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ID:6769517

大小:2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1-25

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_第1页
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_第2页
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_第3页
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_第4页
资源描述:

《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吉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1229(颁布时间)19991229(实施时间)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文号)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1999年9月18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9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第三条

2、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动物和植物。第四条 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作为维护生态平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长远任务,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工作站等法律、法规授权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基层林业组织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界定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的责任。铁路、交通、厂矿等有林单位应落实护林

3、责任,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长远规划,划定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森林分类保护经营,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长远规划,编制森林分类保护经营方案,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第八条 松花湖和大中型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内的林木只能进行抚育采伐,禁止皆伐。河道两侧、天然沟壑等易造成水土流失地方的林木禁止采伐。第九条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降低森林资源的总体消耗。禁止采伐黄檗、刺楸等濒于灭绝的珍稀树木。禁止采伐水曲柳、紫椴、胡

4、桃楸、红松等珍贵树种的中幼龄树木。第十条 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放牧、砍柴,在其他林地放牧须有专人管理。禁止毁林喂养牲畜、采砂、取土、修坟墓、建房屋和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第十一条 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利用林地养蚕、养鹿、养蛙、种参等从事养殖种植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与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交纳有关费用。林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采取议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林地有偿使用获得的收益应用于培育和保护后备森林资源。第十二条 依法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应遵循自愿、公开

5、、公正和有偿的原则,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十三条 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应遵循下列规定:(一)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转让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三)双方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四)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第十四条 市县所属的国家、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权限;转让森林面积在10(不含本数)公顷以下或者林木棵数30000棵以下的,由

6、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转让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50(不含本数)公顷以下或者林木棵数50000棵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加强在本行政区域内越冬的赤麻鸭、绿头鸭、鹊鸭、秋沙鸭、鸳鸯和绿鹭等水禽的重点保护。禁止非法采剥黄檗树皮等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植物。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经案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给予当事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六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

7、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涂改、伪造、买卖和转借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非法收购、加工、销售和运输木材。第十七条 在林区村、社和森林腹地内,禁止设置木材经营、加工点。农村建房需要加工木材的,应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加工点进行加工。第十八条 加强林区烧柴管理,禁止利用可造材的林木作燃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规定采伐林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采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采伐林木价值2倍

8、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放牧和在其他林地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