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ID:7276001

大小:29.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2-10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_第1页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_第2页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_第3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作者: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颁布日期:2004-04-26执行日期:2004-07-01(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对所属部门

2、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五条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并出具是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

3、学意见。对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前款中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六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

4、置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所购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机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

5、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五)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况之一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要求科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

6、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为妊娠14周岁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应当查验、登记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并将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第十二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当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作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第十三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经

7、批准的施术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手术。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孕情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