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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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这是10月12日我省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改革办法。昨天,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改革进行动员部署,省人社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会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明确的条件,要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径,确定缴费基数,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

2、%封顶、60%保底”。   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即,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也就是2017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7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   原机关事业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劳模、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退休人员

3、)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按4%缴费,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转移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据了解,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涉及5000余个单位、30多万人,数量比较大,而且基本是首次参保。我市人社部门拟按照“先易后难

4、、分批推进”的方式,分批次组织全市参保。 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

5、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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