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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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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国际私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供参考)2012年1月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对2.错3.错4.错5.错6.错7.错8.错9.错10.对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是上)11.A12.D13.B14.C15.D16.B17.C18.D19.A20.C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21.CD22.ABD23.BCD24.AB25.ABC四、名词
2、解释(每题4分,共8分)26.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鼋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if成的法律冲突现象。27.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五、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28.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
3、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习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29.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
4、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30.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5国际上,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以下几种原则:(一)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
5、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三)遗产所在地法。(四)合并制。极个别国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采取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的做法。六、论述题(共18分)31.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
6、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1)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2)他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3)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
7、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4)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是,应该看到,萨维尼的方法是唯心主义的。七、案例题(每小题10分。共20
8、分)32.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33.答: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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