)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且没有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处罚。(3)一般受益人知晓并同意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其中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风险远远高于优先信托单位。一般受益人愿意承受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风险。(4)一般受益人保证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转让一般信托单位(即一般受益权),不签订受益权抵押/质押等任何协议,不以一般受益权进行偿债。(三)资金要求与信托单位认购个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机构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四)受益人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六、信托单位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一)信托单位的募集信托计划推介期前,拟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向受托人指定账户支付信托计划准备金。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拟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根据受托人通知签署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个人委托人,在向受托人指定账户缴付认购资金后,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机构委托人,应在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认购资金。34

13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受托人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推介服务机构,提供推介服务。(二)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认购价格均为1元。(三)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限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1年9月日至2011年10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四)信托计划的成立在满足以下1或2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3和4两个条件之后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1、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29,000万份;2、信托计划推介期未届满,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29,000万份;3、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超过2:1,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1:1,且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各为5000万份;4、受托人与投资顾问、保管人(必要时包括证券经纪商)间的投资顾问合同、保管合同等签署完毕。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七、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1、聘请投资顾问受托人聘请湖北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4

14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信托财产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投资顾问的具体职责由投资顾问合同确定。投资顾问违反其职责时,由受托人向投资顾问追究违约责任。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顾问合同规定解聘投资顾问,有权聘请新的投资顾问。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根据当时的已知信息审查认为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投资顾问合同规定的,受托人可以接受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按照该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2、信托单位净值警戒线和止损线的投资管理当T+1日计算的T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95元时,投资顾问应在T+1日内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使得全部股票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当T+1日计算的T日信托单位净值为低于0.93元时,投资顾问应在T+1日内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使得全部股票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5%。如T+2日清算结果仍然违反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受托人有权从T+3日起变现信托财产使之符合投资比例限制。如果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0.90元,受托人有权立即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投资于银行存款直至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或者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终止信托计划。八、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一般B类受益人可以在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95元但高于止损线0.90元的区间内的任一工作日内,遵照与受托人另行签署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协议》的约定,在通过受托人的尽职调查程序后向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以下称“增强信托资金”);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若T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T+1日证券交易所开盘之前一般B类受益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已划出(受托人已收到划款凭证传真件)的,则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T日信托财产总值。一般B类受益人34

15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一般B类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返还其已追加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一般B类受益人要求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元;(2)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后信托财产的投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3)要求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已经追加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数额,且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为限。受托人向一般B类受益人返还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类别,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一)管理原则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开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2、受托人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以及开立其它必要的账户。3、信托财产单独记账。4、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5、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以及信托文件的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内部管理机构1.信托财产运用部门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运用发出具体交易的投资指令。2.信托财产托管部门信托财产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2)执行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指令;34

16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4)根据信托文件,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5)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6)保存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3.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主要担任信托业务信息处理和客户服务的职责:(1)收集信托业务信息;(2)定期根据信托财产运用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3)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十、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范围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2、受托人的信托报酬;3、保管银行的保管费;4、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5、信息披露费用以及签约涉及的差旅费;6、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7、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报告的审计费用和清算费用;8、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9、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上述信托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二)费用的计算和提取1、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提取(1)信托报酬为270万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信托报酬不变。34

17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信托报酬按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0.9%×延期期间天数÷365”计算。(2)受托人于2011年12月15日从信托财产中计提信托报酬270万元,并于10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提取。(3)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受托人于信托终止日计提尚未计提的信托报酬,并于10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提取。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信托报酬的,一般B类受益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差额部分信托报酬。(4)信托报酬计提日为信托报酬发生日,该日信托财产净值已扣除计提的信托报酬。2、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1)保管费年费率为0.2%,保管费按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保管费年费率”计算。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保管费不变。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保管费按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保管费年费率×延期期间天数÷365”计算。(2)受托人于每6个信托月度届满日从信托财产中计提按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保管费年费率/2”计算的保管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保管人。(3)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尚未计提的保管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保管人。(4)保管费计提日为保管费发生日,该日信托财产净值已扣除计提的保管费。3、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除本款1、2项之外的各项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当日信托财产净值清算结果已扣除该日发生的费用。(三)信托财产净值的清算1、信托财产的估值和清算日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T+1日清算制度。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清算,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2、估值和清算方法(1)34

18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费用、计提受益人信托利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2)估值对象: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3)估值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触及止损线当日、触及警戒线当日、费用计提日、信托利益计算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下一交易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4)估值方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股利如送股、派息等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入信托财产。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银行存款以T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值(银行存款每季结息,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净值,但计入终止清算净值)。(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保管人和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6)T日信托财产总值为信托计划持有各项资产该日市场价值总和,T日信托财产净值为T日信托财产总值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T日若发生一般B类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实际到账的,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T日信托财产总值;但若T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T+1日证券交易所开盘之前一般B类受益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已划出(受托人已收到划款凭证传真件)的,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可以计入T日信托财产净值,T日信托财产净值可以据此调整。信托计划终止前,各信托利益计算日应向各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从该日信托财产总值中扣除。34

