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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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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承担甘肃省“雨露计划”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实行省、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管理和指导,市县培训基地由所在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三条 培训基地分两级认定,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认定省级示范基地;市县培训基地由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 第四条 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实行准入制度。
2、认定条件为: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担负“两后生”培训任务的基地,必须有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审批的、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技工学校,或经甘肃省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包括承担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外省同等院校。基地要有相应的专业教师队伍;承担培训任务所必需的食宿条件;可供进行实际操作的实习实训基地;有多年教学经验和知名度较高的特色专业;有较强转移安置能力。 第五条 从2008年起,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参与贫困地区劳动力
3、转移培训工作,特别是“两后生”培训工作,新招收的学员不得享受有关扶贫资金补助。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六条 省、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对培训基地授“甘肃省或××市(州)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牌匾。 第七条 各培训基地要将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就业方向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培训基地应按培训计划,共同做好招生工作。培训基地应将印制的招生、招工简章及宣传资料等发放到村、户。对所招收的学生及补助金额,要
4、在生源所在地或培训基地张榜公示。 第九条 培训基地招收的由扶贫资金资助的学员,必须是贫困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中的生源对象。入学时,学员及培训基地等有关方面,要认真填写《甘肃省“雨露计划”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实行培训监管责任人制度。省、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对本地培训基地进行管理、指导,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确定主管或分管领导为相应培训基地培训工作的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培训基地应对培训工作做全面的总结,并由当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监管责
5、任人要逐人审核后签字确认,方能视为有效。 第十二条 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对培训基地培训能力不足、完不成培训转移任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取消其培训资格。对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培训基地,一经发现,即取消培训资格。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学员管理。培训基地必须建立培训转移学员个人登记档案,登记内容见《甘肃省“雨露计划”培训申请登记表》。学员必须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并签定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劳动力转移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不同的培
6、训工种和就业岗位,紧跟市场设置课程,安排内容,因需施教。 第十五条 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必须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具体培训时间为:普通技能培训应在15-90天,两后生培训为一年至两年。 第十六条 技能鉴定。培训基地要统一组织所属学员参加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不合格的由培训基地负责免费重新培训,或不予核销财政扶贫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转移就业。要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员培训后转移就业工作。培训基地要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开展订单培训,定向输转,保证培训输转效益。
7、转移就业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十八条 跟踪服务。培训基地要根据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做好对输转农民工的跟踪服务,协调和解决农民工在岗位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要加强与发达省份、劳动用工量大的省份、驻外机构、中介机构等的广泛联系,建立稳定的输转关系,不断开拓受训学员的输转渠道。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建立省、市(州)、县三级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信息联网制度。通过联网自动接收培训基地学员最基础的数据,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使用的数据库与培训基地上报到县、市(州)扶贫开
8、发办公室的为同一数据库,确保汇总数据的可靠性及真实性。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甘肃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现金、培训券等形式直接补助给参加培训的农民个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 第二十二条 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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