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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专题研讨会纪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专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渝劳仲发〔2007〕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8月28日至31日在渝北区就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有关难点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处室、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22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本着提高仲裁效能,便利当事人权利救济,加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就解决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一些
2、难点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专题研讨会纪要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8月28日至31日在渝北区召开专题研讨会,就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有关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处室、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22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本着提高仲裁效能,便利当事人权利救济,加大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的原则,就解决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
3、题达成共识,经将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如下纪要: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按撤诉或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只要当事人的申诉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按当事人自择的原则,由首先受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进行移送。 三、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管辖异议的
4、理由是否成立不能确定的,应当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 未向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移送案件。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时,应当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无异议为由继续审理。 五、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没有提交答辩或不出庭应诉为由,对案件缺席审理。 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时,劳动争议案件应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案件处理结果与实际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追加实际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5、 七、非法用工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应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应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和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投资人、直接责任人、负责人)共同作为当事人;以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 八、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劳动者仅以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被诉人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驳回。 九、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十、劳
6、动者申诉的被诉入主体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以主体不适格予以驳回,不应主动变更主体或追加参与人。 十一、死亡职工亲属诉请死亡职工待遇的,应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诉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或相互推诿以及不能推举申诉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利害关系人为申诉人;死亡职工亲属诉请本人待遇的,该亲属本人为申诉人。 十二、劳动者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在法定代理人确定前,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十三、凡是通过合法的劳务派遣机构到外国
7、企业驻中国办事处的雇员与劳务派遣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十四、16周岁以下的童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童工本人为当事人,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以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准。 十五、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违法作出仲裁调解。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仲裁调解,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
8、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经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确有错误,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责成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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