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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0
《广东省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意见 (粤发改稽〔2005〕2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8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收到投诉的行政
2、监督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要实行回避原则、遵守保密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客观、公正处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贸、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省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
3、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省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三、各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责任制,确立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确定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和通讯地址。 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2/2 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4、法〉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及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六、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七、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略)二○○五年四月十一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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