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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07]239号关于印发《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正案及经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第6.3禁规定,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应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第6.1条进行分类,并在所有相关国家之间达成一致,否则不
2、得装运。为进一步做好履约工作,加强对国际、国内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载运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的分类评估。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分类评估的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具体负责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进行分类评估。第五条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评估,否则不得载运。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是:(一)“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系指未收录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7、18和19章中的物质。(二)“三方协定”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
4、I所规定的与作业有关的缔约国政府就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的暂定类别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第二章申请与请求第七条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对该物质进行分类评估,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申请书(详见附件一);(二)托运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散装液体物质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二)。第八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受理书面申请后,应当要求申请人到评估机构进行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接受来自其它国家的三方协定请求,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章评估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制
5、定相应评估程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取样,并填写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抽样登记表(详见附件三)。第十二条对国内托运人的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和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第十三条对境外请求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准,并对其建议的分类及运输要求准确性进行评估。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后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散装液体物质的分类及运输要求建议。第四章审定与公布第十五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评估报告,制定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的分类及运输要求,
6、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相关国家就涉及三方协定的散装液体物质分类及运输要求进行协商。第十七条对已确认的散装液体物质分类及运输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予以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评估相关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时施行。附件一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申请书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签章)通信地址电子邮件货物生产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签章)通信地址电子邮件拟评估货物拟装运时间拟运送国家分类评估要求备注注:本表一式三份
7、,申请单位/受理单位/评估机构各一份。受理单位时间附件二散装液体物质技术资料(本技术资料可附页)1:产品名称1.1产品名称(提供运输时运输单证上的名称):1.2主要贸易名称::1.3化学名称:2:相关产品相关产品名称说明3:产品组成组分名称,比例类型4:物理特性5:化学特性6:其它相关资料申请单位签章:单位时间年月日附件三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抽样登记表编号年月日抽样名称被抽样单位联系电话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说明封装类型/代码姓名联系电话抽样人姓名联系电话备注:主题词:危险品管理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7年5月16日
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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