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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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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保障住房价格租金管理方案/管理方案一、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范围和形式政策性保障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特定群体,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我市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范围包括直管公房、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严格执行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管理规定经济适
2、用住房、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其基准价格的制定,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成本认证的基础上,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开发建设单位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销售单位可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浮动幅度确定具体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示。第3页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实施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利润率不得高于3%,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利润率不得高于5%;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严格按成本价销售。对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三、加强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严格按维修费和直接管理费用两项因素,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当地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
4、受能力,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直管公房租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参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并结合楼层、地段等因素合理制定。租金标准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本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半收取实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四、严格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第3页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
5、租赁住房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建设中,凡涉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政策性保障住房的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
6、度和“一价清”制度。政策性保障住房的销售,必须按照政府所核定价格,按“一套一标”形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直管公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也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接受消费者监督。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定价、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擅自提高租金标准、不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以及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确保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和租金标
7、准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增强保障住房价格租金管理方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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