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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审批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省文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应予受理:(一)省级以下文物无法实施
2、原址保护;(二)省级以下文物确需迁移、拆除。四、所需材料(一)申请函;(二)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4(三)市、县文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图、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审核意见等;(四)市、县政府关于迁移、拆除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意见;(五)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六)拟迁移、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实测图纸、照片。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3、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六、审查与决定(一)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4(二)根据专家组意见,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
4、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http://www.hlj.gov.cn/)。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审查批准时限为13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4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审批流程图发文;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家文物局审批(不在审批时限内)补充材料
5、,重新申报不符合条件退回主管厅长签批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受理申报材料结果公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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