19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十一、不同类别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一)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1、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一般受益权信托利益可以任何合法的形式进行分配。2、受托人在各信托利益计算日按照本条(二)、(三)、(四)款规定计算各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第6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和信托提前终止日为信托利益计算日。3、受托人在信托利益计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定的各类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分配给各受益人。4、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般受益权,一般A类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般B类受益权。(二)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1、信托计划未终止时第6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的信托利益除非发生本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情形,信托计划未终止时第6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按照如下方法计算: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1元×8%÷22、信托计划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的信托利益除非发生本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情形,信托计划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按照如下方法计算: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1元×(1+8%)-该信托利益计算日前已分配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三)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1、信托期限内信托利益的分配(1)第6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扣除当期信托费用和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后信托财产有剩余现金(以下简称“可分配剩余现金财产”)的,受托人以可分配剩余现金财产为限计算一般A类受益人可分配信托利益,一般A类受益人可分配信托利益为Min(可分配剩余现金财产,0.06元×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扣除当期信托费用、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和一般A类受益人可分配信托利益后的信托单位净值高于1.0元的,受托人以“(扣除当期信托费用、34

20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和一般A类受益人可分配信托利益后的信托单位净值-1.0元)×信托单位总份数”为限向一般B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且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不超过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当期信托费用、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和一般A类受益人可分配信托利益后的现金余额。(2)信托期限内信托单位净值高于1.05元时,一般B类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分配信托利益,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数额由一般B类受益人自行确定,但前提是该等信托利益分配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应高于1.05元,且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不得超过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当期信托费用后的现金余额。2、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的分配除本款第1项规定的信托期限内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信托延期期间可获得的信托利益分配外,其他一般受益权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时计算和分配。无论信托计划因何种原因终止,信托计划终止日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费用并支付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余额。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首先用于分配一般A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一般A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为Min{(1.12元-信托终止前每份一般A类信托单位已分配信托利益)×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扣除一般A类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为一般B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3、一般A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一般A类信托单位份数占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分配一般A类受益权的信托利益。(四)特别规定1、本条关于“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一般受益权信托利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一般受益权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计划实现投资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的货币资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优先受益人全部信托利益的,优先受益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货币资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享有相应信托利益,承担相应投资损失。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实际34

21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信托利益按照[当期已扣除信托费用后的货币资金形式信托财产×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金额÷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总额]计算,其中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均按照本条第(二)款计算;其后信托计划项下仍有信托财产且继续变现形成货币资金的,受托人应继续按照[当期已扣除信托费用后的货币资金形式信托财产×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金额÷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总额]分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分配完毕(即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数额小于全部优先信托单位按照本条第(二)款计算的信托利益金额),或者直至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分配信托利益等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即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数额大于等于全部优先信托单位按照本条第(二)款计算的信托利益金额)。2、信托计划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延期的,受托人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分配各类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3、信托提前终止与延期时的信托利益分配,同样应受本款规定的约束。十二、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一)风险揭示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1、市场风险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2、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当中牵涉到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等,该等机构可能存在中介机构信用风险。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单位净值触及警戒线或止损线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品种迅速变现的风险。4、操作风险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发送的投资建议的操作和执行问题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水平。34

22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5、投资顾问风险信托计划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能力、勤勉尽责的执行投资管理义务和恪守各项法律法规。投资顾问的决策水平和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收益。若投资顾问提出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投资顾问合同,且受托人依据当时已知信息不足以确认该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投资顾问合同的,信托计划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而受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资建议执行后,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投资顾问发生道德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利用信托财产的投资交易向第三方转移、输送利益等),将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6、特别提示风险由于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连续跌停等不可控事件造成受托人不能在信托单位净值0.67元之上完全变现信托财产时,导致优先受益人信托本金受到损失。7、提前终止与延期风险发生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可能造成优先受益人不能足额取得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信托计划将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于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计算,并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分配,可能造成优先受益人不能足额取得或不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8、自然人作为一般B类受益人的风险自然人作为一般B类受益人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会对信托计划的稳健运作造成影响。9、其它风险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在本信托34

23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或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所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受托人证券交易系统”发生任何故障、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由于交易所、银行、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效率。(二)风险承担1、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2、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全部固有财产为限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3、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十三、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一)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信函的形式向受益人邮寄,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可以以下列形式报告受益人:1、在受托人网址http://www.shanghaitrust.com上公告;2、电子邮件;3、电话;4、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二)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受益人人数与信托单位总份数等事项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对于受托人关联人作为信托计划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三)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布前一工作日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按月向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34

