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

ID:7302615

大小:32.26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2-11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_第1页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_第2页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_第3页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_第4页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   摘要:代位权制度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首次确立在我国合同法上,使我国民法中债权的担保体系在理论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文章主要论述了代位权制度的几个问题,目的在于揭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利弊,探讨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合同法;合同法解释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特征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2、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首先,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可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权转移其随之转移;债权消灭,代位权随之消灭。其次,债权人代

3、位权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代位的最终法律后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消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再次,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代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具有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了债权的担保范围,为强制执行做准备。最后,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优、缺点   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保全债权为必要,在此范围内,债权人可同时或依次行使债务人的数

4、个权利,如果行使代位权所得财产利益不足以保全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简言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限,所代位行使的债权不能超过其债权总额。其优点在于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债务人的权利,防止债权人滥用其代位权给债务人带来损害。但代位行使的效果却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受领时不得以该受领利益充抵清偿自己的债权或优先受偿,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享有平等的受偿权,而其他的债权人却并不一定行使其代位权,这就使代位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充分满足,从而妨害了债权的有效实现。   债权人行使的法

5、律效果归于债务人的规定,虽然保护了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公平受偿性,但可能会使债权人丧失行使该权利的积极性。债权人尽自己所能注意债务人的信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努力求偿并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却对该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而那些对自己的债权未尽应有注意之责的债权人却坐享其成,特别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代位权人很可能做出了许多努力却得不到清偿,这对代位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也会让债权人失去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因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

6、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没有债务人的配合和帮助,债权人很难证明债务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有何种权利,而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务人怠于履行其义务为前提的,通常情况下,债务人是不会向债权人提供帮助的。所以,在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较少。   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尽管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入库规则”而改为“直接受偿规则”有一定的意义,但仍有许多不足。“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就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

7、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代位权行使结果的“直接受偿”规则,也是对传统理论“入库规则”的突破。“入库规则”主要是指传统民法对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就其代位所得的利益不能直接受偿。该规定有以下几个不足之处。   由于《合同法解释》赋予代位权人以代位受领的给付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赋予债权以优先力,否认了债权的平等性,等于在代位权人代位行使的财产权利上设置了一个质权,使得债权物权化,这就是“直接受偿规则”,这一规则虽然

8、对保护代位权人债权的实现极为有利,但却对其他债权人极为不利,也可能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债务人不放弃或者滥用则不能被剥夺,怠于行使权利不能等同于放弃权利,也不等同于滥用其权利,而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次债务人向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