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705461
大小:63.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1-23
《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规范督察工作行为,保障督察工作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建稽[2010]102号)、《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稽[2009]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后聘
2、任,承担住房公积金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会同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以下简称公积金司)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服务工作。第四条督察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督察工作。第五条有关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和设区城市12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决策及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有效协助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第二章遴选条件第六条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从事住房公积金、财政、金融、审
3、计、项目管理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经常性出差工作需要。第七条督察员遴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实行单位推荐的,由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辖区内推荐人选,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实行个人自荐的,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三章聘任与培训12第八条督察员按下列程
4、序进行聘任:(一)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商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考察确定拟聘任的督察员人选;(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就拟聘任督察员人选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后,按程序聘任。第九条督察员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后,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根据本办法和工作需要,商有关部门后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督察员年满65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第十条督察员开展工作必须同时两人以上,并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派往原工作单位所在的城市工作,不对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执行督察任
5、务。第十一条督察员在任职前应接受有关住房公积金督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任职期间还应当接受与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相关的培训。第十二条被聘任的督察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颁发聘书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证》。第四章职责与任务12第十三条 督察员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督察工作。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督察:(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情况;(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四)挤占挪用、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五)利用住房公积金贷
6、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第十四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依照相关部门关于督察工作的组织和程序要求进行,对被督察单位的处理和整改情况应进行跟踪督办。第十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根据需要列席有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议;(二)听取被督察单位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汇报,参加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三)查阅或者复制被督察单位有关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7、纪要、审批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五)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12(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督察工作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七)进入与督察事项有关的现场进行查验;(八)组织召开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专题会议;(九)相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督察期间发现下列行为的,督察员有权责令有关单位、个人立即停止和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稽查办和公积金司:(一)拒绝、阻挠督察工作的;(二)故意拖延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
8、、毁灭证据的;(四)拒绝就督察员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五)妨碍督察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十七条 督察过程中,被督察单位、人员有权向督察员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五章督察工作文书第十八条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及时报告稽查办和公积金司,并发出相关督察工作文书:12(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起草《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督察建议书》,报稽查办和公积金司同意后,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向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发出并抄送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二)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