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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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

2、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第二章              入  学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

3、童少年,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须申请办理就读证。持就读证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

4、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第三章  学  籍第十二条  对经过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

5、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

6、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二)《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小学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或镇教办)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镇教办)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镇教办、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

7、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三)《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学年由区教育局(镇教办)验核。    (四)《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九月中旬填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六)《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必须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

8、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传送到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录入时须在生源类别一项中根据学生的学籍类别注明正式学籍或临时学籍。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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