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BOO和BOOT模式及其要紧形式

BOTBOO和BOOT模式及其要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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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OT、BOO和BOOT能源、交通和通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的不足,对一些进展中国家来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利用BOT方式能够在必然程度上减缓政府由于各类缘故,不能知足基础设施建设庞大资金需求的矛盾。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在标准的BOT方式中,私人财团或国外财团自己融资来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开发商依照事前约定,经营一段时刻以收回投资。经营期满,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将被转让给东道国政府。BOT融资模式的大体思路是: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刻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依照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有时,BOT模式被称为“临时私有化”进程(TemporaryPrivatization)。BOO(Build-Chsr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承包商依照政府给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可是并非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BOOT(BuiI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转让,那么是私人合股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1、BOT与B00相同点:BOT和B00模式最重要的相同的地方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concessioncontract)或许可证(license),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和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治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阻碍,使项U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许诺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关于项目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盈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可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和建设、采购设备、保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不同点: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的地方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终止后必需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00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刻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能够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特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那么,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取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按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取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项目东道国政府。III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把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进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只是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按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信的时刻以取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以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00方式,项目的所有权再也不交还给政府。2、BOOT与BOT、B00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刻上的不同。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刻一样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每一种BOT形式及其变形,都表现了关于基础设施部份政府所情愿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非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必然有限的时刻内转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刻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情愿同意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阻碍,而且要利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专门重要的问题。关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是采纳BOT方式,因为 政府通常不肯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纳BOT、BOOT或B00方式。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因此,只会和私人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充沛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非如此重视发电项目,一样会签署一些B00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关于电力的分派和输送,天然气和石油来讲,这种行业通常被以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种设施一样都采纳BOT或BOOT方式。3、BOT模式的其他几种变形在对BOT模式的运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具体形式,现简要介绍如下: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关于关系到国家平安的产业如通信业,为了保证国家信息的平安性,项目建成后,并非交由外国投资者经营,而是将所有权转让给东道国政府,111东道国经营通信的垄断公司经营,或与项目开发商一起经营项目。DBT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一建设-融资-经营。这种方式是从项目设计开始就特许给某一私人部门进行,直到项目经营期收回投资,取得投资收益。但项目公司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移交。其具体是指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成为项目的租赁人,私营部门成为项目的承租人,租赁期满终止后,所有资产再移交给政府公共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以上只是BOT操作的不同方式,但其大体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需取得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二、实例分析20世纪70年代后,不管是进展中国家仍是发达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愈来愈紧张,面对基础设施的需求量愈来愈大,由政府充当基础设施投资主体愈来愈困难。B0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在进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知足了普遍性的内在需求。但B0T方式在进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是有区别的。要紧表此刻进 展中国家由于本国的私营单位投资和经营能力低下,因此B0T方式的私营单位一般是外国公司或财团,即国际B0T方式。正如前面所提到的BOT、B00和BOOT及其变通形式,在进展中国家取得普遍应用。政府采纳这种融资方式来建设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没必要动用财政预算。从我国的现实经济状态看,BOT方式的私营单位仍是之外商为主,但也要踊跃吸引本国私营组织参与BOT建设。而发达国家那么由于本国私营单位的投资能力较强,因此BOT项目能够由本国的私营单位(固然也能够由外国的私营单位)承担。1、英法海峡隧道英国的很多铁路项目,香港东区海底隧道等都是采纳这种融资模式建成的。其中,最出名的BOOT项目确实是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2条7.3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1条4.5m直径的效劳隧道,长50km项目公司Eurotunnel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和法国的France-Manehe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特许权协议于1987年签定,该项目于1993年建成。政府授予Eurotunnel公司55年的特许期(1987-2042,含建设期7年)建设、拥有并经营隧道,55年以后隧道由政府收回。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3项要求:(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2)本项目由私人投资,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3)项目公司必需持有20%的股票。项目资金来源依托股票和贷款筹集。其中,股票20亿美元,由银行和承包商持有亿美元,由私有机构持有亿美元,由公共投资者持有亿美元。在1986-1989年间分4次发行。贷款为83亿美元,由209家国际商业银行提供,其顶用于要紧设施68亿美元,用于备用设施15亿美元。政府许诺项目公司自由确信通行费,其收入的一半是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定的铁路协议产生的,用隧道把伦敦与欧洲的高速铁路网相连接;其他收入来自通过隧道运教商业机动车辆的高速火车收费。政府保证,不许诺在30年内建设第二个跨越海峡的连接通道。项目公司承担隧道建设的全数风险,而且为造价超支设置了18亿美元的备用金。 在岸上施工的部份,工程量按一个固定价钱合同。隧道那么以目标费用为基础。项目公司按实际费用加上目标价值%的固定费向承包商支付,该费用估量为亿美元。若是隧道在目标价钱以下建成,承包商将取得所节约资金的一半;若是实际费用或进度超过目标值,承包商将支付一项特定数量的损失费用给项目公司。另外,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通货膨胀,合同要服从于价钱调整。2、我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BOT试点项目-广西宾客电厂B厂20世纪末的10年,亚洲地域每一年的基建项目标底高达1300亿美元。许多进展中国家纷纷引进B0T方式进行基础建设,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HahRiver电厂等等。B0T方式在中国显现已有十年有余,1984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进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B电厂项目,是我国首家BOT基础项目。