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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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涉及水利业务管理的问题  (一)水政执法类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水事纠纷类  法律途径:调解、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水资源保护类  法定途径:调解、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水价与收费类  法定途径:行

4、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8.《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5、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程招投标类  法定途径:投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六)工程运行管理类  法定途径:复议、诉讼、行政强制  1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6、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3)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4)在库区内围垦的;  (5)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6)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1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7、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注:期限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为准)  (七)河道管理类  法定途径:行政确认、复议、诉讼、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

8、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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