24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四)受托人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以书面信函告知受益人。(五)受托人在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解聘投资顾问或聘请新的投资顾问、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六)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七)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一)信托计划的终止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2、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3、一般B类受益人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信托计划提前终止。4、一般B类受益人提出的提前终止。经一般B类受益人提出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该种情形下的提前终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信托财产完全变现且信托财产净值高于或等于“按照本条第(二)款计算的信托计划终止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总额+(1.12元-信托终止前每份一般A类信托单位已分配信托利益)×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2)一般B类受益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书面申请;(3)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并支付优先受益人、一般A类受益人信托利益;(4)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5)受托人在收到一般B类受益人书面申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534

25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受托人决定的提前终止。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1)受托人依据投资顾问合同规定解除投资顾问合同;(2)受托人事后发现一般B类受益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以及在受托人对其尽职调查时一般B类受益人所提供资料存在严重虚假成份。(3)信托期限内,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的,受托人已变现全部信托财产。6、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二)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信托利益的计算1、信托计划根据本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提前终止的,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信托月度计算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1元×(1+8%)-信托计划终止前已分配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根据本条第(一)款第2、3、5、6项规定提前终止的,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1元×(1+8%×Min{(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10),365}/365)-信托计划终止前已分配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期间的自然天数。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如果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数额低于按照本款计算的信托计划终止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总额,则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数额×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金额÷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总额],其中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信托利益按照本款规定计算。3、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计算。(三)信托计划延期以及信托利益分配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发生该种情形,受托人将及时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信托利益分配:34

26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1、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全部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总额的,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扣除信托费用后的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了信托利益后仍有剩余的,余额部分由受托人在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配给一般受益人。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期间,受托人在收到任何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即资金到达信托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了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后,作为一般受益权信托利益继续向一般受益人分配,直至信托计划终止。2、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全部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总额的,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全部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用于向优先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同时在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期间,受托人在收到任何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即资金到达信托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后向优先受益人继续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直至向全体优先受益人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等于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全部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总额为止。受托人向全体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等于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全部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总额后,信托计划终止之前,受托人在收到任何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即资金到达信托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后继续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直至信托计划终止。3、受托人依据本款规定向一般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为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首先向一般A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直至依据本款规定向一般A类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达到Min{(1.12元-信托终止前每份一般A类信托单位已分配信托利益)×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分配一般A类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再向一般B类受益人分配。(四)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34

27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五)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财产清算后,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十五、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一)信托单位的登记1、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2、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二)信托单位的转让1、经受托人同意后,优先信托单位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一般信托单位不得转让。2、受让信托单位的人,必须是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进行拆分转让;机构所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3、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单位,应持认购风险申明书、转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4、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单位,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单位面值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十六、信托单位的赎回受托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不接受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34

28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十七、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5、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专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账户内现金与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3、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报酬。4、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34

29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3、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4、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披露的书面材料;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于每季结束后寄送委托人和受益人。妥善保管信托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5年。6、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8、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9、如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1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11、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九、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2、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4、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5、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6、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34

30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7、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8、优先受益人的特别权利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外,优先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在信托终止时享有优先于一般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9、一般受益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外,一般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在信托终止时且在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得到满足后,享有剩余信托利益的权利。除上述受益人义务外,一般受益人应尽以下义务:不得为他人代持一般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不得转让受益权。二十、受益人大会(一)组成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出席并参与表决。(二)召开事由1、下列事由,除应当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外,还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1)提前终止本信托或延长信托期间,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2)解任受托人或选任新受托人;(3)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4)提高受托人、保管人的报酬标准;(5)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1)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或股票市场估值严重高于全球市场平均水平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如交易制度变为T+0、涨跌停板限制的更改等),一般受益人同意该完善或修改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进行完善或修改;34

31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3)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4)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修改事项不损害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且与一般受益人协商一致的。(三)会议召集方式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四)通知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受益人,受益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34

32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受托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1)现场开会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2)通讯方式开会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50%以上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六)议事内容和程序1、议事内容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七)表决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2、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2、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受益人。34

33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二十一、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一)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3、辞任,或者依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解任。4、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1、解任受托人的条件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错,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2、解任受托人的程序本信托任一受益人认为受托人符合本款第1项规定的解任条件,要求解任受托人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操作:(1)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大会决定是否启动解任受托人的程序;(2)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解任受托人的理由;解任受托人的决议通过的,应当将解任的要求和理由书面通知受托人;(3)受托人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应按照本条第(三)款办理交接手续;受托人不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全体受益人应当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三)新受托人的选任与交接新受托人人选由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后确定。新受托人产生之前,由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的移交手续。二十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34

34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含信托计划)造成的全部损失。(二)免责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1)不可抗力;(2)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二十三、通知(一)地址变更的告知委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填写的内容为准。委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通知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的,至迟应在信托期限届满的2日前通知受托人。(二)信托利益账户变更告知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受益人应在同一银行另行开立信托利益账户,并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证明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在信托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变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信托期限届满的2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三)通知的送达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由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4日;34

35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1个工作日。二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二十五、信托合同的效力1、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信托合同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受托人受信托合同约束。2、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托合同约束。3、信托合同可与其他信托文件共同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二十六、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34

36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此页为《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之签署页,无正文]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中国上海市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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