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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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办案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谁会想得到,法医鉴定所依据的两部标准中有些条款现在却变得那么不合时宜,有的甚至令人无所适从。这两部标准就是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   基于同一事实,分别依据这两部标准,鉴定结论却大相径庭;同一事实依据同一部标准的不同条款,鉴定结论却是有失公平;同一事实,两部标准却都没有相应条款作依据,法医鉴定无从下手……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的结论有时更是不明所以,疑窦丛生。   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

2、之一是两部标准由几个部门牵头制定,在衔接上不太紧凑。基层司法机关每年都有大量的对两标准的修改意见反映到最高法和最高检,有关部门也曾对此研讨过多次,且早已将修改后的标准提交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但是新标准因故迟迟未能实施,致使这两个“千疮百孔”的标准运行了十几年,更不可思议的是,其中轻伤标准至今仍是“试行”。 无所适从   在实践中,因为这两部标准的滞后,经常会引发一些纠纷。曾经就有这么一起案件,因为适用的鉴定标准的条文不同而产生严重分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甲与乙两人发生争执,甲用水果刀捅了乙的腹部,刀子刺入腹部,血流了很多,乙急忙用手捂住伤口并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看到乙疼得

3、厉害,伤口一直在出血,决定马上对乙做剖腹探查手术,经查,乙腹内脏器官没有损坏,腹腔内的积血是腹壁出血内流所致。   争端由此开始。公安局法医给乙作出的伤情评定按照重伤标准第七十二条规定“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的,认定为重伤。但是甲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复议。当地的伤情复核委员会认为乙的伤情应该适用轻伤标准第二十九条,理应定为轻伤。(轻伤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为轻伤。)乙提出重新鉴定,省公安厅法医经鉴定,肯定了乙重伤的结论。但甲也不服这样的鉴定结果,也提出重新鉴定,某权威司法研究所最终将伤情鉴定为轻伤。   在这起反反复复的案件当中,每一家鉴

4、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都是依法定程序、据法律条文照章来办的,但是,令人无法面对的是,依据相同部门制定的、效力一样的两部标准,鉴定的结论却是如此大相径庭。像这样有争议的条文在这两部标准当中并不在少数。   一位鉴定界的权威专家指出,这起案件反复鉴定并不是伤者的伤情本身造成的,而是医生做了手术之后引发的争议。但是医生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人体是一台非常复杂的机器,医生为了更准确地把握伤情,他觉得必须进行手术,也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两部标准之间如何做好这种衔接,以使鉴定结论更趋合理。 显失公平   标准完善与否还要看其是否体现公平,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使伤情鉴定做得更合理、公平一些呢?

5、这两部标准中的一些条文表面上看相当公平,可在实际操作当中就不是那么回事。比如甲与乙两人打架,甲受伤导致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依据轻伤标准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而乙的股骨干骨折,依据轻伤标准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也属轻伤。两者同属一个等级轻伤。   大家都可以看出,这两个轻伤的损害程度区别很大,前者的损害程度较之后者要轻得多,可鉴定结果却均属轻伤。这是否显失公平?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而将伤情程度分得更加细致一些才会产生这种结果。不单如此,对比轻伤标准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与第二十五条,不难发现其中这样悬殊的对比在这两部标准当中还有一些

6、。   有办案人员指出,应当将标准再行细分使其趋于合理、公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记者采访的那位权威专家却认为这种方式不可行。伤情各异,标准再细也无法悉数囊括,她认为只要给予大框架的规定即可,如重伤标准就在肢体残废、器官功能丧失等大框内。应当说明的是,关于细分损伤程度和伤情结论问题,在立法中确有难度,是否有必要细分标准还有待商榷。 尚存盲区   一部法律的出台不一定要尽善尽美,但它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令人遗憾的是,这两部标准出台后在实践当中一成不变,“标准还是那两部标准,纰漏也还是那些纰漏”,新问题出现,却无法可依。在这两部标准之间,都存在有多处“盲区”的现象。譬如,一位

7、伤者头部受了损伤,引起脑挫裂伤,而受伤部位刚好发生在颅脑的哑区,也就是说在身体上不会体现出相应的神经症状和体征,这种伤也是属于可以危及生命的比较严重的伤害,但却无法评定为重伤。重伤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为: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然而损伤在哑区时,不会体现出相应的神经症状和体征,因此,这种伤依据此条文并不能认定为重伤。那么,这种伤属于轻伤吗?法医也在纳闷!因为轻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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