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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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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管子》与《政治学》的法治思想 中国先秦与古希腊时代大致处于同一时期,两大文明古国各自形成了较为系统而完备的“法治”理论。在中国,“以法治国”理论是在《管子》一书中最先提出的。《管子·明法》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理念。值得一提的是,虽说《管子》托名管仲,实际上并非管仲所著,却保有了管仲的政治、经济思想。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最早提出系统的“法治”理论。研究二者法治思想异同,对理解中国与西方国家两种不同的法治传统,有很大帮助。 管仲和亚里士多德都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管子·禁藏》篇中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七臣七主》篇中
2、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论法》篇中说“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他认为,“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乱”。故“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法律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管仲认为,法律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出号令,明宪法”,国君“制仪法,出号令”使人民“莫不响应”这样就可以“治民一众
3、”了。总之“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 “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是亚里士多德针对危机四伏的城邦统治提出的一个严肃的问题。对此,亚里士多德的态度非常明确:“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多数的事物较之于少数的事物更加不易腐败,恰如大量的水比少量的水更加不易腐败。单单一个人必定容易为愤怒或其他这类激情所左右,以至破坏了自己的判断。但是很难设想,所有的人会在同一时间发怒并且犯错误。”“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
4、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好是全无感情的,人类的本性使谁都难免有感情。”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上混入了兽性,“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激情支配,但一切人的灵魂或心灵难免会感受激情的影响。”因此,他说:“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唯独崇尚神和理智的统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掺入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带有兽性,而生命激情自会扭曲统治者甚至包括最优秀之人的心灵。法律即是摒绝了欲望的理智。” 此外,管仲和亚里士多德都主张法律本身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反对轻易变更法律,认为“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
5、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因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必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管仲也强调法之恒常性。法是法道而制定的,《管子·任法》篇中说:“法者,不可不恒也”,需要“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黄帝之洽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既经立法之后就要持恒不变,要固守之,“明主之所恒者二,一日明法而固守之,二日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因此,《管子·任法》篇中说:“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故令往而从之
6、”,而不能“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故执政者行政时,要“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以上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 但是管仲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理解又有许多差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而在管仲看来,君主在法律之上。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如果没有法律的权威,就不会有优良的社会生活。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是无法割断的,合法与正义总不能相去甚远。因此,在倡导人们服从法律的时候,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法
7、律才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在强调人们服从法律的时候,他还特别为之加了一个前提,即“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他认为“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中,善法即合乎正义的法律,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律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是最高的社会权威,执政者应该“依法为政”,“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即使是法律规定得不周详处,执政者也只能“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执政官的权力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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