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尚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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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尚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尚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2号)和《AA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哈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

2、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第四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对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

3、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五条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

4、局、残联、广电局、就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六条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第七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

5、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持上述材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第八条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第九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

6、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村协办员按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

7、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

8、政部门(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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