但在具体做法上并非标准。1995年广西宾客电厂二期工程是我国引进B0T方式的一个里程碑为我国利用B0T方式提供了宝贵的体会。另外,B0T方式还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许多项目上得以运用。广西宾客电厂B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宾客县。装机规模为72万千瓦,安装两台36千瓦的入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25%即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依照60: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75%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我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融资贷款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15年3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别离提交履约保证金3000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12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一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35亿千瓦时(5000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给发电所需燃煤,燃煤要紧来自贵州省盘江矿区。3、马来西亚政府对B0T融投资模式的成功运用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也是进展中国家经营B0T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800km南临新加坡、北靠泰国,其中部份路段为收费道路。由UnitedEngineer公司组建了一个新公司-普拉斯作为项目发起公司,负责该高速路的筹资、设计、建造与经营。估量项目总本钱18亿美元,特许经营期30年。项目资金组成中,900万美元为项目发起公司的股本:18000万美元为该公司的股分资金;其余90%均来自银行贷款。该高速公路项目取得了很高的政府担保: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贷款为23500万美元,约为项目从开始筹资到建造完工总本钱的13%。该笔贷款在25年内还清,并在前15年内可延期偿付,其固定年利率为8%;政府给予了普拉斯公司最低营业收入担保,即若是公司在经营的前17年内因交通量下降而显现现金流动窘境的话,政府将另外提供资金;马来西亚政府还授予普拉斯公司经营现有的一条高速公路,长309km公司不须购买该路段,其部份通行费收入用于新建公路:在外汇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担保是:若是汇率的降低幅度超过15%,政府将补足其缺额;最后,政府还提供了利率担保:若是贷款利率上升幅度超过20%,政府将补足其还贷差额。马来西亚政府与普拉斯公司签定了固定总价交钥匙合同,然后由普拉斯公司与各个分包人别离签定固定总价合同。在收费方面,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率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一起确信。往后费率假设有提高将与马来西亚的物价指数相联系。高速公路的筹资采取了传统的资本结构,包括欠债与权益资本。项目发起人从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筹集到9亿美元。该项目还从政府那里取得了一笔万美元的援助性贷款。为了减缓其现金紧缺,项目发起人向其分包人提出,只以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87%,另外13%的部份作为分包人的入股资金,而且这些股分资金只能在工程建设完工后,约7年后才能进行转让。这一方法将权益资金的风险有效地转移给了项目分包人。BOT投融资模式的起源与进展顾长浩马贝艺BOT投融资模式适应了现代社会」二业化的城市化进程中对基础设施规模化、系统化进展的需要,是政府职能与私人机构功能互补的历史产物。它作为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与私人资本的特殊结合方式已引发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但迄今为止,咱们对BOT的演进进程仍知之甚少。关于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的归属仍是一个有较大争议、悬而未决的问题。对BOT投融资模式的起源与进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揭露其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的理论价值。本文第一介绍了BOT的大体含义,在分析有关BOT起源问题的观点及不合缘故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研究方式;第二从基础设施建设筹资史引申到私人资本进入社会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后通过回忆特许权和项目融资两大制度的起源和进展史,论证了其与BOT模式的渊源关系;在此基础上,确认世界上笫一个BOT项目的归属并介绍BOT模式在国内外的进展情形。一、BOT的含义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切,一个新的概念、一种新的利用外资式-BOT模式已经悄然显现,并日趋流行。从字面上看,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从内容上看,BOT-是一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BOT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治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归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按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进程典型特点的简要归纳(本文采纳“BOT投融资模式”这一概念作为分析研究对象的专门名称)。项目治理者联盟文章,深切探讨。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一样因素,已经显现了很多变异模式:(一)BOOT(Build—0%rn-Operate—Transfer)形式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关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不合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以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能够在法律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按期限内将设施交由进展商 承建和经营;这只是进展商的一种利用权,对设施并非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乂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二)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这一模式与一样BOT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发生了顺序上的转变,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归还所投入的全数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依照事前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必然年限。国际惠民环保技术(WasteManagementInternationalpic)取得的香港新界东南区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确实是采纳BTO模式,即建设、转让后再经营的。例如,最近几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纳了类似BOOT的投资经营方式。(三)BOO(Build—Own—Operate)形式其意思为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拥有(所有)、经营。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事实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样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BOT模式有相似的地方,即项目主办人是在取得政府特许授权、在事前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例如,最近几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沪宇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纳了类似BOO的投资经营方式。(四)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形式其意思为重整、经营、转让。在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取得政府特许授予专营权的基础上,对过时、陈腐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础上由投资者经营假设干年后再转让给政府。这是BOT模式适用于已经建成、但已陈腐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一个变体,其不同在于“建设”转变为“重整”。(5)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其意思为购买、经营、转让。购买,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大体完好的基础设施 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这是BOT模式的变体,其与一样BOT的不同就在于“建设”变成“购买”。上海黄浦江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项目确实是采纳POT模式的典型例子。这是上海对BOT模式的一个创新。(/)BOOST(Build-0%r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其意思为建设、拥有、经营、补助、转让。进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直接拥有项目资产乂经营治理项目,但由于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或非经营治理缘故的经济效益不佳,须由政府提供必然的补助,授权期满后将项目的资产转让给政府。本文转自项目治理者联盟(七)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项目治理者联盟,项目治理问题。其意思为建设、租赁、转让。进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必然的租金出租给政府,由政府经营,授权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这一方式与融资租赁超级相似,仅是客体由一样的大宗设备换成了基础设施罢了。从BOT及其变异模式看,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专营权的取得,和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信。而建设(重整、购买)、转让那么能够视项目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如此既能解决政府财政资金不敷项目需求的困难,乂能保证项目公司在经营期间的获益权和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政府通过项目特许权的授予,给予私营机构在一按期限内建设、运营并获取项目收益的权利,期限届满时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同时.,作为项目发起人的私营机构除投资自有资金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大部份来自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借款人还款来源限于项目收益,并以项目设施及其收益设定浮动抵押为债务担保。