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ID:6756017

大小:24.59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1-24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1页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2页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3页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4页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

2、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

3、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内、国外投资者均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活动的正常秩序。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勘查、开采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第七条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和矿山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

4、然生态;应加强矿山生产安全工作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第十条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登记,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和区块范围图;(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

5、件;(三)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项目所需资金证明;(五)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批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材料;(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须经市地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跨市的勘查项目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直接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同时报相关市地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省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勘查登记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第十三条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地矿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当年

6、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必须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施工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验证,报告开工准备情况。第十五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探矿权人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规定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三)转让探矿权;(四)改变勘查施工单位;(五)变更勘查工作阶段。第十七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

7、申请采矿权或撤销勘查项目的,应到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在不同勘查阶段编写的勘查报告报储量审批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于勘查报告批准或验收后3个月内到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探明储量登记,汇交地质资料。第十九条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批准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及所发现新矿种的探矿优先权。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条开采由国家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分别由省、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和开采菱镁矿、硼、玉石和滑石等矿产资源,由

8、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由省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由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和粘土等矿产资源,由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上一级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地矿主管部门应将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