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属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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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市属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方案  对市属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资金的条件及渠道   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从市本级失业保险结余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付市属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参照实施。 二、困难企业的界定条件   困难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XX年上半年出现

2、亏损,或产值、利润与上年同期降幅较大;   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针对部分停工、歇业职工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减人员的或裁员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5%以内的;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即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企业半年内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企业停工的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复

3、印件; 岗位补贴申报表; 岗位补贴花名册。 四、审批权限   符合条件的市本级困难企业分别报市经委、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认定,再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县为实施该项补贴需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按困难企业停工、歇工职工人数乘以企业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按不超过当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90%申报,申报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按不超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

4、申报。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中的一项,且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XX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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