BOT模式及其参与者、实施步骤、具体方式BOT模式1、基础设施特许权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一经营一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到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 机构公布特许,许诺其在一按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治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效劳。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效劳的数量和价钱能够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遇。整个进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终止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治理。因此,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适合。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进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一经营一转让”一词不能归纳BOT模式的进展。2、BOT的历史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进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必然的成功,引发了世界范围普遍的青睐,被当做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但是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显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治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可是据罗纳德?科斯(R.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此刻所谓BOT如出一辙。B|J:私人第一贯政府提出准予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需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而且表示情愿支付过路费;在申请取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需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治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治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数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一起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初 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进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做了新生事物。3、BOT的特点今世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与。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确信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慢慢演变成市场和打算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与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够维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份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信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括了竞争机制。作为靠得住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如此,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进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与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确实是和私人机构达到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数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操纵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时期,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川。在履约时期,政府乂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项目经营中价钱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能够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BOT模式的参与者1、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发起人,第一应作为股东,分担必然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肯按时,就应明确债务和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必然的股本许诺。同时,应在特许协议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幸免项目建设半途停工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和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说明的权利,即当政府成心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操纵,爱惜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2、产品购买商或同意效劳者在项目计划时期,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定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产品购买商必需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而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钱也应保证使项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润可赚。3、债权人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依照协议规定的时刻、方式支付。当政府打算转让资产或进行资产抵押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假假想举新债必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取得合理的利息。4、建筑发起人BOT项目的建筑发起人必需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依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需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项目建设完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不是知足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缘故未依照合同规按期限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未能通过完工验收,项目公司将予以罚款。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肯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庞大,因此对保险商的财力、信誉要求很高,一样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6、供给商供给商负责供给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关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固的,供给商必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固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刻内的燃料(原料),同时供给价钱应在供给协议中明确注明,并III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供给商进行担保。7、运营商 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治理,为维持项目运营治理的持续性,项目公司与运营商应签定长期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商必需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治理技术和治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硕的治理体会。在运营运程中,项目公司每一年都应付项目的运营本钱进行预算,列出本钱打算,限制运营商的总本钱支出。关于本钱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8、政府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关于BOT的态度和在BOT项目实施进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阻碍项目的成败。本书有关章节将详细说明BOT中的政府作用。实施BOT的步骤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到项目特许协议。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取得建筑商和设备供给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定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定买方信贷协议。4、进入经营时期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份收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BOT的具体方式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纳这种方式。2、boot(build一own-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乂有所有权。一样说来,BOT即是指boot。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 依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非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4、boost(bui1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助一移交。5、bit(build—lease—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且赁期终止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6、bt(build—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当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钱分期付款。7、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8、iot(investment—operate-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依照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9^roo(rehabilitate—operate-own):移交一运营一拥有。另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it、mot等等,尽管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不同,因此适应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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