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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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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初步思考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但现行的法律援助尚未对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开展,如何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是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进行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构建思考 司法鉴定结论做为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案件的审判结果。但由于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鉴定费用,不能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及时鉴定,造成举证困难
2、,甚至举证不能,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但现行的法律援助尚未对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开展。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司法鉴定的职能趋于社会化,在诉讼中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越来越明显。如何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将法律援助扩展到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紧迫性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承担有限的法律援助义务,为
3、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参加法律援助的组织和人员只限于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国家并未明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XX年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人民法院不再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由人民法院决定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实行减收、免收或暂缓交付鉴定费的司法救助也随着人民法院鉴定职能的社会化而
4、消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规定,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实是否及时通过鉴定结论的认定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那些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因无力承担并不十分昂贵的司法鉴定的费用而不能及时鉴定,进而无法举证,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这种"谁主张谁举证举证"的证据规则
5、和在诉讼活动中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以及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缺失已成为制约诉讼活动有效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的瓶颈,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已迫在眉睫。 2建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2.1是履行宪法义务,保障基本人权的客观需要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确定了人权保障的根
6、本宗旨。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是基本的人权之一,这一基本人权是一种原则性、概括性的权利,体现在诉权上则要求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法律援助工作是为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享有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提供证据的活动,司法鉴定援助是法律援助的组成部分,获得司法鉴定援助同样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也正是源于这一原则性人权的理念而
7、提出的,其用意在于使弱势当事人够通过减、免鉴定费而获得证据支持,从而与其它有支付能力的当事人平等进入诉讼程序。实现公民的司法鉴定援助权利需要相应的法制建设为基础,更需要司法鉴定援助本身在保障公民享有司法鉴定援助权利方面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建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是履行宪法义务,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能够顺利实现的客观需要。 2.2是实现社会公正,保障弱势群体的需要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当前,我国正
8、处在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期阶段,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经济收入低的弱势群体在诉讼中也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在本应由他们举证的时候,却因经济困难的原因而交不起鉴定费,最终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社会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应包括保障当事人享有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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